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葯監局對假冒保健食品能夠使用《產品質量法》處罰嗎
不能,產品質量法的執法主體就不是葯監。葯監局職責:
(一)負責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葯品(含中葯、民族葯,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擬訂政策規劃,制定部門規章,推動建立落實食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總責的機制,建立食品葯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葯品安全風險。
(二)負責制定食品行政許可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全國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重大整頓治理方案並組織落實。負責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食品安全標准,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三)負責組織制定、公布國家葯典等葯品和醫療器械標准、分類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制定葯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並監督實施。負責葯品、醫療器械注冊並監督檢查。建立葯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並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擬訂並完善執業葯師資格准入制度,指導監督執業葯師注冊工作。參與制定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葯物制度。制定化妝品監督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四)負責制定食品、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建立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並監督實施。
(五)負責食品葯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葯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六)負責制定食品葯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葯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七)負責開展食品葯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國際交流與合作。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八)指導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九)承擔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省級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並負責考核評價。
(十)承辦國務院以及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2、假冒保健食品如何處理?
關於查處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號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的通知食葯監辦稽函[2011]161號福建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於查處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號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閔食葯監法〔2011〕147號)收悉。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2011年1月27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秘書行政司發給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綜合司《關於〈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適用問題的復函》(國法秘教函〔2011〕39號)明確指出:在《食品安全法》公布實施後,《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下稱《特別規定》)仍為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依照《立法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據此,《特別規定》與《食品安全法》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法》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而《特別規定》有明確規定的,執行《特別規定》的規定。生產經營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號的行為,可按照《特別規定》第三條予以處罰。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3、假保健品怎麼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3)制假保健品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七條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 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四十六條 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加工假保健品是違法還是犯罪
加工假保健品違法,如果數額較大,情節嚴重,則涉嫌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如果買的保健品是假的報警有用嗎
售假情形不嚴重公安局無法解決糾紛,只是民警調節糾紛,起不了多大的作用。
沒有發票基本上沒辦法在消費者協會投訴,因為認定銷售雙方責任比較困難(建議每次購物均要索取正規發票)
因此,如果商家不同意退換和賠償的話,損失只能自己負擔了。
但是,因為制假售假均屬違法行為,可向當地工商部門舉報,如工商部門嚴格執法會依法取締或者處罰售假商戶,但消費者很難獲得經濟補償。
PS:有部分地區的工商部門對舉報有功者有一定程度的經濟獎勵規定。
6、造假保健品是什麼形式的犯罪
一、速度=效益
一旦危機產生,企業首先要明白速度等於一切,每一個部門、每一個合作夥伴都要跟隨危機而行動起來,牽一發而動全身是解決危機的首要條件之一。如果企業在時間上失去處理危機的控制,那麼危機的影響力就會隨著公眾的種種猜測以及媒體報道的推波助瀾而一發不可收拾。因此,在危機發生之後的最短時間內,企業必須集中一切能利用的資源,來解決危機。許多公司在危機管理制度中都規定了危機發生後專門新聞發言人的人選以及最晚新聞發布時間,要求在危機發生後趕在媒體種種猜測之前立即向公眾通報當前情況和處理進展,並向公眾承諾迅速解決危機。必須使公眾能直接從公司處而非新聞媒體處了解事件處理情況。
任何危機的發展過程均包括突發期、擴散期、爆發期、衰退期這樣四個時期。如果在危機開始的突發期和擴散期有所動作,扼制危機,往往成本較低,效果也理想。一旦到了爆發期,情形就很難收拾了。
隨著危機的進展,在時間上失去控制,而隨著危機的進展,各種不可測因素也會隨之增加,通常是屋漏偏逢連夜雨,即便是一個原本與危機並不相關的事件也會被公眾認為是危機的原因。危機一旦爆發,往往會引起公眾和新聞媒體關注,此時組織如果不能迅速查明真相,或是正常的傳播渠道不暢,沒有人能出來發布信息,就會造成危機傳播中的信息真空,公眾就會用想像來填滿所有的疑問,必定生出各種各樣的「小道消息」。很快,信息真空就被顛倒黑白、胡說八道的流言所佔據。特別是食品、保健品之類的產品,謠言可能帶來人們的恐懼心理,恐懼帶來感覺上的不適應,這種不適應會被懷疑是產品造成的,進而造成另一種謠言的傳播。同時,由於時間的拖延會讓公眾對企業誠信的出現質疑,造成不可挽回的影響。
日本雪印乳業公司是業界聲譽卓著、信用可靠的一家公司。2000年6月27日,它生產的低脂牛奶發生飲用者食物中毒現象。事隔兩天之後,雪印才公開承認有此事實,事情過了快一個月,雪印才在報紙以整版廣告的形式向公眾致歉,而由於其發生問題的原因說得顛三倒四,公眾認為其缺乏誠意。日本雪印由於危機處理不夠迅速,產品回收與信息公開太慢,對應措施不利,停工兩周造成的直接損失就有110億日元,而間接損失是雪印品牌受損程度嚴重,據專家所言,要恢復原有信譽需10年之久。
那麼企業如何在速度上佔領優勢呢?一般情況下,在危機來臨的時刻企業需要採取以下措施:
1.在第一時間,告知專業的危機公關公司,借公關公司的力量進行危機的控制;
2.在第一時間,告知企業的全體員工,統一口徑,避免企業員工在面對采訪時不知所措;
3.在第一時間,組織危機涉及部門迅速採取措施調查事件真相,新聞發言人發布公司採取的措施安撫公眾,組織律師對受害者事件進行處理;
