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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風濕單方

發布時間:2020-11-19 19:10:45

1、員工患有類風濕關節炎,需要終身治療,但是在治療期可以正常上班,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嗎?

用人單位不得以此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員工患病,只有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患風濕性關節炎切能正常工作,不符合法定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條件,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類風濕性關節炎的民間單方有哪些?知道的人麻煩告訴一下!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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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員工患有類風濕性關節炎,需要終身治療,但是在治療期員工可以正常上班,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應該按雙倍補償標准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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