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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保健師

發布時間:2020-07-05 01:35:29

1、農村人沒技術沒文化想去養生館當學徒會有人要嗎?

會啊!只要您以誠待人,認真學習,踏實能幹就行

2、報考鄉村醫師需要什麼條件?

鄉村醫生執業資格證從2004後停止考試。2016年新增了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在浙江、福建、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甘肅、寧夏9個地區試點。

報考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考生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已在鄉鎮衛生院或村衛生室工作滿一年且考核合格;

2、符合《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4版)》(國衛醫發〔2014〕11號)中報考臨床類別或中醫類別醫師資格的學歷要求。

3、一個五十多歲的農村婦女考健康管理師證有什麼用處?

還是給別人帶孩子,健康管理師證並不比育嬰師證和月嫂證高明多少。並不能直接增加收入。

4、我女朋友是個保健師,她是農村人,20歲,漂亮,我城市人,家庭條件一般,國企,有房,戀愛兩個多月,她

其實道理你都知道而且你心裡也有結果了,但還有點捨不得的,大道理在這兒也不給你講了,這樣隨便的女孩你敢要嗎?,她以後碰到比你好的,他還會再一次拋棄你的,不要給自己增加煩惱了,以後會碰到好女孩的

5、為什衛生保健專業報考醫師考試證上有鄉村兩字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衛生保健專業執業注冊問題的通知
衛辦醫政發〔2009〕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根據《衛生部辦公廳關於衛生保健專業、初中起點五年制大專臨床醫學專業畢業生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及執業注冊問題的通知》(衛辦醫發〔2008〕67號),為做好衛生保健專業和初中起點五年制大專臨床醫學專業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發放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衛生保健專業畢業,醫師資格考試合格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應當在鄉、村兩級醫療機構執業。衛生行政部門應在其《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的持證人「姓名」上方空白處加蓋紅色標識章。標識章全國統一格式,長16.6mm,高10.0mm,邊框粗3磅,內容為「鄉村」,字體為三號黑體。
(網文)

6、農村醫學畢業後將來能幹什麼

本專業畢業生面向農村衛生室及邊遠貧困地區衛生院醫生,主要從事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斷治療、預防保健、康復指導、健康教育等工作。
雖然隨著高等醫學教育的大力發展,培養了大批專本科醫療人才,但是畢業後到農村特別是到村衛生室工作的寥寥無幾。所以造成了農村以及邊遠地區農村缺醫少葯現象較為嚴重。因此鄉村醫生目前缺口很大!

在農村就醫待遇雖然不如城市高,但畢竟消費水平還很低。面對純朴的鄉村農民,也很是親切,工作壓力沒有那麼多,環境也比較城市好很多。而且農村醫學專業起點也比較低,初中畢業生就可以學習的。所以說,農村醫學就業前景也是很不錯的。

7、重慶農村戶口學習健康管理師有補貼嗎?

