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瑞典到底是個什麼樣制度下的一個國家大神們幫幫忙
國名: 瑞典王國(The Kingdom of Sweden) 獨立日:6月6日(1809年6月6日,瑞典通過第一部現代憲法。1983年,議會正式宣布6月6日為瑞典國慶節。) 國石: 小(水)晶 國家政要:國王卡爾十六世·古斯塔夫 (Carl XVI Gustaf) ,1973年9月繼承王位;首相約蘭·佩爾松 (Goran Persson) ,1996年3月出任首相,2002年10月連任。 自然地理: 位於北歐斯堪的納維亞半島東部。東北部與芬蘭接壤,西部和西北部與挪威為鄰,東瀕波羅的海,西南臨北海,領土面積為44.99萬平方公里(不包括領海面積)。海岸線長約2181公里。地勢自西北向東南傾斜。北部為諾爾蘭高原,全國最高峰克布訥凱塞峰海拔2123米,南部及沿海多為平原或丘陵。主要河流有約塔河、達爾河、翁厄曼河。湖泊眾多,約9.2萬個。最大的維納恩湖面積5585平方公里,居歐洲第三。約15%的土地在北極圈內,但受大西洋暖流影響,冬季不太寒冷,大部分地區屬溫帶針葉林氣候,最南部屬溫帶闊葉林氣候。 人口:有890.9萬(2001年底)。90%為瑞典人(日耳曼族後裔),外國移民及其後裔超過100萬(其中52.6%為外籍僑民)。北部薩米族是唯一的少數民族,約1萬人。官方語言為瑞典語。90%的國民信奉基督教路德宗。 首都:斯德哥爾摩(Stockholm芬蘭。1397年與丹麥、挪威組成卡爾馬聯盟,受丹統治。1523年脫離聯盟獨立。同年,古斯塔夫·瓦薩被推舉為國王。1654至1719年為瑞典的強盛時期,領土包括現芬蘭、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以武裝部隊統帥,作為國家象徵僅履行代表性或禮儀性職責,不能幹預議會和政府工作。議會是國家唯一的立法機構,由普選產生。政府是國家最高行政機構,對議會負責。國王的最年長子女是法定王位繼承人。議會為一院制。 經濟:瑞典實行發達的私營工商業與比較完善的國營公共服務部門相結合的"混合經濟",以高工資、高稅收、高福利著稱。 森林、鐵礦和水力是瑞典的三大自然資源,在此基礎上發展並形成了采礦冶金、林業造紙、電力和機械製造四大傳統工業體系。 作為一個具有豐富的木材、鐵礦、水力資源的國家,瑞典著重發展以出口為導向的工業化經濟。工業在國民經濟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82%的工業品出口到國外。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後,瑞典工業結構發生了顯著變化。瑞典加大科研與發展的力度和投入,高科技產業迅速發展,交通、通訊、醫葯保健、信息、環保領域在世界上具有較強的競爭力,一度作為瑞典主要出口部門的鋼鐵,木材加工業已逐漸被機械製造,電子精密儀器和汽車等工業部門所代替。造船、紡織等工業日益衰落,政府提供了大量資金進行補貼,改組或收歸國有。 金屬加工和機器製造業是瑞典最重要的工業部門。瑞典的機械產品具有精密,耐用和工藝水平高的特點。滾珠軸承、冷凍設備等傳統產品在國際市場上都享有很高的聲譽。鋼鐵工業是歷史悠久的工業部門之一。 化學工業是瑞典主要工業部門之一。在化學工業內部,尤以石油化學,石油精煉最為突出,塑料、化纖、葯品和化肥也有較大發展。汽車工業戰後發展迅速,除生產小汽車外,還生產各種卡車。小汽車產量的三分之一銷往美國。能源工業在瑞典經濟中居於十分重要的地位。瑞典工業發達,能源密集企業居多,加上冬季漫長和交通線很長,是一個能源高消費國家,僅電力消耗每人年均達1.3萬度左右。瑞典的農業和服務業也較為發達。瑞典經濟主要依賴對外貿易,主張市場開放和自由貿易。 瑞典主要出口產品有:汽車及運輸設備、機械和儀器、電子產品、木漿紙張、醫葯化工和鋼鐵及金屬製品。瑞典進口貨物的60%以上為製造業的部件和原材料,主要有:電子產品、機械和儀器、汽車和運輸設備、食品、紡織品和鞋類等。 文化: 實行9年一貫制義務免費教育。著名高校有斯德哥爾摩大學、烏普薩拉大學、隆德大學、皇家工學院、斯德哥爾摩商學院等。瑞典人文化素質較高、熱情好客、純朴誠實、談吐文明、行為規矩、重諾守時,瑞典人十分重視環境保護,愛花、愛鳥和其他野生物,熱愛大自然。雇員每年享受5周的法定有薪假期,每周工作5天,全年累計工作1,5000小時。人們喜歡利用閑暇時間到野外活動,到森林和田野遠足,採摘野果和蘑菇,到海湖去游泳、泛舟、垂釣;在晝長夜短的夏季,大家紛紛到國內外去旅遊。瑞典已成為世界上外出旅遊人數最多的國家之一。體育活動更是瑞典人的愛好。 