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又一共有多少章,多少條
共八章,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國務院令第308號
頒布日期:20010620 實施日期:20010620 頒布單位:國務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母嬰保健服務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母嬰保健的科普宣傳、教育和咨詢;
(二)婚前醫學檢查;
(三)產前診斷和遺傳病診斷;
(四)助產技術;
(五)實施醫學上需要的節育手術;
(六)新生兒疾病篩查;
(七)有關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務。
第四條 公民享有母嬰保健的知情選擇權。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母嬰保健服務的權利。
第五條 母嬰保健工作以保健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為目的,實行保健和臨床相結合,面向群體、面向基層和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母嬰保健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為母嬰保健事業的發展提供必要的經濟、技術和物質條件,並對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的母嬰保健事業給予特殊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設立母嬰保健事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七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母嬰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母嬰保健法及本辦法的配套規章和技術規范;
(二)按照分級分類指導的原則,制定全國母嬰保健工作發展規劃和實施步驟;
(三)組織推廣母嬰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適宜技術;
(四)對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監督。
第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公安、民政、教育、勞動保障、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九條 母嬰保健法第七條所稱婚前衛生指導,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性衛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識及計劃生育指導;
(三)受孕前的准備、環境和疾病對後代影響等孕前保健知識;
(四)遺傳病的基本知識;
(五)影響婚育的有關疾病的基本知識;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識。
醫師進行婚前衛生咨詢時,應當為服務對象提供科學的信息,對可能產生的後果進行指導,並提出適當的建議。
第十條 在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區,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應當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第十一條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由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註明。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分別設置專用的男、女婚前醫學檢查室,配備常規檢查和專科檢查設備;
(二)設置婚前生殖健康宣傳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條件的進行男、女婚前醫學檢查的執業醫師。
第十三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詢問病史、體格及相關檢查。
婚前醫學檢查應當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規范並按照婚前醫學檢查項目進行。婚前保健工作規范和婚前醫學檢查項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應當列明是否發現下列疾病:
(一)在傳染期內的指定傳染病;
(二)在發病期內的有關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
(四)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其他疾病。
發現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提出預防、治療以及採取相應醫學措施的建議。當事人依據醫生的醫學意見,可以暫緩結婚,也可以自願採用長效避孕措施或者結扎手術;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其治療提供醫學咨詢和醫療服務。
第十五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不能確診的,應當轉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確診。
第十六條在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區,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查驗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母嬰保健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醫學鑒定證明。
第三章 孕產期保健
第十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提供有關避孕、節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詢和醫療保健服務。
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育齡夫妻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提出醫學意見;限於現有醫療技術水平難以確診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育齡夫妻可以選擇避孕、節育、不孕等相應的醫學措施。
第十八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孕產婦提供下列醫療保健服務:
(一)為孕產婦建立保健手冊(卡),定期進行產前檢查;
(二)為孕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醫學指導與咨詢;
(三)對高危孕婦進行重點監護、隨訪和醫療保健服務;
(四)為孕產婦提供安全分娩技術服務;
(五)定期進行產後訪視,指導產婦科學喂養嬰兒;
(六)提供避孕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七)對產婦及其家屬進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學育兒知識教育;
(八)其他孕產期保健服務。
第十九條 醫療、保健機構發現孕婦患有下列嚴重疾病或者接觸物理、化學、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應當對孕婦進行醫學指導和下列必要的醫學檢查:
(一)嚴重的妊娠合並症或者並發症;
(二)嚴重的精神性疾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嚴重影響生育的其他疾病。
第二十條 孕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對其進行產前診斷:
(一)羊水過多或者過少的;
(二)胎兒發育異常或者胎兒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觸過可能導致胎兒先天缺陷的物質的;
(四)有遺傳病家族史或者曾經分娩過先天性嚴重缺陷嬰兒的;
(五)初產婦年齡超過35周歲的。
第二十一條 母嬰保健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胎兒的嚴重遺傳性疾病、胎兒的嚴重缺陷、孕婦患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嚴重疾病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生育過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嚴重缺陷患兒的,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當事人介紹有關遺傳性疾病的知識,給予咨詢、指導。對診斷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並提出醫學意見。
