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保政策最新2016 醫師因違規被停了醫保處方期間 再次違規
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主要分為三種,一是適用於企業職工的勞保醫療制度,二是適用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公費醫療制度,三是適用於農村居民的合作醫療制度。
勞保醫療制度是根據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而建立起來的。該制度主要適用於國營企業和部分集體企業的職工。勞保醫療費用在1953年以前全部由企業負擔;1953年改為根據行業性質分別按工資總額的5%~7%提取。1969年,財政部發布規定要求中央國營企業的獎勵基金、福利費和醫葯衛生費實行合並提取辦法,統一按照企業工資總額的11%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直接計入成本。勞保醫療待遇的主要內容包括:⑴職工醫療或非因工負報告團,所需診費、手術費、住院費及普遍葯費,均由企業負擔,貴重葯費、住院的膳食及就醫路費由本人負擔,如本人經濟狀況確有困難,可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酌予補助。⑵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時,其停止工作醫療期間,連續在6個月以內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由企業發給病假工資,數額為本人工資的60%~100%;停止工作邊疆醫療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給付疾病救濟費,數額為本人工資的40%~60%,直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亡為止。⑶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確定為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職後,病傷假期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停發,改由勞動保險項下發給非因工負傷殘廢救濟費,殘廢救濟費的確定標準是: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者為本人工資的50%,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者為本人工資的40%,至恢復勞動能力或亡。時止。⑷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患病時,得在企業醫療所、醫院、特約醫院或特約中西醫師處免費診治,手術費及普遍葯費,由企業負擔1/2。針對勞保醫療中企業和國家負擔對重的情況,1966年4月勞動部和全國總工會頒發了《關於改進企業職工勞保醫療制度幾個問題的通知》,對勞保醫療作了一些新規定,如規定職工患病和非因工負傷,在就診所需的掛號費和出診費均由職工個人負擔;醫療時所需的貴重葯品,由企業負擔,但服用營養滋補葯品的費用,應由職工負擔等。
公費醫療制度是1952年6月政務院發布的《關於全國各級人民政府、黨派、團體及所屬單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預防撒謊指示》建立起來的。公費醫療制度的實施范圍包括各級國家機關、黨派、人民團體以脫離文化、教育、科研、衛生、體育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革命殘廢軍人、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等。公費醫療的經費來源於國家與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撥款,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和使用,從單位「公費醫療經費」項目中開支,實行專款專用。享受公費醫療人員門診、住院所需的診療費、手術費、住院費、門診費或住院中經工程師處方的葯費,均由醫葯費撥付;但住院的膳食、就醫路費由患病者本人負擔,如實有困難的,得由機關給予補助,在行政經費內報銷。
合作醫療制度主要適用於農村地區,與勞保醫療和公費醫療不同的是,它並非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建立的,也沒有國家財政給予資金支持,而是在農村地區,通過集體和個人集資籌集醫療經費,為農民居民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的一種互助濟制度。合作醫療制度出現在20世紀50年代末期,普遍推行於60年代中期。1965年中央中央批轉衛生部黨委《關於把衛生工作重點放到農村的報告》,強調加強農村基層衛生保健工作,推動了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發展。到1965年底,全國已有山西、湖北、江西等十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一部分市縣實行了合作醫療制度,到1976年,全國已有90%的農民參加了合作醫療制度。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集體經濟為基礎,以農民群眾自願參加為原則,合作醫療基金為集體出資和個人集資或集體投資和個人集資相結合的形式。合作醫療以量入為出為原則,群眾看病只需繳納少量費用,大部分可從合作醫療基金中報銷。因此,該制度受到了農民群眾的普遍歡迎,成為家村集體福利事業的一項重要內容。但自70年代末以來,由於農村實行了經濟體制改革,普遍採取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失去了原有的經濟基礎,導致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全國各地幾乎消亡。
自2003年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開始試點,2012年是新農合制度實施十周年。十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正確領導下,有關部門通力合作,農民群眾積極參與,新農合制度建設扎實推進,取得了顯著成效。