據瑞典哥德堡大學2002年6月24日公布的一項調查顯示,網際網路在瑞典已經超過傳統的報紙,成為更受人們歡迎的傳媒。根據抽樣調查,平均每個瑞典人每晝夜上網瀏覽的時間達23分鍾,而瑞典人用於閱讀日報的時間是21分鍾,用於閱讀晚報的時間只剩下8分鍾,收聽廣播和收看電視的時間分別高達2小時和45分鍾。調查顯示,女性比較喜歡收聽廣播和讀書;男性則較傾向於收看文字電視新聞,看錄像和閱讀晚報。受過高等教育的人比較願意上網,讀書和閱讀專業雜志;而受教育程度較低的人則樂意看電視,聽廣播和閱讀晚報。 軍事:瑞典現有總兵力約6.5萬人、文職人員約2萬人,戰時可動員85萬人。2004年9月,瑞典國防大臣比約克隆德發表聲明說,瑞典過去把防範來自前蘇聯集團的入侵當作國家防務的重點,而這一威脅現在已經不復存在。現在的重點是對付國際危機和捍衛國家領土完整。 名勝:諾貝爾故居 (Nobel's House)坐落在瑞典中部卡爾斯庫加市的白樺山莊,離斯德哥爾摩200多公里。這是一座乳白色的二層樓房,樓房前的綠草坪和四周的白樺林交相輝映,環境清幽。1894年阿爾費雷德·諾貝爾結束了海外飄泊生涯回到祖國定居,在這里度過了他生命最後兩年中的大部分時光。由於他當年在斯德哥爾摩出生的舊居如今已經矗立起高樓大廈,白樺山莊就成了今天惟一保存完整的諾貝爾故居。自1975年建立起紀念館以來,這里已成為一游覽勝地和諾貝爾學術活動的中心。每年一度在這里舉行諾貝爾學術討論會,來自世界各地的著名科學家濟濟一堂,共同探討科學領域新課題和諾貝爾「造福於人類」的學術思想。紀念館里保留著諾貝爾生前活動的照片、他獲得的各種技術發明專利證書、金質獎章和遺囑。諾貝爾的卧室陳設十分簡單,只有床、桌和衣櫃等幾件最必要的傢具,而他實驗室里的各種儀器和設備,則琳琅滿目。諾貝爾1833年10月21日生。他因發明銷化甘油引爆劑、雷管、硝化甘油固體炸葯和膠狀炸葯等,榮膺「炸葯大王」的名聲。1896年12月10日與世長辭。終年63歲。根據他的遺囑,把摺合為920萬美元的部分遺產,作為獎勵造福人類的科學工作者的基金。以這筆基金的利息,分設物理、化學、生理或醫葯、文學、和平5種獎金,每年在諾貝爾的逝世日頒發一次,稱諾貝爾獎金。 瑞典皇宮是國王辦公和舉行慶典的地方,斯德哥爾摩主要旅遊景點。坐落在斯德哥爾摩市中心。建於17世紀,是瑞典著名建鞏學家特里亞爾的作品。正門由兩只石雕獅子分立兩旁,兩名頭戴紅纓軍帽、身穿中世紀服裝的衛土持槍而立,顯得十分威武森嚴。皇宮四壁有許多精美的浮雕,中間是一個很大的場院。南半闕的王宮教堂和國家廳以及北半闕的宴會廳至今保持著原有陳設,對公眾開放。皇宮華麗的大廳里,壁上掛著大幅的歷代國王和皇後的肖像畫,穹頂飾有磁埋和雕刻和絢麗的繪畫。據說大多出自17世紀德國美術家之手。有的室內還陳設著古代的戰車兵器、珠寶飾物、金銀器皿和手持長矛、全身披掛著銅盔鐵甲的中世紀騎士的實體模型。王宮衛隊每天中午按古老傳統舉行隆重的換崗儀式,吸引大批遊客。 歷史名人:阿爾弗雷德·貝恩哈德·諾貝爾 (Alfred Bernhard Nobel,1833.10.21--1896.12.10),瑞著名化學家、硝化甘油炸葯發明人。1833年生於瑞典的斯德哥爾摩,他一生致力於炸葯的研究,在硝化甘油的研究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1896年12月10日,諾貝爾在義大利在遺囑中他提出:將其部分遺產(920萬美元)作為基金,以其、文學及和平5種獎金,授予世界各國在這些領域對者。1諾貝爾基金會,並於次年諾貝901年12月10日首次頒發諾貝爾獎。1968年瑞典周年之際,提供資金增設諾典中央銀行紀念阿爾弗雷德·伯恩德·諾貝爾經濟科"紀念諾貝爾經濟學獎"),
2、瑞典到底是個什麼樣制度下的一個國家
政體
瑞典為議會制君主立憲制政體。2010年9月,瑞典舉行大選,溫和聯合黨、人民黨、中間黨、基督教民主黨組成聯合政府。當前政局總體平穩。由於在議會居少數地位,政府在預算、醫療改革、稅收等重大問題上不得不尋求與反對黨達成妥協。同時,執政聯盟各黨在核能使用、青年就業等問題上存在較大分歧,政府施政受到多方掣肘。
憲法
瑞典現行憲法由政府法典(1809年制定,1974年修訂)、王位繼承法(1810年制定,1979年修訂)和新聞自由法(1949年制定)三個基本法組成,此外還有議會組織法(1866年制定,1974年修訂)。憲法規定瑞典實行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統帥,作為國家象徵僅履行代表性或禮儀性職責,不能幹預議會和政府工作。議會是國家唯一的立法機構,由普選產生。政府是國家最高行政機構,對議會負責。國王的最年長子女是法定王位繼承人。
議會