4.在第一時間,把真相告知政府部門或者相關權威機構,進行公眾信心的樹立;
5.在第一時間,疏導媒體,讓媒體沿著良性的方向進行危機的報道。
二、各種處理態度剖析
通過以上手段,便可以在時間上進行危機的初步控制,這是在任何危機來臨的時刻首先要採取的措施。然而中國的很多企業並不懂得如何進行危機公關的處理,他們通常是不知所措,這些企業面對危機時的心態通常是:僥幸心理、鴕鳥政策、推卸責任、隱瞞事實,這些錯誤的態度不僅無助於危機的解決,反而會造成更嚴重的危機。
因為危機狀態不僅導致市場秩序失衡,還會帶來人們的心理壓力、心理緊張乃至心理危機。此時人們缺少安全感,缺乏人際信任,群體意識極易呈現亢奮情緒狀態,公眾批判能力下降,相互影響感染的程度增強。此時,如果正常的信息溝通渠道不暢通,流言就成了人們傳播信息、表達意志的一種方式。
更為關鍵的是流言往往滋生於消息閉塞的環境。在言論自由受到保障、信息活動多元開展的信息化社會,流言越來越失去生存的環境。西布塔尼從社會學的角度認為:流言的發生和消失與信息傳播渠道具有密切的關系。當人們的信息需求大於體制性渠道的信息供給,或對適應環境必不可少的信息無法及時得到時,也就是人們的信息需求得不到充分滿足時,流言就容易發生。一旦信息供求恢復平衡,流言就自然而然銷聲匿跡了。
人際傳播是流言傳播的最主要渠道。但是流言傳播卻又找不到具體的、明確的傳播人,所以它是「通過人際渠道的非專業的口頭傳播」。
對流言的防範,最為有效的是不讓流言產生。在大眾傳播極其發達的現今世界,做到這一點,也並非難事。那就是將有可能產生流言的事件,提前通過權威的、正常的大眾傳播渠道,全面、客觀地報道其真相。理論上很容易,實踐上並不簡單。
造謠容易,辟謠的難度相當大。因為即使人們不相信謠言,也會受其影響。反之,人們也可能受辟謠的反面影響,即使他們相信辟謠是真的。所有的辟謠行動其實都有兩種傳播:一是使那些未聽說過謠言的人知道了謠言,二是試圖影響那些已經知道謠言的人。這無形中形成一個悖論:辟謠首先就是一種傳謠,是一種影響更廣泛的傳謠。在公眾獲悉辟謠內容後,對於原先就知道謠言的人來說,首先是加深了對謠言的印象,才考慮辟謠的效果;對於原先不知道流言的人來說,首先是獲悉了謠言內容,然後才考慮辟謠的內容。正因為怕謠言進一步擴大,所以我們的企業會採取諸如推卸責任、隱瞞事實等「公關手段」,這么做會直接造成信息閉塞,使得公眾情緒更進一步地高漲,各種猜測性謠言四起,隨著事態的發展企業誠信也就嚴重喪失了。
危機一般有4個共性特徵:
第一,公眾和媒體強烈關注。如果這個事情還沒有引起公眾和媒體關注,雖然發生了,但不是危機,只是一個事件。
第二,危機爆發之後,公眾非常情緒化。因為公眾的消息往往是從媒體上得到的,而公眾對於媒體的信任度遠高於對企業的信任度。
第三,有罪推定。
第四,若處理不當,危機對於信譽和品牌就會有強烈和深遠的破壞性。不管多大的危機都會過去的,但是它會在公司或政府的歷史上留下永遠抹不掉的污點。
根據危機的共性特徵,我們就可以來看看各種錯誤心態對危機處理的危害:
1.僥幸心理的危害——僥幸心理通常是指同行或競爭對手發生了危機事件,但由於時間或區域的原因,並非本企業的危機,此時企業會認為危機與自己無關,從而任由事態的發展。
案例:汾酒,作為我國著名的白酒老字型大小品牌,也是我國清香型白酒的典型代表。1990年代初乃至以前相當長時期內,其均在白酒業處於遙遙領先的地位。從最早的民間流傳關於汾酒的故事傳說,到「牧童遙指杏花村」的唐詩美譽,到建國後眾多國家領導人、文人墨客的題詞留言,其獨特的文化內涵形成了汾酒品牌的魅力。上溯10年,汾酒同為中國八大名酒之一,品牌上與茅台不相上下,而銷量上比五糧液要靠前。但自從山西假酒案之後,汾酒便一蹶不振,不但銷量不能同日而語,在價格上也和五糧液差了二百多元。
假酒案原本與汾酒毫無瓜葛,不幸的是同處一個出事的地點,而且後來又查出了「假汾酒 」。如果僅僅是同處一個出事地點也就罷了,畢竟那個「假酒」不是汾酒,喝酒者也可心安理得。「假汾酒」一查出來就炸開鍋了,消費者不知道此「假汾酒」非彼「假酒」,但是消費者知道「假汾酒」就是假酒,喝「假酒」輕則失明,重則死亡,有誰還敢喝?
當山西朔州發生假酒事件時,汾酒認為事情與自己無關,並未有所行動;當發現「假汾酒」時,才開始著急,開始聲討制假、販假者,開始要求加強法制建設——但是這種著急是為自己著急,不是急消費者所急,所以消費者不會領情,不會覺得汾酒是如何偉大的一個企業。
古井貢就聰明一些,董事長借著假酒事件,在報紙上發表了一封公開信,指出中國白酒行業應該以立法的形式來杜絕造假這股不正之風,並表示將為假酒事件受害者家屬捐助20萬元人民幣的撫恤金,同時告誡消費者在購買白酒時要謹慎。這一舉動引起了較大的反響,各大報紙紛紛轉載古井貢集團董事長的信,3·15專題節目也對該董事長進行了專訪。很明顯,在這樣的企業行為之後,就算市場上發現古井貢假酒,人們的同情也會多於抵制。
如果汾酒把那些受害者當作自己的消費者,那麼「自己的酒民」中毒了,為什麼不予以重視呢?這就是對企業形象冷漠,對消費者不負責任的表現。中國的許多企業基本上是幸災樂禍多於承擔責任,當「假酒」喝死人之後,在僥幸心理的作用下,首先想到的是推卸責任,急著告訴大家,那酒不是我家的。那麼,誰來負責任?答曰:法制——人命關天,法制完善尚需時日,這是多麼不負責任的態度!