一是實現全面覆蓋,參合率穩定在較高水平。新農合制度自2003年開始試點,到2008年實現了全面覆蓋,參合人口數從試點初期的0.8億,逐年穩步增長,截至2012年6月底,參合人口達到8.12億人,參合率達到95%以上。
二是籌資水平不斷提高,保障能力逐步增強。新農合人均籌資水平由2003年的30元提高到2012年的300元左右。2012年,新農合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報銷比例進一步提高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的8倍以上,且不低於6萬。
三是確立了較為完善的符合中國國情的制度框架和運行機制。新農合建立了由政府領導,衛生部門主管,相關部門配合,經辦機構運作,醫療機構服務,農民群眾參與、費用補償公開的管理運行機制;明確了以家庭為單位自願參加,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形成了以住院大額費用補償為主,並逐步向門診統籌和重大疾病擴展的統籌補償模式,2011年在90%以上的地區開展了門診統籌,參合農民受益范圍更加廣泛;建立了參合農民在統籌區域內自主就醫、即時結報的補償辦法,2011年,已有超過2/3的省(區、市)實現新農合省市級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報;建立了基金封閉運行機制和多方參與的監管機制;深入推進支付方式改革,2011年已有超過80%的地區開展了不同形式的支付方式改革,新農合制度合理有效控制醫葯費用的作用開始顯現;積極推進商業保險機構參與經辦新農合服務工作,探索「管辦分開、政事分開」的新農合管理運行機制。
今後一個階段,結合中央深化醫改的總體部署,衛生部將重點推進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穩步提高新農合籌資標准,到2015年,新農合政府補助標准將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個人繳費標准適當提高,並逐步探索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籌資機制。
二是加強新農合精細化管理,嚴格基金使用管理,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全面推行新農合省市級定點醫療機構和村衛生室的即時結報工作,逐步推行省外異地結報;加快新農合信息化建設。
三是推進提高重大疾病醫療保障水平試點工作,將兒童白血病、肺癌等20種疾病納入保障范圍。貫徹落實六部委《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做好大病保險與新農合大病保障工作的銜接,優先將這20種重大疾病納入大病保險范圍。
四是加快推進新農合支付方式改革,用總額預付、按病種、按單元、按人頭等支付方式替代按項目付費,控制費用,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基金績效。
五是加快推進委託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參與新農合經辦服務工作,擴大商業保險機構經辦新農合的規模,建立新農合管理、經辦、監管相對分離的管理運行機制。
六是認真總結新農合制度實施10年來的經驗,推動《新農合管理條例》及早出台,盡快將新農合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
實踐證明,新農合制度符合農村實際,是現階段農村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十年來,新農合制度從無到有,由小到大,對保障農民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作為新農合制度的主管部門,衛生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繼續扎實推動新農合制度發展,促進農村居民健康水平穩步提高。
2、非法行醫或無照行醫在哪個部門投訴,舉報?
市民如果發現醫療機構無證經營,醫生無證非法行醫,或者醫療機構超診療范圍經營,非法出租科室等問題,可以撥打當地衛生局舉報投訴受理中心電話,具體可以打114查詢。
以下問題為非法行醫或無照行醫突出表現:
醫療機構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生無《醫師資格證》非法行醫,或者醫療機構超診療范圍經營,非法出租科室等問題;
民營及個體醫療機構聘用未經注冊或未變更注冊人員開展診療活動;
生活按摩保健場所等非醫療機構開展針灸、按摩、推拿、刮痧等中醫診療活動;
違法違規開展醫療美容活動;
醫療廢物混放,專用包裝物、容器沒有明顯的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等。
3、醫生哪些行為實違法?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根據醫療衛生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結合醫療機構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內所有從業人員,包括:
(一)管理人員。指在醫療機構及其內設各部門、科室從事計劃、組織、協調、控制、決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員。
(二)醫師。指依法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預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員。
(三)護士。指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法在醫療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人員。
(四)葯學技術人員。指依法經過資格認定,在醫療機構從事葯學工作的葯師及技術人員。
(五)醫技人員。指醫療機構內除醫師、護士、葯學技術人員之外從事其他技術服務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六)其他人員。指除以上五類人員外,在醫療機構從業的其他人員,主要包括物資、總務、設備、科研、教學、信息、統計、財務、基本建設、後勤等部門工作人員。
第三條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為規范,又要遵守與職業相對應的分類行為規范。[1]
4、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違規要先按照服務協議處理才能做行政處理嗎?