瑞典議會實行一院制,共349名議員,議員經普選產生,任期四年。議會組織法規定,政黨在大選中需獲得全國選票的4%或一個選區的12%才能進入議會。本屆議會於2010年9月選出,由溫和聯合黨、人民黨、中間黨、基督教民主黨組成的中右聯盟獲得議會349席中的173席,社會民主黨為首的左翼政黨佔156席,極右翼的瑞典民主黨獲20席。議長為佩爾·韋斯特貝里,溫和聯合黨。
司法
瑞典法院分三級:最高法院、6所中級(上訴)法院、72所初審法院,此外另設28所行政法院。皇家最高法院由16名政府任命的終身法官組成,現任院長瑪麗安娜·隆蒂尤斯。全國設國家檢察院、6個中級檢察院、38個區級檢察院和11個專司經濟犯罪的檢察院。國家檢察長由政府任命,現為安德士·佩爾克萊夫。設有獨立監察官,對議會負責,監督各級政府機構和官員。現任總監察官塞西利亞·諾登費爾特。
3、誰能告訴我一下瑞典兒童福利的具體項目呀~
一、無微不至的關懷
瑞典政府充分考慮到兒童發展的需要,通過推行父母保險、兒童津貼、家庭津貼、各種醫療保險和福利服務,為所有家庭創造了一個適宜照料兒童的社會環境,為兒童提供無微不至的關懷,並以優厚的親職假給付( paid parental leave ,也有譯為「父母津貼」,「親子假」)與普遍的公共托育服務( state-subsidized childcare )著稱。
1. 父母保險〔 4 〕
瑞典自 1974 年開始實施父母保險制度,即給予父母雙方帶薪假期以照顧孩子,並且承諾能重回原工作崗位或類似的崗位。按照父母保險計劃規定,產婦分娩前可以享有 180~270 天的生育津貼。孕婦在產前一個月即可開始休假,並領取產假補貼。自 2002 年起,瑞典父母津貼發放時總共為 480 天,可以在孩子出生或被領養當日起至孩子年滿 8 歲期間的任何時候申領。 480 天中的 390 天,父母可以得到的補貼由請假而損失的工資折算,津貼為該從業者總收入的 80% 以上(最高限額以下, 2004 年父母津貼的最高限額約為每月 24 , 000 克朗, 1 克朗約合 1.07 元人民幣)。在餘下的 90 天即 3 個月中,每人每天的津貼為固定的 60 克朗。無收入的父母在 390 天內的津貼為每人每天 180 克朗, 90 天內依然為固定的 60 克朗。對於多胞胎的父母,政府給予額外的補貼天數。父母保險對養父母同樣有效,養父母在收養 10 歲以下兒童後,至少可以休假 6 個月,在家照顧兒童使其適應環境。從 1980 年起,凡有 12 歲以下兒童的父母,每年可請假 60 天照看孩子,並享受臨時父母津貼。有一歲半以下兒童的父母,每天可工作 6 小時或全休。有 8 歲以下兒童的父母,可將其工時每天減少四分之一。僱主可以根據減少的工時減發或停發工資,但不得解僱職工。父母保險是瑞典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部分,由所有僱主支付。
2. 兒童津貼和家庭津貼
所有瑞典兒童自出生之日起即可得到兒童津貼,直至 16 歲。兒童津貼金額隨物價上漲進行調整,目前瑞典兒童津貼每月約為 1000 瑞典克朗。有三個以上子女的家庭還可以享受兒童附加補貼。因父母分居或病逝而生活發生困難的兒童,國家每月提供一定補助。如果孩子的父母一方或雙方去世, 18 歲以下的孩子可以得到兒童撫養金(也稱兒童年金),與此同時,仍保留有享受其他津貼待遇的權利。此外,還有一種「寡婦補貼」,即當丈夫去世後,寡婦要繼續照顧同她居住在一起的 16 歲以下的孩子時可以領取此項補貼。在瑞典,房租是家庭的主要開支之一,原則上地方當局根據居民家庭情況向低收入者和多子女家庭提供一定的住房補貼。
3. 教育補貼(含公共托育服務〔 5 )〕
孩子從半歲至 6 歲可以進入不同形式的托兒所。托兒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人人要交的伙食費,另一部分是管理費,孩子家長如果收入低或孩子多可少交或免交。 6 至 7 歲的兒童每天可接受不少於 3 小時的學齡前教育。瑞典絕大多數地方政府雇有專職的兒童看護,這是一種由國家補貼的社會服務,當孩子生病而家長因故不能親自照顧時,都可請兒童看護幫助。中小學教育完全免費,學生可以免費使用文具,並可免費在學校吃一頓午餐。在外寄宿的學生每月可以得到住房補貼。住處離學校較遠的走讀生,一般由學校代買月票。學校離家 6 公里以上的學生,當局或為其提供車輛,或每月發給其交通補助。年滿 16 周歲以後,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青年,如繼續深造可獲得學習津貼。
4. 健康照料
