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領取生育保險中一次性營養費補助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1)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2)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天 X假期天數)
二、營養補助:
① 正常產、滿 7 個月以上流產;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25% ;
② 難產、多胞胎: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50% 。
三、生育津貼、一次性營養費申領流程:
參保女職工產假結束後或流(引)產後一年內,由單位經辦人攜帶:
1、《南京市生育保險待遇申報表》並加蓋單位公章(如為靈活就業人員無需蓋章);
2、結婚證原件;
3、《獨生子女證》原件(生育第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生育證》原件及復印件);
4、出院記錄復印件(門診流(引)產手術提供病歷及病假條)。每月1~10日(遇節日順延)到市醫保中心辦理生育津貼、一次性營養補助費的申領。醫保中心審核材料後,確認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按相關規定將生育津貼、一次性營養費劃入參保單位帳戶。生育津貼按月發放,職工分娩或流(引)產當月開始享受。
(1)營養保健費擴展資料:
生育津貼、一次性營養費待遇標准:
1、符合國家規定享受3個月及以上產假的女職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支付一次性營養費。
2、生育津貼以女職工分娩或流(引)產前12個月本人平均繳費基數為標准(參保滿10個月不足12個月的,以女職工分娩或流引產前10個月本人平均繳費基數為標准),按照人口計生部門規定的產假天數支付。已享受過晚育津貼的,不再重復享受。
3、流(引)產津貼按早期妊娠流產20天、中期妊娠流(引)產42天的標准支付。
4、用人單位發放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標準的,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標准補足。
參考資料:
網路生育保險
2、為什麼中國的營養保健品(維生素類)這么貴?
這個主百要是炒作的原因,營養保健品其實遠沒有這樣的價格,現在人們追求營養,感覺便宜的不度放心,像是買進口的產品等。知大牌子的產品也就是牌子貴,不道打廣告不知道,打廣告的費用就是消費者承擔。現在就是這樣,其實東西都是差不多的。回建議你在醫生的答建議下,看看有沒有你自己需要的東西。
3、勞動法規定單位發給有害工種員工每月保健費是多少?
勞動法並沒有規定有害工種每月保健費用的,由各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有害工種的補貼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對職業危害工種的保護規定有: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其中,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放射性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依法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組織的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並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並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六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3)營養保健費擴展資料:
其他相關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採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營養費是什麼?
(一)概念及其賠償法理依據營養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後,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
合理營養是促進康復的物質基礎。受害人的營養狀況,直接關繫到手術的成敗和疾病的治療。受害人的受傷害的情況的不同,其營養要求也不同。從醫學的角度來說,臨床的許多治療措施也需要營養支持作為提高療效的手段。例如,嚴重創傷、大面積燒傷、大手術、感染等情況下,分解代謝亢進,熱能消耗和氮的丟失量顯著增加;病人虛弱、疼痛、不適應,以及某些治療措施或葯物的副作用,使病人食慾不振,影響攝食;口腔創傷、消化道阻隔等不能正常進食,或進食反而加劇病情,或對術後傷口癒合不利等等。尤其是危重病人,往往不能依靠普通進食來解決營養問題。
對需要營養的受害人實施營養治療,給予適當的營養支持,能顯著地改善受害人的營養狀況,有效地配合臨床,提高手術的成功率和治癒率,減少死亡率,縮短住院時間,促進盡快康復。因此,在醫學上來說,營養費的支出,根據受害人的受傷害的程度,對於受害人的治療和康復有著不同程度的需要。是在治療過程中一項必要的支出。而這一項支出,實際上對於受害人而言,也是一種因為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對此應予以賠償。