第二十三條 嚴禁採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
對懷疑胎兒可能為伴性遺傳病,需要進行性別鑒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進行鑒定。
第二十四條 國家提倡住院分娩。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技術操作規范,實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兒復甦,預防產傷及產後出血等產科並發症,降低孕產婦及圍產兒發病率、死亡率。
沒有條件住院分娩的,應當由經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並取得家庭接生員技術證書的人員接生。
高危孕婦應當在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
第四章 嬰兒保健
第二十五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新生兒先天性、遺傳性代謝病篩查、診斷、治療和監測。
第二十六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新生兒訪視,建立兒童保健手冊(卡),定期對其進行健康檢查,提供有關預防疾病、合理膳食、促進智力發育等科學知識,做好嬰兒多發病、常見病防治等醫療保健服務。
第二十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項目對嬰兒進行預防接種。
嬰兒的監護人應當保證嬰兒及時接受預防接種。
第二十八條 國家推行母乳喂養。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實施母乳喂養提供技術指導,為住院分娩的產婦提供必要的母乳喂養條件。
醫療、保健機構不得向孕產婦和嬰兒家庭宣傳、推薦母乳代用品。
第二十九條 母乳代用品產品包裝標簽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母乳喂養的優越性。
母乳代用品生產者、銷售者不得向醫療、保健機構贈送產品樣品或者以推銷為目的有條件地提供設備、資金和資料。
第三十條 婦女享有國家規定的產假。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所在單位應當在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時間。
第五章 技術鑒定
第三十一條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分為省、市、縣三級。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應當符合下列任職條件:
(一)縣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應當具有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二)設區的市級和省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應當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需要進一步確診的,可以自接到檢查或者診斷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提出書面鑒定申請。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接到鑒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醫學技術鑒定意見,並及時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鑒定意見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再鑒定。
第三十三條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醫學鑒定時須有5名以上相關專業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參加。
鑒定委員會成員應當在鑒定結論上署名;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鑒定委員會根據鑒定結論向當事人出具鑒定意見書。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照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准,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實施許可,並核發相應的許可證書;
(二)對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違反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負責母嬰保健工作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須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以及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須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第三十六條 衛生監督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證件。
衛生監督人員可以向醫療、保健機構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對母嬰保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醫療、保健機構不得拒絕和隱瞞。
衛生監督人員對醫療、保健機構提供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根據其從事的業務,配備相應的人員和醫療設備,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加強崗位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並定期對其進行檢查、考核。
醫師和助產人員(包括家庭接生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技術操作規范,認真填寫各項記錄,提高助產技術和服務質量。
助產人員的管理,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執業醫師應當依照母嬰保健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
第三十八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托幼園、所衛生保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三十九條 國家建立孕產婦死亡、嬰兒死亡和新生兒出生缺陷監測、報告制度。
第七章 罰 則
第四十條 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終止妊娠手術和醫學技術鑒定或者出具有關醫學證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一)因延誤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給當事人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醫療、保健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兩次以上的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並由原發證機關撤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格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四條 母嬰保健法及本辦法所稱的醫療、保健機構,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哪裡有《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的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08號
現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朱鎔基