毋庸置疑,山西汾酒在處理「假酒案」的態度上存有僥幸心理——只要事不關己,便高高掛起。然而這種僥幸的心理不但無助於汾酒渡過那場危機,反而在後來發現假冒汾酒時,讓企業處處被動,直至後來的一蹶不振。很多人在提到汾酒時,都認為是假酒害了這么一個企業,如果一個企業連「假冒偽劣」的危機都渡不過,那麼很難想像它能渡過前面提到的另外11種危機。所以,即便汾酒「僥幸」渡過了那次假酒危機,也難以預料其他危機會不會 拖垮這個企業。
在「空心奶粉」事件中,很多正規的國內奶粉製造企業也是採取一種「僥幸」的心理,認為那是別人的產品有問題,與自己無關。事實上,「空心奶粉」事件之後,消費者對於國內奶粉的信心必然嚴重下挫,對於那些不知名的品牌勢必造成嚴重打擊。
2.鴕鳥政策的危害——很多企業,在危機來臨的時刻總是想著如何躲避媒體的采訪,這就是鴕鳥政策。一味地躲避,不面對事實,也不配合媒體進行輿論的疏導,這樣的做法顯然無助於危機的解決。
面對危機,企業切不可模仿把頭埋在沙土裡的鴕鳥,那樣即使迴避了一時的問題,卻可能為更大的危害播下了種子。像鴕鳥一樣的逃避態度,隨便把頭埋在沙里,殊不知自己大大的屁股正露在外面。企業單方面的逃避並不能避免公眾對危機了解的渴望,在信息反饋不足的情況下,公眾會憤怒地對企業這種行為進行抵抗。
案例:雀巢公司是一個很有競爭力的企業,除了咖啡之外,它的乳製品在世界上也有很高的市場佔有率。1977年,一場著名的「抵制雀巢產品」運動在美國突然爆發,美國奶製品行動聯合會 的會員到處勸說美國公民不要購買「雀巢」產品。起因是人們相信雀巢公司為了自己的利潤,有意忽視人造乳品在營養方面的缺陷並誤導消費者。這場抵制運動讓雀巢嬰兒奶粉危機延續了十多年。在被抵制的十幾年時間里,雀巢美國公司一直在承受著巨額的經濟損失。
最初人們開始關注奶粉導致嬰兒營養不良的問題時,雀巢公司沒有正確對待社會活動家的批評建議,甚至對一些教會領袖提出的嚴肅的道德問題也採取冷漠的態度。公眾感到他們的合法要求被忽視,因此對雀巢倍添敵意。一直到1984年1月,雀巢公司承認並實施了世界衛生組織有關經銷母乳替代品的國際法規,國際抵制雀巢產品運動委員會才結束活動。
在事件最初的時候,雀巢採取的就是「鴕鳥政策」,對公眾的要求不理不睬,結果導致後來大規模抵制運動的開展。憑借雀巢的影響力以及企業實力雖然渡過了難關,但也為此付出了慘重的代價。這樣的事件發生在國內就成為了「空心奶粉」事件,這是一種更為嚴重的「營養不良」現象,顯然,國內企業在面對此問題的時候情況要復雜得多。
3.推卸責任的危害——在企業認為媒體及公眾都不知曉事件原委的情況下,一些企業會抱著推卸責任的態度,認為反正這樣也無人知曉。這種心態是錯誤的,紙終究包不住火,推卸責任也許對短期經營有效,就長遠來看,事情終究會被曝光,而企業不但失信於消費者,還失信於媒體。
案例:2003年關於「富士走私和富士施樂走私」的傳聞在坊間流傳,而後關於「富士走私」新聞不斷被傳媒曝光,問題的焦點又更多地集中在珠海真科身上。富士一直以沉默作答,僅有的一份「 與自己無關」的聲明更顯示出其大有逃避中國媒體和輿論的監督、企圖矇混過關之意。在媒體公關上,富士更多的是「義正詞嚴」,試圖使媒體屈服。
富士「走私」丑聞更是遭到同行的詬病。柯達全球副總裁葉鶯對外宣稱:柯達對珠海真科的「 灰色行為」早就有所耳聞,珠海真科以前的「不規范運作」傷害了柯達。樂凱也表達了「極為不 滿」的情緒,並早就收集了有關真科的「違規資料」,上報國家經貿委。「在我們看來,富士與中港照相本來就是一家。」「中港照相參與走私,富士難脫干係!」富士成了眾矢之的。
對於富士涉嫌走私事件,富士(中國)副總經理小泉雅士聲稱:「無論是富士總部還是富士(中國)分部 ,都從來沒有給珠海真科投過一分錢,實際上珠海真科只與富士總社的代理商有關。有關『 走私』的傳聞與富士公司無任何瓜葛。」
可經過調查表明,在中港照相的旗下,竟有十幾家「富士」名號的公司。富士本該緊急採取危機公關戰略,力爭平息危機,將危機可能帶來的損害降低到最小限度,以保住自己苦心經營多年的中國市場。可令人遺憾的是,在其涉嫌走私已經是公開秘密的前提下,富士居然未採取任何的危機公關策略,而是在珠海真科東窗事發後,乾脆把自己推了個一干二凈。
