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規定了哪些醫療犯罪
醫療事故罪和非法行醫罪。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條 【非法行醫罪】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刑法中關於母嬰保健的是哪幾條?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3、關於刑法
刑法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極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其階級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並應當負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刑法有廣義刑法與狹義刑法之分。廣義刑法是指一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責任條款。狹義刑法是指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 (上)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1997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三號公布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第十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一條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第二章 犯 罪
第一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准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第三節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節 單位犯罪
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章 刑 罰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三十五條 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 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二節 管 制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三十九條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
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第四十條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三節 拘 役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節 死 刑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第五十一條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節 罰 金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六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第八節 沒收財產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第六十條 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 量 刑
第六十一條 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二節 累 犯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四節 數罪並罰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第五節 緩 刑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六節 減 刑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第七十九條 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第八十條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第七節 假 釋
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第八十二條 對於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第八十三條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四條 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第八十五條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條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並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並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第八節 時 效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九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適用本法規定的,可以由自治區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和本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施行。
第九十一條 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一)國有財產;
(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三)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第九十二條 本法所稱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
(二)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
(三)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
(四)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九十四條 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第九十五條 本法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三)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第九十六條 本法所稱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第九十七條 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九十八條 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第九十九條 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第一百條 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第一百零一條 本法總則適用於其他有刑罰規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4、刑法關於威脅人身安全
為什麼恐嚇對方?他是怎麼恐嚇的?
恐嚇,如果不涉嫌一樓所說的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罪名,而是單純的恐嚇(比如雙方有積怨,他多次威脅要殺對方全家),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但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
5、關於人民刑法
一.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二. 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 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6、關於刑法的有關知識
1,不追究是考慮成本問題,在什麼情況下追究很少考慮,因為既然最高刑是3年一下的一般都是比較輕的犯罪
2,那就在4-9年的范圍內量刑
3,繼續犯的概念
繼續犯,又稱持續犯,是指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繼續狀態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8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罪,從行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來的時候開始,一直到恢復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時候為止,這一非法拘禁的行為處於持續不斷的狀態。
繼續犯的特點是不法行為和不法狀態同時繼續,而不僅僅是犯罪行為所造成的不法狀態的繼續。不法行為繼續則不法狀態必然繼續,但某些犯罪,當不法行為終了以後,不法狀態仍然可能繼續。例如盜竊罪,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贓物這一狀態也可能維持相當長的時間,直到贓物起獲為止,這就是單純的不法狀態的繼續,這在刑法理論上稱為狀態犯,它不是不法行為的繼續,因此不是繼續犯。
繼續犯也叫持續犯,是指行為從著手實行到由於某種原因終止以前一直處於持續狀態的犯罪.
所謂繼續犯,是作用於同一對象的一個犯罪行為從著手實行到行為終了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在一定時間內同時處於繼續狀態的犯罪。
例如:行為人第一天將張某拘禁於甲地,第二天轉移拘禁於乙地,第三天再轉移到丙地。盡管拘禁地一再更換,但非法拘禁行為並未間斷,且作用對象始終是張某,所以實質上只存在一個非法拘禁行為。
繼續犯的構成
那麼,具備什麼條件才能構成繼續犯呢?我們認為,構成繼續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繼續犯是一個行為,因為主觀上繼續犯具有對於一個犯罪行為的故意,盡管具有長時間實行的性質,但都是為了達到其犯罪的目的。行為具有這種延續性,但不能由此認為是數行為。例如非法拘禁,拘禁一天是一個行為,拘禁一年也是一個行為,只是行為延續時間長短不同而已,並不涉及行為的單復數問題。具有一個行為是繼續犯成立的前提條件,如果是數行為,那就不可能是繼續犯。
2、繼續犯是持續地侵害同一個法益,如果其所侵害的是法律所保護的不同權益,就不可能是繼續犯。
3、繼續犯是在犯罪既遂即完全齊備某種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以後,犯罪狀態仍然處於持續之中。不僅是犯罪狀態的持續,而且同時也是犯罪行為的持續。
4、繼續犯是犯罪行為在相當長的時間里持續地存在,而且是不間斷地存在。如果沒有行為的這種持續性,就不可能存在繼續犯。持續時間長短不影響犯罪構成,但作為犯罪情節,對量刑具有重大意義。當然,如果持續時間很短,綜合全案,社會危害性顯著輕微可以按照刑法第13條的規定不認為是犯罪,但那是另一個問題。
認定繼續犯的意義
認定繼續犯,對於確定追訴時效的起算點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刑法第89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追訴時效是以犯罪行為終止起計算的,什麼時候犯罪行為實施終了,追訴時效就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所以,認定某個犯罪是否繼續犯,計算追訴時效大有意義。
繼續犯的基本特徵
1、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不間斷地持續存在。
2、犯罪行為出於一個故意
3、犯罪行為侵犯了同一犯罪構成內的法益,犯罪行為自始至終都針對同一犯罪構成內的行為對象和法益。
繼續犯的處罰原則
對於繼續犯,不論其持續時間長短,據應以一罪定罪處罰
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情況.