2001年6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全文)
新華網北京6月29日電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母嬰保健服務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母嬰保健的科普宣傳、教育和咨詢;
(二)婚前醫學檢查;
(三)產前診斷和遺傳病診斷;
(四)助產技術;
(五)實施醫學上需要的節育手術;
(六)新生兒疾病篩查;
(七)有關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務。
第四條 公民享有母嬰保健的知情選擇權。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母嬰保健服務的權利。
第五條 母嬰保健工作以保健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為目的,實行保健和臨床相結合,面向群體、面向基層和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母嬰保健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為母嬰保健事業的發展提供必要的經濟、技術和物質條件,並對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的母嬰保健事業給予特殊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設立母嬰保健事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七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母嬰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母嬰保健法及本辦法的配套規章和技術規范;
(二)按照分級分類指導的原則,制定全國母嬰保健工作發展規劃和實施步驟;
(三)組織推廣母嬰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適宜技術;
(四)對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監督。
第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公安、民政、教育、勞動保障、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九條 母嬰保健法第七條所稱婚前衛生指導,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性衛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識及計劃生育指導;
(三)受孕前的准備、環境和疾病對後代影響等孕前保健知識;
(四)遺傳病的基本知識;
(五)影響婚育的有關疾病的基本知識;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識。
醫師進行婚前衛生咨詢時,應當為服務對象提供科學的信息,對可能產生的後果進行指導,並提出適當的建議。
第十條 在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區,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應當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第十一條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由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註明。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分別設置專用的男、女婚前醫學檢查室,配備常規檢查和專科檢查設備;
(二)設置婚前生殖健康宣傳教育室?br> (三)具有符合條件的進行男、女婚前醫學檢查的執業醫師。
第十三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詢問病史、體格及相關檢查。
婚前醫學檢查應當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規范並按照婚前醫學檢查項目進行。婚前保健工作規范和婚前醫學檢查項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應當列明是否發現下列疾病:
(一)在傳染期內的指定傳染病;
(二)在發病期內的有關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
(四)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其他疾病。
發現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提出預防、治療以及採取相應醫學措施的建議。當事人依據醫生的醫學意見,可以暫緩結婚,也可以自願採用長效避孕措施或者結扎手術;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其治療提供醫學咨詢和醫療服務。
第十五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不能確診的,應當轉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確診。
第十六條 在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區,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查驗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母嬰保健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醫學鑒定證明。
第三章 孕產期保健
第十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提供有關避孕、節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詢和醫療保健服務。
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育齡夫妻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提出醫學意見;限於現有醫療技術水平難以確診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育齡夫妻可以選擇避孕、節育、不孕等相應的醫學措施。
第十八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孕產婦提供下列醫療保健服務:
(一)為孕產婦建立保健手冊(卡),定期進行產前檢查;
(二)為孕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醫學指導與咨詢;
(三)對高危孕婦進行重點監護、隨訪和醫療保健服務;
(四)為孕產婦提供安全分娩技術服務;
(五)定期進行產後訪視,指導產婦科學喂養嬰兒;
(六)提供避孕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七)對產婦及其家屬進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學育兒知識教育;
(八)其他孕產期保健服務。
第十九條 醫療、保健機構發現孕婦患有下列嚴重疾病或者接觸物理、化學、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應當對孕婦進行醫學指導和下列必要的醫學檢查:
(一)嚴重的妊娠合並症或者並發症;
(二)嚴重的精神性疾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嚴重影響生育的其他疾病。
第二十條 孕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對其進行產前診斷:
(一)羊水過多或者過少的;
(二)胎兒發育異常或者胎兒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觸過可能導致胎兒先天缺陷的物質的;
(四)有遺傳病家族史或者曾經分娩過先天性嚴重缺陷嬰兒的;
(五)初產婦年齡超過35周歲的。
第二十一條 母嬰保健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胎兒的嚴重遺傳性疾病、胎兒的嚴重缺陷、孕婦患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嚴重疾病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生育過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嚴重缺陷患兒的,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當事人介紹有關遺傳性疾病的知識,給予咨詢、指導。對診斷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並提出醫學意見。
