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標簽通則
1 范圍
本標准適用於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
本標准不適用於為預包裝食品在儲藏運輸過程中提供保護的食品儲運包裝標簽、散裝食品和現制現
售食品的標識。
2 術語和定義
2.1 預包裝食品
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製作在包裝材
料和容器中並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2.2 食品標簽
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
2.3 配料
在製造或加工食品時使用的,並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於產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食品添
加劑。
2.4 生產日期(製造日期)
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
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2.5 保質期
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於銷售,並保持
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
2.6 規格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件預包裝食品時,對凈含量和內含件數關系的表述。
2.7 主要展示版面
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容易被觀察到的版面。
3 基本要求
3.1 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3.2 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於辨認和識讀。
3.3 應通俗易懂、有科學依據,不得標示封建迷信、色情、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營養科學常識的內容。
3.4 應真實、准確,不得以虛假、誇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
利用字型大小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3.5 不應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
混淆。
3.6 不應標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3.8 應使用規范的漢字(商標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於辨認。
3.8.1 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於相應漢字。
3.8.2 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系(商標、進口食品的製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
稱和地址、網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商標除外)。
3.9 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於35cm2 時(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A),強
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1.8mm。
3.10 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
應當分別標注。
3.11 若外包裝易於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容器)上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或部
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否則應在外包裝物上按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標
示內容。
4 標示內容
4.1 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內容
4.1.1 一般要求
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應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
(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
准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
4.1.2 食品名稱
4.1.2.1 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4.1.2.1.1 當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地方標准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
個,或等效的名稱。
4.1.2.1.2 無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地方標准規定的名稱時,應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
通俗名稱。
4.1.2.2 標示「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
名稱」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4.1.2.1 規定的名稱。
4.1.2.2.1 當「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
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
同一字型大小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4.1.2.2.2 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型大小或字體顏色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型大小
及同一字體顏色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4.1.2.3 為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或製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或食品名稱
後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如乾燥的、濃縮的、復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狀的等。
4.1.3 配料表
4.1.3.1 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標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按4.1.2 的要求標示具體名稱,食品添
加劑按照4.1.3.1.4 的要求標示名稱。
4.1.3.1.1 配料表應以「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如
