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脊柱完成屈伸的肌肉?
腹直肌、腹外斜肌、腹內斜肌、背闊肌、下後鋸肌、前鋸肌
脊柱側曲牽連到很多部位的肌肉,需要各部位肌肉協調才能完成!
大部分吧分布在腰腹背部!!
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2、膝關節僵硬只能彎曲90度,下蹲痛疼或不能下蹲【強直性脊柱炎、痛風、膝關節屈伸不利】
你好!我是廣州市第一人民醫院骨科主任侯之啟,我想你把X光片的相片發給我,我可以給你治療意見。
(廣州市第一人民醫院侯之啟大夫鄭重提醒:因不能面診患者,無法全面了解病情,以上建議僅供參考,具體診療請一定到醫院在醫生指導下進行!)
3、請介紹下易經筋
易筋經
「健身氣功•易經筋」功法源流
易筋經是我國古代流傳下來的健身養生方法,在我國傳統功法和民族體育發展中有著較大的影響,千百年來受到廣大群眾的歡迎。
易筋經源自我國古代導引術歷史悠久。據考證,導引是由原始社會的「巫舞」發展而來的,到春秋戰國時期已為養生家所必習。《莊子•刻意篇》中記載說:「吹呴呼吸,吐故納新,熊經鳥伸,為壽而已矣:此導引之士,養形之人,彭祖壽考者之所好也。」[1]《漢書•藝文志》中也載有《黃帝雜子步引》、《黃帝歧伯按摩》等有關導引的內容,說明漢代各類導引術曾興盛一時。另外,湖南長沙馬王堆漢墓出土的帛畫《導引圖》中有四十多幅各種姿式的導引動作,分解這些姿式可以發現,現今流傳的易筋經基本動作都能從中找到原型。這些都表明,易筋經源自中國傳統文化,先秦到漢代時為方仙道的養生術。
易筋經為何人所創,歷來眾說紛紜。從現有文獻看,大多認為易筋經與洗髓經、少林武術等為達摩所傳。達摩原為南天竺國人(南印度),公元526年來我國並最終到嵩山少林寺,是我國禪宗初祖。據《指月錄》記載,「越九年,欲返天竺,命門人曰『時將至矣,汝等盍言所得乎?』有道副對曰『如我所見,不持文字,不離文字,而為道用』。祖曰『汝得吾皮』。尼總持曰『我今所解,如慶喜見阿悶佛國,一見更不再見』。祖曰『汝得吾肉』。道育曰『四大本空,五陰非有。而我見處,無一法可得』。祖曰『汝得吾骨』。最後,慧可禮拜,依位而立。祖曰『汝得吾髓』」。另外,六朝時流傳的《漢武帝內傳》等小說中也載有東方朔「三千年一伐毛,三千年一洗髓」等神話,這大概就是「易筋經」、「洗髓經」名稱的由來。
在易筋經流傳中,少林寺僧侶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據史料記載,達摩所傳禪宗主要以河南嵩山少林寺為主。由於禪宗的修持大多以靜坐為主,坐久則氣血閼滯,須以武術、導引術來活動筋骨。因此,六朝至隋唐年間,在河南嵩山一帶盛傳武術及導引術。少林寺僧侶也藉此來活動筋骨,習武健身,並在這個過程中不斷對其進行修改、完善、補充,使之成為一種重要的習武健身方式。最終定名為「易筋經」,並在習武僧侶中秘傳。。
自古以來,《易筋經》典籍與《洗髓經》並行流傳於世,並有《伏氣圖說》、《易筋經義》、《少林拳術精義》等其他名稱。《易筋經》功夫本是由我國秦漢方仙道所傳的導引術逐步創編而來。從有關文獻書目看,宋代託名「達摩」的《易筋經》著述非常多。當時,張君房[1]奉旨編輯《道藏》,另外還有《雲笈七簽》、《太平御覽》等書問世。從而使得各種導引術流行於社會,而且在民間廣為流傳「通過修煉可以『易發』、『易血』」的說法。由此推測,少林寺僧侶改編的易筋經,不會晚於北宋。因為,宋代以後的導引類典籍大多夾雜「禪定」、「金丹」等說法,而流傳下來的少林寺《易筋經》並沒有此書無此類文句。明代周履靖[2]在《赤鳳髓》《食飲調護訣第十二》中記述:「一年易氣,二年易血,三年易脈,四年易肉,五年易髓,六年易筋,七年易骨,八年易發,九年易形,即三萬六千真神皆在身中,化為仙童。」文中的「易髓」、「易筋」應與《易筋經》有先後聯系。另外,《易筋經》第一勢圖說即韋馱獻杵,「韋馱」是佛教守護神,唐初才安於寺院中。因此,易筋經本為秦漢方仙道的導引術,被少林寺僧侶改編於唐宋年間,至明代開始流傳於社會,應該沒有疑義。
目前發現流傳至今最早的易筋經十二勢版本,載於清代咸豐八年潘霨輯錄的《內功圖說》[1]中。總的來看,傳統易筋經側重於從宗教、中醫、陰陽五行學說等視角對功理、功法進行闡述,並且形成了不同流派,收錄於不同的著作中。
「健身氣功•易筋經」繼承了傳統「易筋經十二勢」的精要,融科學性與普及性於一體,其格調古樸,蘊涵新意。各勢動作是連貫的有機整體,動作注重伸筋拔骨,舒展連綿,剛柔相濟;呼吸要求自然,動息相融;意隨形走,以形導氣,不重意念;易學易練,健身效果明顯。
「健身氣功•易經筋」功法特點
一、動作舒展 伸筋拔骨
本功法中的每一勢動作,不論是上肢、下肢還是軀乾等,要求有較充分的屈伸、外展內收、扭轉身體等運動,從而使人體的骨骼及大小關節在傳統定勢動作的基礎上,盡可能地呈現多方位、廣角度的活動。其目的就是要通過「拔骨」的運動達到「伸筋」,牽拉人體各個部位的前、後、內、外等不同的大、小肌肉群、筋膜,以及人體各部位大小關節處的肌腱、韌帶、關節囊等結締組織,促進活動部位軟組織的血液循環,改善軟組織的營養代謝過程,提高肌肉、肌腱、韌帶等軟組織的柔韌性、靈活性,改善人體骨骼、關節、肌肉等組織的活動功能,達到強健身體的目的。
二、柔和勻稱 協調美觀
本功法是在傳統「易筋經十二定勢」動作基礎上進行的改編加工,增加了動作之間的連接,每式動作變化過程清晰、柔和。如,肢體的軌跡方向,為前、後、左、右、上、下;肢體運動路線的軌跡,為簡單的直線、弧線等;運動軌跡的幅度,是以關節為軸的自然活動角度所呈現的身體活動范圍;整套功法的動作速度,是勻速緩慢地移動身體或身體局部;動作力量上,要求肌肉相對放鬆,用力圓柔而輕盈,不過度用力,不僵硬,剛柔相濟。每式之間全無繁雜、重復動作。這樣,便於中老年群眾學習和習練。同時對有的動作難度作了不同程度要求,也適合青壯年習練。
本功法動作要求上肢與軀干之間,肢體與肢體之間的左右、上下,以及肢體左右的對稱與非對稱,都應有機地整體協調運動,彼此相隨,密切配合。因此,「健身氣功•易筋經」呈現出動作舒展、連貫、柔暢、協調,動靜相兼。同時在精神內含的神韻下,給人以美的享受。
三、注重脊柱的旋轉屈伸
脊柱是人體的中軸,又稱「脊樑」。由椎骨、韌帶、脊髓等組成,具有支持體重、運動、保護脊髓及其神經根的作用。神經系統是由位於顱腔和椎管里的腦和脊髓以及周圍神經組成。神經系統控制和協調各個器官系統的活動,使人體成為一個有機整體以適應內外環境的變化。因此,脊柱旋轉屈伸的運動有利於對脊髓和神經根的刺激,以增強其控制和調節功能。本功法的主要運動形式是以腰為軸的脊柱旋轉屈伸運動,如,「九鬼拔馬刀勢」中的脊柱左右旋轉屈伸動作;「打躬勢」中椎骨節節拔伸前屈,捲曲如勾和脊柱節節放鬆伸直動作;「掉尾勢」中脊柱前屈並反伸的狀態下,作側屈、側伸動作。因此,本功法通過脊柱的旋轉屈伸運動以帶動四肢、內臟的運動,在松靜自然、形神合一中完成動作,達到健身、防病、延年、益智的作用。
「健身氣功•易經筋」習練要領
一、精神放鬆 形意合一