第二十三條 嚴禁採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
對懷疑胎兒可能為伴性遺傳病,需要進行性別鑒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進行鑒定。
第二十四條 國家提倡住院分娩。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技術操作規范,實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兒復甦,預防產傷及產後出血等產科並發症,降低孕產婦及圍產兒發病率、死亡率。
沒有條件住院分娩的,應當由經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並取得家庭接生員技術證書的人員接生。
高危孕婦應當在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
第四章 嬰兒保健
第二十五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新生兒先天性、遺傳性代謝病篩查、診斷、治療和監測。
第二十六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新生兒訪視,建立兒童保健手冊(卡),定期對其進行健康檢查,提供有關預防疾病、合理膳食、促進智力發育等科學知識,做好嬰兒多發病、常見病防治等醫療保健服務。
第二十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項目對嬰兒進行預防接種。
嬰兒的監護人應當保證嬰兒及時接受預防接種。
第二十八條 國家推行母乳喂養。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實施母乳喂養提供技術指導,為住院分娩的產婦提供必要的母乳喂養條件。
醫療、保健機構不得向孕產婦和嬰兒家庭宣傳、推薦母乳代用品。
第二十九條 母乳代用品產品包裝標簽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母乳喂養的優越性。
母乳代用品生產者、銷售者不得向醫療、保健機構贈送產品樣品或者以推銷為目的有條件地提供設備、資金和資料。
第三十條 婦女享有國家規定的產假。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所在單位應當在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時間。
第五章 技術鑒定
第三十一條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分為省、市、縣三級。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應當符合下列任職條件:
(一)縣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應當具有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二)設區的市級和省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應當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需要進一步確診的,可以自接到檢查或者診斷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提出書面鑒定申請。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接到鑒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醫學技術鑒定意見,並及時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鑒定意見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再鑒定。
第三十三條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醫學鑒定時須有5名以上相關專業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參加。
鑒定委員會成員應當在鑒定結論上署名;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鑒定委員會根據鑒定結論向當事人出具鑒定意見書。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照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准,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實施許可,並核發相應的許可證書;
(二)對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違反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負責母嬰保健工作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須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以及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須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第三十六條 衛生監督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證件。
衛生監督人員可以向醫療、保健機構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對母嬰保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醫療、保健機構不得拒絕和隱瞞。
衛生監督人員對醫療、保健機構提供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根據其從事的業務,配備相應的人員和醫療設備,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加強崗位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並定期對其進行檢查、考核。
醫師和助產人員(包括家庭接生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技術操作規范,認真填寫各項記錄,提高助產技術和服務質量。
助產人員的管理,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執業醫師應當依照母嬰保健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
第三十八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托幼園、所衛生保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三十九條 國家建立孕產婦死亡、嬰兒死亡和新生兒出生缺陷監測、報告制度。
第七章 罰 則
第四十條 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終止妊娠手術和醫學技術鑒定或者出具有關醫學證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一)因延誤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給當事人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醫療、保健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兩次以上的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並由原發證機關撤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格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四條 母嬰保健法及本辦法所稱的醫療、保健機構,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一共有多少章,多少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復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1994年10月27日通過。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三十九條。
第一章 總則制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三章 孕產期zd保健
第四章 技術鑒定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4、孕婦懷孕不同時期的保健方法是什麼?
