1、開車不小心把行人撞了,到醫院檢查軟組織挫傷,需休息半個月。對方說月收入一萬元。和我要12897元
如你認為對方索賠數額過高的,可以暫時拒絕賠償。等待對方起訴你後,由對方向法院舉證證明索要費用的合理性,如對方無法舉證的,法院自然不會支持對方的請求。
2、交通事故 人傷軟組織挫傷
關於人身損害的賠償,有非常明確的司法解釋的,幾分鍾就能算清楚。
對方起訴的話,會把你的交強險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你只需要根法官說明你墊付了多少醫葯費即可,這么小的傷,交強險足夠賠的。法院判多少,交強險保險公司會直接把錢交到法院的,你再去法院取回墊付的錢就是了。(如果你沒墊付的話,你連法庭都不用去,等著拿判決書就可以了。拋開道德不談,當時你的最佳處理方法就是讓對方叫120去看病,你不墊付任何醫葯費,直接回家。)
另外,急診醫生有建議你們第二天做詳細檢查嗎?二次檢查各檢查了啥項目?法官可能會認為第二次檢查屬於不必要的過度醫療,第二次檢查的費用可能需要你自己承擔。
3、開車故意撞擊我靜止車輛,導致我人軟組織挫傷,警察能給對方定什麼罪
開車故意撞擊他人的車輛,造成財產損失五千元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造成他人身體達到輕傷以上的,涉嫌故意傷害罪,均要根據具體情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案底並符合累犯情節的,從重處罰。
4、交通事故撞到人,腿部輕微軟組織挫傷,應該賠償多少?
一、交通事故軟組織挫傷可以賠償多少錢
1、根據事故責任的大小及傷殘等級來賠償,賠償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
2、根據事故責任和傷殘等級來定,還要看是依照城鎮標准還是農村標准。
3、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賠償。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准如何計算
損害賠償的標准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計算。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於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准支付。
(八)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10年。對不滿16周歲的,年齡每小1歲減少1年;對7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均不少於5年。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人撫養到16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於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扶養5年。
5、撞過一個人只是軟組織挫傷可以開無交通事故證明嗎?
事故不大雙方協商處理了,交警隊不會留案底的。
6、上個月開車不小心把人撞了,到醫院檢查軟組織挫傷,需要休息半個月。之後對方要12897.49元
上個月開車不小心把人撞了,到醫院檢查軟組織挫傷,需要休息半個月。之後對方要12897.49元
這個屬於訛詐,調解商量不成可以法院判決
7、開汽車不小心撞了一個騎自行車的人,就軟組織挫傷,怎麼辦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機動車撞行人、非機動車,即使機動車一方沒有事故責任,也要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如果騎車人只是受點皮外傷,盡量協調處理吧,象徵性的賠償點誤工費、葯費就可以了。
8、本人在上班時間上班去在路上被車門撞倒造成身上軟組織挫傷,單位算病假合理嗎?
勞動者在上班時間上班去在路上被車門撞倒,造成身上軟組織挫傷,勞動者符合工傷認定的可以依法申請工傷認定,單位按病假是不合理,如果勞動者沒有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或者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勞動者沒有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按照病假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違法。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