關於「富士走私和富士施樂走私」的消息不斷被傳媒曝光,而且富士在遭曝光之後還以沉默作答。「與自己無關」的聲明也屬於推卸責任進行敷衍。而在對待媒體上又採取「義正詞嚴」的態度,試圖使媒體屈服。富士還將一紙聲明函發給北京某著名財經媒體,表示要訴諸法律來解決被曝光事宜。事與願違的是,就在富士發出聲明兩個星期後,北京這家報紙仍然利用較大的篇幅對富士以及「膠片」走私事件作了追蹤報道,並配有社評性的評論,大有將曝光「富士走私 」事件進行到底的決心。富士作為一家國際性的公司,在媒體的溝通上卻沒有顯示與跨國公司身份相匹配的風范。「走私」事件曝光後,北京、廣州等國內各大媒體開始了大規模追蹤報道,則更是把富士與媒體不和諧關系表露無遺。
相比而言,柯達在「消費者心目中的最佳品牌」「市場份額」和「品牌知名度」等項目中均居第一位,知名度高達81.4%,富士要趕上柯達絕不是時間的問題。
4.隱瞞事實的危害——「家醜不可外揚」是中國固有的一個觀念,這種觀念被應用到企業危機管理中則會造成比危機本身更為嚴重的影響。企業不但繼續受到危機的影響,而且還會出現誠信危機。
案例:2004年3月25日,上海媒體報道:「來自權威部門的說法,『息斯敏'會引起心血管系統方面的副作用,甚至出現吃死人的個案。」近期上海一些醫院皮膚科已經停止使用「息斯敏」。 有專家認為,阿司咪唑(息斯敏)是長效葯,經過肝臟進行代謝。肝功能好的人,可以馬上代謝掉。肝功能不好的人,代謝時間增長,血濃度就會升高,從而對心血管造成毒性,甚至導致死亡。因此,息斯敏有毒副作用的消息,一經傳出,西安楊森公司立即遭到來自四面八方的指責。
西安楊森公司只是在2003年底向相關醫生發出《關於阿司咪唑片擬改說明書的提示》,除此 之外,西安楊森公司並未表示要收回其全部產品,而且西安楊森公司公關部王鵬表示,不 願對該產品的毒性等問題作出更多解釋。
盡管代表西安楊森的王鵬不願意作出更多解釋,但是各個媒體還是進行了大量的報道,而這些報道有的具有推測性,有的具有質疑性。西安楊森或許試圖通過「不願解釋」的方法來控 制媒體輿論,實際上是失去了對媒體的控制。
三、如何應對新聞媒體
當危機來臨,企業要有勇氣面對危機公關,以負責任的態度展現在公眾面前,對輿論進行疏導,與媒體一起渡過危機。正確的做法有以下幾個方面:
1.快速作出反應
由於我們生活在24小時新聞滾動播出的時代,信息不斷更新,公司必須對危機作出即刻的反應。任何延誤都可能被誤認為是犯罪,由此而造成的公司信譽和業務上的損失是無法彌補的。
2.聯合專業公關公司處理危機
由於企業自身資源的限制,以及處理相關問題的能力所限,很多時候需要藉助專業的公關公司來共同處理危機。而公關公司則會憑借其豐富的操作經驗以及媒體資源,迅速將危機的影響控制住。
3.讓CEO出面
CEO在公眾面前的形象及其領導地位是無法取代的。CEO不能在公司最危急的時候躲起來。CEO應該向公司利益相關方表示關切,平息恐慌情緒,確保利益相關各方對危機保持正確的認識。重要的是,CEO還需要團結並鼓舞公司雇員的士氣。CEO不能在此時坐在後面指揮而讓其他高層管理者沖鋒陷陣。
4.對未知的事實不要推測
如果對不知道的事實妄加推測,事後可能會證明這一推測是錯誤的。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你會發現你的主要利益相關各方:雇員、政府管理者以及公眾都會認為這是不可寬恕的。如果媒體覺得你是在故意誤導,他們尤其會對你產生質疑。如果不知道實情,你就直接承認,並表示將會調查並及時將結果反饋給媒體。
5.不要隱瞞事實真相
如果事情不妙,應該直接說明真相,不要試圖掩蓋事實。否則,你會看到更為糟糕的結局。在二戰期間,英國首相邱吉爾曾經說:「那種認為糟糕的局面很快會自行消失的看法是非常錯誤的領導行為。」
6.為媒體采訪敞開大門
媒體的義務就是信息報道。對媒體來說,新聞是稍縱即逝且競爭激烈的商品。他們希望搶得「獨家新聞」在市場上打擊競爭對手。刊登壞消息的報紙賣得比刊登好消息的多。因此,當有危機發生時,媒體對此就抱著特別的興趣。公司至少在危機期間不能改變這種狀況,因此應該接受媒體的報道,並積極同他們合作。公司能做的就是努力控制局面。
7.統一口徑,用一個聲音說話
危機小組可能包括3~4個成員以及一些專家顧問等,最基本的是要保證所有的公司信息要協調一致,並且只有公司發言人才能對媒體發表言論。但是所有的管理人員應該向雇員及其他風險承擔者(如政府管理者和客戶)傳達同樣的信息。
8.頻繁溝通