在習練本功法過程中,要求精神放鬆,心情平靜,不作任何附加的意念引導。精神意識的放鬆、平靜並存駐於身體內,通常不要求意守某個點或部位,而是要求意隨形體動作的運動變化而變化。即在習練中,以調身為主,通過動作變化導引氣血運行,做到意隨形走,意氣相隨,自然地達到健身養生的作用。同時,在某些動作中,需適當地配合意識活動。如,「韋托獻杵三勢」中雙手上托時,要求用意念觀注兩掌;「摘星換斗勢」中要求目視上掌,意存腰間命門[1];「青龍探爪」時要求意存掌心。某些動作雖然不要求配合意存,但要求配合形象的意識思維活動。如,「三盤落地勢」中下按、上托時,兩掌有如拿重物;「出爪亮翅勢」中伸肩、撐掌時,兩掌有排山之感;「倒拽九牛尾勢」中拽拉時,兩膀如拽牛尾;「打躬勢」中脊椎屈伸時,應體會如「勾」樣的捲曲伸展運動。要求意隨形走,「用意」要輕,如似有似無,切忌刻意、執著於意識。
二、呼吸自然 貫穿始終
習練本功法時,呼吸要求自然,柔和流暢,不喘不滯,有利於身心放鬆,心平氣和,身體的協調運動。相反,若不採用自然呼吸,而執著於呼吸的深長綿綿,細柔緩緩,則在與身體動作導引的匹配過程中,容易產生「風」、「喘」、「氣」等三相。即呼吸中有聲(風相);無聲而鼻中澀滯(喘相),不聲不滯而鼻翼扇動(氣相)。這樣,習練者不但不受益,反而會導致心煩意亂,破壞心平氣和,影響動作的松緩協調。因此,在習練「健身氣功•易筋經」中,要以自然呼吸為主,與身體運動始終保持柔和協調的關系,即動作與呼吸不出現相互約束的現象。習練者應按照自己的身體狀況和掌握動作的情況進行協調,自然呼吸。
同時,在某些環節中也要主動配合動作進行自然呼或自然吸。如,「韋托獻杵三勢」中雙掌上托時,自然吸氣;「倒拽九牛尾勢」中收臂拽拉時,自然呼氣;「九鬼拔馬勢」中展臂擴胸時自然吸氣,松肩收臂時自然呼氣,含胸合臂時自然呼氣,起身開臂時自然吸氣;「出爪亮翅勢」中兩掌重如排山時,自然呼氣,等等。因為這些動作的變化使人體胸廓隨之發生了擴張或縮小變化,而胸廓的擴張是吸氣的過程,胸廓的縮小是呼氣的過程。因此,在習練本功法時,應配合動作,隨胸廓的擴張或縮小而自然吸氣或呼氣。
三、剛柔相濟 虛實相兼
本功法動作有「剛」有「柔」,且「剛」、「柔」之間是在不斷相互轉化的。「剛」就是動作的勁力處於相對較強的狀態,即肌肉處在用力的收縮工作中,此時的動作變化也基本處於動作終點定式。「柔」是指動作的放鬆,肌肉的工作處於等張收縮狀態,身體動作處在變化過程中。本功法中許多動作都體現了「剛」與「柔」相互間的轉換,有張有弛,有升有降,是陰陽對立統一的辯證關系。如,「倒拽九牛尾勢」中,雙臂的內收旋轉逐漸拽拉至止點是剛,為實,隨後身體以腰轉動、兩臂伸展至下次收臂拽拉前是柔,為虛;「出爪亮翅勢」中,雙掌立於胸前呈擴胸展肩時,肌肉收縮的張力增大為剛,是實,當松肩伸臂時,兩臂肌肉等張收縮,上肢是放鬆的,為柔,兩臂伸至頂端,外撐有重如排山之感時,肌肉張力又再次增大為剛,是實。這些動作,就要求健身者在習練本功法時,用力之後應當鬆柔,鬆柔之後尚需適當有剛。這樣,動作才不會呈現機械的僵硬現象,也不會出現疲軟無力的鬆弛狀況。
因此,習練本功法時,要有「剛」和「柔」、「虛」與「實」之分。但習練動作不能絕對的「剛」和「柔」, 應做到「剛」與「柔」、「虛」與「實」的相對性,即「剛中含柔」、「柔中有剛」。否則,用力過「剛」,則會出現使蠻力、僵力,並影響呼吸,破壞寧靜的心境狀態;動作過「柔」,則出現軟化、鬆懈,起不到良好的健身效果。因此,應力求虛實適宜,剛柔相兼。
四、循序漸進 注意個別動作配合發音
習練本功法時,不同年齡、不同體質、不同疾病、不同體態的練習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能力和健康狀態等,靈活自由地選擇各式動作的活動幅度或個別動作的姿勢。如,「三盤落地勢」中屈膝下蹲的幅度;「卧虎撲食勢」中兩手十指是否著地姿勢的選擇等。各式動作都要求以人為本地進行習練,要以習練者自身的身體健康狀況或能力等,辯證地處理好人體與各式動作的關系,不可急於求成。應當做到由易到難,從淺至深,循序漸進。必須明確,習練不是要在技術動作上做到有多規范,或者達到多大難度,習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達到健身的效果。
另外,本功法在某些特定動作的過程中要求以口呼氣,並且發音,但無聲。如,「三盤落地勢」中的身體下蹲,同時兩掌下按時,要求配合動作口吐「嗨」音,其目的就是為了下蹲時氣下沉入丹田[1],而不能因下蹲時下肢緊張而引起氣逆;同時口吐「嗨」音,氣沉丹田,可以強腎、壯丹田氣的作用。因此,在該式動作中要求配合口吐音,呼氣,並注意口形,吐「嗨」音口微張,上唇著力壓於齦交穴,下唇松,不著力於承槳穴,口吐「嗨」音從喉發出。這是本法中「調息」的特別之處。
健身氣功•易經筋的健身原理與作用
預備式的功理與作用
寧靜心神,調整呼吸,內安五臟,端正身形。
韋馱獻杵一勢的、、、、
1.古人雲:「神住氣自回」。通過神斂和兩掌相合的動作,可起到平靜心理,均衡身體左右氣機的作用。
2.可改善神經體液調節功能,有助於血液循環,消除疲勞。
韋馱獻杵二勢、、、、、、
1.通過身體的伸展和上肢的立掌外撐動作導引,可起到疏理任脈[1]和調節督脈[2]等經絡作用,並具有調練心、肺之氣,改善呼吸功能及氣血運行的作用。
2.可提高肩、臂的肌肉力量,有助於改善肩關節的活動功能。
韋馱獻杵三勢、、、、、、
1.通過上肢的撐舉和下肢提踵的動作導引,可調理上、中、下三焦之氣,並且將三焦[1]及手足三陰五臟之氣全部發動。
2.可改善肩關節活動功能及上下肢的肌肉力量,促進全身血液循環。
摘星換斗勢、、、、、、
1.通過本勢陽掌轉陰掌(掌心向下)的動作導引,目視掌心,意存腰間命門,將發動的真氣收斂,下沉入腰間兩腎及命門,可達到壯腰健腎、延緩衰老的功效。
2.可增強頸項、肩、腰等部位的活動功能。
倒拽九牛尾勢、、、、、、
1.通過腰的扭動,帶動肩胛活動,刺激背部夾脊[1]、肺俞[2]、心俞[3]等,達到疏通夾脊和調練心肺之作用。
2.通過四肢上下協調活動,可改善軟組織血液循環,提高四肢肌肉力量及活動功能。
出爪亮翅勢、、、、、
1.中醫認為,「肺主氣,司呼吸」。通過伸臂推掌、屈臂收掌、展肩擴胸的動作導引,可反復啟閉雲門、中府[1]等穴,促進自然之清氣與人體之真氣在胸中交匯融合,達到改善呼吸功能及全身氣血運行的作用。
2.可提高胸背部及上肢肌肉力量。
九鬼拔馬刀勢、、、、、
1.通過身體的扭曲、伸展等運動,可使全身真氣開、合、啟、閉,脾胃得到磨動,腎得以強健;並具有疏通人體要穴--玉枕關、夾脊關的作用。
2.可提高頸肩部、腰背部肌肉力量,有助於改善人體各關節的活動功能。
三盤落地勢、、、、、、
1.通過下肢的屈伸活動,配合口吐「嗨」音,使體內真氣在胸腹間相應的降、升,達到心腎相交、水火既濟。
2.可增強腰腹及下肢力量,起到壯丹田之氣,強腰固腎的功效。
青龍探爪勢、、、、、
1.中醫認為,「兩脅屬肝」,「肝藏血,腎藏精」,二者同源。通過轉身及左右「探爪」,身體前屈,可使兩脅交替松緊開合;配以拳貼肝經章門穴達到練肝、練腎,還可起到疏肝理氣、調暢情志的功效。
2.可改善腰部及下肢肌肉的活動功能。
卧虎撲食勢、、、、、、
1.中醫認為,「任脈為陰脈之海」,統領全身陰經之氣。通過「虎撲」之勢,身體的後仰,胸腹的伸展,可使任脈得以疏伸及調養,同時可以調和手足三陰之氣。
2.改善腰腿肌肉活動功能,起到強健腰腿的作用。
打躬勢、、、、、
1.中醫認為,「督脈為陽脈之海」,總督一身陽經之氣。通過頭、頸、胸、腰、骶椎逐節牽引屈、伸,背部的督脈得到充分鍛煉,可使全身經氣發動,陽氣充足,身體強健。
