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靖縣的社會事業
民國38年,只有1所初級中學,在校學生219人,教職工31人;115所小學,在校學生6800人,教職工457人;1所幼兒園,在園幼兒70人,教養員3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政府每年都撥出資金發展教育事業,1985年榮獲省普及初等教育先進縣稱號,1988年被列入全國一百個掃盲先進縣行列,1989年全縣校舍實現「一無兩有」(無危房,有教室、有課桌椅),經省教委驗收合格。1990年,全縣幼兒園287班,教養員370人,在園幼兒7935人,入園率85.3%,離園率100%;小學320所,教職工1865人,在校學生34728人,入學率93.58%,鞏固率99.46%;中學18所,小學附設初中班4所,教職工1149人,在校學生11082人,鞏固率98.1%;成人教育出現一派欣欣向榮景象。同年,幼兒工作榮獲省教委幼兒工作先進縣稱號;中考綜合比居全市第一名,排列全省第10名,榮獲省、市辦好初中先進縣稱號;電化教育經省教委驗收,定為電化教育實驗縣。
2012年全年各類中等職業教育招生1451人,在校生4389人,畢業生1475人。初中招生3314人,在校生11986人,畢業生3788人。高中招生1809人,在校生5510人,畢業生1554人。普通小學招生3136人,在校生18892人,畢業生3509人。特殊教育招生4人,在校生102人。幼兒園在園幼兒9897人。 民國時期,僅有1所農業技術推廣所,職員5名,工人4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科技管理服務機構逐步建立,科技活動較為普遍。1959年,成立縣科學技術委員會。1973年,縣、公社、大隊、生產隊4級農科網開始形成。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逐步引進科技人才和先進技術,廣泛開展科技培訓、咨詢和學術交流活動,科技成果不斷涌現。1990年,全縣共有自然科學技術專業人員1226人。1978~1990年,共安排和承擔各級科技計劃項目534項、星火計劃項目6項,已完成481項,其中填補國內空白的1項、省內空白的3項,國內首創的9項、省內首創的3項,達到國內水平的12項,獲縣以上各級部門授獎的科技成果120項,其中國家獎6項、省獎8項、市獎22項、縣獎84項。
2012年全縣高新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15622萬元。 歷代民間戲劇、音樂、書畫創作等活動較為普遍。民國時期報刊出版較為活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城鄉文化活動廣泛開展,文化設施逐年完善。1950年開始放映有聲電影,1953年架設有線廣播,1958年創辦《南靖報》,1959年創辦縣藝校,1961~1970年各公社先後建設電影院,1982年建成縣文化館大樓,1985年後發展電視,1989年建設縣圖書館大樓。1990年,縣、鄉、村三級群眾文化、圖書發行、電影放映、有線廣播、電視差轉等文化網路基本形成。基本上能夠滿足城鄉人民對文化生活的需求。
2012年全縣文化館1個,博物館1個,公共圖書館1個,圖書館藏書13.2萬冊,電子讀物12.9萬種(卷)。年末全縣電台1座,調頻廣播發射轉播台1座,廣播節目1套,廣播綜合人口覆蓋率98.9%;電視台1座,電視節目1套,電視人口綜合覆蓋率98.58%;全縣有線電視用戶28000戶,有線廣播電視網路干線總長1367公里。 明清至民國時期,廣大農村缺醫少葯,鼠疫、天花、霍亂等各種傳染病流行,死於疫病者不計其數。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各級人民政府十分重視醫葯衛生。1950年,建立縣人民醫院。1951年,推廣新法接生。1953年,創辦縣婦幼保健站,成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1951年,建立縣防疫保健站。1958年,創辦公社保健院和大隊保健站。1985年,創建縣中醫院。逐步建立起縣、鄉、村3級醫療衛生保健網。1990年,全縣共設有縣級醫療衛生機構5家、鄉鎮衛生院12家、設點27個、村衛生所(室)243個、個體醫療診所61家、部門企業衛生室23個。各級各類衛生工作人員1127名,實際開設病床數515張。由於積極貫徹「預防為主,防治並重」的方針,堅持開展衛生防疫和群眾性愛國衛生運動,做好疫情普查、除害滅病、預防接種、計劃免疫等工作,各種傳染病發病率大幅度下降,危害人民健康的傳染病和地方病得到有效的控制,天花、鼠疫已滅絕,血蟲病、地甲病也基本消滅和控制。全縣人口平均壽命已從民國時期的35歲延長至1990年的67.4歲,人民健康水平已大為提高。
2012年年末共有縣級醫院2個、衛生院11個、婦幼保健院1個。年末共有衛生技術人員839人,其中執業(助理)醫師353人,注冊護士318人。年末共有衛生機構床位782張。農村有醫療點的村數占總村數的100%,鄉村醫生458人。全縣嬰兒死亡率5.81‰,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7.53‰;產婦住院分娩率為100%。
公共交通,目前南靖縣有1路,2路,3路和6路共四條公交線路,公交線路行進范圍涵蓋山城鎮,靖城鎮,豐田鎮和船場鎮。
2、南靖縣靖城鎮衛生院的情況如何?那附近一代經濟怎麼樣?