1.懷孕一個月的保健
懷孕第一個月孕婦身體、生理雖然發生一系列變化,但由於症狀不明顯,所以有時會被忽略,這一時期要特別注意。平時更應該慎重些,不要稍微有點感冒的兆頭就立即吃葯,也不要輕易接受X射線的檢查,否則可能對胎兒不利。
因此,想要懷孕,在吃葯、接受X射線檢查之前,應首先想到自己是否已經懷孕。
2.懷孕兩個月的保健
這一段時期,孕婦的生理變化顯著,產生了早孕反應,生理上變化引起了心理的波動,孕婦常常情緒不好,亂發脾氣或哭鬧不已。
在求得丈夫及家裡人的理解和協助的同時,孕婦自己也要注意把心放寬些。另外,這段時期是容易流產的時期。性生活要有節制,其他生活瑣事,也都要有節制。盡可能少外出,避免疲勞,要保證足夠的休息和睡眠。
3.懷孕三個月的保健
妊娠三個月是最容易流產的時期,此時期不宜進行劇烈體育運動、體力勞動、旅行等。日常生活中避免勞動過度,注意安靜。要避免做使肚子受壓迫的動作,盡量不上下樓梯。
此時期也不宜多做家務事,還想和平常那樣做得完美是不可能的,太勉強的話對胎兒也不利。
堅持工作的孕婦,要注意量力而行,應該努力爭取單位里同事們的諒解。
最遲應在這個時期接受初診及定期的產前健康檢查。即使一切正常,在指定的日子裡也要去接受醫生的檢查。
如果有下腹部疼痛和少量出血現象的話,要立即接受醫生的檢查。因為下腹疼痛和出血極有可能是流產的前兆,斷不可以麻痹大意。
這個時期分泌物增多,不易保持衛生,因此要每日洗澡,以保持身體的清潔。
孕期保健手冊,是記錄懷孕及分娩過程中母子健康狀況的小冊子。在懷孕期間,每次產前檢查都要帶上它,就是接受其他檢查時,也一定要帶上它,請醫生或助產士記錄有關事項。
醫生或助產士記錄的事項包括:檢查的年月日、懷孕周數、子宮底的高度、腹圍、血壓、體重等數值,以及有無浮腫、尿蛋白、糖尿,還有其他的檢查結果和指示事項等。
此外,懷孕期外出時,一定要帶上孕期保健手冊。一旦外出途中出現有臨產預感的情況時,手冊能給自己或他人幫助。
產後健康檢查和嬰兒健康檢查時,還要用手冊。再有,孕期保健手冊一個胎兒一冊,因此如果是多胎的話,要為每個胎兒都領取一冊。
此時期,孕婦適宜做一些孕婦體操。孕婦體操的目的,有下面兩個:
第一個目的是,防止由於懷孕期體重的增加和重心的變化等引起的肌肉疲勞和機能降低。具體地講,做體操可解除腿部疲勞,減輕腰部的沉重感。
第二個目的是,鬆弛腰部和骨盆的肌肉,為將來分娩時嬰兒能順利通過產道等做好准備,鍛煉和分娩有直接關系的關節和肌肉。
此外,由於認真堅持做孕婦體操,在精神方面也能增強自信心,這種精神在分娩的緊急時刻,會發揮出巨大的力量。孕婦做體操時須注意以下事項:
從懷孕8周左右開始,但如有流產先兆時,要遵醫囑。
絕對不要勉強,嚴禁做得過分。以不疲勞為宜,每天都要做。
在做體操前,先排尿、排便。
具體作法如下:
腳部運動
通過腳尖和踝關節的柔軟活動,增強血液循環的暢通,而且對強健腳部肌肉也是行之有效的。
深坐在椅子上,腿和地面呈垂直狀態,兩腳並攏,腳心平放在地板上。
腳尖使勁向上翹,待呼吸一次後,再恢復原狀。
把一條腿放在另一條腿上。上側腿的腳尖慢慢地上下活動,然後換另一條腿,要領相同。
此運動可以隨時進行,任何時候坐在椅子上時都可以做這項運動。每次最好3分鍾左右。
扭動骨盆運動
這項運動能夠加強骨盆關節和腰部肌肉的柔軟作用。
仰卧,兩腿直立,雙膝並攏。
雙膝並攏帶動大小腿向左右擺動。似象用膝蓋畫半圓形,要慢慢有節奏地動作。雙肩要緊靠在床上。
接上,左腿伸直,右膝直立,右腳心平放在床上。
右腿的膝蓋慢慢地向左側傾倒。
待膝蓋從左側恢復原位後,再向右側傾倒,此後左右腿可交替進行。
時間最好在早晨和晚上,各做5~10次。
振動骨盆運動
該項運動除了鬆弛骨盆和腰部關節外,還可以使產道出口肌肉柔軟,並強健下腹部肌肉。
呈趴下體位,深深地低著頭,後背成圓形。
抬頭挺腰,使後背翹起。
上體向前方慢慢地移動,翹起,保持重心前移的姿勢,每呼吸一次做一次。可以反復做。
時間最好在早晨和晚上,以5~10次為宜。
4.懷孕四個月的保健