2.可改善腰背及下肢的活動功能,強健腰腿。
3.「鳴天鼓」有醒腦、聰耳,消除大腦疲勞的功效。
掉尾勢、、、、、、
1.通過體前屈及抬頭、掉尾的左右屈伸運動,可使任、督二脈及全身氣脈在之前各式動作鍛煉的基礎上得以調和,練功後全身舒適、輕松。
2.可強化腰背肌肉力量的鍛煉,有助於改善脊柱各關節和肌肉的活動功能。
4、一手的食指離斷末節中指屈伸受限應評幾級傷殘
具體評殘等級應該由專業人員進行評定。建議參考以下條例。
4.1Ⅰ級傷殘
4.1.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植物狀態;
b) 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 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頭面部損傷致:
a) 雙側眼球缺失;
b)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4.1.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4.1.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4.1.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體損傷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f) 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4.1.8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6%以上。
4.2 Ⅱ級傷殘
4.2.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需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語;
c) 雙眼盲目5級;
d)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4.2.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3級以上;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
c) 雙眼盲目5級;
d)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礙障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障礙。
4.2.4 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4.2.5 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2.7 肢體損傷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4.2.8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8%以上。
4.3 Ⅲ級傷殘
4.3.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重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嚴重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控制,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雙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
d) 嚴重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e)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f) 偏癱或截癱(肌力3級以下);
g) 大便和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3.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2級;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3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3級以上,另一眼盲目4級以上;
c) 雙眼盲目4級以上;
d) 雙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於5°);
e)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24枚以上;
f)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g)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4.3.4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b) 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粘連或胸廓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礙;
b) 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或雙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3.7 盆部損傷致:
a) 女性雙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b) 大便和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3.8會陰部損傷致雙側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4.3.9肢體損傷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d) 一肢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喪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0%以上。
4.4 Ⅳ級傷殘
4.4.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中度智力缺損(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嚴重運動性失語或嚴重感覺性失語;