服務協議管理經辦規程(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管理(以下簡稱「協議管理」)工作,確保醫療保險事業的可持續發展,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葯機構協議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98號),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所稱定點醫療機構,是指和徐州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簽訂《徐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以下簡稱《服務協議》),為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經辦機構根據本規程公布的定點醫療機構應具備的條件,開展協議管理工作。經辦機構應當配備專職協議管理人員,建立相應的崗位職責,開展協議的擬定、修改、簽訂等工作。
第四條具備本規程規定的准入條件的醫療機構,經辦機構可以與其簽訂《服務協議》。經辦機構按照公平公開、強化監管、優化服務的要求,遵循供需平衡、擇優選擇、鼓勵競爭、動態管理的原則,合理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協議管理辦法。
第五條經辦機構根據市級衛計行政區域衛生規劃及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等情況,建立健全准入、退出的動態管理機制。
經辦機構根據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質量、服務價格、服務人群、服務半徑以及管理需求變化等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評估調整。原則上每2年組織一次新增定點醫療機構評估工作,並按照信用等級評定、年度考核結果等同步開展定點醫療機構的退出工作。
第六條經辦機構通過與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鼓勵和引導各種所有制性質的醫療機構公平參與競爭。
第七條協議管理的流程包括公布條件、自願申請、申請受理、考察評估、結果公示、協商談判、簽署協議、協議履行等主要環節。流程圖見附件。
第二章申請條件
第八條醫療機構符合下列條件,可以向當地經辦機構申請簽訂服務協議:
(一)符合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符合醫療機構評審標准,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含經軍隊主管部門批准有資格開展對外服務的軍隊醫療機構)。
(二)遵守國家有關醫療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有健全和完善的醫療服務管理制度,建立與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有穩定的執業場所,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設備和信息系統;
(三)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有專門管理醫療保險工作的部門和人員,其他醫療機構應有專(兼)職管理醫療保險工作的人員;
(四)具備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需求的通信線路、計算機信息系統,明確相應的管理責任人並配備專(兼)職硬、軟體技術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與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實行聯網,實時、准確傳輸信息;
(五)嚴格執行物價管理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葯品價格政策,並經物價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六)近1年內無行政處罰和無重大醫療事故。
(七)醫療機構必須依法與從業醫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按法律規定,全部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一年以上。
第九條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作人員具有符合規定的執業或上崗資格,在職在崗,配備2名具有注冊執業醫師資格並從事5年以上臨床工作的全科醫生,其中中級以上技術資格的醫師不少於1名,配備有專業資格的護士不少於2名,實際執業類別、執業地點必須與執業(資格)證書相一致;
(二)營業場所使用面積應達到180平方米(符合區域規劃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須達到有關規定標准),口腔專科門診牙椅在5張以上;
(三)申請准入的社區衛生服務站應與所在地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一體化管理。
第十條醫療機構的分設機構、協作(合作)醫院應單獨申請簽訂服務協議;
第十一條實行基本葯物零差率銷售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醫院、二級及以上綜合或專科醫療機構等,可優先納入。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申請簽訂協議時,需提交書面申請,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效期內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副本及正、副本復印件。其中,營利性醫療機構另需提供《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二)縣級及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確認的醫療機構等級證明、核定病床數、臨床科室設置情況,醫技人員的執業證書、資格證書、職稱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購置的大型醫療儀器設備清單;
(三)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平面布局圖等相關資料原件及復印件,其中除內設醫療機構外,從遞交申請資料之日起計算,醫療服務場所使用權或租賃合同的剩餘有效期限達到3年以上;
