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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院譚開卷

發布時間:2020-07-13 23:57:17

1、開卷(看書)是否有意?

「讀不盡的書,走不完的路。」人們時常慨嘆於書多而無暇以讀。其實,有的書須精讀,而對於大多數書,卻只須大略地翻閱,即「隨意瀏覽」便可。
隨自己之「意」,自然也應有適當的范圍,臂如多取與己有關或意趣相近的書來讀。如此則瀏覽之中常可收「開卷有益」之效。宋王辟之《澠水燕談錄》載:「太宗日閱《御覽》三卷,因事有闕,暇日追補之,嘗曰『開卷有益,朕不以為勞也』」。宋太宗為了治理國家,讀《太平御覽》自是分內之事。但是皇帝日理萬機,又不可能精研,所以就只能是「隨意瀏覽,開卷有益」了。
「開卷有益」也作「開卷有得」,後四字似乎出處更早。陶淵明《與子儼等書》雲:「少學琴書,偶愛閑靜。開卷有得,便欣然忘食。」陶淵明給幾個兒子寫遺書,向兒子們述說自己少年時喜歡讀書,只要有所得便高興得忘了吃飯。看來讀書確實是一種樂趣!但這種能夠「欣然忘食」的樂趣是來自於「有得」,這在陶淵明已經說得很清楚了。我要補充說的是:得在有意無意間則更有樂趣。
「隨意瀏覽,開卷有益,得在有意無意間」,此讀書第一境界。書海無涯,而吾生也有涯!以有涯之生而要精研無涯之書,實在是一種愚舉。我們一輩子,除了求學時期,大多數時間要工作,要勞碌,要為衣食而奔走,哪能每天坐著讀書!所以,一個人終其一生,其大部分時間對書只能採取「隨意瀏覽」的辦法,而不能太過於功利。有所得固然好,無所得也並非壞事,因為瀏覽之時至少可以消遣,打發時間,其瀏覽本身便是一種樂趣。更何況在隨意翻閱的過程中,有時能得到意想不到的東西,所謂「踏破鐵鞋無覓處,得來全不費工夫」。這種無意中得到的,比絞盡腦汁、渴望獲得而得到的,會更使你有一種「喜出望外」、「欣喜過望」的興會。這時候你或許會脫口而出:「真是太巧了!」這種因書中「巧遇」而獲得的「欣喜」、「驚喜」、「喜出望外」,甚而至於「欣然忘食」,便是一種莫大的樂趣。這種「巧」、「巧遇」、「巧合」,是事物相互聯系的一種有意味的形式,唯物辯證法稱它叫偶然性。這種隨意翻翻,卻在隨意之中「巧遇」多年未能尋覓到的答案,那其樂當何如哉!
陸游《釵頭鳳》詞有「宮牆柳」語,已故詞學大師夏承燾先生以為紹興從未建都,沒有皇宮,「宮牆」當指五代時蜀國的宮殿,從而斷《釵頭鳳》為「陸游蜀中贈妓之作」。此疑案潛藏胸中多年,查證過不少典籍而未得確解。一次在市圖書館偶然翻閱明代周祈的《名義考》,卻巧遇作者說「宮」的一段文字。其中雲:「宮,牆垣也。」又雲:「 蜓(按俗名壁虎)依牆而生,故名守宮。不得其門而入者曰宮牆外望。宮之為牆可知矣。」回憶當時「巧遇」,確實有過「欣然忘食」之事,因為原本是隨意瀏覽,並沒有想要得到而居然得到了,其喜出望外自然要比「喜出望中」更加欣欣然了。我因而興致大增,循此又尋得許多例證,從而破「宮牆柳」為宮殿牆上之柳樹的解讀。
所以,無意之得比有意之得,其得更美,其因「欣然忘食」而帶來「新得」有時也更多。但是,這種「無意」是「有意」中的「無意」;「有意」又是「無意」中的「有意」。因此,「開卷有得」常是得在有意無意之間。這正如必然性與偶然性是一對范疇一樣,有意與無意也是對立的統一。無意的瀏覽之所以能有得,正在於心中已有「意」在,已有「宮是否僅是宮殿」的疑問縈繞於胸,因此開卷而能注意這「宮」字。設若心中無此「意」、無此「宮」在,即使翻閱至「宮」,也便會隨手翻過,輕易放掉而失之交臂。如此看來,「有意」者,心中已有鍾情於此,有求知在也;「無意」者,即聽其自然,管他能「得」不能「得」而最終「得」之。辛稼軒雲「眾里尋他千百度,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此之謂乎!
黃世中:人文學院教授。學術特長為唐宋詩詞研究考證。主要論著有《古代詩人情感心態研究》、《唐詩與道教》、《釵頭鳳與沈園本事考略》等,曾在《文學評論》、《文學遺產》等刊物上發表多篇論文。

