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法產假規定哺乳假是多長時間
2、有知道晚婚晚育的產後產假,哺乳假的國家相關規定是多久的嗎
哺乳假指女方產假期滿後,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日內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哺乳時間,這個叫做哺乳假,其視作工作時間。哺乳期保護標准: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對於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每班2次,每次不少於30分鍾的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鍾。每班2次的哺乳時間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如果嬰兒滿周歲後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滿正值夏季,也可延長1到2個月。
3、國家有關於產前假和哺乳假的規定嗎
產假,是指職業女性根據法律規定享有的休假權利,從產前到產後,一般有98天。
一、產假的一般規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二、產假分類
(一)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鍾,也可合並使用。
(二)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症、妊娠合並症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產前假。」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三)晚育假、晚育護理假
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產假98天是包括雙休日和國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處理。例如,廣東省為15天,上海市為30天。晚育假包括雙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四)授乳時間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後.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鍾,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並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鍾。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
4、產假休完要續假應符合哪些規定
1、根據原勞動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女職工哺乳嬰兒滿周歲後,一般不延長哺乳期,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也可延長一兩個月。
2、根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規定,嬰兒滿周歲時,經縣(區)以上含(縣、區)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授乳時間,但不得超過六個月。
5、女職工產前假和產後假各是多長時間
產前假在法定概念里只有15天,本身就包含在法定產假90天裡面。但在工作許可、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的前提下,產前假可以自懷孕七個月以上開始請假,工資待遇只是正常工資的80%(各省的規定略有不同),產前假自請假開始直至分娩。如果分娩前因妊娠請假的,其中15天為法定產假,剩餘的則為產前假。產前假與產假的工資待遇是不同的。
6、產後息工假
首先,根據我國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所謂「高齡產婦」,是指年齡在35歲以上第一次妊娠的產婦。對於「高齡產婦」的產假,我國並無相關法律對此作出具體規定,高齡產婦的產假和普通產婦的產假一樣,都是可以享受家規定的98天產假,但不同的是,因為高齡產婦一般年齡在35歲以上且屬於第一次妊娠,所以,依據很多地方的相關規定,高齡產婦是可以在享有國家規定98天產假的基礎上還可以享有晚育假
7、關於產假滿後繼續請假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