1.連續意圖問題
連續意圖,是指行為人在著手實施一系列犯罪行為之前,對於即將實行的數個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的連續性的認識,並基於此種認識決意追求數個相對獨立的犯罪連續進行狀態實際發生的心理態度。連續意圖是決定是否成立連續犯的要素之一。
(1) 連續意圖的性質
行為人的連續意圖的性質與其所支配的各個具體犯罪故意的性質必須一致,即連續意圖既定實施的犯罪行為與各個具體的犯罪故意,應同屬於刑法所規定的某一特定犯罪必要構成要件的內容。否則,與連續意圖性質不符的犯罪故意所支配的犯罪行為,不能成為連續犯的組成部分。例如,行為人的連續意圖是計劃連續實施投毒殺人的犯罪行為,但在殺人行為連續進行的過程中,行為人又產生強奸犯罪故意並實行了強奸行為,強奸故意顯然與投毒殺人的連續意圖性質相異,強奸犯罪當然不構成殺人罪連續犯的組成部分。連續意圖的這一特性,是由連續意圖與具體犯罪故意的基本關系即主從關系決定的。
(2) 連續意圖的形成
連續意圖必須形成於一系列呈連續狀態的犯罪行為實施之前,並在全部連續犯罪行為終了之前始終起支配作用。這是由前述兩個特性派生的連續意圖的又一重要屬性。根據這一特性,凡不是在某一特定連續意圖支配下產生的犯罪故意及其相應的犯罪行為,均不屬於基於該特定連續意圖所構成的連續犯的組成部分,具體表現有:
——在某一特定連續意圖形成之前產生的犯罪故意及其支配的犯罪行為,不屬於以該特定連續意圖為必要構成要件的連續犯的組成部分。如出納員某甲在偶然發現單位財務制度存在疏漏之處,認為有機可乘,遂將8000元公款竊為已有,此後某甲產生利.用財務制度混亂連續實行貪污行為的意圖,並分7次竊得公款60000餘元。此案中,某甲貪污8000元的犯罪故意及犯罪行為,就不是後來構成連續犯的貪污犯罪的組成部分。
——在某一特定連續意圖支配下的最後一個犯罪行為實行終了之後產生的犯罪故意及相應的犯罪行為,不屬於以該特定連續意圖為必要構成要件的連續犯的組成部分。
——在某一特定連續意圖支配的一系列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所產生的新的犯罪故意及犯罪行為,不屬於以該特定連續意圖為必要構成要件的連續犯的組成部分。其形式大致有兩種:其一,在特定連續意圖所制約的既定犯罪實施過程中,產生與連續意圖性質不符的犯罪故意及相互犯罪行為,不論原既定犯罪是否繼續進行,新的犯罪故意支配的犯罪不屬於連續犯的組成部分,原既定犯罪依然構成連續犯。如其甲連續作案竊得80000元以償還賭債.在第三次入室行竊時曾強奸一女。以後某甲依然連續作案。該案中某甲就構成一個強奸罪和盜竊罪的連續犯。其二,在特定連續意圖所制約的既定犯罪實施過程中,行為人產生另一特定連續意圖並轉而實施另一性質的連續犯罪,行為人侵構成兩個觸犯不同罪名的連續犯。例如,某甲夥同某乙曾連續搶劫數次,後感到搶劫犯罪易於暴露且每次所獲贓款太少,進而轉為連續進行盜竊犯罪。該案中,行為人就分別構成搶劫罪的連續犯和盜竊罪的連續犯。
總之。凡與特定連續意圖性質不符的犯罪故意,或者在既定連續意圖之外產生的犯罪故意,其所構成的犯罪均不屬於特定連續犯的組成部分。
(3)連續意圖的形式
連續意圖的基本形式分為確定的連續意圖和非確定的(或概括的)連續意圖兩種。兩種連續意圖沒有本質區別。[1]連續意圖確定與否,主要指行為人對即將實施的一系列犯罪行為的連續性程度.以及具體犯罪的對象、結果、時空條件、方法、次數等因素認識的確定程度,而並非指行為人是否具有對犯罪行為連續性的認識,以及是否具有追求犯罪行為連續進行狀態實際發生的心理態度及此種心理態度是否確定。[2]換言之,無論是在確定的連續意圖,還是在概括的連續意圖的條件下,行為人對數個犯罪行為之間的連續關系都有所預見,並且對各個具體犯罪的連續進行狀態都持希望發生或追求其發生的心理態度。確定的連續意圖,通常表現為或在犯罪著手實行之前轉化為犯罪人擬定的詳盡、具體的犯罪計劃,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是按計劃逐一實行的。非確定的連續意圖,通常表現為犯罪人只有概括的連續犯罪意向,並無明確的作案計劃和嚴格按計劃實施的連續犯罪行為。例如.某甲為籌措結婚經費決意連續進行盜竊犯罪。但具體的作案對象、地點、方法、次數等並不確定,而是見機行竊。