2、作文:一次難忘的辯論會(寫開卷是否有益的

一次難忘的辯論會 在這個星期五的語文課上,老師組織同學們展開了一場別開生面的辯論會. 這次辯論的話題是:「開卷是否有益?」正方的觀點是認為開卷有益,而反方就不用說了,當然是開卷未必有益了.呂老師說:「請支持正方的同學到左邊來,支持反方的同學請到右邊來.」呂老師話音剛落,同學們立刻挑起凳子,有的走到這里,有的走到哪那兒.過了一會兒,我站了起來看:「怎麼反方這么少人,而我們正方卻這么多人.可能他們的想法也和我一樣,都認為開卷有益的勝算會大一點吧!隨著老師的一聲令下,這場「沒有硝煙的戰爭」就開始了.首先,由我們正方的小鄧先說:「我是認為開卷有益的,因為高爾基曾經說過,書籍是人類進步的階梯.多讀書,就會增長知識.愛迪生不就是一個例子嗎?他讀了很多書,從中得到了啟示,又進行了大量的實踐,才發明出電燈來!」小鄧坐下後,反方竟然一個人也沒有舉手.老師嚴肅地對反方的同學說:「你們可不要一擊即到哦!」接著,小李就起了手,臉上還帶著不服輸的表情.他說:「現在的同學可都喜歡看武俠、言情之類的小說、書刊,有時會達到廢寢忘食、手不釋卷的程度,他們一旦看迷了書,便會走火入魔,那他們上課一心只想著書,沒心思學習,成績就會一落千丈.」我正方的小譚又站了起來說:「世界名人培根說過:史鑒使人明智,詩歌使人巧慧,數學使人精細,博物使人深沉,倫理之學使人莊重.這諸多意思,可一言以蔽之:開卷有益!如果我們不多讀書,哪來的這么多知識呢?如果沒有了知識,我們怎樣辨別人們誰是誰非呢?反方的小溫立刻反駁……就這樣你一言,我一語,唇槍舌戰、互不相讓.大約過了二十多分鍾後,老師就鄭重地宣布辯論會結束,他說:「這次辯論會的雙方都爭得不分上下,可總要有個結果吧!我宣布,因為正方的理由比較充足,所以這辯論會由正方獲勝!」我高興得一蹦三尺高! 辯論會真是一種輕松有趣的學習方式啊!希望以後也能多一點舉辦這一類的活動!

3、華師網院的考試形式不包括什麼?a筆試b閉卷 c開卷d考查

網路教育的開卷就是指能帶資料,可以自己找資料上的答案直接抄。 閉卷就是你上學時候被老師監考的考試,那就得靠你自己的本事來考了。

4、奧鵬考試開卷難不難?本人在讀奧鵬的專科,平時都很忙,課件沒怎麼看

同學不用擔心的,奧鵬考試是不難的。只要按時完成課程學習任務,都是可以順利通過的。開卷的話更不難。

5、專升本是開卷考嗎?

專升本閉卷考試,考試科目如下:
1、統考:
考試科目:考試科目分文、理科,具體為:錄取類別由專科階段所學專業決定。
藝術、體育專業經省教育考試院同意,可由招生院校組織專業加試,並在報名工作開始前完成。專業加試合格考生才能填報相應院校、專業志願。
2、校考:
基礎課和專業課,基礎課為省統考,專業課為本科院校出題。

6、西方經濟學開卷還是閉卷?

這個不能一概而論,要看你的學校性質了,如果你的學校是經濟類院校,那麼西方經濟學就是閉卷,畢竟西方經濟學是經濟類院校的必修科目要求很嚴的;如果你的學校是偏文的學校或者是綜合類大學那麼西方經濟學就是開卷考試,因為這類院校對於西方經濟學都是選修科目對待。

7、專升本要考些什麼?有開卷的嗎?

專升本閉卷考試,考試科目如下:

1、統考:

考試科目:考試科目分文、理科,具體為:錄取類別由專科階段所學專業決定。

藝術、體育專業經省教育考試院同意,可由招生院校組織專業加試,並在報名工作開始前完成。專業加試合格考生才能填報相應院校、專業志願。

2、校考:

基礎課和專業課,基礎課為省統考,專業課為本科院校出題。

(7)保健院譚開卷擴展資料:

專升本包括統招專升本和社會專升本。

1、全日制統招專升本招生對象僅限於應屆優秀普通全日制專科畢業生。各省市和學校規定不同。某些省市和學校要求英語三級以上(上海為四級)、無不及格記錄且所報專業必須與所學專業對口,某些省市和學校無此要求,具體情況請參照當年各省的政策。統招專升本只限報考本省本科院校,不允許跨省報考。

2、社會專升本即成人專升本,包括成人高考、網路教育、自考和電大。4種模式學習方式不同,教育部學信網可查的。

統招專升本只限報考專科所在省份的本科院校,不允許跨省報考,且所報專業必須與所學專業對口,僅限於應屆優秀普通全日制高職高專畢業生,招生計劃人數控制在各省當年普通全日制專科應屆畢業生總人數的5%及以內。

8、大學學位課老師,開卷考試,我分數挺低的,我就去問老師怎麼回事,老師說有人和我卷子一樣算我抄襲

過了就行了!沒掛掉你就行,不要和老師鬧僵了,對自己沒好處的!就算你去找校長,你想校長會幫你說話還是幫老師呢!吃虧的總是自己啊!忍了吧!

