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椎體粉碎性骨折(右胯骨)和肢體其它部分多處軟組織受傷以工傷級別鑒定為幾級?請知情者給予指點。謝謝!
還是申請做勞動能力傷殘鑒定吧,這種情況不是一下說出來的。
2、醫生鑒定小腿裂紋骨折是屬於輕傷,還是重傷
你好,是輕傷,具體以醫院出具證明為准。
<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 (兒童達 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二)缺失半個指節;(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一)2節趾骨骨折;(二)缺失1個趾節;(三)庶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庶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 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3、把人打成什麼樣才算輕傷?說詳細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人體輕傷鑒定標准
(試行)
法(司)發〔1990〕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並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1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厘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跖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跖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 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軀幹部穿透創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 、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 ,未出現呼吸困難。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出現窒息徵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挫傷。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陰莖部分缺損、畸形;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睾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2厘米;陰莖創口長度達1厘米。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
(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
淺二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兒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征的。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第五十四條 本標准所定各種數據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第五十六條 本標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試行。
4、傷情鑒定
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 GA/T146-1996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人體輕微損傷的評定的原則方法及內容。
本標准適用於各級公、檢、法、司及院校系統進行損傷評定。
本標准適用於一切違反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所造成的輕微損害。
2 總則
2.1 本標准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及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工作的實踐經驗,為鑒定輕微傷提供科學依據。
2.2 輕微傷是指造成人體局部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傷或短暫的功能障礙。
2.3 鑒定人應當由公安機關及有關執法部門委託的法醫人員或經培訓過的兼職法醫人員擔任。鑒定人進行鑒定時,有權了解有關案情、現場勘查情況和調閱病例檔案。有關部門必須給予協助。
2.4 鑒定時,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並結合損傷的預後作出綜合評定。
2.5 輕微傷的鑒定應在被鑒定者損傷消失前作出評定。
2.6 本標准為輕微損傷的下限,上限與輕傷鑒定標准(試行稿)銜接,未達到本標準的為不構成輕微傷。
3 頭頸部損傷
3.1 頭皮擦傷面積在5c㎡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3.2 頭皮創。
3.3 頭部外傷後,確有神經症狀。
3.4 面部軟組織非貫通性創。
3.5 面部損傷後留有瘢痕,外傷後面部存留色素異常。
3.6 面部表淺擦傷面積在2c㎡以上;劃傷長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傷。
3.8 眼部外傷後影響外觀。
3.9 眼外傷造成視力下降。
3.10 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26dB以上。外傷後引起聽覺器官的其他改變。
3.11 耳廓創在1cm以上;耳廓缺損。