瑞典全國各地都設有母親保健中心,負責孕產婦的保健工作。孕婦產前產後護理及住院分娩都完全免費。瑞典公民都享受免費醫療。病人去醫院看病只需付 55 — 70 克朗掛號費。學齡前兒童及中小學生在兒童保健中心和校衛生所看病完全免費,到醫院看病則需像成人一樣交掛號費。 16 歲以下兒童住院治療完全免費,到公立醫院治療牙病完全免費。 10 歲以下兒童住院,孩子的父母去看望,每周至少也可以報銷一次路費。此外,父母因照看殘疾兒童而不能工作時,國家提供其相當於提前退休金的補助,並規定在家中要照顧 16 歲以下傷殘兒童的父母,可以領取兒童照料補助,兒童 12 周歲之前父母每年最長可請 4 個月假照顧病兒,待遇如同休病假。
二、瑞典兒童福利政策的形成與演變
瑞典兒童福利制度的發展與瑞典社會福利保障建設是同步的,也經歷了一個長期的演進過程,並隨著社會整體福利發展而發展。尤其在 1934 年,曾任瑞典商業部長的經濟學家麥德爾教授及其夫人出版《人口問題的危機》一書,指出瑞典人口有逐漸減少的潛在危機,此書促使瑞典政府特別重視女性及兒童福利問題,並於 1939 年出台政策規定僱主不能因為女性員工懷孕或結婚而開除她們。
1947 年,卡倫·考克成為瑞典第一位當選的內閣部長,推行積極的兒童福利政策,並於該年開始實施兒童津貼,之後頒布帶薪親職假法案;此後,瑞典政府於 1960 年制定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范受虐待兒童及犯罪少年的強制性保護,隔年頒布了《兒童照顧法》,規范學前兒童與學齡兒童的托育服務。並於 1974 年實施普及性的家庭津貼制度,以保障眾多子女家庭的最低生活水準, 1975 年實施《學前教育法》,為入小學前一年的幼兒,提供一天 3 小時免費的學前教育。 1982 年制訂並頒布《社會服務法》,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照顧法》並入其中。有關瑞典兒童福利主要法規,詳見表 1 。
縱觀瑞典兒童福利制度發展的歷史,我們可以看到瑞典兒童福利政策的發展是漸進式的,基本上是以最初的法規為基礎,根據社會的發展進行調整、補充、修改和完善,這也是瑞典人更注重妥協與合作的傳統〔
6 〕。追溯瑞典兒童福利制度發展過程,大致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十九世紀末至二次大戰前:在生育率與兒童死亡率的高風險下,兒童照顧支持相關政策逐步形成,制度的根基逐漸奠立;第二階段是二次大戰後至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期:相關現金給付(包括兒童津貼、生育給付、稅式優惠)的出台,公共托育服務與親職假給付逐步建立。特別是自二十世紀六十年代起大規模投資於公共托育措施;第三階段為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期迄今:經過多年的發展,瑞典公共托育服務趨於成熟,發展不再明顯,而便利女性就業與增進親子關系的親職假給付有較顯著的發展。
此外,通過瑞典兒童福利政策發展重大事件〔 7 〕(見表 2 ),我們可以發現一些政策調整的規律。一是帶薪親職假隨著社會發展逐漸延長。瑞典政府於 1901 年開始規定女性享有四周無薪產假, 1955 年法律規定在職的生育婦女應享有三個月的帶薪產假,此後逐漸延長至九個月、一年,直至現在的 480 天。二是隨著社會發展,越來越強調父親在兒童成長中應該承擔的責任,自 1917 年出台法案賦予所有兒童擁有父親的權力(即國家為非婚生子女規定父親的職責,並規定父親在經濟上應承擔的義務)以來,把父親對兒童的照顧責任從原先的自願選擇變為強制性,親子假從原先的可轉讓發展為不可轉讓,不可轉讓的時間期限從原來的一個月發展為兩個月。
三、瑞典兒童福利政策取向和運行機制
在兒童福利政策取向上,瑞典政府強調兒童照顧,培育優質國民是國家責任,提供普惠性兒童福利政策。在瑞典人的社會福利觀念里,兒童不僅是值得同情的無辜弱勢群體,更重要的是,瑞典人相信兒童是未來的希望,「瑞典年輕一代的命運決定了瑞典的命運」,管好他們是管好社會的關鍵所在。
在決策方式上,瑞典採取混合經濟與民生決策方式,一方面致力提高就業率,以促進經濟發展,另一方面以民生為念,認為照顧人民生活是國家的使命,提高國民的生活水準是國家的責任。為兒童提供高品質的社會服務,並建立親職假,兒童照顧假,以及公共托育等政策,達到鼓勵生育,支持(尤其是婦女)就業和實現男女平等的政策目標。