9、統計學A是開卷考試嗎

成人高考是閉卷考試。考試介紹成人高考是成人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的簡稱,是為我國各類成人高等學校選拔合格的畢業生以進入更高層次學歷教育的入學考試,成人高考屬國民教育系列,列入國家招生計劃,國家承認學歷,參加全國招生統一考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組織錄取。我國現行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與普通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統稱為核準的國民教育系列高等學歷教育。成人高考分為專科起點升本科(簡稱專升本)、高中起點升本科(簡稱高起本 )和高中起點升專科(簡稱高起專 )三個層次。錄取入學後的學習形式包括函授、業余學習和脫產三種學習形式,以前兩種形式為主,脫產學習 的招生名額非常有限。函授 :該種學習形式適合上班族,業余時間少的考生。學校給你郵寄下發學習材料,平時自己在家學習,在期末前會幾次面授,然後統一考試。業余:業余方式一般在院校駐地招收學生,安排夜晚或雙休日上課,所以,適合在職考生報考。脫產 :就是參加工作後再去校內進行全日制學習的方式,其管理模式與普通高校一樣,學習期間不在原單位工作,不佔用周六和周日的工休時間,對學生有正常的、相對固定的教室和管理要求,有穩定的寒暑假期安排。脫產學習適合不參加工作全力學習,且沒有生活負擔人。