(四)證明葯品、醫用材料進貨渠道的正規發票,以及葯品經營「進、銷、存」電子台賬的列印件;
(五)工作人員花名冊、勞動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申請准入前一年度工資支付憑證原件和復印件;
(六)工作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
(七)上年度業務收支情況和診療服務量,以及可承擔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能力的有關材料;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評估流程
第十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布局、參保人群需求、業務經辦能力等實際情況,制定醫療機構評估規則和程序,並通過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站發布公告。經辦機構負責評估工作的實施。
第十四條經辦機構對醫療機構提交的簽訂服務協議申請進行受理,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申請。醫療機構應按照公告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經辦機構遞交申請材料。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應及時對醫療機構申報的材料進行登記。對材料齊全的,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送達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不符合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材料審核。經辦機構可通過資料審查、函詢相關行政部門意見等形式對醫療機構所申報材料和信息進行審核,核實後的信息由醫療機構簽章確認。對提供虛假材料的醫療機構,一經核實,3年內不再受理申請。
(三)內部聯查。經辦機構應通過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對申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資質審查,存在以下情形的應不予受理:
1、曾因違規被解除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
2、定點醫療機構因違規被暫停服務協議的,和其同一投資(經營管理)主體的其他醫療機構在1年內申請簽訂服務協議;
3、定點醫療機構因違規被解除服務協議的,和其同一投資(經營管理)主體的其他醫療機構在3年內申請簽訂服務協議的。
第十五條考察評估的流程分為經辦機構現場考察、專家委員會評估打分等兩個環節。
第十六條經辦機構對醫療機構所申報的材料和信息進行現場考察核實,核實後的信息由醫療機構簽章確認後,在評估時遞交專家委員會。
經辦機構在現場考察過程中,除對醫療機構所申報材料進行核實外,還需對葯品「進、銷、存」信息化管理系統進行檢查,核查是否賬冊清楚,賬物相符。
第十七條 經辦機構組織成立評估專家委員會,委員會成員可由醫療保險和醫葯衛生專家、法律和財務專家、行業協會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組成。
第十八條評估內容可包括:所在地區醫療機構布局情況、設施設備、執業范圍、科室設置、人員配備、管理能力、特色服務、服務承諾等。
第十九條專家委員會組成人員按照公布的量化評估標准,公平、公正地進行評估打分。
第二十條經辦機構對評估結果應予以採納,不得在評估後增加或減少標准條件,不得對評估結果進行更改。評估結果2年內有效。
第二十一條經辦機構將評估結果和擬新增定點醫療機構名單在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站上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間接到相關舉報投訴的,經辦機構需認真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不得簽訂服務協議。
第四章談判簽約
第二十二條 經辦機構公布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的文本,內容應包括服務人群、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系統建設、數據質量、管理制度、審核方式、結算辦法、結算流程、違約情形、違約責任、協議時效、爭議處理等。
第二十三條 經辦機構分批、分期與醫療機構集體談判,原則上不可「一院一談」,以保證過程的公平透明,鼓勵醫療機構在質量、價格、費用等方面進行競爭,選擇服務質量好、價格合理、管理規范的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在談判前應向醫療機構公開談判內容,經辦機構可按級別、類型分別與醫療機構就醫保服務管理、費用結算辦法、費用支付標准、費用審核與控制等方面進行談判。
第二十五條擬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參加由經辦機構組織的醫保政策法規的培訓和書面考試,考試及格率低於80%的不予簽訂服務協議。
經辦機構與符合條件的新增醫療機構簽訂醫保定點服務協議,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同時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站上予以公示。因醫療機構原因1年內未能簽訂定點服務協議的視作自動放棄。
第五章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的管理原則
第二十六條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實行供需平衡原則,原則上同一街道範圍內不超過5家。符合準入標准但未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經營期間如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市醫保經辦機構在新增定點醫療機構時按評分情況從高到低順次遞補。
第二十七條新增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實行分類管理原則:
(一)實行葯物零差率銷售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一級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鄉(鎮)衛生院、婦幼保健院(所),根據醫療機構執業范圍和服務能力,基金結算范圍可包括個人賬戶、門診統籌、住院統籌、家庭病床;