c)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4級以下);
d) 偏癱或截癱(肌力4級以下);
e) 陰莖勃起功能完全喪失。
4.4.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1級;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2級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級以上;
c) 雙眼盲目3級以上;
d) 雙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
e)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
f)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h) 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4.4.4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
b) 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影響呼吸功能;
b) 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4.4.7 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體完全缺失或嚴重畸形。
4.4.8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閉鎖。
4.4.9 肢體損傷致雙手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4.4.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2%以上。
4.5 Ⅴ級傷殘
4.5.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明顯受限,需要指導;
b) 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 嚴重失用或失認症;
d) 單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
e) 偏癱或截癱(一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f) 單癱(肌力2級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5.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一側眼球缺失伴一側眼嚴重畸形且視力接近正常;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1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2級以上;
c. 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
d. 雙眼視野重度缺損(直徑小於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體缺失(或嚴重畸形)50%以上;
f.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20枚以上;
g.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
h.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j. 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k. 外鼻部完全缺損(或嚴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5.3脊柱胸段損傷致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4.5.4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b. 影響呼吸功能。
4.5.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b. 器質性心律失常。
4.5.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嚴重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b. 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4.5.7盆部損傷致:
a. 雙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b. 膀胱切除;
c. 尿道閉鎖;
d. 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5.8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體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5.9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嚴重狹窄,功能嚴重障礙。
4.5.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90%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d. 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4.5.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4%以上。
4.6 Ⅵ級傷殘
4.6.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 嚴重失讀伴失寫症;或中度運動性失語或中度感覺性失語;
c. 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3級以下);
d. 單癱(肌力3級以下);
e. 陰莖勃起功能嚴重障礙。