在政策實施上,瑞典兒童福利政策採取國家干預的方式,基本上由政府承擔兒童照顧及家庭支持的責任。在兒童社會福利領域,瑞典政府的介入是強而有力的。瑞典兒童福利制度的組織和管理是由各個機構分工進行的:國會負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兒童福利政策的出台都經過全社會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討論、協商進而取得共識,再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認;政府部門按照分工分類執行,並制定相應的制度和實施細則;財政部門參與法律法規的制定以及管理政策和監督,並負責社會福利撥款; 7 歲以後的義務教育由教育部管轄,自 1996 年起將托育的主管機關從衛生與福利部挪至教育部,其用意在於「將學前機構、學校及課後托育融合為終身學習的一部分」。總結瑞典兒童福利政策,可以將其歸於國家支持的母親友好型兒童福利政策。表現出公共提供、平等普及、充分配合父母工作需要等明顯特徵。
1. 國家支持,政府負擔
兒童社會福利服務是瑞典各級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職能。有關兒童社會福利的立法經瑞典議會批准後,一般由政府交國家保險局負責執行。兒童社會福利保障資金和各類社會服務費用,均由政府承擔。費用由稅收部門徵收,由國家社會保險局負責管理,國家保險局根據法律規定製定具體條例和執行辦法,監督各省和各市政區的地方保險局予以貫徹,實行專款專用。為維持這種高福利支出的財政需要,瑞典實行高稅收制度,即高福利與高稅收並進的「瑞典模式」。目前瑞典個人所得稅平均在 40% 左右,國家 GDP
的 36% 用於社會福利事業,地方政府的比例更高,以斯德哥爾摩市為例,該市每年年度財政預算中,三分之二用於教育、醫療和社會服務。
2. 平等普及
在瑞典,每一個具有國籍的兒童都在社會福利保障的范圍之內。國家保證每個瑞典兒童在幼兒園、十年義務教育期間擁有自己的位置,為實現不同人群間最大限度的平等,瑞典通過一系列政策給予年輕家庭、低收入家庭、疾病者、喪失勞動力者以及其他弱勢人群以相應的補貼,面向全體居民盡量平等地提供低費用的兒童看護服務、各層次教育、社會支持和醫療保健服務,盡可能讓不同出身的兒童平等地享受各種社會福利和社會服務。為保證不同地區的兒童享受同樣的福利,瑞典還採取「羅賓漢式」抽肥補缺的福利政策,從財政收入富庶的地區補貼福利支出存在缺口的地區〔 8 〕。
3. 母親友好型福利政策
瑞典兒童福利政策充分配合父母工作需要,尤其是工作母親的需要,設計不同類型的親職假,針對不同年齡段兒童家庭需要制定適宜的政策。良好的兒童福利制度無疑是提高女性就業率與生育率的重要因素,使得瑞典享有先進國家中甚高的婦女就業率與生育率。據瑞典媒體報道,總部設在美國的拯救兒童組織 2008 年 5 月 6 日發表聲明說,瑞典再次被該組織評選為目前世界上最適合母親居住的國家。拯救兒童組織從壽命、產假補貼、飲水質量、參政和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等方面對全世界 146 個國家和地區的婦女生活狀況進行了評比。瑞典以最高得分蟬聯最適合母親居住的國家。
四、對瑞典兒童福利政策的思考
多年來瑞典的國際競爭力、生活質量綜合排名一直名列世界前十位,得益於瑞典福利制度的發展和完善。其中設計妥善的瑞典兒童福利政策,為提高瑞典人口素質,保持社會長期穩定團結,促進經濟繁榮貢獻了力量〔 9 〕。在研究瑞典兒童福利政策過程中,我們發現以下幾點值得我們借鑒:
1. 堅守重視兒童福利的優良傳統
20 世紀 70 年代以後,西方經濟的滯脹導致瑞典高福利政策一度難以維持,巨額的公共開支與沉重的稅收負擔,使得瑞典經濟增長放緩,競爭能力衰退。瑞典同其他一些西方國家一樣也開始進行社會福利制度的改革,並於 1980 年提出社會福利支出緊縮法案,逐步加大削減和控制福利支出的力度。盡管緊縮社會福利支出是瑞典社會福利制度改革的重點和基本政策措施,但並未動搖其作為福利國家的根本性質,對兒童福利費用的支出比例不降反升,覆蓋率亦呈現上升態勢。以兒童照料為例, 1980-2000 年期間, 6 歲以下兒童照料覆蓋率從 31% 增加到 66% ;相反, 80 歲以上老年人照料覆蓋率卻從 62% 下降到 44% 〔 10 〕。可見瑞典對兒童社會福利的重視,這也是從 20 世紀 30 年代以來瑞典社會政策的一貫傳統。
2. 兒童福利政策構成國家積極勞動政策的一部分