(二)其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基金結算范圍可包括個人賬戶、門診統籌;
(三)各類門診部、診所、企事業單位內部的醫院(門診部、衛生所)基金結算范圍僅限於個人賬戶基金。
第二十八條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原則
(一)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存在以下行為的,市醫保經辦機構終止服務協議:
1、違反服務協議約定被終止的;
2、定點醫療機構申請終止的;
3、被其他行政部門取消相應資格的;
4、存在其它嚴重違反法律法規、醫療保險政策,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已定點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符合下列情形的,縮減基金結算范圍:
1、連續兩年年度考核分低於90分的;
2、一個統籌年度內應被終止《服務協議》的,但符合協議關於「協商單次變更處理措施」情形2次以上的;
3、被行政處罰(處理)的。
第六章協議履行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共同遵守協議條款,加強自身內部管理,為參保人員提供優質的醫療保險服務。
第三十條經辦機構根據協議約定,對定點醫療機構的協議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內容包括:就醫管理、目錄管理、付費管理、信息管理、監督檢查等。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可通過多種渠道獲取檢查線索來源,檢查線索來源包括:舉報投訴、日常檢查、月度分析、年度分析、監控結果等。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可採取電話詢問、實地檢查、網路監控和專項檢查等方式對定點醫療機構執行協議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三條檢查的工作流程包括:事先告知(必要時可進行突擊檢查)、准備檢查材料、實施檢查、結果確認等主要環節。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可根據定點醫療機構違規、違約情況採取約談、限期整改、暫停撥付、拒付費用、責令賠償、暫停協議、終止協議等措施。
第三十五條對於定點醫療機構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經辦機構應移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協議暫停、終止
第三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經相關行政部門批准暫停服務的,應當在批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經辦機構申請保留服務協議,經批准同意,可暫停醫保服務協議6個月。超過6個月未恢復正常服務的,解除醫保協議,恢復正常服務後,可重新申請簽訂服務協議。
第三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出現撤銷、關閉等情況,應自撤銷、關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至經辦機構辦理解除服務協議的相關事宜,3個月及以上未能正常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服務的,視作其自動終止醫保服務協議。
第三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因違約被經辦機構暫停、終止協議的,經辦機構應書面通知,自送達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九條服務協議暫停、終止後,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共同做好善後工作,保障參保人員的醫療待遇,妥善處理在院病人。
第四十條定點醫療機構因違約被經辦機構暫停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應及時整改。暫停期滿,經經辦機構檢查驗收通過後可恢復協議。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工傷、生育保險定點機構協議管理參照本規程辦理。
第四十二條本規程自2016年9月1日起執行,各統籌區經辦機構遵照執行。《關於印發〈徐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徐勞社醫〔2008〕35號)同時廢止。
5、如何舉報非法行醫
非法行醫可向當地衛生局、衛生防疫站、城管、工商執法站、派出所舉報,也可以撥打信訪、投訴部門和市衛生計生熱線12320,或非法行醫熱線12356進行舉報。
非法行醫是指無醫生執業資格從事診療活動,包括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活動和擅自開業從事診療活動。
政府鼓勵市民積極主動發現非法行醫線索,並創建無證行醫線索有獎舉報、衛生計生監督協管摸排、監督執法人員暗訪等打擊無證行醫、非法行醫工作機制,確保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
(5)保健醫生違規擴展資料:
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國家食品葯品監管總局、國家中醫葯局、解放軍總後勤部衛生部、武警部隊後勤部衛生部2013年09月27日聯合召開電視電話會議,部署在全國開展進一步整頓醫療秩序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
此次專項行動自2013年10月開始,為期一年,分為集中整治和深入鞏固兩個階段,主要包括四項工作任務:
一是嚴厲打擊「黑診所」、「游醫」等5種形式的無證行醫以及假冒軍隊名義行醫的行為;
二是重點查處醫療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租承包科室、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超范圍開展診療活動等3類違法違規行為;
三是嚴肅查處醫療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非法開展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行為;
四是堅決打擊「醫托」行騙行為。
6、廣電總局要求停播哪些違規的醫葯廣告?