妊娠四個月時,早孕反應已消失,孕婦心緒轉好,這段時期,是胎兒生長發育較快的階段,需要較多的營養,因此孕婦要多攝取蛋白質、植物性脂肪、鈣、維生素等營養物質。特別是有過嚴重的早孕反應的人,身體的營養狀況不好,為奪回損失,必須吃充實的飯菜。但是,要控制食用過咸及辛辣食品以及冷食,因為這些會成為泄肚、流產及早產的誘因。
到了這個時期,適度運動一下是很有好處的。適度的運動會對分娩及產後有利,因此應致力於適當的運動,以增強體力。
這段時期,也要留意一下牙齒疾病,如有壞牙,應及早去治療。
5.懷孕五個月的保健
妊娠五月時,孕婦下腹部隆起已很顯眼了,腹部有下墜、鬆弛之感,飯後食物在胃裡不易消化,可以每頓飯減少些數量,將1日3餐分為4餐、5餐,即少食多餐。要爭取吃些含鐵多的豬、牛、雞等的肝臟及海藻、綠色蔬菜,防止貧血症的發生。從這時起,做授乳的准備,開始乳頭的保養。為了做到有備無患,這時可制定出必須的育兒用品和產婦用品的計劃,並開始一點點地做准備。
這時期的胎動情況彼此差別很大。早的從懷孕17周即可感覺到,晚的到20周才感覺到,所以即使在這個月仍未感覺到胎動,也不必過分擔心。胎動的強弱也各不相同。最初孕婦感到在肚臍下邊一帶腸子轉動,好象是腹瀉時的感覺。初次懷孕的人往往不理會這就是胎動。最初的胎動不很活躍,不是每天都能感覺到。但是,隨著懷孕周數的增加,在一天里能感覺到數次,覺得好像是胎兒在肚子里伸胳膊、伸腿。胎動也是了解胎兒發育狀況的一個標准,因此要記錄首次胎動的日期,在做產前檢查時,應告訴醫生。如果每天持續的胎動突然消失,並持續一、兩天,這就有可能是胎兒有了異常情況,應立即去醫院檢查。
這段時期孕婦也要加強對乳房的保養,因為這時如果乳房保養不好,將不利於哺育時乳汁分泌,所以,要採取各種方法護理好乳房。
乳罩的選擇
懷孕以後,由於受到胎盤所分泌的大量雌激素和孕激素的作用,以及其他內分泌激素的參與,乳房明顯增大、乳暈著色,出現皮脂腺增大隆起。這時孕婦應選用大小適宜的乳罩,將膨大的乳房托起。乳罩的大小應隨妊娠月份隨時更換、調整。有些孕婦嫌麻煩不願更換乳罩,有的則擔心乳房太大影響美觀,而將乳房緊緊包裹在小的乳罩內,甚至穿緊身內衣束縛胸部,這樣使乳房的血液供應受到阻礙,從而導致乳房發育不良,乳汁分泌減少而產生少奶、缺奶。
也有些孕婦乾脆不戴乳罩,而任乳房自然懸垂,以為這樣便不會壓迫乳房,影響乳房的發育,其實這種作法是不對的。如果失去了乳罩的固定和支持,那麼增大的乳房就會順重力作用而向下垂墜。乳房上半部的腺體受到牽掛,發育不好;下半部則受壓而造成腺管扭曲、腺泡細小。乳房的懸垂還會引起淋巴和靜脈迴流障礙,還可以致乳汁停滯。
乳罩的質料以柔軟的棉布為好。化纖類乳罩雖然較美觀,但其脫落的纖維容易堵塞乳腺管,是現代婦女乳汁分泌不足的原因之一。基於這個原因,孕婦也不要貼身穿腈綸衣、人造羊毛衫、毛絨衣、羽絨衣等。乳罩買來後要洗滌一遍再穿,平時也要勤洗勤換。洗滌乳罩時也不宜用洗衣機同其他衣物共同進行,避免脫落的細小纖維粘附於乳罩上而使乳腺管堵塞。
乳房的護理
乳房是新生兒飲食之源。為了母親及嬰兒的健康,在懷孕期間就必須注意乳房衛生。為了保護乳頭,在孕期尤其是後半期,要經常用濕肥皂水擦洗乳頭,既保持了乳頭的清潔,又使乳頭變得堅韌些。清潔後,最好在乳頭、乳暈上塗上一層油。
6.懷孕六個月的保健
妊娠六月時,由於孕婦下腹部的隆起已非常大了,致身體有前傾趨勢,特別在上、下樓梯、登高凳子時,要特別注意仆倒。這時是非常容易疲勞的時期,要注意充分休息,不要睡眠不足。條件允許的話,中午應睡上一、兩個小時的午覺。不要忘記牙齡的保養。如果口腔不清潔,易患齲齒和口腔炎。如果有病牙,在這個時期治療最合適。此期間身體、心情都比懷孕初期大大好轉,但不能僅僅因為這一點,而過分加重工作。有工作的孕婦特別容易有這個傾向,所以應特別注意。
4周一次的產前檢查要堅持去。
7.懷孕七個月的保健