酒、醬油、食醋等發酵產品)時,可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代替「配料」、「配料表」,並按本
標准相應條款的要求標示各種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不需要標示。
4.1.3.1.2 各種配料應按製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
按遞減順序排列。
4.1.3.1.3 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合食品添加劑),應
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隨後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弧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
種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地方標准,且其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復合
配料的原始配料。
4.1.3.1.4 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可以標示為
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也可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並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或國
際編碼(INS 號)(標示形式見附錄B)。在同一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選擇附錄B 中的一種形式標示
食品添加劑。當採用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和國際編碼的形式時,若某種食品添加劑尚不
存在相應的國際編碼,或因致敏物質標示需要,可以標示其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不包括其制
法。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25%的復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若符合GB 2760 規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
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
4.1.3.1.5 在食品製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在加工過程中已揮發的水或其他揮發
性配料不需要標示。
4.1.3.1.6 可食用的包裝物也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原始配料,國家另有法律法規規定的除外。
4.1.3.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選擇按表1 的方式標示。
表1 配料標示方式 配料類別 標示方式 各種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不包括橄欖油 「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如經過氫化處理,應標示為「氫化」或「部分氫化」 各種澱粉,不包括化學改性澱粉 「澱粉」 加入量不超過2%的各種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單一的或合計的) 「香辛料」、「香辛料類」或「復合香辛料」 膠基糖果的各種膠基物質制劑 「膠姆糖基礎劑」、「膠基」 添加量不超過10%的各種果脯蜜餞水果 「蜜餞」、「果脯」 食用香精、香料 「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 4.1.4 配料的定量標示
4.1.4.1 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
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2 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
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3 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
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5 凈含量和規格
4.1.5.1 凈含量的標示應由凈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標示形式參見附錄C)。
4.1.5.2 應依據法定計量單位,按以下形式標示包裝物(容器)中食品的凈含量:
a)液態食品,用體積升(L)(l )、毫升(mL)(ml ),或用質量克(g)、千克(kg);
b)固態食品,用質量克(g)、千克(kg);
c)半固態或黏性食品,用質量克(g)、千克(kg)或體積升(L)(l )、毫升(mL)(ml)。
4.1.5.3 凈含量的計量單位應按表2 標示。
表2 凈含量計量單位的標示方式 計量方式 凈含量(Q)的范圍 計量單位 體積 Q < 1000 mL Q ≥ 1000 mL 毫升(mL) (ml) 升(L ) (1) 質量 Q < 1000 g
Q ≥ 1000 g 克(g)千克(kg) 4.1.5.4 凈含量字元的最小高度應符合表3 的規定。
表3 凈含量字元的最小高度 凈含量(Q)的范圍 字元的最小高度
mm Q ≤ 50 mL; Q ≤ 50g 2 50 mL < Q ≤ 200 mL; 50 g <Q ≤ 200g 3 200 mL < Q ≤ 1L; 200 g < Q ≤ l kg 4 Q> l kg; Q>1 L 6 4.1.5.5 凈含量應與食品名稱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
4.1.5.6 容器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且固相物質為主要食品配料時,除標示凈含量外,還應以質
量或質量分數的形式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標示形式參見附錄C)。
4.1.5.7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大包裝在標示凈含量的同時還應標示規格。
4.1.5.8 規格的標示應由單件預包裝食品凈含量和件數組成,或只標示件數,可不標示「規格」二字。單
件預包裝食品的規格即指凈含量(標示形式參見附錄C)。
4.1.6 生產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4.1.6.1 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
品安全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下列要求予以標示。
4.1.6.1.1 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應標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4.1.6.1.2 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應標示集團公司和分
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或僅標示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
到地市級地域。