(二)營養費司法保護的情況對於營養費的賠償,我國在此次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公布之前,相關的法律法規基本上未作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沒有規定,1992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也沒有專門規定營養費。2002年9月1日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還是沒有規定營養費。最早規定營養費的是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但是,也沒有提出具體的標准。此後,2001年1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對營養費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在以往的司法實務中,也缺乏對營養費賠償權利的保護,造成了一些受害人的損害無法得以彌補,對受害人而言存在不公正、不合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隨著人們法律意識與權利意識的提高,以及司法機關法官素質的提升,對一些涉及到營養費賠償的案件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例如,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1999)靜民初字第872號民事判決。該案的案情為:1997年9月15日,原告因月經紊亂、陰道流血至被告醫院就診,被告診斷後,對原告行診刮術。當晚,原告腹痛難忍,去上海紡一醫院急診,並於次日住入該醫院行剖腹手術探查原因。經查,原告腹痛系被告所行診刮術造成原告子宮穿孔而大出血,紡一醫院對原告進行了治療。由於被告所行診刮術的失誤,致原告身體嚴重受損,在紡一醫院治療期間,並發肝臟出血,病危時間長達40多天。現原告雖已出院,但已無法再工作,原聘用原告的單位已將原告解聘,使原告在經濟上和精神上遭受了重大損失。現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誤工費人民幣14000元、營養費人民幣9600元、今後治療費人民幣7200元、原告丈夫護理原告的護理費人民幣9000元、女兒護理原告的護理費人民幣2000元、交通費人民幣480元、其他損失費人民幣200元。並一次性補償原告不能再工作的損失。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關於人身傷亡損害賠償范圍與標准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1.被告上海市第一婦嬰保健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誤工費人民幣2100元、營養費人民幣1200元、護理費人民幣1200元、交通費人民幣480元、其他損失費人民幣200元。2.被告上海市第一婦嬰保健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醫療費人民幣1579.27元、生活補助費人民幣33815.40元。3.被告上海市第一婦嬰保健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人民幣2000元。4.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這一案件承認了對受害人營養費的賠償,而且在其他一些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導意見中也對營養費的賠償做出了規定,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十八條規定:"營養費是指受害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受害人是否需要補充營養,應根據治療醫院或法醫的意見確定。營養費給付標准可根據受害人實際需要補充營養情況酌定。"這也說明對受害人的營養費進行賠償在現實生活中具有迫切的需要。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考慮到現實生活中對營養費賠償的需要,立足各地、各級人民法院有關營養費賠償的司法實踐,在本條對營養費賠償作出了明確規定,這對受害人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施行後,人民法院必須嚴格貫徹本條的規定,對需要判決營養費賠償的,依據本條的賠償標准確定具體的營養費賠償數額,判決賠償義務人向賠償權利人給付該具體的營養費賠償數額,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三)確定營養費的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由此,人民法院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對營養費的確定,以兩者為依據,一是受害人的傷殘情況,二是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
所謂"傷殘情況",按照文義解釋,應當既包括一般傷害,也包括殘疾的情況。一般來說,一般的傷害可能不需要賠償受害人的營養費。但是,營養費是根據治療和康復的需要來決定的。在特別的情況下,傷害重,未必造成殘疾;傷害輕,未必不造成殘疾。而且,從醫學上和治療的需要來說,也並非只要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達到殘疾的程度,就必須支付營養費。因此,這里所說的傷殘,不能機械地理解為構成傷殘等級的情況。總之,營養費,應視受害人的受傷害的狀況和殘疾的具體情況,從其治療和康復的實際需要來確定。
在確定具體的營養費時,還應當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認為受害人確有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需要,並對需要的營養品的等級做出評估,在此基礎上確定具體的營養費。在一些人身損害的場合,對於是否需要營養品進行輔助治療,不是普通人所能決定的,必須藉助於專業人員的意見確定,因此,應當在營養費的賠償數額確定上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
(四)營養費的給付標准關於營養費的具體給付標准,司法解釋並沒有明確規定。在審判實踐中,可以參照受害人實際需要補充營養的情況酌定。但是,一定要審查補充營養是否與加害人的加害行為有因果關系。要正確區分受害人原來就需要補充的營養和受到傷害後需要補充的營養。區分標准可以採納民法的原因力理論。與確定營養費的根據一樣,在確定營養費給付標准時,嚴格根據受害人的傷殘情況和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審慎予以決定。此外,還要注意一項審判政策,即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大部分地區經濟還不發達,生活水平還不高,加上營養費的標准不如其他的賠償項目標准具體,相對比較抽象的特點,營養費的給付一般不宜過高。
5、國家規定的營養補助費每天是多少
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6、從事工業射線工作人員的保健費發放標准?