重慶農村戶口學習健康管理師有補貼,這個只有問自己所在地的政府部門就知道的了

8、鄉村醫師考試時間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2003年7月30日國務院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8月5日國務院令第386號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提高鄉村醫生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保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保障村民獲得初級衛生保健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稱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 村醫療衛生機構中的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對在農村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給予獎勵。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醫生的培訓工作,採取多種形式對鄉村醫生進行培訓。 第六條具有學歷教育資格的醫學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適應農村需要的醫學學歷教育,定向為農村培養適用的衛生人員。 國家鼓勵鄉村醫生學習中醫葯基本知識,運用中醫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條國家鼓勵鄉村醫生通過醫學教育取得醫學專業學歷;鼓勵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國家鼓勵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開辦村醫療衛生機構,或者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 第二章 執業注冊第九條國家實行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制度。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工作。 第十條本條例公布前的鄉村醫生,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後,繼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 (一)已經取得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的; (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培訓規劃,接受培訓取得合格證書的。 第十一條對具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但不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鄉村醫生,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有關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基本知識的培訓,並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考試內容、考試范圍進行考試。 前款所指的鄉村醫生經培訓並考試合格的,可以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經培訓但考試不合格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其再次培訓和考試。不參加再次培訓或者再次考試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本條所指的培訓、考試,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後6個月內完成。 第十二條本條例公布之日起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地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允許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或者經培訓達到中等醫學專業水平的其他人員申請執業注冊,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符合本條例規定申請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人員,應當持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和相關學歷證明、證書,向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執業注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准予執業注冊,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第十五條鄉村醫生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後,方可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 未經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不得執業。 第十六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請再注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准予再注冊,換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再注冊,由發證部門收回原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十七條鄉村醫生應當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執業注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准予執業注冊、再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向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村民公告,並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應當依據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十一條村民和鄉村醫生發現違法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可以向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反映的情況應當及時核實,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第三章 執業規則第二十三條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一般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 (二)參與醫學經驗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三)參加業務培訓和教育; (四)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獲取報酬; (六)對當地的預防、保健、醫療工作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規范、常規;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鄉村醫生職責,為村民健康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向村民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條鄉村醫生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實填寫並上報有關衛生統計報表,妥善保管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對使用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應當按照規定處置。 第二十七條鄉村醫生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對超出一般醫療服務范圍或者限於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情況緊急不能轉診的,應當先行搶救並及時向有搶救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求助。 第二十八條鄉村醫生不得出具與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范圍不相符的醫學證明,不得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 第二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鄉村醫生一般醫療服務范圍,制定鄉村醫生基本用葯目錄。鄉村醫生應當在鄉村醫生基本用葯目錄規定的范圍內用葯。 第三十條縣級人民政府對鄉村醫生開展國家規定的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助。 第四章 培訓與考核第三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鄉村醫生培訓規劃,保證鄉村醫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訓。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培訓規劃制定本地區鄉村醫生培訓計劃。 對承擔國家規定的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的鄉村醫生,其培訓所需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對邊遠貧困地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經費支持。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支持鄉村醫生培訓工作。 第三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鄉村醫生培訓計劃,負責組織鄉村醫生的培訓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員會應當為鄉村醫生開展工作和學習提供條件,保證鄉村醫生接受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三十三條鄉村醫生應當按照培訓規劃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訓,更新醫學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三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鄉村醫生的考核工作;對鄉村醫生的考核,每2年組織一次。 對鄉村醫生的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充分聽取鄉村醫生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鄉村醫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的意見。 第三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查鄉村醫生執業情況,收集村民對鄉村醫生業務水平、工作質量的評價和建議,接受村民對鄉村醫生的投訴,並進行匯總、分析。匯總、分析結果與鄉村醫生接受培訓的情況作為對鄉村醫生進行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三十六條鄉村醫生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執業;經考核不合格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鄉村醫生,原注冊部門應當注銷其執業注冊,並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村民和鄉村醫生提出的意見、建議和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村民或者鄉村醫生。 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八條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執業活動超出規定的執業范圍,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轉診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鄉村醫生基本用葯目錄以外的處方葯品的; (三)違反規定出具醫學證明,或者偽造衛生統計資料的;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規定報告的。 第三十九條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規定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四十條鄉村醫生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未辦理變更執業注冊手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四十一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由發證部門收繳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未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以及葯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鄉村醫生培訓規劃、計劃組織鄉村醫生培訓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者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不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收回或者補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鄉村醫生執業注冊或者再注冊申請,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將准予執業注冊、再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村民和鄉村醫生反映的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違法活動未及時核實、調查處理或者未公布調查處理結果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尋釁滋事、阻礙鄉村醫生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鄉村醫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第四十八條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格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9、鄉村全科醫師證都考什麼?

鄉村全科助理醫師考試內容及考試形式:
第一考站:
(1)考試內容:病史採集。
(2)考試方法:筆試。
第二考站:
(1)考試內容:體格檢查。
(2)考試方法:體格檢查採用志願者充當標准體檢者完成操作。
第三考站:
(1)考試內容:基本操作,其中西醫項目、公共衛生項目、中醫項目各一項操作。
(2)考試方式:心肺復甦和其他操作考試方法採用在醫學教學模擬人或醫用模塊等設備上進行操作,考官在操作後提出相關問題。
希望對您有幫助!

10、農村醫生考證怎麼考

首先,應當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不具備前述規定條件的地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允許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或者經培訓達到中等醫學專業水平的其他人員申請執業注冊,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符合規定申請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人員,應當持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和相關學歷證明、證書,向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執業注冊。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准予執業注冊,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並書面說明理由
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鄉村醫生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後,方可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未經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不得執業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請再注冊。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准予再注冊,換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再注冊,由發證部門收回原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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