4.1.6.1.3 受其他單位委託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標示委託單位和受委託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標示
委託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4.1.6.2 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生產者或經銷者的聯系方式應標示以下至少一項內容:電話、傳真、網路聯
系方式等,或與地址一並標示的郵政地址。
4.1.6.3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如香港、澳門、台灣),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
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可不標示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4.1.7 日期標示
4.1.7.1 應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日期標示採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應標
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標示形式參見附錄C)。
4.1.7.2 當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標示的保質期
應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計算。外包裝上標示的生產日期應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
期,或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4.1.7.3 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標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順序標示,應註明日期標示順序(標示形式參見附
錄C)。
4.1.8 貯存條件
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標示貯存條件(標示形式參見附錄C)。
4.1.9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標示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標示形式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4.1.10 產品標准代號
在國內生產並在國內銷售的預包裝食品(不包括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產品所執行的標准代號和
順序號。
4.1.11 其他標示內容
4.1.11.1輻照食品
4.1.11.1.1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標示「輻照食品」。
4.1.11.1.2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配料,應在配料表中標明。
4.1.11.2 轉基因食品
轉基因食品的標示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4.1.11.3 營養標簽
4.1.11.3.1 特殊膳食類食品和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類食品,應當標示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標示方式按
照GB 13432 執行。
4.1.11.3.2 其他預包裝食品如需標示營養標簽,標示方式參照相關法規標准執行。
4.1.11.4 質量(品質)等級
食品所執行的相應產品標准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應標示質量(品質)等級。
4.2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內容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按照4.1 項下的相應要求標示食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
產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其他內容如未在標簽上標注,則應在說明書或合同中註明。
4.3 標示內容的豁免
4.3.1 下列預包裝食品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酒精度大於等於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
類;味精。
4.3.2 當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於10cm2 時(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
A),可以只標示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4.4 推薦標示內容
4.4.1 批號
根據產品需要,可以標示產品的批號。
4.4.2 食用方法
根據產品需要,可以標示容器的開啟方法、食用方法、烹調方法、復水再制方法等對消費者有幫助
的說明。
4.4.3 致敏物質
4.4.3.1 以下食品及其製品可能導致過敏反應,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識的名稱,或在配
料表鄰近位置加以提示:
a)含有麩質的穀物及其製品(如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斯佩耳特小麥或它們的雜交品系);
b)甲殼綱類動物及其製品(如蝦、龍蝦、蟹等);
c)魚類及其製品;
d)蛋類及其製品;
e)花生及其製品;
f)大豆及其製品;
g)乳及乳製品(包括乳糖);
h)堅果及其果仁類製品。
4.4.3.2 如加工過程中可能帶入上述食品或其製品,宜在配料表臨近位置加以提示。
5 其他
按國家相關規定需要特殊審批的食品,其標簽標識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附錄A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
A.1 長方體形包裝物或長方體形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長方體形包裝物或長方體形包裝容器的最大一個側面的高度(cm)乘以寬度(cm)。
A.2 圓柱形包裝物、圓柱形包裝容器或近似圓柱形包裝物、近似圓柱形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圓周長(cm)的40%。
A.3 其他形狀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總表面積的40%。
如果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有明顯的主要展示版面,應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積為最大表面面積。
包裝袋等計算表面面積時應除去封邊所佔尺寸。瓶形或罐形包裝計算表面面積時不包括肩部、頸
部、頂部和底部的凸緣。
附錄B
食品添加劑在配料表中的標示形式
B.1 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 磷脂,聚甘油蓖麻
醇酯,食用香精,檸檬黃),葡萄糖漿,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膠,瓜爾膠,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