需要指出的是,司法實踐中,連續意圖可能呈現復雜的樣態。某一特定的連續意圖在形式上發生確定與確定的相互轉化,或者某一特定的連續意圖同時兼有確定與不確定的特點。連續意圖形式的相互轉化,主要是指行為人在犯罪之前具有確定或不確定的連續意圖,但在連續犯罪進行過程中連續意圖的形式發生變化,轉為另一種形式的連續意圖但連續意圖性質依舊。例如,某甲具備連續盜竊的不確定意圖,實施過程中發現被盜單位的防範制度寬嚴不一,於是轉為查明情況選定對象,一夜之間連續行竊數次。連續意圖同時具有確定和不確定的特點,主要是指行為人於犯罪之前形成的特定連續意圖,既有確定的內容也有不確定的成份。例如,會計師某甲意圖連續實行貪污犯罪,作案地點選擇在本單位,作案對象確定為自己經手的公款,但至於何時實行犯罪和犯罪的具體次數等並未明確。
2.連續關系的認定
連續犯構成的數個犯罪之間必須具有連續性。這是成立連續犯的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相互統一而形成的綜合性構成標准。關於判斷犯罪之間是否存在連續性的標准,刑法理論上存在主觀說、客觀說和折衷說三種觀點的聚訟。主觀說主張構成連續犯以行為人的意思或決意是否單一為標准。客觀說主張構成連續犯以行為人客觀上實施的行為是否連續為標准。依行為客觀方面側重點不一,具體客觀說分為:時間說(犯罪事件和地點有連接)、結果說(結果單一)、方法說(行為的手段方法同一)、機會說(利用同一機會)、類似說(行為外部有相類似的特徵)、法益說(侵害同法益)、罪質說(罪質同一)等。折衷說主張用主客觀方面兩方面要素研究連續關系,犯罪意思與犯罪結果都必須單一,才構成連續犯。[3]我們認為,認定數個犯罪之間是否具有連續性,應當堅持主觀與客觀相統一的刑法基本原則,以反映犯罪故意與犯罪行為對立統一特性的連續意圖及其所支配的犯罪行為的連續性作為標准,即基於連續意圖支配下的數個同一犯罪故意,在一定時期之內連續實施了性質相同的數個足以單獨構成犯罪的危害行為,數個犯罪之間就存在連續性。
從本質上講,連續關系是犯罪的連續意圖及其所制約的犯罪故意與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的統一,犯罪的連續意圖與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相互作用於一個統一體中,兩者相輔相成。犯罪之間連續關系成立的主觀根據,是行為人的連續意圖及其制約下的數個同一統犯罪故意;犯罪之間連續關系成立的客觀基礎,是行為人所實施的數個相對獨立的犯罪行為連續進行的狀態。[4]具體而言,行為人雖主觀上具有連續犯罪的意圖,但在客觀上缺乏連續實施的犯罪行為,或者在客觀上具有連續實施的犯罪行為,但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連續犯罪的意圖,都不能構成連續犯,只能成立其他犯罪形態。犯罪的連續意圖和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對於認定連續犯的成立,具有不可分離的同等重要價值。連續意圖是連續關系形成的決定性因素,其表現為:一是連續意圖是犯罪行為連續進行狀態形成的主觀前提;二是連續意圖對於認定連續關系的形成與否具有重要的甄別功能。即一旦確認行為人在主觀上缺乏連續意圖,即使其具體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出某種連續狀態,也不能成立連續犯;三是確認連續意圖及其所支配的犯罪故意,有助於將不屬於連續犯組成部分的犯罪分離出來,即見在連續意圖之外產生的犯罪故意及其相應的犯罪行為,不可能依附於或客受制於連續意圖,因而也當然不是連續關系或連續犯的組成部分。行為的連續狀態是連續關系形成的必要性因素,其表現為:一是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是連續關系的客觀外在表現,若行為人的連續意圖在犯罪已經著手實行後並未轉化為連續實施的犯罪行為,犯罪的連續關系便不能成立;二是在一定條件下,有必要通過考察在一定程度上可表明犯罪行為連續狀態有無的危害行為性質或特徵(如手段、時間),才能准確判斷行為人有無連續意圖以及數個相對獨立的犯罪之間有無連續關系。