3.12 外傷後鼻出血;鼻骨線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破損,舌損傷。
3.14 涎腺其導管損傷。
3.15 外傷致使牙齒脫落或者牙齒缺損。
3.16 外傷致使牙齒松動2枚以上或三度松動1枚以上。
3.17 外傷致下頜關節活動受限。
3.18 頸部軟組織創口長度在1cm以上。
3.19 頸部皮膚擦傷,長度在5cm以上,面積在4c㎡以上,或挫傷面積在2c㎡以上。
4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4.1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以上,擦傷面積在20c㎡以上,軀干皮下血腫。
4.2 軀干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在1cm以上或者創口累計長度在1.5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4.3 肋骨一處單純性線性骨折;確證肋軟骨骨折。
4.4 女性乳房淺表損傷。
4.5 外傷後血尿。
4.6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
4.7 會陰、陰囊、陰莖單純性創口。
4.8 陰囊、陰莖挫傷。
4.9 脊柱韌帶損傷。
4.10 損傷致孕婦先兆流產的。
5 四肢損傷
5.1 肢體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以上;擦傷面積在20c㎡以上。
5.2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創口長度在1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5.3 肢體關節、肌腱損傷,伴有臨床體症。
5.4 手、足骨骨折。
5.5 外傷致指(趾)甲脫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 其他損傷
6.1 燒燙傷
6.1.1 軀干、四肢一度燒燙傷,面積在20c㎡以上,或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4c㎡以上;深二度燒傷。
6.1.2 面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0c㎡以上;淺二度燒燙傷。
6.1.3 頸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5c㎡以上;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2c㎡。
6.1.4 燙傷達真皮層。
6.2 牙齒咬合致使皮膚破損。
6.3 損傷致異物存留體內。
6.4 其他物理、化學、生物因素所致的輕微損傷。參照相應條款。
附錄A:
(標準的附錄)
附加說明
A1 本標准未作規定的輕微損傷,可以比照本標准相應的條款作出鑒定。
A2 未成年人損傷下限為本標准損傷的50%;妊娠期、哺乳期婦女損傷下限為本標准損傷的60%。
A3 兩種接近本標准以上的損傷,可綜合評定;同類損傷可以累計。
A4 本標准所說的以上、以下都連本數在內。 (中央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印發《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的通知 (1990年4月2日 法(司)發[1990]6號)
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並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1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厘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跖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跖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 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軀幹部穿透創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 、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 ,未出現呼吸困難。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出現窒息徵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挫傷。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陰莖部分缺損、畸形;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睾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2厘米;陰莖創口長度達1厘米。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
(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
淺二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兒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征的。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第五十四條 本標准所定各種數據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第五十六條 本標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試行。 (中央法規)
兩篇,沒有完全符合條件的文件,呵呵,應該都在這里了吧
5、我的傷是否夠輕傷害
一、依據90兩部兩院《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可以構成輕傷。