用香料。
B.2 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國際編碼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 322,
476),食用香精,著色劑(102)),葡萄糖漿,乳化劑(477),增稠劑(407,412),著色劑
(160b),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3 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具體名稱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 磷脂,聚
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著色劑(檸檬黃)),葡萄糖漿,乳化劑(丙二醇脂肪酸酯),增稠劑
(卡拉膠,瓜爾膠),著色劑(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4 建立食品添加劑項一並標示的形式
B.4.1 一般原則
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標注。營養強化劑、食用香精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
物質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劑項外標注。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不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標注。食品添加
劑項在配料表中的標注順序由需納入該項的各種食品添加劑的總重量決定。
B.4.2 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 磷脂,聚甘油蓖麻
醇酯,食用香精,檸檬黃),葡萄糖漿, 食品添加劑(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膠,瓜爾膠,胭脂樹
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4.3 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國際編碼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 322,
476),食用香精,著色劑(102)),葡萄糖漿,食品添加劑(乳化劑(477),增稠劑(407,412),
著色劑(160b)),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4.4 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具體名稱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 磷脂,聚
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著色劑(檸檬黃)),葡萄糖漿,食品添加劑(乳化劑(丙二醇脂肪酸
酯),增稠劑(卡拉膠,瓜爾膠),著色劑(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附錄C
部分標簽項目的推薦標示形式
C.1 概述
本附錄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預包裝食品部分標簽項目的推薦標示形式,標示相應項目時可選用但不限
於這些形式。如需要根據食品特性或包裝特點等對推薦形式調整使用的,應與推薦形式基本涵義保持一
致。
C.2 凈含量和規格的標示
為方便表述,凈含量的示例統一使用質量為計量方式,使用冒號為分隔符。標簽上應使用實際產品
適用的計量單位,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空格或其他符號作為分隔符,便於識讀。
C.2.1 單件預包裝食品的凈含量(規格)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格):450g;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格):225 克(200 克+送25 克);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格):200 克+贈25 克;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格):(200+25)克。
C.2.2 凈含量和瀝干物(固形物)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以「糖水梨罐頭」為例):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格):425 克瀝干物(或固形物或梨塊):不低於255 克(或不低於
60%)。
C.2.3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件同種類的預包裝食品時,凈含量和規格均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格): 40 克×5;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格): 5×40 克;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格):200 克(5×40 克);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格):200 克(40 克×5);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格):200 克(5 件);
凈含量:200 克規格:5×40 克;
凈含量:200 克規格:40 克×5;
凈含量:200 克規格:5 件;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格):200 克(100 克+ 50 克×2);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格):200 克(80 克×2 + 40 克);
凈含量:200 克規格:100 克+ 50 克×2;
凈含量:200 克規格:80 克×2 + 40 克。
C.2.4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件不同種類的預包裝食品時,凈含量和規格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格):200 克(A 產品40 克×3,B 產品40 克×2);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格):200 克(40 克×3,40 克×2);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格):100 克A 產品,50 克×2 B 產品,50 克C 產品;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格):A 產品:100 克,B 產品:50 克×2,C 產品:50 克;
凈含量/規格:100 克(A 產品),50 克×2(B 產品),50 克(C 產品);
凈含量/規格:A 產品100 克,B 產品50 克×2,C 產品50 克。
C.3 日期的標示
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線、連字元、句點等符號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號一般應標示4
位數字,小包裝食品也可以標示2 位數字。月、日應標示2 位數字。
日期的標示可以有如下形式:
2010 年3 月20 日;
2010 03 20; 2010/03/20; 20100320;
20 日3 月2010 年;3 月20 日2010 年;