瑞典政府在設計兒童福利政策時充分考慮促進就業,尤其對就業母親的支持。以托育福利服務為例,它將「享受福利」和「工作/納稅」兩件事緊緊地綁在一起,兩者互相支撐,相輔相成。把「成年公民與國家的相互責任」轉化為「成年公民參與勞動,國家於工作時間為他們育兒」〔 11 〕。兒童福利政策設計科學,與勞動政策配套措施完善。包括為期相當長的帶薪育嬰假、條件相當寬松的親職假(用以照顧病童)、完善的再就業訓練及輔導(失業者只要進入此訓輔計劃即能讓子女繼續享受公共托育服務)、育嬰假薪資與產前工資掛鉤等等。各式各樣的政策使得兒童的父母可以減少撫養壓力而出來工作。我們必須特別注意這種設計,因為這是立意甚高的瑞典,甚至是北歐福利模式的存活訣竅。
3. 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在兒童福利制度中的責任
在 1983 年以前,瑞典巨額的福利支出費用主要由中央政府負擔,而實際征稅權卻掌握在瑞典地方政府手上,這種劃分顯然是不適宜的。從 1983 年起,瑞典政府推出了一系列重新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責任的改革措施,在保證民眾的社會保障津貼標准不直接減少的情況,將一部分中央政府負擔的社會保障支出轉移給地方政府,實現社會保障制度地方化,降低中央政府社會保障財政支出。通過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在社會福利制度中的責任,不但理順了中央與地方在社會福利負擔方面的關系,還促使地方政府成為理想的社會福利負擔的分擔者,並且在社會福利制度的管理和實施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有效解決了地區發展不均衡問題,促進了社會經濟與社會福利的協調發展。
4. 腳踏實地的貫徹「平等普及」的原則
瑞典以崇尚平等的高福利國家著稱於世。在瑞典,福利的核心價值觀念就是「平等」。需要說明的是這種平等完全不同於僅保障最低生活水準線上的「平等」,而是在所得分配領域內實行全面平等化;不僅僅限於「機會的平等」,而且十分強調「起點平等」和「結果的平等」。通過福利政策來消除社會差別,特別致力於改善有育嬰負擔家庭的經濟狀況,給兒童生活一個良好的起點。瑞典政府投入大量的資源建立一個讓每個家庭都可以承擔起的高質量育嬰服務體系;為每個准備入讀小學的兒童提供一年每天 3 小時的免費學前教育;讓 90 %以上的瑞典兒童接受政府資助的兒童保健……這些政策給年輕的夫婦、貧困的家庭樹立了信心,使他們可以放心地養育孩子。
5. 兒童福利政策的發展務實平穩
多年來,瑞典兒童福利一直保持務實平穩的基調。一方面,採用對弱勢兒童及家庭傾斜的政策和措施,充分體現和保證平等。另一方面,採取務實的態度,根據國庫的盈缺及時調整政策或自付額度〔 12 〕。以托育經費為例,採取融合稅金支付、部分自付額與對弱勢兒童的補助之方式。一方面規定只有在父母雙方(或單親)參與勞動的狀況下,其小孩才有享受託育福利服務的權利;多於一個小孩使用托育服務的家庭,其托育經費可以得到大幅度的減免。另一方面,根據國庫的需要,浮動自付額比例。數據顯示, 1987 年瑞典學前托育(機構及保姆)福利服務經費使用者自付額為 10.8% ,近年瑞典自付額逐步有所提高。
6. 通過促進女性就業,倡導兩性平等達到婦女和兒童權益的雙贏
瑞典的兒童福利政策是建立在增進男女平等的基礎上。政府通過立法保障就業婦女及其子女的權益,強調父親對家庭,尤其是兒童照顧的責任,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傳統家庭與保守意識形態下的「父親負責賺錢養家,母親負責家務育兒」思維定勢,促進更平等的性別角色模式的達成,使得瑞典獲得世界最高的婦女就業率〔 13 〕。並在制度設計上優先顧及勞工階層孩童照顧與教育之需求、兼顧工作與家庭的需求,以及女性要求平等的呼聲。如此,北歐模式兒童福利措施獲得了婦女權益與兒童權益同時提升的奇妙效果。
兒童福利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是以經濟和社會發展為基礎的。一百多年前,當瑞典還是歐洲最窮的農業國家之一,廣大勞動群眾飢寒交迫,兒童根本談不上有什麼社會福利。這就涉及到兒童福利發展的階段問題〔 14 〕〔 15 〕:不發達國家視兒童福利為兒童救濟;發展中國家視兒童福利不僅是消極的救濟,更是要解決各種社會中的不良因素所導致的兒童問題,特別要救助不幸的兒童及家庭(尤其是因貧而導致兒童處於不利生存的家庭);對發達國家而言,兒童福利系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的一切活動。我國兒童福利正處於從發展中國家兒童福利向發達國家兒童福利邁進的關鍵階段,如何選擇合理的兒童福利政策模式,修改完善當前兒童福利政策,使之更加科學合理,是政策研究亟待解決的問題。
4、為什麼瑞士、瑞典保健品銷售詐騙案非常少?