對媒體、企業員工和其他利益相關各方提供的信息要經常更新,防止謠言和不確定的消息四處擴散。嚴肅對待一切提問。注意媒體的截止日期。在當前24小時媒體新聞循環播放的時代,甚至有必要派人全天駐守自己的危機媒體中心。對於危機處理的進展情況也要在第一時刻通知公關,以緩解公眾緊張的情緒。
以負責任的態度處理危機,不僅要說到,而且要做到。企業除了與媒體保持隨時溝通之外, 還要以行動與公眾保持隨時溝通。因為只有行動才能真正解決危機。
最近好熱,注意防暑哦
7、保健品都是假的,保健品他們都是騙人的,我不買保健品
不是所有的保健品都是假的,買保健品要選對公司
8、虛假標注保健食品如何處罰
我建議讓製造者自己吃,吃上兩年
9、對保健品虛假宣傳如何定罪的?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一、虛假宣傳的認定要點:
1、虛假宣傳行為的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製作者和廣告發布者。
2、虛假宣傳的行為:上述主體在客觀上對其商品或服務做虛假廣告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虛假宣傳。
3、虛假宣傳的後果:上述虛假廣告或虛假宣傳達到了引人誤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會危害性。
4、虛假宣傳的主觀方面,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方對虛假廣告負法律責任;對廣告主,則不論其主觀上處於何種狀態,均必須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
二、虛假宣傳的認定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這一條的有關內容作出了具體界定:「經營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1、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
2、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於商品宣傳的;
3、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以明顯的誇張方式宣傳商品,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不屬於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認定。
(9)制假保健品擴展資料:
虛假宣傳處罰規定:
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廣告的經營者和發布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如:
僱傭或者夥同他人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現場虛假的演示和說明,張貼、散發、郵寄虛假的產品說明書和其他宣傳材料,在經營場所對商品作虛假的文字標注、說明或解釋,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作宣傳報道,對商品的價格、質量、性能、用途、製作成份、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市場信息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對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廣告的經營者、廣告的發布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10、保健品行業為什麼有這么多質疑
保健品行業亂象頻出
作為一位知名演員,林志穎為何也會涉足保健品行業?在一位業內人士看來,可觀的利潤可能是林志穎涉入該行業的重要原因。