你說的傷情:頭上傷口4厘米,臉上左邊臉3厘米,左頸部3厘米,左手小臂8厘米肌腱斷了,單純依據創口長度,那一項也構不上輕傷。
只能等傷情穩定(一般在三個月),看面部長3cm的刀口是否留下明顯瘢痕,如果有,可以定輕傷,沒有,也是輕微傷。
再有就是你說的左臂刀傷條8cm,也是要等傷情穩定,看是否影響你左手的功能,如果肌腱損傷影響的,可以定輕傷。
二、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通俗的說,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就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屬於自訴案件,自訴案件主要還是鼓勵和解,所以原告只要自願撤訴被告就不必負法律責任,在實踐中,如果真的是輕傷,一般只要達成了賠償協議並執行了,一般不會判刑.
四、如果是輕微傷,公安機關只能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了,雙方調解、罰款。
五、上法院起訴,按民事輕微傷害案件處理
6、脾挫傷,腎挫傷,肋骨斷裂五根,多處軟組織受傷,應屬於幾級傷殘!
4.1Ⅰ級傷殘
4.1.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植物狀態;
b) 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 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頭面部損傷致:
a) 雙側眼球缺失;
b)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4.1.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4.1.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4.1.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體損傷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f) 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4.1.8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6%以上。
4.2 Ⅱ級傷殘
4.2.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需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語;
c) 雙眼盲目5級;
d)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e) 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
4.2.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3級以上;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
c) 雙眼盲目5級;
d)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礙障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障礙。
4.2.4 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4.2.5 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2.7 肢體損傷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4.2.8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8%以上。
4.3 Ⅲ級傷殘
4.3.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重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嚴重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控制,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雙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
d) 嚴重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e)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f) 偏癱或截癱(肌力3級以下);
g) 大便和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3.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2級;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3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3級以上,另一眼盲目4級以上;
c) 雙眼盲目4級以上;
d) 雙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於5°);
e)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24枚以上;
f)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g)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4.3.4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b) 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粘連或胸廓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礙;