(月/日/年):03 20 2010; 03/20/2010; 03202010。
C.4 保質期的標示
保質期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最好在……之前食(飲)用; ……之前食(飲)用最佳; ……之前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 此日期前食(飲)用最佳……;
保質期(至)……;保質期××個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
C.5 貯存條件的標示
貯存條件可以標示「貯存條件」、「貯藏條件」、「貯藏方法」等標題,或不標示標題。
貯存條件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常溫(或冷凍,或冷藏,或避光,或陰涼乾燥處)保存;
×× - ×× ℃保存;
請置於陰涼乾燥處;
常溫保存,開封後需冷藏 ;
溫度:≤××℃,濕度:≤×× %。
2、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有哪些新變化
《通則》按照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要求,在簡化內容,優化程序,提高效率,服務發展方面,與2010版《通則》相比,有「兩通一簡」三大變化:
一是實現《通則》的通用性。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劑通用一個《通則》,對同一企業生產不同類別食品,統一審查基本要求,與「一企一證」原則實現有效銜接。
二是實現許可與監管的聯通。加強生產許可與日常監管的銜接,體現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原則。將現場核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由企業在取得許可證後一個月內完成,三個月內監督檢查,不僅縮短企業辦證時限,而且使許可和監管活動緊密聯通。
三是簡化了許可審查
條件、要求和內容。第一簡化了延續、變更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審查要求,企業延續和變更事項僅對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第二簡化了對試制產品檢驗合格報告的要
求,企業可以委託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也可以自行檢驗;第三簡化了對外設倉庫的核查要求,可通過提供影像資料等方式進行核查;第四簡化了許可文書,
對於申請材料和審查文書進行簡化,方便許可實施。
3、食品上的營養成分表怎麼算健康?
1每百克含蛋白1~3克,脂肪不超5克,添加劑不超過3種,鈉不超0.1克。
2 衛生部的《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四十三)獲得營養成分含量的方法。
1.直接檢測:選擇國家標准規定的檢測方法,在沒有國家標准方法的情況下,可選用AOAC推薦的方法或公認的其他方法,通過檢測產品直接得到營養成分含量數值。
2.間接計算:
A. 利用原料的營養成分含量數據,根據原料配方計算獲得;
B. 利用可信賴的食物成分資料庫數據,根據原料配方計算獲得。
對於採用計演算法的,企業負責計算數值的准確性,必要時可用檢測數據進行比較和評價。為保證數值的溯源性,建議企業保留相關信息,以便查詢和及時糾正相關問題。
(二十一)關於能量及其折算。
能量指食品中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膳食纖維等產能營養素在人體代謝產生能量的總和。
營養標簽上標示的能量主要由計演算法獲得。即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膳食纖維等產能營養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應的能量系數(見下表)並進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kJ)為單位標示。
(二十二)關於蛋白質及其含量。
蛋白質是一種含氮有機化合物, 以氨基酸為基本單位組成。
食品中蛋白質含量可通過「總氮量」乘以「蛋白質折算系數」計算(公式和折算系數如下),還可通過食品中各氨基酸含量的總和來確定。
蛋白質(g/100g)=總氮量(g/100g)×蛋白質折算系數對
(二十三)關於脂肪及其含量。
脂肪的含量可通過測定粗脂肪(crude fat)或總脂肪(total fat)獲得,在營養標簽上兩者均可標示為「脂肪」。粗脂肪是食品中一大類不溶於水而溶於有機溶劑(乙醚或石油醚)的化合物的總稱,除了甘油三酯外,還包括磷脂、固醇、色素等,可通過索氏抽提法或羅高氏法等方法測定。總脂肪是通過測定食品中單個脂肪酸含量並折算脂肪酸甘油三酯總和獲得的脂肪含量。
(二十四)關於碳水化合物及其含量。
碳水化合物是指單糖、寡糖、多糖等的總稱,是提供能量的重要營養素。
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量可按減法或加法計算獲得。減法是以食品總質量為100,減去蛋白質、脂肪、水分、灰分和膳食纖維的質量,稱為「可利用碳水化合物」;或以食品總質量為100,減去蛋白質、脂肪、水分、灰分的質量,稱為「總碳水化合物」。在標簽上,上述兩者均以「碳水化合物」標示。加法是以澱粉加糖的總和為「碳水化合物」。
(二十五)關於食品中的鈉。
食品中的鈉指食品中以各種化合物形式存在的鈉的總和。食鹽是膳食中鈉的主要來源。
世界衛生組織推薦健康成年人每日食鹽攝入量不超過5g,中國營養學會推薦每日食鹽攝入量不超過6g,但膳食調查結果顯示我國居民鹽平均攝入量遠高於中國營養學會推薦水平。過量攝入食鹽可引起高血壓等許多健康問題,因此倡導低鹽飲食。
(二十六)關於反式脂肪酸。
反式脂肪酸是油脂加工中產生的含1個或1個以上非共軛反式雙鍵的不飽和脂 肪酸的總和,不包括天然反式脂肪酸。在食品配料中含有或生產過程中使用了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油脂時,應標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配料中含有以氫化油和(或)部分氫化油為主要原料的產品,如人造奶油、起酥油和代可可脂(未使用氫化油的除外)等,也應標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3
4、《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有哪些新變化?新內容
《通則》按照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要求,在簡化內容,優化程序,提高效率,服務發展方面,與2010版《通則》相比,有「兩通一簡」三大變化:
一是實現《通則》的通用性。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劑通用一個《通則》,對同一企業生產不同類別食品,統一審查基本要求,與「一企一證」原則實現有效銜接。
二是實現許可與監管的聯通。加強生產許可與日常監管的銜接,體現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原則。將現場核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由企業在取得許可證後一個月內完成,三個月內監督檢查,不僅縮短企業辦證時限,而且使許可和監管活動緊密聯通。
三是簡化了許可審查
條件、要求和內容。第一簡化了延續、變更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審查要求,企業延續和變更事項僅對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第二簡化了對試制產品檢驗合格報告的要
求,企業可以委託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也可以自行檢驗;第三簡化了對外設倉庫的核查要求,可通過提供影像資料等方式進行核查;第四簡化了許可文書,
對於申請材料和審查文書進行簡化,方便許可實施。
