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孕晚期腳總是腫脹,這是什麼原因引起的?
孕婦在懷孕之後,體重增加體內的血容量增加;有鈉水滯留,組織液增加,增大子宮引起壓迫,產生的生理現象,這就是水腫的情況。水腫的情況是在孕期很常見的一種病症,特別是在懷孕六個月之後,手腳小腿都會有浮腫的現象。
孕婦懷孕後會非常的緊張,特別關注於自己的身體情況。遇到手腳腫脹的情形時,切莫慌張。可以多了解一些這些常識,從自己的飲食和生活習慣中做一些改善,來消除身體的浮腫。
在飲食方面可以少攝入一些鈉,同時減少鹽分的攝取。這樣可以減少外來食物,造成身體內的浮腫。同時可以多攝取一些消水腫或利尿的蔬菜、水果來改善水腫的情形,例如像冬瓜,綠豆湯、山葯等可以有利尿消腫的作用。
孕晚期腿腳腫脹,也會更加的明顯。有些嚴重者甚至不能彎腰,需要別人來幫忙穿鞋子或系鞋帶。此時,孕婦要注意下肢的血液循環,可以散步、走路或者晚上泡腳,來減緩腿腳部的浮腫。
這些身體腫脹的情況,隨著產後也會逐漸消失。孕婦不要有過大的心理壓力,可以多去戶外走動一下,給自己以健康的情緒滋養身體。另外也可以多看一些孕期的知識以及胎兒的養護,這樣了解的內容多了,自己逐漸的可以接受和了解身體的情況。
隨著胎兒增大,身體也會有各種生理現象,只有提前了解這些常識,內心才會更加穩定和接受寶寶的到來。
2、孕期腳後跟疼是怎麼回事?
孕期腳後跟疼是怎麼回事?最近,不少懷孕的准媽媽都在討論,為什麼懷孕之後會出現腳後跟疼的情況。為了解決大家的疑問,小編特地請教了優談寶寶的母嬰專家。接下來,就讓專家為您解答,孕期腳後跟疼究竟是怎麼回事吧?
孕期腳後跟疼是懷孕引起的症狀。婦女在妊娠期間,由於內分泌的變化,關節韌帶鬆弛,於宮增大向前突出,腰椎前突,腰背肌持續緊張勞損,都會引起腰背酸痛,同時雙下肢常常輕度浮腫,活動和勞累後加重,可引起雙下肢脹痛。
輕微的腰腿痛多由於妊娠生理及身體姿勢的變化引起,屬於正常情況,幾乎每個妊娠婦女都會遇到。一般可卧床休息,避免勞累,必要時做些熱敷或理療。
妊娠後期,夜間可發生缺鈣所致的下肢疼痛性痙攣,可給予鈣片口服,魚肝油1丸,維生素E5―10mg,每日3次口服。痙攣發作時將下肢伸直,使排腸肌緊張,痙攣常迅速消失。下肢輕度浮腫時應卧床休息,睡眠時取側卧位,下肢稍墊高,浮腫大多可減輕。
其實,造成孕婦腳後跟痛的原因還有很多,比如跟腱周圍炎;跟骨骨刺;跟骨骨膜炎;跟骨下脂肪墊損傷;跟骨骨折;跟骨皮下滑囊炎;跗骨竇軟組織勞損;跟骨結核、腫瘤等,大家一定要對症治療才行。長時間的行走、過度的負重,都會引起跖腱膜的勞損,導致局部無菌性炎症,從而出現疼痛症狀。
此外,產後足跟痛也是女性產後常見的一種病症,主要表現為足跟處酸痛、麻木,並伴有頭暈目眩、腰膝酸軟等症狀,是月子後遺症的一種。產後足跟疼痛主要有以下原因:
1、產婦在「月子」里如果不進行適當的下地活動,腳跟脂肪墊會出現退化現象。一旦下地行走,退化的脂肪墊由於受不了體重的壓力和行走時的震動,就會出現脂肪墊水腫、充血等炎症現象,從而引發疼痛;
2、由於懷孕期間體重增大,足腳步也會增大。如果沒有選擇合適的鞋,也有可能產生足跟疼痛;
3、婦女在產後常常會勞損腎氣,如果此時穿拖鞋或赤腳穿涼鞋,不注意避寒涼,可能遭到風寒的侵襲,這樣會導致腰腳之間的血液循環不暢,從而出現足跟疼痛。此時建議媽媽們盡早到當地中醫婦科專家處,用中葯調理。
孕期腳後跟疼是怎麼回事?由上文可知,懷孕後期體重越來越重,身子的重力全部落在下肢及腳上,所以腳後跟會疼,這都是正常現象。平常准媽媽可以穿比較寬松、舒適的鞋子,注意鞋跟不要太高,但也不要穿一點兒跟都沒有的鞋子哦。
3、孕婦不能判斷自己腳踝是扭傷了還是骨折了
如果患處腫脹、疼痛明顯、不能下地站立、且腳掌不能輕微向上或向下活動的話,可考慮為骨折、骨裂的可能,反之則是軟組織扭傷了。在治療這些損傷方面,骨頭傷較為好醫治,軟組織傷要難治一些,所以不要認為骨頭沒事就不去治療,很多人腳扭傷能行走認為骨頭沒事就沒有去治療,等到幾個月甚至半年、一年後,患處活動仍然存在腫疼不適才想到要去治療,那時就比較困難了,治療花的時間也要很長了,所以建議關節扭傷患者,受傷後一定要及時治療,要不然時間耽誤長了就比較難治。
不管是骨折還是軟組織損傷,受傷後只要及時用葯治療都是可以很快治癒的,建議選用中草葯外敷治療(對身體是沒有影響的),用葯三天疼症明顯減輕,二十天後可下地輕微活動(如果不是骨折,僅用葯十天就可輕微走動了),大約治療在四十天左右可痊癒。
4、孕婦肌肉拉傷一般要多久可以恢復
肌肉拉傷和軟組織挫傷:一旦出現疼痛反應,應立即停止運動,
可在痛點上敷冰塊或冷毛巾,並用彈力綳
帶等對損傷處進行加壓包紮,以使小血管收縮
,減少局部充血,水腫,切忌搓揉按摩及熱敷.冷
敷處理24至48小時後,可應用活血化淤,消腫止痛等治療.
5、請專家幫忙!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人體輕傷鑒定標准
(試行)
法(司)發〔1990〕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並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1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厘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跖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跖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 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軀幹部穿透創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 、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 ,未出現呼吸困難。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出現窒息徵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挫傷。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陰莖部分缺損、畸形;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睾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2厘米;陰莖創口長度達1厘米。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
(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
淺二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兒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征的。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第五十四條 本標准所定各種數據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第五十六條 本標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