4.6.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側眼嚴重畸形;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視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視力1級以上;
c. 雙眼低視力1級;
d. 雙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e.顳下頜關節強直,牙關緊閉;
f.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
g. 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20%以上;
i.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
4.6.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嚴重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4.6.4頸部損傷致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4.6.5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4.6.6盆部損傷致:
a. 雙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b. 子宮全切。
4.6.7會陰部損傷致雙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4.6.8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功能障礙。
4.6.9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70%以上;
b. 雙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4.6.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6%以上。
4.7 Ⅶ級傷殘
4.7.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輕度智力缺損(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 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認症;
d. 嚴重構音障礙;
e. 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4級);
f. 單癱(肌力4級);
g.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覺缺失。
4.7.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c.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重度張口受限;
d.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16枚以上;
e.?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f . 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g . 外鼻部大部份缺損(或畸形);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24cm2以上;
i.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
j. 頭皮無毛發75%以上。
4.7.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
4.7.4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75%以上。
4.7.5胸部損傷致:
a. 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
4.7.6腹部損傷致雙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4.7.7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
b. 女性骨盆嚴重畸形,產道破壞;
c. 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4.7.8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體部份缺失(或畸形);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功能障礙。
4.7.9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
b. 雙手感覺完全缺失;
c. 雙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d. 一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e. 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
f. 一肢喪失功能75%以上。
4.7.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8%以上。
4.8 Ⅷ級傷殘
4.8.l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中度失讀伴失寫症;
c.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覺缺失;
d. 陰莖勃起功能障礙。
4.8.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盲目4級以上;
b. 一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於5°);
c.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12枚以上;
d.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e. 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f. 鼻尖及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8cm2以上;