10、刑法開卷考試

希望可以幫到你
考試方式:開卷
(註:題中時間系案情串聯需要,答題時以現行刑法為依據,無需考慮效力問題)
1975年5月5日下午4時,18歲的少女郭芳站在5樓樓頂,望著樓下的人群。自幼父母雙亡的她因幼師畢業後一直未找到工作,心情郁結,要跳樓自殺。因眾人圍觀致使交通堵塞,路過此地的張某對樓頂的郭芳大聲起鬨嘲諷,催促其快跳下來。郭芳受其刺激,腳又向前邁出了一步。在樓下一直不斷勸慰郭芳的楊海(公務員,對郭芳暗戀已久)見狀大驚,遂抄起磚頭將正在起鬨的張某砸暈(輕傷)。郭芳一下子清醒過來,放棄了自殺。
楊海勸說郭芳找個工作好好生活,郭芳說自己最渴望當幼師。此時,耿某因地產開發的事情有求於楊海,被其拒絕。事後楊海想起郭芳的願望,又電話聯系耿某,提出若地皮批准,應在小區中加建幼兒園,並願意介紹師資。耿某接到電話喜出望外,滿口應允,表示願意承擔一切建園費用,只要介紹一個園長即可。後在地皮審批過程中楊海為耿某提供了幫助,綠城小區於1977年1月順利建成。楊海讓耿某聯系郭芳,但不要提自己。1977年3月,郭芳擔任「明天幼兒園」的園長,設立了接送孩子的校車,雇孫某為司機。5月7日,孫某駕駛時因闖紅燈而與其他車相撞,車內兩名幼童和一名老師當場死亡,孫某驚恐之餘,拾起車內師生留下的財物,直接竄逃外地。消息傳來,楊海擔心郭芳受到牽連,遂為其提供財物讓其在警方開始調查之前,就逃離A省。受此事影響,楊海入獄,從此與郭芳失去聯系。
郭芳逃到C省後,找過幾份工作均因常神思恍惚而被辭退,愈發對人生感到失望,開始在夜總會中賣淫。1979年4月,郭芳與趙某相識。趙某提出將自己的一間小屋無償借給郭芳供其賣淫,條件是郭芳要隨時滿足其性要求。郭芳答應。8月12日晚,趙某酒後敲郭芳房門,郭芳不願開門,趙某欺騙說是進屋取東西,待開門後,不顧郭芳反抗而強行與之發生的關系。事後,郭芳哭稱要告發,趙某提出雙方早有約定,即使郭芳去告,自己也不怕。雙方的爭吵驚動了趙某的妻子余某,余某在屋外聽到隱情,怒火中燒,決定伺機報復郭芳。
1979年9月初,郭芳發現自己懷孕,又驚又喜,為了孩子,決定不再賣淫,靠做鍾點工勉強維生。懷胎8個月左右,余某找到郭芳,暗示其有必要去做一個性病檢查,並介紹郭芳去自己的表妹董某所在的醫院。余某與董某商議,為郭芳開出一份虛假的艾滋病感染的檢驗報告。郭芳拿到報告後大驚,問詢董某後得知艾滋病患者的產嬰基本上也是病毒攜帶者。萬念俱灰之下,郭芳失去繼續生活的勇氣,打算與腹中的孩子同赴黃泉。1980年5月2日,郭芳在家中猛擊自己腹部並吞服了大量安眠的葯。碰巧趙某又來找郭芳,見其倒在血泊中,大驚失色,趕緊送醫院急救。經過搶救,郭芳生還,胎兒早產,但醫生告訴郭芳,胎兒因受外力和葯物損害而引起身體畸形,長大後會跛足。經過這一番死里回生,郭芳決定不管未來怎樣,眼下都要努力把這個孩子撫養長大。因不知其生父為誰,故未賦其姓,只名之為甲。
郭芳出院後,搬離趙某住處,並決意重新在夜總會賣淫,通過這種方式將艾滋病毒傳播給那些尋花問柳者。1981年7月,郭芳結識了馮某。馮某對郭芳痴迷不已,提出要與郭芳長期交往。郭芳正想將艾滋病傳染給這類男人,遂答應馮某的請求。1981年9月,兩人開始同居。此後一年,馮某對郭芳照顧有加,郭芳逐漸被其感動。此時,余某出現,以將其得艾滋病之事告訴馮某相威脅,向郭芳索要5000元,郭芳非常害怕,但是自己又沒有錢,於是對馮某撒謊說自己老家親戚得了重病,急需用錢,馮某拿出5000元送給郭芳救急並表示無需再還。郭芳大為感動,將錢給余某後,又去醫院重做檢查,結果發現沒有任何艾滋病問題。郭芳又燃起了生活的熱情,決定以後好好對待馮某。
1981年12月,郭芳去商場返回時經過趙某家,見室內無人,桌子上放著一部手機,遂進屋將手機取走,打算以此向余某索回5000元。余某追出,雙方爭執,郭芳取出剛從商場購買的鉗子威脅余某,將手機帶走。余某大怒,便在網路上發布關於郭芳之前賣淫的帖子。馮某見鄰居們都知道了郭芳的往事,於是對郭芳漸生厭意,整日毆打郭芳,甚至常常採用凍餓的方式虐待甲。郭芳由於對馮某心有愧疚,從一系列事件中也已猜到當年艾滋病的事情可能是余某與董某坑害自己,但希望給甲一個完整平穩的家,故一直忍耐克制。
轉眼十幾年過去,甲長大到14歲。由於經常遭馮某打罵,且被同學嘲笑跛足,逐漸混跡街頭。1994年3月2日,甲去洗浴城洗澡,看到高某將75號衣櫃鑰匙牌放在茶幾上,遂將之取走。甲到更衣室後對服務員李某自稱是高某朋友,受其所託來取東西,讓李某開第一道鎖,然後甲用鑰匙打開第二道鎖,取得錢包後,將鑰匙放回原處。從洗浴的中心出來,甲用高某錢包中的信用卡到超市購物2000元,又去ATM機取款,欲插卡時,發現有他人的卡未取出。於是按「繼續服務」鍵,再按「取款」鍵,從該卡里取出3000元人民幣後離開。
1994年8月,楊海離婚後與女兒乙搬到C省,聯系親戚馮某時,意外與郭芳重逢。兩人見面後互訴衷腸,郭芳才知楊海對自己的一片痴心。甲在屋外聽到兩人談話,得知馮某並非自己生父,聯想到這些年馮某對自己的虐待,遂起殺心。郭芳無意中發現了甲的意圖,百般勸說無效後,向馮某提出分手,希望由此消禍。但馮某不同意,反而痛打郭芳。心灰意冷之下,郭芳決定將以往所有恩怨做個了結。10月1日,郭芳將趙某、余某、董某和馮某都約至家中吃飯,將甲和乙支開外出,楊海在酒中下毒後,郭芳每人敬酒一杯,除楊海外,在場人均中毒倒地。郭芳請求楊海幫她盡快結束生命,兩人來生再聚。楊海拿著刀,看著在地上痛苦掙扎的郭芳,彷彿看到了20年前要跳樓的少女,但他知道一切都已經無法回頭。