據悉,廣電總局要求停播違規的醫葯廣告。
自即日起,涉及播出違規廣告的播出機構,在整改報告中要列明本《通知》涉及的違規廣告的廣告公司和廣告主,並提供相關合同。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將根據有關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總局近期發現,一些電視台播出的「苗醫鮮葯·苗仙咳喘方」、「時尚與健康消脂瘦身湯」等廣告,存在以節目形態變相發布、時長超時等嚴重違規行為,違反了《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衛視頻道播出電視購物短片廣告管理工作的通知》、《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養生類節目和醫葯廣告播出管理的通知》等規定。具體情況是:
一、宣傳「苗醫鮮葯·苗仙咳喘方」、「唐通50·清除糖毒」、「名醫養生堂·天山雪蓮」、「苗醫健康匯·苗祖定喘方」、「葯王寶典·苗家活骨方」、「蒙葯傳奇·蒙葯心腦方」、「祝眠晚餐」、「蒙醫老膏方」、「糖特邦化糖貼」、「科學健康·方雪清康」、「探索發現·活性多肽與人類健康」、「探索·奇聞怪事」、「健康一點通·細胞」、「全國小兒腦癱康復專項基金」、「全國癲癇病專項救助基金」、「怪字奇書·苗老八遠紅外磁療巴布貼」、「王燾吪唐膏」、「齊門縮泉丸」、「穩壓寶穴位足貼」、「新樂盛育發黃金參方」、「糖御醫牌遠紅外貼」、「揉葯老方」、「給胰島做保健並發症不再犯·唐得屏」、「股骨頭修復與再造手術」、「唐大夫遠紅外貼」、「百姓話題·陳氏驢皮祛斑膏」、「花康牌香格里拉高原皇蜜」、「彝葯傳奇·彝族降糖方」、「美麗愛分享·素顏水光肌原液」、「走進雲南·松花粉」、「水木堂黑漿養黑露」等產品或服務的廣告,時長均長達10—30分鍾,違反了總局醫療、葯品、醫療器械、保健品、食品、化妝品等廣告單條不得超過1分鍾的規定。
同時,上述廣告還存在以節目形態變相發布或以電視購物短片廣告形式播出,誇張、誇大宣傳,以醫生、專家、患者、公眾人物等形象作療效證明等違規問題。
二、宣傳「秘魯瑪卡動力褲」的醫療保健品廣告,屬總局明令禁止播出的宣傳提高性功能產品的廣告。
宣傳「時尚與健康·消脂瘦身湯」、「灸出好身材中科灸宜壽」、「樊大夫1日瘦身湯」、「瘦身大美人陳氏冰火灸」、「灸肚臍減肥肉一灸瘦」、「吃豆子消肚子泰國鷹嘴豆」、「極融大肚子灸」的醫葯保健品廣告,屬總局明令禁止播出的宣傳減肥產品的廣告。
三、宣傳收藏品「絲路盛典玉璽」的電視購物短片廣告,時長嚴重超過規定標准,違反了每條電視購物短片廣告不得超過3分鍾的規定,且存在誇大誇張宣傳、誤導消費等違規問題。
7、關於保健品患者反饋療效是否違法
保健品就是保健品,不具備療效的。
有療效的是葯品。
保健品不具備治療功能,保健品只是zd一種介於食品、葯品之間,屬於食品范疇內的功能產品
保健品上的批號是「健字型大小」
葯品是「葯准字」
葯監部門或者工商部門都可以查處。
如果是廣告違規,將專依據《廣告法》和現行的《保健食品廣告管理暫行規定》這兩部法規的相關條款進行嚴厲查處。如果是對消費者的屬健康造成了損害的,就要訴諸法律,是要藉助刑法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你可以撥打舉報電話,如果上述部門不予查處,你可以把他們也告了。
就告他們不作為。
8、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 要求從業人員不能參與哪些違規、違法行為?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根據醫療衛生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結合醫療機構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內所有從業人員,包括:
(一)管理人員。指在醫療機構及其內設各部門、科室從事計劃、組織、協調、控制、決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員。
(二)醫師。指依法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預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員。