5、GB28050的具體內容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本標准適用於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上營養信息的描述和說明。本標准不適用於保健食品及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營養標簽標示。
具體內容:http://wenku.網路.com/view/f19fb4b569dc5022aaea006f.html
6、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 2016取代了哪些
《通則》按照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要求,在簡化內容,優化程序,提高效率,服務發展方面,與2010版《通則》相比,有「兩通一簡」三大變化:
一是實現《通則》的通用性。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劑通用一個《通則》,對同一企業生產不同類別食品,統一審查基本要求,與「一企一證」原則實現有效銜接。
二是實現許可與監管的聯通。加強生產許可與日常監管的銜接,體現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原則。將現場核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由企業在取得許可證後一個月內完成,三個月內監督檢查,不僅縮短企業辦證時限,而且使許可和監管活動緊密聯通。
三是簡化了許可審查
條件、要求和內容。第一簡化了延續、變更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審查要求,企業延續和變更事項僅對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第二簡化了對試制產品檢驗合格報告的要
求,企業可以委託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也可以自行檢驗;第三簡化了對外設倉庫的核查要求,可通過提供影像資料等方式進行核查;第四簡化了許可文書,
對於申請材料和審查文書進行簡化,方便許可實施。
7、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的標准正文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本標准適用於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上營養信息的描述和說明。
本標准不適用於保健食品及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營養標簽標示。 2.1 營養標簽
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營養信息和特性的說明,包括營養成分表、營養聲稱和營養
成分功能聲稱。營養標簽是預包裝食品標簽的一部分。
2.2 營養素
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維持機體生長、發育、活動、繁殖以及正常代謝所需的物質,包括
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礦物質及維生素等。
2.3 營養成分
食品中的營養素和除營養素以外的具有營養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各營養成分的定
義可參照GB/Z21922《食品營養成分基本術語》。
2.4 核心營養素
營養標簽中的核心營養素包括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鈉。
2.5 營養成分表
標有食品營養成分名稱、含量和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百分比的規范性表格。
2.6 營養素參考值(NRV)
專用於食品營養標簽,用於比較食品營養成分含量的參考值。
2.7 營養聲稱
對食品營養特性的描述和聲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質含量水平。營養聲稱包括含量聲稱和比較聲
稱。
2.7.1 含量聲稱
描述食品中能量或營養成分含量水平的聲稱。聲稱用語包括「含有」、「高」、「低」或「無」等。
2.7.2 比較聲稱
與消費者熟知的同類食品的營養成分含量或能量值進行比較以後的聲稱。聲稱用語包括「增加」
或「減少」等。
2.8 營養成分功能聲稱
某營養成分可以維持人體正常生長、發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聲稱。
2.9 修約間隔
修約值的最小數值單位。
2.10 食部
預包裝食品凈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後的剩餘部分。 3.1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標示的任何營養信息,應真實、客觀,不得標示虛假信息,不得誇大產品的
營養作用或其他作用。
3.2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應使用中文。如同時使用外文標示的,其內容應當與中文相對應,外文字型大小
不得大於中文字型大小。
3.3 營養成分表應以一個「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況除外),方框可為任意尺寸,並與包裝的基
線垂直,表題為「營養成分表」。
3.4 食品營養成分含量應以具體數值標示,數值可通過原料計算或產品檢測獲得。各營養成分的營養
素參考值(NRV)見附錄A。
3.5 營養標簽的格式見附錄B,食品企業可根據食品的營養特性、包裝面積的大小和形狀等因素選擇
使用其中的一種格式。
3.6 營養標簽應標在向消費者提供的最小銷售單元的包裝上。 4.1 所有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強制標示的內容包括能量、核心營養素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
(NRV)的百分比。當標示其他成分時,應採取適當形式使能量和核心營養素的標示更加醒目。
4.2 對除能量和核心營養素外的其他營養成分進行營養聲稱或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時,在營養成分表中
還應標示出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4.3 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除4.1 的要求外,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強化後食品中該營
養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4.4 食品配料含有或生產過程中使用了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油脂時,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出反
式脂肪(酸)的含量。
4.5 上述未規定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營養成分僅需標示含量。 5.1 除上述強制標示內容外,營養成分表中還可選擇標示表1 中的其他成分。
5.2 當某營養成分含量標示值符合表C.1 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條件時,可對該成分進行含量聲稱,聲
稱方式見表C.1。當某營養成分含量滿足表C.3 的要求和條件時,可對該成分進行比較聲稱,聲稱方
式見表C.3。當某營養成分同時符合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的要求時,可以同時使用兩種聲稱方式,或
僅使用含量聲稱。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的同義語見表C.2 和表C.4。
5.3 當某營養成分的含量標示值符合含量聲稱或比較聲稱的要求和條件時,可使用附錄D 中相應的一