h.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
i. 頭皮無毛發50%以上;
j 頜面部骨或軟組織缺損32立方厘米以上。
4.8.3脊柱損傷致:
a. 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二椎體以上壓縮性骨折。
4.8.4頸部損傷致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
4.8.5胸部損傷致:
a.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12肋以上骨折。
4.8.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b. 脾切除;
c. 一側腎切除或腎功能重度障礙。
4.8.7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
b. 雙側輸尿管嚴重狹窄,或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狹窄;
c.尿道嚴重狹窄。
4.8.8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嚴重影響功能。
4.8.9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嚴重影響功能。
4.8.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30%以上;
b. 雙手感覺缺失75%以上;
c. 一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d. 雙足十趾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e. 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
f. 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4.8.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4.9 Ⅸ級傷殘
4.9.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 嚴重失讀或嚴重失寫症;
d. 雙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 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缺失;
f. 嚴重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9.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盲目3級以上;
b. 雙側眼瞼下垂(或畸形);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c. 一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
d.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中,牙齒脫落8枚以上;
e.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16枚以上;
f.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
g. 舌尖缺失(或畸形);
h. 一耳重度聽覺障礙;或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
i. 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 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
k.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2cm2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20cm以上;
l. 面部細小癱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30cm2以上;
m. 頭皮無毛發25%以上;
n.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16立方厘米以上。
4.9.3脊柱損傷致:
a. 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一椎體粉碎性骨折。
4.9.4頸部損傷致:
a. 嚴重聲音嘶啞;
b. 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
4.9.5胸部損傷致: 、
a.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 肺葉切除;
d.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級。
4.9.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 膽囊切除;
c. 脾部份切除;
d. 一側腎部分切除或腎功能中度障礙。
4.9.7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b. 骨盆嚴重畸形癒合;
c尿道狹窄;
d. 膀胱部分切除;
e. 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f. 子宮部份切除;
g. 直腸、肛門損傷,遺留永久性乙狀結腸造口。
4.9.8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 陰囊損傷,瘢痕形成75%以上。
4.9.9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10%以上;
b. 雙手感覺缺失50%以上;
c. 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
d. 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
e. 一足足弓構破壞;
f. 雙上肢長度相差10cm以上;
g. 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h. 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喪失功能25%以上。
4.9.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12%以上。