第一,瑞典、瑞典這兩個國家都是來發達國家,這些國民的老一輩人所接受的高等教育普遍比我過老一輩人都要好。和我國相比,受騙人群都是老年人居多,我國人口基數大,老一輩所處的年代都是五六十年代,所接受的教育水平源很大程度是比不過這兩個國家的,防騙知識教育不是十分普及,所以對比起來瑞士、瑞典保健品zd詐騙案少。第二,瑞典、瑞士的法律體系相對完善,對這類詐騙案的懲治力度是非常大的。
5、瑞典 社會保障制度的積極方面及其所謂的「瑞典病」是什麼,希望詳細點的,謝謝?
社會保障的內容除養老、醫療、失業、傷殘、生育保險外,還有兒童津貼、遺屬津貼、單親家庭津貼、住房津貼和接受教育培訓的津貼;除現金津貼外,還提供醫療等照料服務,瑞典的社會保障制度使廣大國民解除了生、老、病、死、傷殘、失業等後顧之憂。在瑞典,政府為支付高昂的社會保障費用,除了要從國家稅收中撥款外,還向僱主、雇員征繳社會保障稅。一般僱主要按雇員工資收入的31.26%繳納社會保障稅,雇員僅負擔1%的失業保險和2.95%的醫療保險稅以及1%的年金稅。自謀職業者根據收入情況,要繳納17.69-29.55%的社會保障稅。瑞典社會保障目前採取的是現收現付的基金模式,但專門的社會保險稅已不能滿足支付,還必須靠政府從國家稅收等其它方面給予補充。2001年,瑞典全國用於社會福利、社會保險和社會服務的總開支相當於GDP的36%,其中用於社會保障的總支出(不含失業保險)約3610億克朗,相當於GDP的16%。社會保障支出的具體情況是:養老金支出1740億克朗,佔48%;醫療保險1140億克朗,佔32%;家庭和兒童福利支出540億克朗,佔15%;其它保險支出94億克朗,佔2.6%;管理費支出85億克朗,佔2.4%。瑞典社會保障的管理體制比較統一,社會保障從立法到各項待遇的支付,涉及國會、衛生和社會事務部、勞動部等部門。國會在瑞典社會保障立法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國會中有專門的社會保險立法委員會,社會保障的每一個法案在國會討論表決之前,先由社會保險立法委員會討論。委員會的成員由各黨派人士、專家組成。由於委員會和議會中執政黨佔多數席位。所以,一般來講在委員會中獲得通過並取得一致意見的法案,在議會中會獲得通過。瑞典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包括衛生和社會事務部、勞動部。衛生和社會事務部是社會保險的主管部門,它的職責范圍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兒童津貼和家庭、遺屬補助等項政策的制定。勞動部負責失業保險政策、就業政策和再培訓等工作。衛生和社會事務部實行「小部大事業機構」的管理體制。下設15個局,其中之一是國家社會保險局,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它在地方設有21個分支機構,共有230個基層辦公室,有工作人員14500多人。這些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除失業保險以外的繳費、登記和待遇的具體審核發放。瑞典的醫療保險制度始於1955年,經過多年發展日臻完善。1982年瑞典通過衛生立法,規定本國公民在患病(或生育)時均有資格領取由地區社會保險局支付的「醫療費用補助」。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隨其父母參加醫療保險。瑞典的醫療事業主要由地方政府舉辦,私人開業醫生只佔全國醫生人數的5%。公民生病均按規定到相應的醫療單位就醫,一家人只要有收入的成員將收入的2.8%交醫療保險稅,全家即可享受以下公費醫療待遇:(1)醫療保健費用,包括醫生治療費、住院費、葯費、往返醫院的路費等,這些費用先由投保人支付,然後到醫療保險機構按規定的標准報銷。(2)疾病津貼。投保人生病期間的收入損失,從病後的第4天起可以享受疾病津貼。疾病津貼一般無時間限制,但在3個月後,需要進行檢查,以確定能否改做其他工作。如確定可以改做其他工作,則接受再就業的職業培訓;如確定不能重新工作,失去勞動能力,疾病津貼便由殘疾年金來代替。(3)產婦津貼。產婦除享受一般醫療保健待遇外,還可領取一份產婦津貼。根據1974年的立法,產婦津貼稱為父母津貼,按1982-1983年的規定,父母津貼在180天內每天發37克朗,如父母為雇傭人員,這期間可獲得一份相當於每天勞動收入的90%的現金津貼。瑞典醫療保險制度的參加者主要是年收入達到一定標准以上(1995年規定的收入標准為6 000克朗)的在職者或已經登記的失業者,到外國工作不超過1年的瑞典人也可以參加醫療保險制度。在瑞典受雇於外國僱主的外籍人,如果有意在瑞典工作1年以上,同樣可以參加醫療保險制度。瑞典醫療保險基金來源於僱主、雇員和政府三方分擔的費用。1995年,雇員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的標准為其工資的2.95%,自營就業者的繳費標准為個人收入的9.12%;僱主承擔費用的標准為雇員工資總額的6.23%;政府承擔全部醫療保險所需費用的15%。
6、瑞典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怎樣的?