(三)護士。指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法在醫療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人員。
(四)葯學技術人員。指依法經過資格認定,在醫療機構從事葯學工作的葯師及技術人員。
(五)醫技人員。指醫療機構內除醫師、護士、葯學技術人員之外從事其他技術服務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六)其他人員。指除以上五類人員外,在醫療機構從業的其他人員,主要包括物資、總務、設備、科研、教學、信息、統計、財務、基本建設、後勤等部門工作人員。
第三條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為規范,又要遵守與職業相對應的分類行為規范。[1]
從業規范
第四條 以人為本,踐行宗旨。堅持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的宗旨,發揚大醫精誠理念和人道主義精神,以病人為中心,全心全意為人民健康服務。
第五條 遵紀守法,依法執業。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醫療衛生行業規章和紀律,嚴格執行所在醫療機構各項制度規定。
第六條 尊重患者,關愛生命。遵守醫學倫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和隱私權,為患者保守醫療秘密和健康隱私,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權利,不因種族、宗教、地域、貧富、地位、殘疾、疾病等歧視患者。
第七條 優質服務,醫患和諧。言語文明,舉止端莊,認真踐行醫療服務承諾,加強與患者的交流與溝通,積極帶頭控煙,自覺維護行業形象。
第八條 廉潔自律,恪守醫德。弘揚高尚醫德,嚴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財物,不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收受醫療器械、葯品、試劑等生產、經營企業或人員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提成,不參加其安排、組織或支付費用的營業性娛樂活動;不騙取、套取基本醫療保障資金或為他人騙取、套取提供便利;不違規參與醫療廣告宣傳和葯品醫療器械促銷,不倒賣號源。
第九條 嚴謹求實,精益求精。熱愛學習,鑽研業務,努力提高專業素養,誠實守信,抵制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條 愛崗敬業,團結協作。忠誠職業,盡職盡責,正確處理同行同事間關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諧共事。
第十一條 樂於奉獻,熱心公益。積極參加上級安排的指令性醫療任務和社會公益性的扶貧、義診、助殘、支農、援外等活動,主動開展公眾健康教育。
9、醫生把保健品當葯開給患者,醫生的行為是犯罪嗎
我國《葯品管理法》關於假葯的認定有明確規定:將以非葯品冒充葯品的行為或者以他種葯品冒充此種葯品的,視為假葯。
所以,按照規定,醫生在處方中是絕對不允許開具保健品的。如果病人需要,醫生可以建議使用。但是,一旦保健品被當作葯回品出現在處方箋上,就可被認定為使用假劣葯,受到相應處罰。答
10、無證非法行醫去哪兒投訴
市民如果發現醫療機構無證經營,醫生無證非法行醫,或者醫療機構超診療范圍經營,非法出租科室等問題,可以撥打當地衛生局舉報投訴受理中心電話,具體可以打114查詢。
以下問題為非法行醫或無照行醫突出表現:
醫療機構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生無《醫師資格證》非法行醫,或者醫療機構超診療范圍經營,非法出租科室等問題;
民營及個體醫療機構聘用未經注冊或未變更注冊人員開展診療活動;
生活按摩保健場所等非醫療機構開展針灸、按摩、推拿、刮痧等中醫診療活動;
違法違規開展醫療美容活動;
醫療廢物混放,專用包裝物、容器沒有明顯的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