我是當地人,我幫你解答。。。。。那二個名稱本來就是一個醫院,只是靖城鎮衛生院以前那邊是菜市場,由於衛生問題搬出去了,搬到那邊有了新的設備也換了個名字,叫南靖縣人民醫院,裡面的人員都和以前一樣的,不知道這樣回答您還有疑問嗎。。
3、南靖縣靖城鎮衛生院為什麼掛兩個牌子,一個是南靖縣靖城鎮衛生院,一個是南靖縣人民醫院
南靖縣靖城鎮衛生院這是原來的,現在改為南靖縣人民醫院。
4、南靖中山醫院怎麼樣?
南靖中山醫院是2009-05-04在福建省漳州市南靖縣注冊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注冊地址位於南靖縣山城鎮解放路5號(新解放東街5號)。
南靖中山醫院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350627687543932D,企業法人吳靖鴻,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南靖中山醫院的經營范圍是:預防保健科、內科、外科、婦產科(婦科專業)、眼科、耳鼻咽喉科、急診醫學科、醫學檢驗科、醫學影像科、中醫科。(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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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南靖縣共有幾所中學
5個中學
1中在山城郊區
2中金山
3中忘記了
4中靖城
5中山城湖美
6、南靖縣中山醫院咨詢QQ
公交線路:羅寶線 → 蛇口線 → m441路,全程約16.0公里
1、從南山區步行約610米,到達桃園站
2、乘坐羅寶線,經過4站, 到達世界之窗站
3、乘坐蛇口線,經過6站, 到達香梅北站
4、步行約280米,到達福田外語學校西站
5、乘坐m441路,經過5站, 到達梅山中學站
6、步行約90米,到達梅山街
7、南靖縣醫院怎麼樣
貌似不太好
8、福建省漳州市南靖縣計生條例
福建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於地方性法規修訂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的發展同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 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並與幫助群眾發展經濟、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並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章 生育調節
第八條 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結婚為晚婚。
一對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
(一)晚婚後懷孕生育;
(二)女方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
(三)男方三十周歲以上生育。
第九條 一對夫妻已有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
(四)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殘,評為二等甲級以上殘廢;
(六)夫妻雙方從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回大陸定居,時間不滿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沒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個子女的;或者一方喪偶後再婚,再婚前雙方符合本條例規定合計有兩個子女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第十條 夫妻雙方均為農村人口,已有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
(二)男方的兄弟均無子女且已喪失生育能力;
(三)女方無兄弟且只有一個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結婚落戶,贍養女方父母;
(四)夫妻雙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畝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畝以上的鄉;
(五)只有一個女孩。
夫妻雙方均為漁民,或者夫妻一方連續從事井下採掘作業五年以上現仍在井下採掘作業,只有一個女孩的,參照前款第(五)項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回國定居入境時已懷孕;
(二)夫妻雙方回國時間不滿六年,只有一個子女;
(三)所生子女在國外定居,國內無子女。
在我省定居的華僑配偶適用前款第(三)項規定。
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村)民,一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適用本條例規定,但夫妻雙方婚後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不計入本條例所稱的生育子女數。
夫妻一方為台灣地區居民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除壯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兩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農村人口;
(二)夫妻雙方在少數民族鄉、村居住或者工作滿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
(二)兩個子女中有一個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符合本條例規定合計有兩個子女。
夫妻一方為漢族,一方為少數民族(除壯族外),漢族一方到少數民族一方落戶,居住在少數民族鄉、村,所生子女按有關規定定為少數民族的,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十三條 經批准再生育的,生育間隔期為四年以上,並且女方在二十五周歲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間隔期的限制:
(一)符合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規定;
(二)符合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
(三)符合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四)女方在三十周歲以上。
本條例所指的殘疾兒的確認,必須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不孕症和喪失生育能力的確認,必須取得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保健機構的醫學證明。
第十四條 禁止提前生育、婚外生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提前生育:
(一)婚前生育(含未達法定婚齡懷孕);
(二)未滿生育間隔期生育;
(三)符合再生育條件未經審批生育。
非法收養、送養以及遺棄子女視為違反計劃生育行為。對遺棄子女的,不得批准再生育。
第十五條 生育子女應當按規定領取生育證。領取生育證的具體辦法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六 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制度,普及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科學知識,促進孕前管理,保證受術者的安全,防止和減少人口出生缺陷。
第十七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及其技術人員,應當指導公民在了解各種避孕節育知識的前提下,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對於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指導其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患有會造成下一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夫妻不宜生育。有生育能力的夫妻一方應當施行絕育手術或者採取長效避孕措施;已懷孕的,應當終止妊娠。
第十八條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應當按計劃生育要求落實一項有效的節育措施,接受避孕節育情況檢查。具體辦法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違反本條例規定懷孕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村(居)民委員會、所在單位應當責成其及早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九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免費享受以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一)孕情、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二)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三)人工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四)輸卵管、輸精管結扎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五)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診治;
(六)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輸卵管、輸精管吻合手術。
前款規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農村由地方財政設立專項經費予以保障;城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其他相關社會保險的,由保險基金按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或者沒有保險項目的,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負擔,沒有工作單位的由地方財政負擔。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條 接受計劃生育手術的,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假期。接受絕育手術一方需另一方照顧的,另一方所在單位可以給予五日至七日假期。
在落實節育措施休假期間,或者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並發症治療期間,或者施行吻合手術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第二十一條 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經治療後仍不能從事正常勞動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給予照顧或者救濟。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後接受絕育手術的,可以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補助;村(居)民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補助。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管理,利用現有衛生資源,改善服務條件,規范服務標准,增強服務能力。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二十三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必須經過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四條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避孕葯具的計劃、管理、發放工作。
加強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推廣安全、有效、簡便的避孕節育新技術。