就在楊海用刀刺向郭芳胸口的一剎那,甲乙正好回來,及時推開楊海。幾人被送到醫院搶救後被警方帶走。甲看到郭芳的遺書,才明白郭芳是希望由她來了結過往所有恩怨,讓甲能放下一切怨念,走上正路,與乙在一起好好生活。甲理解了母親的所有苦難和對自己的愛,大慟之後,再也不做街頭混混,回到學校拚命讀書,與乙相依為命。轉眼兩年過去,1996年考上P大。2000年畢業後,放棄留在大城市的機會,回到郭芳的家鄉A省B市。女友乙在B市幼兒園成為一名幼師,甲則進入公安系統,誓做一名守護校車安全的交警。
第二部分:答案要點
說明:卷面分數為100分,根據考點難度差異來分布分數。試卷批改工作由鄒兵建、李波、陳濤和李權四位同學協助我共同完成。打分時以答案要點作為參考標准,但是不以結論為給分與否及多少的決定因素,而是會考慮論述說理的程度。與我給定的答案要點不同,但有自己觀點且說理有力的,也得分。
一、郭芳的刑事責任
(一)針對胎兒的故意殺人罪或傷害罪?
1.答案要點:(1)胎兒與「人」的關系。(2)根據著手時點與實行行為分離的理論,意在傷害胎兒的攻擊母體的行為,可以構成針對胎兒的傷害罪。按此理論,意在殺死胎兒的攻擊母體的行為,應當構成針對胎兒的故意殺人未遂。問題在於,如果攻擊母體的行為直接造成胎死腹中,則刑法上的「人」的形態始終未出現,結論應當是不構成針對胎兒的任何犯罪。但這就產生了悖論:一方面,按分離理論,至少是沒有消除胎兒出生為人的機會的攻擊行為,尚構成針對胎兒的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的未遂。另一方面,直接消除胎兒出生為人的機會的攻擊行為,應當是更加嚴重的行為,卻不構成針對胎兒的任何犯罪。這會出現罰輕不罰重的現象。為了解決上述矛盾,出路之一就是認為所有的意在殺傷胎兒的攻擊母體的行為,無論結果如何,都不構成針對胎兒的犯罪,而是構成針對母體的故意傷害罪。(3)在針對母體犯罪的情況下,郭芳的行為屬於與自殺性質等同的自傷行為,不構成傷害罪。
2. 難度系數:★★★★☆
3. 答題情況:得分情況較好。很多同學提及我國理論通說的「獨立呼吸說」,從而將胎兒排除在故意殺人罪的客體范圍之外。也有部分同學基於死亡結果未出現而認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還有同學只是將郭芳「與腹中的孩子共赴黃泉」的行為籠統地界定為自殺行為,從而遺漏了其對胎兒可能構成的故意殺人罪這一問題點。
(二)針對馮某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或傳播性病罪?
1.答案要點:(1)刑法第360條規定的傳播性病罪,明確規定了梅毒和淋病,但根據衛生部的《性病防治管理辦法》,艾滋病也屬於嚴重性病的一種。司法實踐中對故意傳播艾滋病毒者,也有按傳播性病罪論處的判例。此外,根據具體案情,也可以同時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甚至故意殺人罪。(2)事實上郭芳並未患有艾滋病,因而屬於不能犯的未遂。
2. 難度系數:★★★☆☆
3. 答題情況:得分情況較好。絕大多數同學都發現了這個問題點,部分同學將其界定為故意殺人行為;很多同學認為構成傳播性病罪;也有同學認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甚至有不少同學認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投放危險物質罪。
(三)針對馮某的詐騙罪?
1. 答案要點:郭芳謊稱用錢為親屬治病,馮某也陷入了錯誤,並基於錯誤處分了財產,整體財產總量也損失了5000元。就此而言,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似乎已經齊備。但是,根據德國刑法理論,詐騙罪的基本特徵是要求「無意識的自我損害」,即被害人對於自己遭受財產損失必須是處於無意識的狀態;如果被害人對於自己的財產損失存在認識,則不能構成詐騙罪。按此,馮某對於將5000元無對價、無回報地處分給郭芳,是有明確認識的。因而不符合「無意識的自我損害」的特徵,不能構成詐騙罪。此外,根據日本刑法理論,有學者認為詐騙罪客觀構成要件中的「錯誤」應當限於法益相關的錯誤。即被害人只有對財產自身的特徵存在錯誤認識時,才構成詐騙罪意義上的錯誤;相反,對財產自身及增減情況沒有錯誤認識,而僅僅是在處分動機或財產去向上有錯誤,尚不足以構成詐騙罪意義上的「錯誤」。按此,本案也不構成詐騙罪。
2. 難度系數:★★★★☆
3. 答題情況:得分情況很好。絕大多數同學都認為其涉嫌構成詐騙罪,並展開具體論證,得出了或肯定或否定的結論。
(四)針對余某的盜竊罪(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與非法佔有目的)?