此外,數個犯罪行為之間相隔時間的長短,並非決定犯罪之間連續關系的獨立因素,只是從屬於犯罪的連續意圖和犯罪行為連續狀態相統一標準的附屬因素。構成連續犯的數個相對獨立的犯罪,必須是在判決宣告之前實施的,判決宣告是中斷連續犯所包含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連續性的界限。
4基於立法者的預見能力所限和社會的發展變化,法律必有漏洞。現代的法治發展表明,在民事案件中,法官不得因為法律沒有規定而拒絕裁判;此時,便允許法官根據法律原則作相應的解釋以填補法律漏洞,類推解釋便是填補法律漏洞的一種解釋方法。類推解釋是指對於相類似的案件應作相同處理,其法理基礎在於平等原則,也是正義的要求。
王澤鑒先生曾舉過一個例子:說的是羅馬法上的一個非常絕妙的案例,能很好的說明類推解釋的適用原理。
羅馬法規定四條腳動物致人損害的,該動物的所有人應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有人從非洲帶回來一隻二條腳的鴕鳥,致他人受到了損害,被害人便將鴕鳥的所有人告上法庭,要求損害賠償。引起爭議。原因是,羅馬法只規定了四條腳動物致人損害其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而沒有規定二條腳的鴕鳥致人損害其所有人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羅馬法學家認為,鴕鳥的所有人應承擔責任,其推理過程如下:
1、法律之所以僅規定四條腳的動物的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不規定二條腳的鴕鳥致人損害賠償責任,是因為未能預見到還有二條腳的鴕鳥,四條腳的動物顯然不能解釋為二條腳的鴕鳥,但如不給受害人予以救濟,顯然不符合法律的目的和正義的要求,所以,法律存在漏洞,沒有規定二條腳的鴕鳥致人損害的賠償問題。
2、四條腳的動物的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其立法目的在於使動物的所有人盡其管束動物的義務,避免損害他人,對任何動物,不論其為二腳或四腳都應如此。
3、基於同一法律理由,關於四條腳動物所有人的侵權責任,對鴕鳥所有人,應類推適用
絕對禁止類推解釋!!!
7、有哪些關於腳,腳底的刑法?
我只有古代的;
1,笑靜死【古代若有女性和別的男人摟摟抱抱,有肌膚之親,便用此法;把那個男人的頭發一根一根的拔下來,用姦夫的頭發去挑弄女者,直至20個時辰=40小時】
2,腳肉填人【大眾可用,用類似於勺子但很鋒利的東西,一點一點地把腳的肉挖下來,然後喂給行刑者】
8、刑法當中關於醫護人員犯罪的條款有哪些?具體是怎樣規定的?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條 【非法行醫罪;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9、刑法中關於介紹賣淫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引誘五人以上或者引誘、容留、介紹十人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五人以上該類人員賣淫的;
(三)非法獲利人民幣五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