b) 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或雙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3.7 盆部損傷致:
a) 女性雙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b) 大便和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3.8會陰部損傷致雙側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4.3.9肢體損傷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d) 一肢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喪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0%以上。
4.4 Ⅳ級傷殘
4.4.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中度智力缺損(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嚴重運動性失語或嚴重感覺性失語;
c)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4級以下);
d) 偏癱或截癱(肌力4級以下);
e) 陰莖勃起功能完全喪失。
4.4.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1級;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2級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級以上;
c) 雙眼盲目3級以上;
d) 雙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
e)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
f)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h) 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4.4.4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
b) 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影響呼吸功能;
b) 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4.4.7 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體完全缺失或嚴重畸形。
4.4.8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閉鎖。
4.4.9 肢體損傷致雙手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4.4.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2%以上。
4.5 Ⅴ級傷殘
4.5.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明顯受限,需要指導;
b) 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 嚴重失用或失認症;
d) 單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
e) 偏癱或截癱(一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f) 單癱(肌力2級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5.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一側眼球缺失伴一側眼嚴重畸形且視力接近正常;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1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2級以上;
c. 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
d. 雙眼視野重度缺損(直徑小於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體缺失(或嚴重畸形)50%以上;
f.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20枚以上;
g.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
h.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j. 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k. 外鼻部完全缺損(或嚴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5.3脊柱胸段損傷致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4.5.4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b. 影響呼吸功能。
4.5.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b. 器質性心律失常。
4.5.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嚴重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b. 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4.5.7盆部損傷致:
a. 雙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b. 膀胱切除;
c. 尿道閉鎖;
d. 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5.8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體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5.9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嚴重狹窄,功能嚴重障礙。
4.5.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90%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d. 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4.5.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4%以上。
4.6 Ⅵ級傷殘
4.6.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 嚴重失讀伴失寫症;或中度運動性失語或中度感覺性失語;
c. 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3級以下);
d. 單癱(肌力3級以下);
e. 陰莖勃起功能嚴重障礙。
4.6.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側眼嚴重畸形;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視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視力1級以上;
c. 雙眼低視力1級;
d. 雙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e. 顳下頜關節強直,牙關緊閉;
f.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
g. 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20%以上;
i.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
4.6.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嚴重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4.6.4頸部損傷致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4.6.5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4.6.6盆部損傷致:
a. 雙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b. 子宮全切。
4.6.7會陰部損傷致雙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4.6.8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功能障礙。
4.6.9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70%以上;
b. 雙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4.6.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6%以上。
4.7 Ⅶ級傷殘
4.7.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輕度智力缺損(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 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認症;
d. 嚴重構音障礙;
e. 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4級);
f. 單癱(肌力4級);
g.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覺缺失。
4.7.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c.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重度張口受限;
d.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16枚以上;
e.
7、四肢血管損傷的治療方法有哪些?
四肢血管損傷應該如何治療?
四肢血管損傷的治療目的,首先是通過及時止血,糾正休克,挽救傷員的生命;同時力爭恢復肢體血循環,完善處理好血管傷及其合並傷,以保全肢體,減少殘疾。
一,急救止血
四肢血管傷大多可用加壓包紮止血,對股動脈,腘動脈和肱動脈引起的大出血,不能用加壓包紮止血時,應立即使用止血帶,但應注意正確使用止血帶,掌握好止血帶使用的適應證,上止血帶的部位,時間和松緊度,若止血帶使用不當,可帶來嚴重並發症,以致肢體壞死,腎功能衰竭,甚至死亡,對無修復血管條件而需長途後送者,可先作初步清創,結扎血管斷端,縫合皮膚,不上止血帶,迅速後送到有修復血管條件的醫院處理,這樣可減少感染機會,防止出血和長時間使用止血帶的不良後果。
二,血管傷的清創術
及時完善的清創術,是預防感染和成功地修復組織的基礎,應爭取6~8小時內盡快地做好清創術,去除污染,異物,失活及壞死組織,以防感染,如清創不徹底,即使血管修復完善,亦可因傷口感染或組織壞死,使血管外露,感染,出血而導致失敗,對損傷的血管斷端,如為火器傷,因實際損傷比肉眼所見范圍大,應在肉眼觀察到損傷部位以外,再切除3毫米,以防修復後因清創不徹底造成血栓形成。