1. 答案要點:(1)本案涉及入戶盜竊的規定。(2)本案涉及攜帶凶器盜竊的規定。需要考慮的是,第一,鉗子不同於刀具,不是自然性質上的凶器,而是屬於用法上的「凶器」。第二,如何理解「攜帶凶器盜竊」?應當限制地解釋為主觀上是為了盜竊而攜帶,缺乏這種目的關聯性的,不宜認定為攜帶凶器盜竊。郭芳隨身攜帶的鉗子是在路過余某家之前,去商場購物時購買的,題目並未交待郭芳是為了盜竊而購買和攜帶。(3)題目交待,郭芳取走手機是為了「打算以此向余某索回5000元」(余某曾向郭芳勒索5000元),因此,郭芳打算用該手機換回5000元,應認定為其實施客觀行為當時,對該手機並無非法佔有目的(因具有返還意思而阻卻剝奪意思)。由於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而不構成盜竊罪。
2. 難度系數:★★★★☆
3. 答題情況:得分情況一般。絕大多數同學認為其構成盜竊罪。也有同學基於欠缺非法佔有目的而否認構成盜竊罪。
(五)針對余某的轉化搶劫或者侵佔罪?
1.答案要點:(1)由於郭芳之前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因而也難以適用刑法第269條的規定,不能認定為轉化搶劫。(2)根據案情描述,郭芳對他人手機建立佔有狀態之後,余某追上來雙方爭執,郭芳持鉗子威脅對方而將手機帶走。這說明,此時郭芳對於處於自己佔有狀態下的手機,主觀上已經產生了非法據為已有的意思,符合侵佔罪的構成要件。(3)認為之前的郭芳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進而在本段情節中討論郭芳是盜竊既遂還是未遂,並分析第263和第269條關系的,也會酌情給分。
2. 難度系數:★★★☆☆
3. 答題情況:得分情況一般。絕大多數同學認為其構成轉化型搶劫,並將郭芳「用購買的鉗子威脅余某,將手機帶走」的行為評價為搶劫罪或敲詐勒索罪。
(六)針對趙某等人的故意殺人罪
1. 答案要點:(1)與楊海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2)是否屬於投放危險物質罪?涉及到對本罪「公共安全」的理解,理論上存在不特定多數人、多數人和不特定人的爭議。
2. 難度系數:★☆☆☆☆
3. 答題情況:得分情況很好。但也有部分同學認為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楊海的刑事責任
(一)針對張某的故意傷害罪?
1. 答案要點:(1)輕傷結果符合傷害罪的構成要件。(2)為了避免郭芳受張某刺激而自殺,從而對張某實施的故意傷害行為,涉及可否適用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問題。需要考慮的問題包括,張某的行為是否屬於「不法侵害」或「危險」,以及楊海的行為是否符合防衛手段或避險手段的緊迫性及相稱性等要件。
2. 難度系數:★★★☆☆
3. 答題情況:部分同學遺漏分析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還有部分同學誤從「輕傷」角度分析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導致答題偏差。
(二)受的賄罪?
1. 答案要點:本考點的關鍵在於「賄賂」的認定。第一,介紹郭芳去當幼兒園園長是否屬於「賄賂」?根據《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託人以給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的,以受賄論處。」從反向解釋的角度可知,依次司法解釋,特定關系人通過實際工作獲取薪酬的,不能按受的賄罪論處。本案中,郭芳有實際工作,因此就這一點而言,不能構成受的賄罪。第二,楊海為了郭芳工作而建議耿某加建幼兒園,此幼兒園的建設費用是否屬於「賄賂」?考慮到幼兒園的產權並未發生移轉,且讓郭芳擔任幼兒園園長的性質,也與司法解釋中規定的「未變更權屬變更的長期借用汽車、房屋」的情形不同,因此,幼兒園在本案中屬於為了行賄(如果郭芳沒有實際工作而領取薪酬則屬於行賄)而做出的前期准備,本身不宜認定為「賄賂」。第三,本案中題目未交待楊海批地是否屬於「濫用職權」,因而不涉嫌濫用職權罪。
2. 難度系數:★★★☆☆
3. 答題情況:得分尚可,部分同學沒有分析是否存在財產性利益。
(三)包庇罪?
1.答案要點:刑法第310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構成窩藏罪或包庇罪。本案中,楊海有幫助郭芳逃往外地的包庇行為。但關鍵在於,郭芳是否屬於「犯罪的人」?一般認為,所謂「犯罪的人」,不限於法律上已經認定為犯罪者,也包括犯罪嫌疑人,以及事實上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從題目交待的案情來看,郭芳不能對司機孫某的行為承擔責任,既不涉及共犯,也不涉及到安全事故方面的刑事責任,因此不能認定為「犯罪的人」。