延邊大學從事有害健康工作人員營養保健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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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05/11/4) 來源:延邊大學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 瀏覽人數:1598
根據原國家教委(88)教備局字008號「關於試行《高等學校從事有害健康工種人員營養保健等級和標準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暫行規定。
實行營養保健只是一項保護性輔助措施,根本的辦法應在設備、工藝、防護上積極採取措施,努力減少或避免職業危害。
第一條 享受營養保健的范圍和等級
營養保健應發給有顯著職業毒害,可能引起職業病和職業中毒並對營養有特殊需要的工種。其范圍大致包括接觸放射線類工作和接觸化學、生物類有毒有害物質及物理致害因素類工作兩大類。凡符合享受營養保健的工種,應視有毒有害物質的數量、毒性大小、接觸時間長短和損害健康的程度等。嚴格劃分等級,分別給予不同級別的營養保健。具體規定如下:
一、接觸放射性類工作
接觸放射性類工作營養保健等級分為甲、乙、丙和丁級四種。
甲 級
1、從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3.7×106貝可(100微居里)以上的工種。
2、固定式γ輻射源,活度在3.7×1012貝可(100居里)以上的專職操作人員。
3、從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發生器發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上的工種。
4、零功率反應堆的控制員。
5、加速器的實驗運行人員。
6、月累積劑量當量達0.8~1.5毫西沃(80~150毫雷姆)的工種。
乙 級
1、從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貝可(5微居里)以上的工種。
2、使用固定γ式輻射源,活度在3.7×1011貝可(10居里)以上的專職操作人員。
3、從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發生器,發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下的工種。
4、從事X衍射研究工作的直接上機者。
5、月累積劑量當量達0.3毫西沃(30毫雷姆)的工種。
丙 級
1、從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量在18.5×105貝可(5微居里)
以下的工種。
2、固定或γ輻射源,活度在3.7×1011貝可(10居里)以下的專職操作人員。
3、從事X光探傷及熒光分析工作的專職人員。
4、月累積劑量當量在0.3毫西沃 (30毫雷姆)以下的工種。
丁 級
不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質,但需經常在放射性場所工作的其他人員。
二、接觸化學、生物類有毒有害物質和物理致害因素類工作
接觸化學、生物類有毒物質工作營養保健等級分為甲、乙、丙和丁級四種。
甲 級
1、長期從事黃麴黴素Bl、亞硝胺和3一4苯並芘等強致癌物質研究、監測工作或在實驗中經常使用上述物質者。
2、長期從事有機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屬有機化合物合成等研究、生產工作、在實驗和工藝中經常使用多種劇毒、高毒化學葯品或大量使用多種中毒化學葯品,並接觸上述物質的有毒氣體或粉塵。
3、經常吹制或修理含汞鉛,稀有元素或其它有毒物質的玻璃儀器的專職玻璃工和石英玻璃儀器專職吹制工。
4、從事鼠疫、天花、霍亂及副霍亂等烈性傳染病菌和病毒的研究實驗工作或病理解剖工作。
乙 級
1、從事4一氨基聯苯、聯苯胺及其鹽類等一般致癌物質的研究監測工作或實驗及其它工作中經常使用接觸上述物質者。
2、從事有機化學、高分子化學的實驗課教學工作,使用劇毒高毒化學葯品並在工作中接觸上述物質的有毒氣體或粉塵者。
3、長期從事生物化學、無機化學、分析化學和物理化學(含催化化學及膠體化學)等的研究工作,在實驗申主要使用接觸高毒以上化學葯品者。
4、長期從事核磁、發射光譜等研究或測試工作,在工作中經常使用接觸有毒物質者。
5、校級化學葯品庫劇毒化學葯品和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裝和發放工作者。