這段時期孕婦要絕對避免大幅度運動,盡量不走樓梯。腿抽筋和靜脈曲張的人,不要長時間站立,下半身不要系帶子。而且,睡覺時把腳稍微墊高一點是有好處的。靜脈曲張如果破潰,會大量出血,因此最好在靜脈曲張處,用緊簡短襪或緊身衣加以保護。拿重東西、向高處伸手、突然站起來等,都是應該避免的動作。為了不造成便秘,應在每天早上喝牛奶和水,並多吃水果和纖維素多的蔬菜。另外,產前檢查時,一定要再做一次貧血檢查。
8.懷孕八個月的保健
此時期孕婦顯得更加無力和疲憊。運動時要注意幅度不要過大,特別是要注意腳的行動。上下樓梯時要一蹬一蹬地踩實了再走。
這個時期最可怕的是妊娠中毒症。因此每日生活要避免過度疲勞,飲食上注意不要吃鹽過度。睡眠要充分,白天也要注意卧床休息。妊娠中毒症的症狀只要接受產前檢查,就可以早期發現。為此,兩周一次的產前檢查一定要去。上班工作的人特別要注意這一點。
此外,即使只有少量的出血,也要盡早去醫院作檢查,因為有早產、前置胎盤、胎盤早剝的可能性。
9.懷孕九個月的保健
妊娠九月,是孕婦最感疲勞的時期,這段時期,孕婦要更加註意休息,不宜四處亂走,但也要適當做些運動。休息時,應採取左側卧位,一來感覺舒服,二來可以使自然右旋的子宮移正,增加子宮的血液循環,有利於胎兒發育。由於胃部受壓,一次吃不了太多的東西,可分幾次吃,每次少吃些。由於分泌物增多,外陰部容易污染,因此每天要清洗,內褲要勤換,注意經常保持清潔。
產前檢查要堅持每兩周一次。除此之外,有腿腫、頭痛、惡心等症狀時,要盡早接受醫生的檢查。
10.懷孕十個月的保健
此階段要保持樂觀向上的情緒,盡量想些高興的事,還應勤去醫院作檢查,最好一周一次。同時要練習分娩時用力方法的動作。但已經被醫生認為有早產可能的人絕對不要練習。
此期間要注意以下事項:
每天淋浴,以求清潔身體。特別要注意外陰部的清潔。頭發也要梳理好。
絕對不要做對母體不利的動作,避免向高處伸手或做壓迫腹部的姿勢。
充分攝取營養,充分地睡眠、休息,以積蓄體力。初產婦從宮縮加劇到分娩結束約需要12~16小時,因此特別要注意這一點。
嚴禁性生活。性生活可能造成胎膜早破和早產。
一般在預產期前兩周或後兩周內開始臨產,出現一陣陣子宮收縮,由於不知道什麼時候開始宮縮,因此要避免一個人在外邊走的太遠,只能短途散散步,以免在路上臨產。
5、母嬰保健法第三章的內容是啥
第三章 孕產期保健
第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
孕產期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母嬰保健指導:對孕育健康後代以及嚴重遣傳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發病原因、治療和預防方法提供醫學意見;
(二)孕婦、產婦保健:為孕婦、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咨詢和指導以及產前定期檢查等醫療保健服務;
(三)胎兒保健:為胎兒生長發育進行監護,提供咨詢和醫學指導;
(四)新生兒保健:為新生兒生長發育、哺乳和護理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第十五條 對患嚴重疾病或者接觸致畸物質,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予以醫學指導。
第十六條 醫師發現或者懷疑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育齡夫妻,應當提出醫學意見。育齡夫妻應當根據醫師的醫學意見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十七條 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應當對孕婦進行產前診斷。