條或多條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標准用語。不應對功能聲稱用語進行任何形式的刪改、添加和合並。 6.1 預包裝食品中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應以每100 克(g)和(或)每100 毫升(mL)和(或)每
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體數值來標示。當用份標示時,應標明每份食品的量。份的大小可根據食品的特
點或推薦量規定。
6.2 營養成分表中強制標示和可選擇性標示的營養成分的名稱和順序、標示單位、修約間隔、「0」界
限值應符合表1 的規定。當不標示某一營養成分時,依序上移。
6.3 當標示GB14880 和衛生部公告中允許強化的除表1 外的其他營養成分時,其排列順序應位於表1
所列營養素之後。
表1 能量和營養成分名稱、順序、表達單位、修約間隔和「0」界限值
6.4 在產品保質期內,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的允許誤差范圍應符合表2 的規定。
表2 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的允許誤差范圍
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下列預包裝食品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
——生鮮食品,如包裝的生肉、生魚、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乙醇含量≥0.5%的飲料酒類;
——包裝總表面積≤100cm2 或最大表面面積≤20cm2 的食品;
——現制現售的食品;
——包裝的飲用水;
——每日食用量≤10 g 或10 mL 的預包裝食品;
——其他法律法規標准規定可以不標示營養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如果在其包裝上出現任何營養信息時,應按照本標准執行。
8、食品審查通則
2016年8月9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以食葯監食監一〔2016〕103號印發《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該《通則》分總則、材料審查、現場核查、審查結果與檢查整改、附則5章56條,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9、食品GMP是什麼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的縮寫,1969年,世界衛生組織向世界各國推薦使用GMP,中文的意思是「良好作業規范」,或是「優良製造標准」,是一種特別注重在生產過程中實施對產品質量與衛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它是一套適用於制葯、食品等行業的強制性標准,要求企業從原料、人員、設施設備、生產過程、包裝運輸、質量控制等方面按國家有關法規達到衛生質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業規范幫助企業改善企業衛生環境,及時發現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加以改善。
食品GMP是指食品優良製造標准。我國食品行業應用GMP始於20世紀80年代。1984年,為加強對我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保證出口食品的安全和衛生質量,原國家商檢局制定了《出口食品廠、庫衛生最低要求》。該規定是類似GMP的衛生法規,於1994年衛生部修改為《出口食品廠、庫衛生要求》。1994年,衛生部參照FAO/WHO食品法典委員會CAC/RCP Rev.2—1985《食品衛生通則》,制定了《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1994)國家標准。隨後,陸續發布了《罐頭廠衛生規范》、《白酒廠衛生規范》等19項國家標准。
雖然上述標准均為強制性國家標准,但由於標准本身的局限性、我國標准化工作的滯後性、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條件和設施的落後狀況,以及政府有關部門推廣和監管措施力度不夠,這些標准尚未得到全面的推廣和實施。為此,衛生部決定在修訂原衛生規范的基礎上制定部分食品生產GMP。2001年,衛生部組織廣東、上海、北京、海南等部分省市衛生部門和多家企業成立了乳製品、熟食製品、蜜餞、飲料、益生菌類保健食品等五類GMP的制、修訂協作組,確定了GMP的制定原則、基本格式、內容等,不僅增強了可操作性和科學性,而且增加並具體化了良好操作規范的內容,對良好的生產設備、合理的生產過程、完善的質量管理、嚴格的檢測系統提出了要求。人用葯方面,1988年在中國大陸由衛生部發布,稱為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後幾經修訂,最新的為2010年修訂版。
幾十年的應用實踐證明,GMP是確保產品高質量的有效工具。因此,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將GMP作為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原理的必備程序之一。
10、GB13423-12004《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
GB13432—2004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GB 13432—2004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
本標準的5.3~5.5是推薦性的,其餘為強制性的。
本標准非等效採用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 CODEX STAN 146—1985《預包裝特殊膳食用的食品標簽及說明通用標准》和CAC/GL23—1997《營養聲稱指南》。
本標准代替GB 13432—1992《特殊營養食品標簽》。
本標准與GB 13432—1992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標準的名稱改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
——將 GB 13432—1992「第4章基本原則」和「第6章基本要求」合並為本標準的「第4章基本要求」;
——增加了允許標示「能量、營養素含量水平的聲稱」(見5.4.1);
——增加了允許標示「能量、營養素含量比較的聲稱」(見5.4.2);
——增加了允許標示「營養素作用的聲稱」(見5.4.3);
——增加了「食品中能量和營養素的標示方式,標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許偏差」(見附錄A)。
GB 13432-2004是食品標簽系列國家標准之一,與之相應的國家標准還有:
GB 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代替GB 7718-1994);
GB 10344-2004《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代替GB 10344-1989)。
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准由全國食品工業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提出並歸口。