第四章 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任期責任制。計劃生育工作情況應當作為考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績的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應當有利於計劃生育工作。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宣傳、教育、文化、衛生、司法、計劃生育等部門,以及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優生優育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咨詢服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 農村實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開展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可以制定計劃生育村規民約,與育齡夫妻依法簽訂計劃生育協議,就生育、節育措施落實、孕情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優惠與獎勵、制約措施等內容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城市建立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計劃生育管理機制和服務體系。物業管理機構應當為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方便。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各種社會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各單位應當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落實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經費和優惠獎勵措施等。
第二十八條 對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累計三次被評為縣級以上計劃生育先進工作者的,享受同級勞動模範待遇。
對鄉(鎮)計劃生育專職人員實行崗位津貼,提高在縣(市、區)、鄉(鎮)、街道長期從事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退休待遇,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統計應當及時、准確,有關單位和人員不得瞞報、虛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公安、民政、統計、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定期相互通告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信息。
第三十條 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福建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執行。
禁止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優待與獎勵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措資金,設立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用於對實行計劃生育公民的獎勵,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滿十四周歲以前,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享受相關的優待與獎勵。
第三十三條 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一次性發給不低於五百元的獎勵費。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夫妻所在單位各發一半;一方屬非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由工作人員一方所在單位發給全數;雙方均屬非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費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支付。
第三十四條 符合再生育條件自願不生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發給不低於一千元的獎勵費。獎勵費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支付。
第三十五條 農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生育兩個女孩並已絕育的家庭,享受下列獎勵與優惠:
(一)在分配集體經濟收入、享受集體福利、劃分宅基地時,增加一人份額;
(二)九年義務教育期間,給予減免雜費;
(三)培訓、就業、就醫、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學等方面給予優惠;
(四)在扶貧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予以照顧;
(五)實行退休金或者生活補助費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者生活補助費;
(六)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 農村生育兩個女孩並已絕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獎勵與優惠外,還享受下列獎勵與照顧:
(一)發給不低於五百元的獎勵費,獎勵費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支付;
(二)符合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優先給予享受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七條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的,從批准之日起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獎勵費。
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優待與獎勵後,違反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追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獎勵費,停止執行有關優待。
第三十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婚假為十五日;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七日至十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按當事人違法行為被查出的上一年縣(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人均純收入的以下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徵收;
(二)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徵收;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徵收;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徵收;
(三)婚外生育一個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徵收;婚外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徵收。
個人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人均純收入的,可以以個人年實際收入為基數,按照前款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徵收。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行假節育手術,非法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節育器,非法施行輸精管、輸卵管吻合、終止妊娠等計劃生育手術,或者出具虛假的醫學鑒定、診斷證明;
(二)出具假生育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避孕節育情況證明等計劃生育證明;
(三)未取得法定執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未取得法定執業資格的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隱瞞或者編造虛假的婚姻、生育或者避孕節育情況;
(二)通過騙取、行賄等非正常程序取得證明;
(三)與計劃生育證明有關的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第四十二條 藏匿、包庇違反計劃生育人員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後仍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計劃生育要求落實有效節育措施、補救措施或者參加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二)違反生育證的管理規定;
(三)騙取、提交虛假無效的計劃生育證明,或者隱瞞、謊報本人生育情況。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或者有其他違反計劃生育行為,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並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屬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的單位或者組織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不得招用、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選為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經縣級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確認,由村民會議依法予以罷免。
第四十六條 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對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醫務人員和其他人員進行侮辱、誹謗、傷害,或者故意毀壞財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任期責任制的,村(居)民委員會以及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各種社會組織未執行本條例規定的,不得評為年度精神文明先進單位或者其他榮譽稱號;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處分。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為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落實有關的獎勵與優惠規定;
(二)不履行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
(三)不履行法定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義務;
(四)其他不履行協助管理計劃生育義務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利;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三)截留、貪污、挪用、剋扣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
(四)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五)索取、收受賄賂;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發放計劃生育證明;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的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所稱的子女數,含收養、送養、遺棄的子女,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例所稱農村人口生育調節的適用范圍,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