根據工商總局統計,截至2012年底,全國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共有2006家,2012年產值約2800多億元。而據相關機構預測,到2020年行業規模將突破4500億元。巨大的市場潛力、豐厚的利潤,給了許多保健品商家發財的機會。
但是由於我國保健品行業歷史短,目前還有許多不規范之處,亂象頻出。產品多如牛毛,且質量良莠不齊,違法、違規添加普遍,虛假廣告滿天飛,許多不良商家依靠這些獲得了高額利潤。
有關資料顯示,國內保健食品生產企業中,投資總額在1億元以上的大型企業只佔2%,更多的是投資1000萬元甚至10萬元以下的企業,該類企業佔全部廠家的50%。中國消費者協會的一項調查顯示,我國70%以上的保健食品存在虛假、誇大宣傳的現象,有相當比例的保健食品為假冒產品。
一位曾從事過保健品銷售的人士告訴記者,國內的保健品行業很不規范,許多保健品並沒有太好的效果,很大一部分保健品都會違法添加西葯成分,不僅價格高昂,而且有時候會對身體產生極大的副作用。
風頭過後又開張
面對著保健品市場的亂象,自今年5月始,國家食葯總局開展了為期4個月的保健品「四非」專項整治:打擊保健食品非法生產行為,如地下黑窩點生產或企業未經許可生產保健食品等;打擊保健食品非法經營行為,比如經營假冒保健食品文號、標志以及未經批准聲稱特定保健功能產品,以會議講座等形式違法銷售保健食品等;打擊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如在生產減肥、輔助降血糖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葯物等;打擊保健食品非法宣傳行為,如在廣告中誇大功能范圍、宣稱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等。
據記者了解,保健品「四非」專項整治活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許多從事違法保健品銷售的公司業務都受到了很大影響,一些涉嫌違規公司被迫關門以躲避「風頭」。但是,更多的公司又會重新開張。
曾在南京一家保健品推銷公司打工的趙某告訴記者,前一段時間由於整治,他所在的公司暫時關門,但最近一段時間老闆打電話給員工,要重新開張了。據他介紹,他所在的公司主要通過電話方式推銷保健品,而推薦對象多是一些中老年人,公司通過一些非法途徑購買這些老年人的資料,然後有針對性地向他們電話推銷保健品。「銷售價格一般都在產品采購價格的10倍以上,有的甚至達到20倍。」據了解,通過這種方式推銷的產品,即便有一部分保健品被退貨,公司利潤依舊可觀。至於產品來自哪裡,通過什麼渠道購買,到底能起到什麼作用,只有老闆清楚。
保健品的高利潤,也已經是該行業的共識。記者在北京的一些葯店采訪時發現,幾乎均有保健品銷售,許多保健品的價格從100元到1000元不等,一位葯店銷售人員告訴記者,這些產品的進價大約僅是銷售價格的四分之一左右。而且一些銷售人員表示,葯店如若不順帶銷售保健品,則幾乎無利可圖。
法律法規亟須健全
通過虛假宣傳銷售「三無」保健品的案例更是比比皆是。最近一段時間,中央電視台也多次曝光各地非法生產和虛假宣傳保健產品的事件,將保健品行業的潛規則暴露無遺。比如,央視報道的所謂膠原蛋白其實並沒有商家所宣傳的那麼「功效神奇」,對人體並不能起到任何作用。但消費者在強大的輿論宣傳下,不明就裡上當受騙。此次,方舟子也針對林志穎所宣傳的膠原蛋白進行了抨擊,他認為膠原蛋白完全沒有林志穎所宣傳的功效。
但是方舟子對於這些現象也只能進行揭露。「我揭露了那麼多騙人的,有幾個受到法律制裁了?比如幾年前有個台灣來的保健騙子『排毒王子』林光常,我揭露了以後他在大陸仍然風光,等回台灣了才被抓起來判刑。」方舟子在微博中稱。
有業內人士指出,雖然《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無疑對保健食品監管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可以吊銷保健食品的批准文號,保健食品審批長期處於「只進不退」的狀態,一旦拿到批准證書就沒有被吊銷的風險,從而給違法者提供了可乘之機。因此還應健全保健食品標准體系,加強檢測體系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