三,血管損傷的修復
四肢動脈損傷的修復,不論完全或大部分斷裂,或挫傷後栓塞,均以切除損傷部分,進行對端吻合效果為最好,如缺損過大,不能作對端吻合時,應採用自體靜脈移植修復,如四肢動脈銳器傷不超過周徑1/2,可作局部縫合,對大靜脈如髂外靜脈,股靜脈和腘靜脈傷,條件允許時應在修復動脈的同時,予以修復,以免血液迴流不足,肢體腫脹,肌肉壞死而最終導致截肢。
(一)血管部分損傷縫合術(圖1)
圖1血管部分損傷縫合法
先用無創傷性動脈夾夾住血管損傷部分的兩端,以阻斷血流,用肝素溶液沖洗管腔,去除凝血塊,剪除血管裂口緣的外膜,然後用人發或6-0尼龍線將裂口作間斷或連續縫合,以橫行縫合為好,縫合時應注意防止縫合處狹窄和栓塞。
對火器性血管部分斷裂傷,因創傷范圍大,污染重,血管本身也要徹底清創,因此不可作局部縫合修補術,而應切除傷段動脈後作對端吻合術或自體靜脈移植術。
(二)血管對端吻合術(圖2)
圖2血管對端吻合術
傷口及血管作好清創後,用小動脈夾夾住損傷血管的兩斷端,剪除血管端的外膜,用肝素溶液(125毫克加於200毫升生理鹽水中),或用3%枸椽酸鈉溶液沖洗斷端血管腔去除血栓,並不時沖洗,防止血栓形成,保持血管濕潤,吻合前要做好估計,縫合處不可有張力,以免損壞組織或縫線崩斷,吻合時屈曲關節可減少張力,對腕部,踝部以上直徑大於2.5mm的血管,可採用三褥式或二褥式定點加連續縫合法,細小血管可用簡單間斷縫合法。
完成血管吻合術及止血後,應用健康的組織,最好是鄰近的肌肉復蓋,不可使血管外露,以防感染和疤痕包埋,對戰傷或感染危險較大的傷口,在血管縫合及用肌肉復蓋後,定點縫合或不縫合皮膚,保持引流,傷口留待延期縫合或植皮。
(三)自體靜脈移植術(圖3)
圖3靜脈移植術
如動脈損傷缺損過多,須用靜脈移植,可取用健側股部大隱靜脈,注意移植時必須將靜脈倒置,以免靜脈瓣(向心開放)阻塞血流,不能向遠側通過,如用靜脈移植修復靜脈則不需將靜脈倒置。
(四)術後處理
手術成功只是完成了工作的一部分,如果不注意術後的恰當處理,還可能失敗。
1.應用石膏固定肢體關節於半屈曲位約4~5周,防止縫合處緊張,以後逐漸伸直關節,但不可操之過急,以免縫線崩開造成出血和動脈瘤等合並症。
2.體位術後肢體放置在心臟平面,不可過高或過低,以免肢體供血不足或靜脈迴流不暢。
3.術後要注意防治感染如有傷口感染,只要及時正確處理,如充分引流,使用適當抗菌葯物等,仍有可能保持血管修復的效果。
4.要注意術後出血如血管修復不夠完善或感染壞死,可發生繼發出血,甚至大出血,必須嚴密觀察,及時處理,以免發生危險。
5.要密切注意肢體循環情況,如脈搏,皮膚顏色和溫度等,如有突然變化,肢體循環不良,多系血栓形成或局部血腫壓迫,應立即手術探查,恢復肢體血流。
6.抗凝葯物的使用血管修復的成功與否,主要是認真細致的操作和處理上的正確無誤,而不在於術後使用全身抗凝劑,一般情況下,不宜使用全身抗凝劑,用之反而增加出血危險,在進行血管吻合操作時,為了防止吻合血管發生凝血塊,局部使用抗凝劑。
四,血管痙攣的處理
應注意預防,如用溫熱鹽水濕紗布敷蓋創面,減少創傷,寒冷,乾燥及暴露的刺激,及時清除骨折及彈片壓迫等。
如已有血管痙攣,在開放傷血管已顯露時,最常用的有效方法是血管內液壓擴張法(圖4),即用皮下針頭將生理鹽水或肝素生理鹽水行血管內注入加壓擴張,對血管末端痙攣用液壓擴張或用紋式鉗伸入管腔,細心地擴張血管口(圖5)。
圖4動脈解痙法(一)一段動脈或動脈吻合後痙攣,用小動脈夾夾住痙攣段兩頭,用皮內針頭穿入血管腔,用生理鹽水加壓擴張,然後松動脈夾,(1)擴張前(2)擴張後
圖5動脈解痙法(二)動脈斷端痙攣,用小動脈夾夾住遠端(或近端),將平頭針置斷端內,夾住或捏住斷端,向痙攣段推入生理鹽水擴張,(3)擴張前(4)擴張後
在沒有傷口而疑有動脈痙攣者可試行奴夫卡因交感神經節阻滯;鹽酸罌粟鹼(0.03~0.1)口服或肌肉注射,此法往往效果不大,如無效應及早探查動脈。
如有血管栓塞並有痙攣,需切除傷段血管作對端吻合或自體靜脈移植修復。
五,血管結扎術
對四肢主要血管損傷都應爭取修復血管,恢復肢體循環,而不採用血管結扎術,四肢主要動脈結扎後截肢率很高,即使不發生肢體壞死,也往往因肢體缺血而造成不同程度的殘廢。
動脈結扎術的適應證如下:
(一)肢體組織損傷過於廣泛嚴重,不能修復血管或修復後也不能保存肢體時,應結扎血管和截肢。
(二)病情危重,有多處重要臟器傷,傷員不能耐受血管修復術,但對肢體主要動脈傷應盡可能爭取在傷員情況平穩後修復血管。
(三)缺乏必要的修復血管技術,或輸血血源不足,應作好清創,結扎動脈末端,迅速轉送有條件醫院爭取修復血管。
(四)次要動脈傷,如尺,橈動脈之一,或脛前,脛後動脈之一斷裂,另一根血管完好,可試行結扎損傷血管,但如肢體循環受影響仍應修復。
動脈結扎法:對較大血管要採用雙重結扎,其近側宜採用貫穿結扎法,以免滑脫,不全斷裂的動脈結扎後應予切斷,以免遠側動脈痙攣,不宜在有感染的傷口內結扎血管,以免繼發出血,應在稍高位較正常組織處結扎血管,對沒有損傷的伴行靜脈不應結扎。
六,深筋膜切開術
深筋膜切開術是處理四肢主要動脈傷的重要輔助治療措施,切開腫脹的小腿和前臂深筋膜減壓,可減少肢體壞死率,尤其在血管傷處理較晚及伴有小腿肌肉挫傷,局部腫脹嚴重者,形成筋膜間隙張力大,易發生肌肉壞死,甚至引起腎功能衰竭,更需及早作深筋膜切開術,血管戰傷多數應在初期手術時即進行深筋膜切開,小腿深筋膜切開可在小腿內側及外側分別作一縱形皮膚切口,將小腿各筋膜間隙均進行減壓,深筋膜切開要夠大,深筋膜切開後的創面,待腫脹消退後可作二期縫合或植皮。
七,合並傷的處理
四肢血管傷約有1/3合並骨折,合並骨折及神經傷的約有1/6,這些合並傷可增加截肢率和處理上的困難,骨折端可挫斷或壓迫血管,引起血管斷裂,栓塞,或痙攣,對骨折及神經等合並傷,應在修復血管的同時,作相應的處理,徹底清創後,先用內固定固定骨折,再處理血管傷,但對戰傷傷員,不論用髓內針或鋼板固定骨折均易發生感染,且骨折端骨膜剝離,循環受到嚴重影響,骨折處長期感染不愈,後果嚴重,因此,戰時火器性血管傷合並骨折時,在處理血管傷後大多採用石膏外固定或小重量平衡牽引保持骨折對位,適當屈曲關節,保持血管吻合處無張力,傷愈後如骨折處尚有較大畸形,可按閉合性骨折處理,不難糾正,四肢主要動脈傷,尤其是腘動脈傷合並閉合性骨折時,應在手術探查動脈時給予復位骨折,不可盲目對骨折進行閉合復位石膏固定,以免加重血管損傷和延誤處理。
八,晚期動脈傷及動脈傷後遺症的處理
晚期血管傷的後果為肢體缺血,假性動脈瘤及動靜脈瘺,如對急性血管傷採取積極修復措施,則可以避免發生上述問題。
急性四肢主要動脈傷未經修復或修復失敗,肢體未壞死但有缺血症狀,原斷裂動脈回縮,末端栓塞機化閉合,經一段時間由於側支循環建立,肢體循環可能有所好轉,動脈側支循環建立一般較差,靜脈側支循環建立較快,晚期動脈傷肢體無缺血症狀者,可不處理;如肢體有嚴重缺血症狀,應考慮作靜脈移植修復或作架橋術,術中應嚴密注意不可損傷側支循環,以免加劇症狀,甚至引起肢體壞死。