6、長期從事砷、汞、鉛、鉻、鈹、鎘、氰、磷及其化合物等劇毒物質的分析工作,經常接觸上述物質的有毒氣體或粉塵,包括專職化鉛、鑄字、版洗工。
7、在工作中接觸有毒氣體的專職噴漆工和發生爐煤氣生產工。
8、從事傳染病的防治研究和致病菌種、病毒的分類、鑒定及培養保藏工作。
9、研製調試有毒染料介質激光器或平均功率大於50瓦的大功率激光器的工作人員。
10、專職從事電鏡維護、操作、曝光及蒸發和電子束焊接(離子束)、等離子切割、氬弧焊的工作人員。
丙 級
1、從事生物化學、無機化學、分析化學和物理化學(含催化化學及膠體化學)等的研究和實驗課教學工作,經常使用接觸中、低毒化學葯品者。
2、從事質譜、吸收光譜、色譜的元素分析等方面的實驗工作,經常使用接觸有毒化學葯品者。
3、校級化學葯品庫高毒以下。系級專職從事劇毒以下化學葯品、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裝及發放者。
4、專職靜電復印工和暗室洗相(含彩色洗相和印刷業中的照相製版)在工作中接觸有毒有害化學物質者。
5、從事動植物組織切片工作(不含取材、固定、包埋、切片、顯微鏡觀察和照相等),在製片染色過程中接觸甲苯等有毒物質,或在電鏡製片過程中接觸鋨酸等有毒物質者。
6、從事動物生理學實驗、動物解剖學研究和標本製作、植物和昆蟲標本製作保管,在工作申接觸開放性汞、升汞、甲醛和砒霜等有毒化學葯品者。
7、惡性腫瘤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質試驗的實驗動物飼養工。
8、平均功率小於50瓦的激光器的研製、調試工作人員。
9、在研製、調試、使用微波設備的工作過程中,其操作位和經常觀察點上的微波功率密度一日八小時連續輻射時大於38微瓦/平方厘米,或短時間間斷輻射及一天輻射八小時以上日劑量超過300微瓦時/平方厘米的工作人員。
10、由於防護屏條件的限制,經常暴露在電場強度大於50伏/米,
或磁場強度大於5安/米的高頻輻射 (100千周至30光周)下工作的人員。
11長期在大於90分貝 (A)的雜訊條件下工作 (脈沖聲稱外)的人員。
12、經常在38℃以上而熱輻射強度達每分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條件下。如玻璃儀器吹制工、熱處理及鍛工鑄工等。
13、接觸矽塵作業的工種包括岩石標本的切割、磨片、石英噴砂,翻砂,水泥粉塵作業和專積砂輪切割及工具磨工等。
丁 級
1、經常接觸用升汞、砒霜等有毒物質消毒處理過的動植物標本,從事分類鑒定工作。
2、校印刷廠直接接觸冷鉛的檢字工、排字工。
3、空調、冰箱等致冷設備的維修工。
第二條 營養保健津貼的發放標准
營養保健是一項保護性輔助措施,不是一種生活福利待遇,應嚴格執行營養保健的范圍和標准,不得任意提高等級和擴大范圍,各單位要嚴肅認真地進行申報。
一、從事放射線類工作人員按月享受營養保健:凡實際參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80小時以上者,可享受全月保健;80小時以下只能享受半月保健待遇;凡有劑量監測時可按月累積劑量當量值確定保健待遇。從事非放射線類有害工作者,按實際接觸天數享受保健待遇:全月接觸16天以上者可享受批准級別的100%;10~15天者享受75%;5~9天者享受50%;少於5天者可以跨月累積二個月累積的天數,達5天以上者享受50%。
二、在有害健康的環境中每天工作超過四小時算一天,二至四小時算半天,但同一天內超過八小時仍算一天。以日計算時達到22天為滿月,每日享受金額為享受級別滿金額的1/22。
三、實習、進修和協作人員的營養保健憑接受單位證明,由派出單位審核發放。
四、本科生、研究生進行畢業設計實驗或論文實驗,在工作中接觸有害健康物質連續工作超過三個月時,可按相應標准享受營養保健。
五、對進入有毒有害或有放射性的實驗室等場所進行安裝、維修等工作的人員,應享受與該實驗場所工作人員同等保健待遇,按實際接觸天數折算。
六、同時從事兩種以上可享受營養保健的工作時,只准享受其中之一種。
七、凡連續從事丙級或丙級以上的放射性工作一年以上而調作非放射性工作時,可按原級延發三個月保健。第二次享受這種待遇時,兩次之間間隔必須要連續從事放射性工作一年以上,並且第一次延發的時間不得計入放射性工作時間。
八、從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員,經衛生部門指定的醫院診斷為放射病者(或不排除放射病),在病休期間可享受特級保健待遇;被診斷為放射損傷者,可根據劑量資料並聽取醫院及勞資部門意見後,確定其保健等級和享受期限。從事非放射性有害工種經專門醫院診斷確因職業中毒而住院,在住院期間可享受原級保健待遇,出院後可視病情和診斷酌情處理。