(可能有同學會疑惑,那為什麼題目中說「受此事影響,楊海入獄」呢?這顯然是迷惑性敘述。一方面,受此事影響,可能牽扯出幼兒園的問題,進而涉及到楊海涉嫌受賄的問題。另一方面,我國司法實踐中錯判的情形所在多有,並不值得驚奇,由此反而更突出楊海的可憐)。
2. 難度系數:★★☆☆☆
3. 答題情況:部分同學遺漏該點導致失分。部分同學認為構成窩藏罪導致罪名判斷失誤。在包庇罪構成與否的判斷上需要分析郭芳是否構成犯罪,部分同學遺漏該點。
(四)針對趙某等人的故意殺人罪?
1. 答案要點:(1)與郭芳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2)是否屬於投放危險物質罪?涉及到對本罪「公共安全」的理解,理論上存在不特定多數人、多數人和不特定人的爭議。
2. 難度系數:★☆☆☆☆
3. 答題情況:少部分同學遺漏該點分析。部分同學執因求果導致錯誤地認為應當構成故意傷害罪。還有部分同學在這一點上分析過多,答題時間的安排略欠合理。
(五)針對郭芳的故意殺人罪?
1. 答案要點:被害人同意不能排除故意殺人罪的不法。得被害人同意而殺人的行為,亦構成故意殺人罪。
2. 難度系數:★★☆☆☆
3. 答題情況:這一要點同學們基本答得很好,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同學錯誤認為故意殺人未遂等同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三、張某的刑事責任
(一)教唆郭芳自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1. 答案要點:應當區分得同意殺人與教唆幫助他人自殺。前者構成故意殺人罪,後者不構成犯罪。當然,對此理論上也存在爭議。認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且能充分說理的,亦得分。
2. 難度系數:★★★☆☆
3. 答題情況:部分同學完全遺漏了張某這一人物的分析,導致失分。多數同學答得很好,認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四、耿某的刑事責任
(一)行賄罪?
1. 答案要點:楊海未收到「賄賂」,耿某當然也沒有行賄。此外,本案中,若認定楊海構成受的賄罪,則屬於索賄型受的賄罪。對於索賄的,刑法第389條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不過,本案中沒有交代耿某獲批土地是否屬於「不正當利益」。
2. 難度系數:★☆☆☆☆
3. 答題情況:部分同學完全遺漏了耿某這一人物的分析,導致失分。
五、孫某的刑事責任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
1. 答案要點:本案中有三人死亡,顯然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是題目交代,三人均是當場死亡,因而本案適用「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規定,但不適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規定。
2. 難度系數:★☆☆☆☆
3. 答題情況:這一要點同學們基本答得非常好,但是部分同學在上面花費過多時間和篇幅,導致後面答題時間不夠。
(二)侵佔罪?
1. 答案要點:取走死者之物構成侵佔罪,課堂上已經反復講過,這里不再說了。
2. 難度系數:★★☆☆☆
3. 答題情況:部分同學遺漏該點的分析,部分同學認為構成盜竊罪。
六、趙某的刑事責任
(一)容留賣淫罪?
1. 答案要點:刑法第359條規定了容留賣淫罪。
2. 難度系數:★☆☆☆☆
3.答題情況:得分較好。有個別同學遺漏了這一點;也有個別同學認為分析了組織賣淫罪或協助組織賣淫罪的構成,然後認為趙某不構成;有個別同學記錯了法條,分析了組織容留賣淫罪的構成,認為趙某沒有組織行為,所以不構成組織容留賣淫罪;成問題而且比較多的情況是,很多同學認為趙某構成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混淆了一組罪名和具體罪名的區別。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1. 答案要點:按照案情描述,「趙某酒後敲郭芳房門,郭芳不願開門,趙某欺騙說是進屋取東西」。對非法侵入住宅罪而言,主要是考慮事實上的同意而非規范上的同意。只要得到自然意義上的事實的同意就可以排除本罪,欺詐在這里影響同意的效力。例如,張三謊稱修理工,房主受騙而允許其入戶的,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當房主發覺受騙後要求對方離開而不離開的,構成本罪。
2. 難度系數:★★☆☆☆
3. 答題情況:得分不好。很多同學遺漏掉這一點。