瑞典人種號稱是世界上最優異的人種。。
瑞典的社會保障是世界上最好的之一。。
瑞典社會經濟高水平發展和政治制度的特點決定了其較高水平的社會保障制度。瑞典社民黨是瑞典長期以來的執政黨,一貫採取「實現充分就業,收入公正分配,共同富裕,人人價值平等」的社會政策。以這一政策為基礎,瑞典對全體國民實行普遍、全面的福利保障。瑞典的社會保障體系內容廣泛、細致而繁瑣,分為三個保障安排:公共保障安排、集體協議保險安排和私人協議保險安排,後兩項是對公共保障安排的補充。
瑞典「從搖籃到墳墓」的社會福利制度是瑞典社民黨政府上世紀40年代至70年代建立和完善起來的,在消除貧富差距和穩定社會方面發揮了巨大的積極作用,為低收入家庭支起了保護傘。
瑞典有兩大類低收入家庭。一類是單親家庭。由於離婚率高,全國有15%的18歲以下兒童生活在主要由母親維系的單親家庭中。而瑞典婦女從事的又大多是商業零售和衛生看護等低收入工作。工資本來就不高,再由其單獨維持家庭,負擔自然不輕。卡琳一家就是眾多單親家庭中的一個。她與丈夫離異後同兩個上小學的孩子組成單親家庭,全家每月實際收入除了卡琳本人的稅後工資,還有兩個孩子的兒童補貼和住房補貼。在支付房租、飲食、服裝、衛生與體育用品以及汽車等基本費用外,每月尚有一些積余。
瑞典另一類低收入家庭是養老金不高的單身老人家庭。瑞典是長壽國家,社會老齡化問題較嚴重。在瑞典,子女沒有贍養老人的義務,老人的一切由社會負責。上世紀30年代出生的克里斯蒂娜老人便是許許多多單身老人中的普通一員。她每月經濟來源主要有保證養老金和住房補貼兩項,支付房租、飲食、服裝、衛生用品以及其他雜支之外,也有所結余。
對於這些低收入家庭來說,兒童補貼和住房補貼對維持收支平衡起到了不小的作用。卡琳一家如沒有兒童補貼和住房補貼,全家基本生活將入不敷出。克里斯蒂娜老人如僅靠養老金,那連房子也住不起。不僅如此,低收入家庭還與其他家庭一樣,享受著免費教育和醫療等其他一系列社會保障。
瑞典實行的「從搖籃到墳墓」的社會福利制度,其最大特點就是強制性的社會化,人人都必須參加統一的社會保障系統,並能享受由國家統一提供的各種社會保障。這些保障主要有六大類:一是兒童保障,每個孩子出生前後,父母可以累計享受450天補貼產假,而且每一個1歲至16歲兒童每個月都可領取到相應的兒童補貼;二是教育保障,除從小學到大學一律實行免費教育外,一到九年級學生可以在學校享受免費午餐,高中學生每個月可以領取一定數額的助學金,大學生每個月可獲得助學金和低息學習貸款;三是醫療與病休保障,人們在生病期間不僅可以享受近乎免費的治療,而且還能從病休的第二天起領取到80%的病休補貼;四是失業保障,失業者從失業的第六天起從國家得到80%的失業救濟;五是住房保障,這主要是一種向低收入的有孩子家庭和低收入的退休者家庭提供的社會保障;六是養老保障,全國所有人無論有沒有工作過都可以在年滿65歲後領取到最低限額的養老金。「羊毛出在羊身上」,瑞典人所享受的社會保障制度完全是由自己所交納的各種稅費支撐起來的。據計算,瑞典人平均要拿出60%以上的收入交納各種稅費。近二十年來,為減輕稅收壓力和增強瑞典產品的國際競爭能力,瑞典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了一些改革,但改革任重而道遠。
7、中國公民如何去瑞典打工
需要辦理工作簽證才行。
自2008年12月15日起瑞典實施新的勞務輸入政策, 工作許可的申請也有響應的改變。根據新規定, 某些非勞工短缺領域也有可能獲得工作許可以前須由勞工局(AMS)批准, 而新政規定瑞典僱主有權決定僱傭者。
瑞典工作許可的申請方式:
可以在瑞典大使館或所屬領區的領事館遞交工作許可申請。如果有必要,使領館會通知面談。多數申請將被送交瑞典移民局批准。如果獲得批准,瑞典移民局辦好居留許可卡之後會寄給駐華使館。卡到駐華使館時,使館會通知領取。也可以在移民局的網站上直接遞交申請。
(7)瑞典保健辦法擴展資料:
出國打工需要注意的事項如下:
一,避免去對中國人不友好或當地治安狀況特別差的地方。
二,找好勞務中介公司,盡量找有實力有資質的大公司,報那些公司在省商務廳備案過的項目。
三,調整好心態,不要對出國工作有過高的期望,根據自身條件技術水平結合市場情況提合理的待遇和其他方面的要求。
四,遵守中國法律及工作所在國家的法律、法規,尊重當地人的風俗習慣,不要參加任何形式的政治組織和邪教組織及其它非法組織和團體,不要出入色情、賭博場所。
五,不要擅自脫離工作崗位,合同到期後要按期回國。未經許可脫離原崗位到別的地方工作,或是合同到期後滯留不歸,都是違反中國及外國相關法律的行為,會被逮捕監押或遣送回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