4.10 Ⅹ級傷殘
4.10.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外傷性癲癇,葯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c. 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d. 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 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f. 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g. 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h. 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i. 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j. 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10.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低視力1級;
b. 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d. 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症狀;
e. 眼內異物存留;
f. 外傷性白內障;
g. 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
i.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m. 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2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2以上;
q. 頭皮無毛發40cm2以上;
r. 顱骨缺損4cm2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症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6cm2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s.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損傷致:
a. 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癒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4.10.4 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cm2以上。
4.10.5 胸部損傷致:
a. 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補;
d. 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b. 膽囊破裂修補;
c. 腸系膜損傷修補;
d. 脾破裂修補;
e. 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f. 膈肌破裂修補。
4.10.7 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癒合;
c. 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d. 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e. 子宮破裂修補;
f. 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g. 膀胱破裂修補;
h. 尿道輕度狹窄;
i. 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4.10.8 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c. 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d. 一側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e. 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4.10.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b. 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c. 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e. 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f. 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g. 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
i. 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膚損傷致癱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
附則
5.1 遇有本標准以外的傷殘程度者,可根據傷殘的實際情況,比照本標准中最相似等級的傷殘內容和附錄A的規定,確定其相當的傷殘等級。同一部位和性質的傷殘,不應採用本標准條文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文兩次以上進行評定。
5.2 受傷人員符合2處以上傷殘等級者,評定結論中應當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兩處以上傷殘等級的綜合計算方法可參見附錄B。
5.3 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時,應排除其原有傷、病等進行評定。
5.4 本標准備等級間有關傷殘程度的區分見附錄C。本標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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