九、營養保健的發放標准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等部門依據營養保健食品的物價、本市牌價提出方案,報請校主管領導審批後執行,
各單位不得擅自變動。
參照原國家教委(1988)教備局字008號文件標准,結合延吉市目前物價情況,營養保健津貼具體發放標准暫定為:
放射線類: 化學、生物及物理致害因素類:
甲級:70元/月 甲級:45元/月
乙級:55元/月 乙級:35元/月
丙級:40元/月 丙級:25元/月
丁級:15元/月 丁級:15元/月
醫學解剖室工作人員200元/月
第三條 營養保健的申請和經費來源
一、凡享受營養保健津貼的從事有害健康工種的專職實驗人員,核實簽字,加蓋公章,附考勤登記表,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審核後,按實發放營養保健津貼。
二、營養保健費從教學、科研、生產等相應項目經費中支出。
第四條 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第五條 本暫行規定解釋權在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
7、營養費是那條規定
營養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後,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

理論依據
合理營養是促進康復的物質基礎。受害人的營養狀況,直接關繫到手術的成敗和疾病的治療,尤其是危重病人,往往不能依靠普通進食來解決營養問題。
適當的營養支持能顯著地改善受害人的營養狀況,有效地配合臨床,縮短住院時間,促進盡快康復。因此,營養費的支出對於受害人的治療和康復有著不同程度的需要。
發展過程
1、對於營養費的賠償,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公布之前,相關的法律法規基本上未作規定,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
賠償依據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由此,人民法院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對營養費的確定,以兩者為依據,一是受害人的傷殘情況,二是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
所謂"傷殘情況",按照文義解釋,應當既包括一般傷害,也包括殘疾的情況。一般來說,一般的傷害可能不需要賠償受害人的營養費。但是,營養費是根據治療和康復的需要來決定的。在特別的情況下,傷害重,未必造成殘疾;傷害輕,未必不造成殘疾。而且,從醫學上和治療的需要來說,也並非只要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達到殘疾的程度,就必須支付營養費。因此,這里所說的傷殘,不能機械地理解為構成傷殘等級的情況。
在確定具體的營養費時,還應當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認為受害人確有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需要,並對需要的營養品的等級做出評估,在此基礎上確定具體的營養費。
給付標准
關於營養費的具體給付標准,司法解釋並沒有明確規定。在審判實踐中,可以參照受害人實際需要補充營養的情況酌定。但是,一定要審查補充營養是否與加害人的加害行為有因果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營養費的確定,以兩者為依據,一是受害人的傷殘情況,二是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
1、所謂「傷殘情況」 按照文義解釋,應當既包括一般傷害,也包括殘疾的情況。一般來說,應視受害人的受傷害的狀況和殘疾的具體情況,從其治療和康復的實際需要來確定。
2、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 在一些人身損害的場合,對於是否需要營養品進行輔助治療,不是普通人所能決定的,必須藉助於專業人員的意見確定。
8、營養保健師為顧客提供咨詢服務的收費標准
具體說明營養保健師針對每位顧客提供服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