由於血管外科的發展,對假性動脈瘤及動靜脈瘺的處理,可採用早期切除,修復血管的方法,火器傷待傷口癒合,組織柔軟即可手術,不必等待側支循環建立,手術切除假性動脈瘤或動靜脈瘺後作血管對端吻合或自體靜脈移植修復。
(一)治療
1.非手術治療
對於一些次要的非阻塞性的動脈損傷是否需要手術治療,還存在爭議,一般認為以下情況採取非手術療法:①低速率損傷;②<5mm的動脈壁破裂,內膜損傷或假性動脈瘤;③小的內膜斑片;④遠端肢體循環完整;⑤無活動性血腫;⑥病人生命體征平穩,對於這些損傷可密切觀察動脈損傷程度變化,包括節段性測壓,彩超或動脈造影等,符合此適應證的病例約90%可痊癒。
2.腔內血管治療
具有創傷小,操作簡便,並發症較少的優點。
(1)栓塞性螺旋鋼圈:主要用於低血流性動靜脈瘺,假性動脈瘤,非主要動脈或是肢體遠端解剖部位的活動性出血,螺旋鋼圈由不銹鋼外被絨毛製成,通過5F~7F的導管導入到損傷血管,經氣囊擴張後固定於需栓塞部位,絨毛促使血管內血栓形成,如果5min後仍有持續血流,可再次放置第2個螺旋鋼圈,對於動靜脈瘺,鋼圈應通過瘺管固定於靜脈端,促使瘺管閉塞而動脈保持開放,如不成功可再次阻塞動脈端,需注意鋼圈管徑應與需栓塞部位動脈管徑保持一致。
(2)腔內人工血管支架復合物(EVGF):EVGF用於血管損傷的治療有著巨大的潛力,它可用在血管腔內治療較小穿通傷,部分斷裂,巨大的動靜脈瘺,假性動脈瘤(圖2)以及栓塞鋼圈所不能治療的血管損傷,相信隨著腔內技術的發展,這種方法用於治療周圍性血管損傷將逐漸得到推廣。
3.手術治療
單純結扎肢體主要血管的手術,其截肢率較高,目前主張在保證生命體征平穩的前提下,以血管重建為主。
(1)手術方法:
①消毒范圍:除受傷整條肢體外,包括對側肢體,以備取自體靜脈。
②切口:採用沿受傷血管上的縱切口,近遠端超過受傷部位達正常組織;超越關節的切口應取S形,以免日後瘢痕收縮影響關節功能。
③控制血流:顯露受傷部位血管前應顯露受傷血管的近心端,遠心端,用無損傷血管鉗控制血流,特殊部位受傷血管(如腋動脈或鎖骨下動脈)近端血流不易控制,從肢體遠端正常動脈置入導鞘,在熒屏監視下,把氣囊導管放置在受傷血管近端,充起球囊可暫時阻斷血流,有時受傷血管近端置氣囊止血帶也可減少手術出血。
A.股總動脈顯露:腹股溝韌帶上縱行切口,切開皮下組織後,剪開股動脈鞘即可顯露,沿股動脈鞘向上或向下剪開筋膜和血管鞘即可進一步暴露股動脈;顯露上部股動脈時,在闊筋膜表面有股神經前皮支,動脈前方有隱神經,後方有股靜脈,注意勿損傷。
B.腘動脈顯露:膝後方入路適用於單純腘動脈損傷,合並有其他部位損傷時可用膝內側方入路,腘動脈在膝後方較表淺,切開皮膚和皮下組織,打開筋膜即可顯露腘動脈,膝內側切口需沿縫匠肌前緣縱行切開,將半膜肌,半腱肌肌腱「Z」形切斷,拉開腓腸肌內側頭,分離腘窩後的脂肪組織,顯露腘動脈,用電刀切斷比目魚肌附著於脛骨處,拉開肌肉可進一步顯露遠端腘動脈。
C.肱動脈顯露:沿上臂肱二頭肌內側緣切口,切開皮膚和淺筋膜,暴露肱二頭肌並把該肌肉拉向外側,在肱二頭肌內側溝處顯露肱動脈,切斷肘關節的肱二頭肌腱膜,顯露遠端肱動脈,沿動脈鞘向上剪開腱膜,暴露近端肱動脈。
④清創受損血管:動脈損傷可用側壁縫合,補片移植,端端吻合,間置血管移植或動脈旁路等方法,移植物首選自體靜脈,可取對側未受傷肢體大隱靜脈,通暢率高,當自體靜脈不可得,不夠長或與損傷血管明顯不匹配時,可用人工血管,常用材料為膨體聚四氟乙烯(ePTEE),與其他人工血管相比有一定的抗感染能力,人工血管用於膝上動脈重建時,通暢率可與自體靜脈媲美,用於膝下動脈重建通暢率差。
⑤局部受傷或污染嚴重軟組織大量缺如:可行解剖外動脈旁路術,移植物最好用自體大隱靜脈,在污染相對較輕且經充分清創後的膝上動脈重建也可用人工血管。
⑥縫合血管:用5-0或6-0無損傷血管縫線縫合血管,人工血管吻合後應無張力,無扭曲,無狹窄,並用有生機的組織覆蓋,如軟組織大量缺如,可用轉移肌皮瓣覆蓋。
⑦術中彩超或動脈造影:評價遠端輸出道,及時處理殘留血栓,動脈痙攣等問題。
⑧術中應用抗氧化劑和擴血管葯物:術中應用肝素,奧古蛋白(超氧化物歧化酶)等抗氧化劑能降低肢體再灌注損傷;術中應用擴血管葯物,減少遠端肢體血管痙攣。
5.手術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和處理方法
(1)盡量重建肢體血供,避免單純動脈結扎術,減少截肢率和術後並發症。
(2)術中用Fogarty導管取盡近,遠端損傷動脈內的血栓,不能過度充盈導管球囊,以免內膜損傷後血栓形成或引起血管痙攣;用肝素鹽水沖洗遠端血管腔。
(3)復合傷:合並骨折應先骨折固定,再行動脈重建;合並神經損傷,應盡量一期修復。
(4)肢體再灌注損傷臨床表現為恢復血供後肌肉水腫,組織壞死和骨筋膜室綜合征,早期可使用抗氧化劑(如維生素C,維生素E等),處理酸中毒和高鉀血症,嚴重骨筋膜室綜合征應及時切開減壓,挽救生命和肢體。
(5)合並骨折,嚴重神經損傷或其他威脅生命的嚴重情況時,不能立刻行動脈重建而肢體又面臨缺血壞死,可採用臨時腔內轉流解決肢體缺血,此時可從容清創,骨折固定,神經修復等,然後動脈重建。
6.術後處理
(1)術後觀察肢體血液循環:注意鑒別動脈痙攣和血栓形成,動脈痙攣導致肢體短暫缺血,如經處理後不緩解並結合彩超,疑有動脈血栓形成致血流障礙,立即行動脈造影和探查術。
(2)抗感染:尤其當應用人工血管進行動脈重建時,可給予廣譜抗生素。
(3)維持循環穩定:監測血壓,脈搏,呼吸,尿量和中心靜脈壓。
(4)預防腎功能衰竭:在保持循環穩定,有效循環血量充足的前提下,如尿量減少可用利尿劑。
(5)減輕組織水腫:應用促進迴流葯如七葉皂苷可減輕組織水腫。
(6)處理肌間隙高壓:盡早做筋膜切開。
(7)降低血液黏滯性:應用右旋糖酐40(低分子右旋糖酐),低分子量肝素,腸溶阿司匹林等。
(二)預後
各部位的血管損傷中,以腘動脈損傷的預後較差,近年來,血管外科技術的發展使得其鈍性損傷截肢率從23%下降到6%,銳性損傷則從21%下降到0%,能提高患肢存活率的有利因素包括:①系統(肝素化)抗凝;②及時的動脈的側壁修補或端-端吻合術;③術後第1個24h明顯的足背動脈搏動,相反,嚴重的軟組織損傷,深部組織感染,術前缺血則是影響患肢存活的不利因素,Melton等曾報道,用肢體擠壓嚴重度評分(MESS)作為判斷預後的指標,認為MESS>8分則需行截肢術,但其可靠性不高,目前認為,對合並廣泛骨,軟組織和神經損傷的患者,主張早期行截肢術,另外,對血流動力學不穩定的病人,復雜的血管修補術將影響患者的生存率,也主張行早期截肢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