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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罰稅

發布時間:2020-07-14 07:21:54

1、代購國外保健品違法嗎?

是違規行為,違反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另外若代購的保健品有質量問題,還牽涉到違法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若沒有繳稅還會違反工商法和所得稅法。
第五條 凡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經衛生部審查確認。研製者應向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後,報衛生部審批。衛生部對審查合格的保健食品發給《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批准文號為"衛食健字( )第 號"。獲得《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的食品准許使用衛生部規定的保健食品標志(標志圖案見附件)。
第十二條 進口保健食品時,進口商或代理人必須向衛生部提出申請。申請時,除提供第六條所需的材料外,還要提供出產國(地區)或國際組織的有關標准,以及生產、銷售國(地區)有關衛生機構出具的允許生產或銷售的證明。
第十三條 衛生部對審查合格的進口保健食品發放《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取得《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的產品必須在包裝上標注批准文號和衛生部規定的保健食品標志。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憑《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進行檢驗,合格後放行。
第二十九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食品衛生法》進行處罰。
(一)未經衛生部按本辦法審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進口,而以保健食品名義進行經營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稱、標簽、說明書未按照核准內容使用的。
第三十條 保健食品廣告中宣傳療效或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的,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衛生部《食品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2、賣保健品要交什麼稅

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3、買保健品要交稅嗎?

當然要交稅了,性保健的計生用品是免稅的呀。

4、保健品行業需交哪些稅?

流轉稅及附加方面:

1.增值稅,按照納稅義務人身知份(一般納稅人或者小規模納稅人)的不同,稅率(徵收率)為17%、6%、4%,其中,一般納稅人適用17%的稅率,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2.城市道維護建設稅,按照交納的增值稅稅額的7%(或5%、1%)交納,具體稅率按照納稅專人所在地確定。

3.教育費附加,按照交納的增值稅稅額的3%交納,

4.其他附加,按照納稅人所在地的有關規定計算交納。

所得稅方屬面:按應稅所得的33%交納。應稅所得不同於利潤總額,是以利潤總額為基礎,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調整計算而來。

5、請問保健品的稅率是多少啊?

保健品屬於應交增值稅的范圍,稅率:一般納稅人17%,小規模納稅人3%。

根據《財政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本決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代開發票時,每次不超過300-500元(各地政策執行標准不一樣,但最低不小於300元)不征稅。

起征點

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徵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於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按期納稅的,為月應稅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5)保健品罰稅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以下稱一般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減。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託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第十三條 混合銷售行為依照本細則第五條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稅的,其銷售額為貨物的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採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並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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