(三)強X罪?
1. 答案要點:按照案情描述,「趙某提出將自己的一間小屋無償借給郭芳供其賣淫,條件是郭芳要隨時滿足其性要求。郭芳答應。」無疑,得到被害人同意的,能夠排除強X罪。但是問題在於,該同意必須是在發生性關系當時的意願表達,而不能是之前的約定或允諾。題中交代,趙某「不顧郭芳反抗而強行與之發生的關系」,說明行為當時郭芳並不同意,因而構成強X罪。
2. 難度系數:★★☆☆☆
3. 答題情況:得分較好。但是一些同學簡單地照搬強X罪的構成要件,忽略了對具體案情的分析;對於本案中是否可否以被害人同意排除強X罪,很多同學都沒有進行分析。
七、余某的刑事責任
(一)針對郭芳的故意殺人罪或傷害罪?
1. 答案要點:本案中,余某夥同董某為郭芳出具一份虛假的艾滋病檢驗報告,最終導致了郭芳「失去繼續生活的勇氣,打算與腹中的孩子同赴黃泉」並付諸行動,最後結果是郭芳自殺未遂,而胎兒出生後因外部刺激而殘疾。這里當然首先要考慮余某出具虛假報告的意圖以及客觀上的因果關系。在客觀歸責的問題上,需要考慮的是,余某欺騙他人的行為,是否能歸於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要件?問題的關鍵在於,余某的行為究竟是一般的共犯意義上的教唆他人自殺,還是達到殺人罪的間接正犯程度的欺騙?若前者,則不構成殺人罪(也有觀點認為構成,參見張某的刑事責任部分);若後者,則構成殺人罪。對此,判斷的標准應當結合案情具體情況以及社會一般觀念進行綜合判斷。一方面,要考慮郭芳本人的具體情況,另一方面,也要考慮社會一般人在受此欺騙時的平均反應。
2. 難度系數:★★★★☆
3. 答題情況:得分較好。絕大多數同學討論到了余某的行為是否達到了「間接正犯」的程度。一部分同學只是論述郭芳的自殺行為與余某的行為是否具有因果關系,是否可以歸責於甲的行為(有少部分討論了客觀歸責),而沒有提到「欺騙、教唆自殺」和「間接正犯」,法言法語使用不足。對於余某的故意,基本沒有同學提到間接故意。
(二)針對郭芳的敲詐勒索罪或詐騙罪?
1. 答案要點:根據案情,余某「以將其得艾滋病之事告訴馮某相威脅,向郭芳索要5000元」,顯然構成敲詐勒索罪。需要討論的是,余某明知艾滋病一事純系欺騙,以此虛假信息來敲詐勒索郭芳,是否另構成詐騙罪?對此種欺騙與脅迫並存的情況,課堂上已經專門講過,有多種情況,處理結果也不相同。此處的欺騙手段應視作支撐脅迫,使脅迫內容可信並可能的手段,不具有單獨的不法內涵,因此只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2. 難度系數:★★★☆☆
3. 答題情況:絕大多數同學都認為成立敲詐勒索罪,只有一兩個同學認為成立詐騙罪,還有幾個同學漏掉了余某的這一行為。但是只有部分同學在此討論了詐騙和敲詐勒索的區別(但不少同學討論了搶劫和敲詐勒索的區別),只有少部分同學提到了欺詐手段,極少部分同學討論了可譴責性。不少同學討論了郭芳從馮某那「騙」來的5000元是否算作郭芳的財產損失。
(三)侮辱罪
1. 答案要點:根據案情描述,「余某大怒,便在網路上發布關於郭芳之前賣淫的帖子。」題目只交代余某發布了郭芳曾經賣淫的信息,但是並沒有說明是否有其他攻擊或侮辱性語言。那麼,發布客觀事實是否屬於侮辱?應當認為,侮辱罪的法益目的並不是保護人的隱私,因此單純披露他人隱私的行為可能涉及民法上的侵權,但不構成侮辱罪。
2. 難度系數:★★☆☆☆
3. 答題情況:絕大多數同學都認為余某的行為構成侮辱罪,只有少部分同學認為情節不夠嚴重,不構成侮辱罪;少部分同學認為余某描述的是客觀事實,不構成侮辱罪。有部分同學在此討論了侮辱罪與誹謗、強制猥褻、婦女罪的區別。還有部分同學混淆了實體法與程序法,認為侮辱罪告訴才處理,郭芳沒有告訴,所以不成立侮辱罪。
八、董某的刑事責任
(一)針對郭芳的故意殺人罪?
1. 答案要點:同餘某。
2. 難度系數:★★★★☆
3. 答題情況:一部分同學在討論余某的行為時結合論述了董某的行為,但是在結論中卻遺漏了董某,沒有對董某的行為定性。極少部分同學從董某的身份出發,認為董某的行為構成非法行醫罪、醫療事故罪、濫用職權等。
九、馮某的刑事責任
(一)針對郭芳與甲的虐待罪?
1. 答案要點:根據案情描述,馮某「整日毆打郭芳,甚至常常採用凍餓的方式虐待甲」,這里涉嫌構成虐待罪。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因此,本案中需要討論的,一是郭芳、甲是否屬於馮某的家庭成員;二是是否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應當認為,本罪中的「家庭」不限於婚姻法意義上的夫妻以及由此聯接的血緣關系。事實婚姻或長期的同居關系,也應認定為本罪中的「家庭」。從題目可知,郭芳與馮某長期同居,馮某與甲形成了事實上的養父子關系,因此,郭芳與甲均能成為馮某虐待罪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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