本標准由全國食品工業標准化技術委員組織的起草工作組負責起草。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棲靜、田明福、許洪民、楊桂芝、楊曉明、張麗君、陳瑤君、鄭欣、趙小桐、趙學軍、董洪岩、嵇超、簡慧薇、藺立男。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的基本要求(見第4章);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的強制標示內容(見5.1);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的強制標示內容的免除(見5.2);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的非強制標示內容(見5.3)。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允許標示內容(見5.4);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的推薦標示內容(見5.5)。
本標准適用於3.1所指的、提供給消費者作為飲食用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標簽。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 7718-2004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中國營養學會營養學科專著,2001年4月第1版)
3 術語和定義
GB 7718-2004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特殊膳食用食品 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
為滿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營養需要,按特殊配方而專門加工的食品*。
這類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應與可類比的普通食品有顯著不同。
3.2
營養素 nutrient
從食物中攝取的,維護機體生長發育、活動、正常代謝所需的物質,包括蛋白質、碳水化合物、脂肪、無機鹽(礦物質)、維生素五大類。
水和膳食纖維,以及食物中其它對機體有益的成分也屬於營養素。
3.3
推薦攝入量 recommended nutrient intake,RNI
通過實驗獲得的 —— 可以滿足健康群體中絕大多數(97%~98%)的個體 —— 每日維持機體正常生理功能和活動所需要從食物中攝取的某種營養素的量。
長期保持推薦攝入量,可以使機體有適當儲備。
3.4
適宜攝入量 adequate intake, AI
通過觀察和調查獲得的,健康群體中的個體每日攝入某種營養素的量。
適宜攝入量(AI)和推薦攝入量(RNI)都能滿足群體中幾乎所有個體的需要;而適宜攝入量(AI)的准確性遠不如推薦攝入量(RNI)。
4 基本要求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標簽應符合GB 7718-2004第4章的規定,但不得標示下列內容。
4.1 對某種疾病有預防、緩解、治療或治癒作用。
4.2 「返老還童」、「延年益壽」、「白發變黑」、「齒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它類似用語。
4.3 在食品名稱前後,冠以葯物名稱或以葯物圖形、名稱(不包括葯食兩用的物質)暗示療效、保健功能。
———————————
* 包括嬰幼兒食品。
5 標示內容
5.1 強制標示內容
5.1.1 食品名稱
5.1.1.1 按GB 7718-2004中5.1.1的規定標示。
5.1.1.2 只有符合3.1定義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稱中使用諸如「嬰兒配方乳(奶)粉」、 「無糖速溶豆粉」(供糖尿病患者食用)、「強化鐵高蛋白速溶豆粉」(供貧血症患者食用)等特殊含意的修飾詞。
5.1.2 配料清單和配料定量標示
按GB 7718-2004 中5.1.2和5.1.3的規定標示。
5.1.3 能量和營養素
應依據產品實際存在的營養素,按附錄A的規定標示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反映食品特性的維生素、礦物質的含量,以及產品的能量值。
添加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應標示所強化營養素的含量。
5.1.4 凈含量和瀝干物(固形物)含量
按GB 7718-2004 中5.1.4的規定標示。
5.1.5 製造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
按GB 7718-2004 中5.1.5的規定標示。
5.1.6 日期標示及貯藏指南
5.1.6.1 按GB 7718-2004 中5.1.6的規定標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也可以附加標示保存期。
5.1.6.2 如果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保質期或保存期與貯藏條件有關,應標示特定貯藏條件。
5.1.6.3 如果開封後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貯存或不宜在原包裝容器內貯存,應向消費者提示。
5.1.7 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
5.1.7.1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時應標示調配方法或復水再制方法。
5.1.7.2 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適宜的人群。
5.1.8 產品標准號
按GB 7718-2004中5.1.7的規定標示。
5.1.9 質量(品質)等級
按GB 7718-2004中5.1.8的規定標示。
5.1.10 其它強制標示內容
按GB 7718-2004中5.1.9的規定標示。
5.2 強制標示內容的免除
按GB 7718-2004中5.2免除。
5.3 非強制標示內容
如有必要,可以標示產品的批號。
5.4 允許標示內容
5.4.1 能量、營養素含量水平的聲稱
符合表1界限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聲稱能量、營養素含量的水平,如「低能量」、「低脂肪」、「低膽固醇」、「無糖」、「低鈉」。
表1
項 目
聲 稱
界 限(不高於)
能 量
低
固體食品:170kJ / 100g
液體食品:80kJ / 100mL
無
液體食品: 17 kJ / 100mL
脂 肪
低
固體食品:3g / 100g
液體食品:1.5g / 100mL
無
固體或液體食品:0.5g / 100g (100mL)
飽和脂肪
低
固體食品:1.5g / 100g;飽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總能量的10%以下
液體食品:0.75g / 100mL ;飽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總能量的10%以下
無
固體或液體食品:0.1g / 100g(100mL)
膽固醇
低
膽固醇
固體食品:20mg / 100g
液體食品:10mg / 100mL
飽和脂肪
固體食品:1.5g / 100g;飽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總能量的10%以下
液體食品:0.75g / 100mL;飽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總能量的10%以下
無
膽固醇
固體或液體食品:5mg / 100g(100mL)
飽和脂肪
固體食品:1.5g / 100g;飽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總能量的10%以下
液體食品:0.75g / 100mL;飽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總能量的10%以下
糖(指所有的單糖和雙糖)
無
固體或液體食品:0.5g / 100g(100mL)
鈉
低
固體食品:120mg / 100g
非常低
固體食品:40mg / 100g
無
固體食品:5mg / 100g
註:飽和脂肪指脂肪中的脂肪酸是飽和的,但以脂肪計。
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