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一共有多少章,多少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復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1994年10月27日通過。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三十九條。
第一章 總則制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三章 孕產期zd保健
第四章 技術鑒定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2、刑法中關於母嬰保健的是哪幾條?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3、國家規定超過多少周不給開引產證明
國家並沒有關於超過多少周不給開引產證明的規定,但是引產證明需要一定的條件才能開具,並不是隨便就可以開具的。在正規的醫院,已婚婦女要引產必須出示引產證明,引產證明在戶口所在地的計生局辦理。未婚女子如年齡未滿18周歲則可以直接引產,無需任何證明;如若大於18周歲則需要出具引產證明。
引產證明主要是為了防止孕婦做性別鑒定而作的檢查,是由戶口所在地的計生局開具的,證明孕婦不是進行性別鑒定的證明。正是因為引產證明的這一個目的性,使得引產證明比較特殊。引產證明並不好開,引產證明也不是隨便就能開具的。
(3)母嬰保健周擴展資料
1、引產證明需要准備的證件也不多,跟未婚證一樣,也是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但是到鎮或者街道的計劃生育辦公室填寫引產申請表。而且這個申請表要蓋章通過之後才能領到引產證明,必需是以下情況才能開具引產證明:
①計劃生育外懷孕;
②檢查發現是死胎;
③檢查發現胎兒嚴重畸形、胎兒不能生存;
④孕婦患有不適宜懷孕的疾病,如腎臟疾病;
⑤孕婦羊水過多。
而死胎、胎兒畸形、胎兒不能生存以及孕婦患有不適宜懷孕的疾病等,這些都是需要醫院方面開具證明才證明的。因此對於這些情況下開具引產證明的話,還需要提供醫院證明方可辦理引產證明。
2、引產證明是一個終止妊娠證明。
做引產時胎盤已經形成,胎兒已經長大到比較大的程度,胎兒骨骼變硬,做引產手術時必須充分擴張子宮頸才能將胎兒和其它妊娠組織取出,這就是做引產為什麼要開引產證明的主要理由。此外,引產證明是由戶口所在地的計生局開具的證明,主要是為了防止孕婦做性別鑒定而作的檢查,證明孕婦不是進行性別鑒定的證明。
3、在開完引產證明後,還要選擇醫院做檢查。
開完引產證明後,孕婦可以到醫院做系統引產手術術前檢查,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最適合自己的引產手術類型。為了盡可能的提高引產手術的安全系數,決定做引產的女性最好在引產手術前做一次全面的b超、白帶常規、炎症、血常規、心電圖等檢查,這樣可以保證引產手術順利進行。
4、引產要選擇正規醫院。
能夠專業開展引產手術的醫院須具備國家規定的相關許可證。我國有關條例規定,終止意外妊娠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必須在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才能開展,所有從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所以在選擇引產醫院的時候,首先得看這家醫院是否具有這樣的許可證。
4、母嬰保健卡號怎麼查詢?
去辦理的地方查詢即可。
母嬰保健卡號也叫「圍產保健卡」,「圍產保健卡是為了加強孕產婦系統管理,掌握孕產婦的基本情況,保證圍產期的健康,便於孕產婦動態保健,發現高危妊娠要進行專案追蹤調查,同時做好產後隨訪工作。
雖然當前國內外圍產期統計多數以妊娠28周起至產後1周。但從保護正常生長,降低圍產期胎、嬰兒死亡率和提高新生兒健康的要求,應從妊娠早期開始保護。孕早期保健從妊娠3個月左右開始,須做好初診產婦登記工作。
(4)母嬰保健周擴展資料:
1、詳細詢問孕婦病史,了解健康情況,並做全面健康檢查,測量骨盆經線及有關常規化驗,及早發現相關疾病,並根據疾病程度決定是否適於妊娠。
2、通過妊娠檢查了解生殖器、道情況,子宮大小及有無腫瘤、畸形和疾病等。
3、35歲以上高齡孕婦的親屬中有遺傳病或出生過先天性畸形兒者,做遺傳咨詢及必要的先天性畸形的的產前檢查,降低圍產胎、嬰兒死亡率及減少先天畸形、痴獃等遺傳性疾病。
4、積極預防環境不良因素及某些葯物對生長發育的影響,並向宣傳避免有害化學、物理因素及葯物影響的衛生保健知識,孕晚期保健是從孕7個月以後定期做產前檢查,糾正異常胎位,指導孕後期衛生及新生兒出生後的各項准備,對圍產期的重點對象加強管理和監護,避免早產、難產、過期產及死胎等不良情況的發生。
5、辦理出生證要什麼資料?星期六日辦公嗎
1、辦理出生證需要帶上生育服務證(以前叫准生證)、父母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父母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2、任何醫院星期六、星期天都不能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因為醫院雙休日除急診值班相關人員外,其他人是不上班的。
出生證,全稱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證流程:孩子出生後為新生兒取好姓名,帶上相關證件並復印兩份, 於每周一至周五到產科領首次簽發表(節假日除外), 到行政樓領取出生證明並蓋章。
(5)母嬰保健周擴展資料
出生證,又稱為《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系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出生證是嬰兒申報戶口的有效證件之一。在嬰兒出生後20天之內務必辦理出生證明。
夫妻二人婚後出生的嬰兒,可憑夫婦雙方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在分娩醫院領取《出生醫學記錄》,《出生醫學記錄》由產房大夫認真填寫完整。父母需詳細檢查《出生醫學記錄》,確認無誤後簽名。持夫婦雙方身份證明和《出生醫學記錄》到產婦戶口所在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非婚生嬰兒隨父或隨母申報出生登記。嬰兒出生證的辦理應該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公安分(縣)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