第十八條 經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並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一)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第十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應當經本人同意,並簽署意見。本人無行為能力的,應當經其監護人同意,並簽署意見。
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的,接受免費服務。
第二十條 生育過嚴重缺陷患兒的婦女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到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接受醫學檢查。
第二十一條 醫師和助產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提高助產技術和服務質量,預防和減少產傷。
第二十二條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婦應當由經過培訓合格的接生人員實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為產婦提供科學育兒、合理營養和母乳喂養的指導。
醫療保健機構對嬰兒進行體格檢查和預防接種,逐步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嬰兒多發病和常見病防治等醫療保健服務。
6、婦幼保健法律法規
衛生部關於印發《婦幼保健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計劃單列市衛生局: 婦幼保健是公共衛生的一項重要內容,婦幼保健機構是公共衛生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進一步明確婦幼保健機構的性質和功能定位,加強婦幼保健機構的規范化管理,我部制定了《婦幼保健機構管理辦法》。內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婦幼保健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婦幼保健機構的規范化管理,保障婦女兒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依據《母嬰保健法》、《容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制定本辦法。、、、、、 所以:- -請參考:《母嬰保健法》、《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7、孕婦產褥期的保健方法有哪些?
(1)要注意衛生。特別是會陰部及乳房的清潔衛生。每copy天用稀釋1:2000新潔爾滅液清洗外陰,保護會陰及傷口的清潔,勤換無菌衛生巾。保護乳房及乳頭的清潔,哺乳前後要清洗,哺乳後將余奶吸空,清洗完畢敷以清潔毛巾及胸罩,以免患乳腺炎。產褥期應照常梳洗、刷牙百,可擦浴,勿行盆浴。
(2)要有合理、豐富的營養。產褥婦除自身需要恢復外,還有哺喂嬰兒的重任,因此應當提供豐富、合理的飲食。每日維持熱量10460千焦左右。以蛋白質、糖、鈣、鐵、維生素豐富的食品為主,如雞、魚、排骨、牛肉、蔬菜、粥、米飯,多喝魚湯或肉湯(去脂),每日進食5~6次。
(3)要休息與鍛度煉相結合。產褥期除晚間睡眠8~9小時外,白天應有2小時的午睡。正常分娩後應鼓勵產婦早下地,對體力恢復有益。此外,每天鍛煉1~2次,每次10~15分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