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健食品注冊辦法對保健品通用名有什麼規定
保健食品來命名規定
四、通用名的特殊要求
(一)一般以產品的主要原料命名,並使用科學、規范的原料名稱,兩種以上原料組成的保健食品,不得以單一原料命名。通用名字數不超過10個。
(二)不得使用已經批自准注冊的葯品名稱,配方為單一原料並以原料名稱命名的除外。
(三)配方由三種以上維生素或礦物質組成的產品方可以「百多種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
(四)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度、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以維生素等原料命名的除外,如維生素C。
(五)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稱。
2、《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還有效嗎,是不是已經被《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替代了?
2013年應該沒有廢止
有人說食葯監總局2005年04月30日 發布的《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本辦法施行前有關保健食品注冊的規定,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即意味著衛生部1996年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失效。
1、因為食葯監總局比衛生部級別低,下級無權廢止上級的文件。上述條文只針對食葯監總局以前發布的有關保健食品注冊的規定。
2、在衛生部公告2011年第5號《關於公布現行有效部門規章目錄的公告》中的衛生部現行有效部門規章目錄(一)第40項即《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說明該辦法至2011年仍有效。
3、同樣,食葯監總局2016年發布的《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30日公布的《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原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9號)同時廢止。「也沒法廢止衛生部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
所以2013年時衛生部《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應該是有效的。
4、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告(2016年第1號)中,在現行有效部門規章目錄已經沒有《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了,也就是說該辦法最晚在2016年這個公告出來的之前就已經失效了,具體什麼時候廢止的,搜遍以往衛生部、衛生計生委所有廢止部門規章的公告,都沒有看到《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無語~~~
3、什麼是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人
1、產品保健功能聲稱的調整:原《辦法》允許產品的保健功能聲稱不在公布的目錄范圍內,「擬申請的保健功能不在公布范圍內的,申請人還應當自行進行動物試驗和人體試食試驗,並向確定的檢驗機構提供功能研發報告」,新《辦法》要求「產品聲稱的保健功能應當已經列入保健食品功能目錄(第十條)」。 2、保健食品注冊申請受理部門的調整:原《辦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受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委託,負責對國產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資料的受理和形式審查」,新《辦法》規定「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受理機構負責受理保健食品注冊」。 3、明確需要注冊的保健食品類別:原《辦法》規定申報相關功能的保健食品都需要按照相關流程進行注冊,新《辦法》則明確了備案和注冊相結合,只是針對「對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實行注冊管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由總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家中醫葯管理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 4、保健食品的注冊程序的調整:新《辦法》規定,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以受理為注冊審批起點,將生產現場核查和復核檢驗調整至技術審評環節,並對審評內容、審評程序、總體時限和判定依據等提出具體嚴格的限定和要求。技術審評按申請材料核查、現場核查、動態抽樣、復核檢驗等程序開展,任一環節不符合要求,審評機構均可終止審評,提出不予注冊建議。 5、對注冊保健食品樣品生產條件的要求:原《辦法》要求「注冊保健食品所需的樣品,應當在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的車間生產,其加工過程必須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的要求」,新《辦法》則要求「查驗機構按照申請材料中的產品研發報告、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進行現場核查」,沒有對生產條件的具體要求,新發布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則增加了保健食品類別,也就是說保健食品生產要符合新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
4、如何辦理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
以河南省為例說明如下:
(一) 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一、項目名稱
《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二、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四)《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三、收費標准
不收費。
四、受理范圍
(一)河南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
(二)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改變生產工藝和主要設備的。
五、申請資料
(一)河南省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申請書(下載列印) ;
(二)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身份證明等復印件;
(三)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要求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技術人員登記表,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負責人的簡歷、學歷或者職稱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五)擬生產保健食品產品目錄,注冊批件(含附件)、產品工藝規程文件、質量標准復印件、生產過程關鍵控制點和控制措施(按自主生產與受託生產分類准備);
(六)產品最小銷售包裝的標簽、說明書樣稿;
(七)申請生產的產品,需分別提供連續3個批次的自檢報告復印件;
(八)具備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近1年內工藝用水合格檢測報告;
(九)主要檢測儀器及可檢測項目一覽表(必須具備產品出廠檢驗項目檢測能力;其它型式檢測項目若有檢驗委託關系,需提供委託合同);
(十)屬於受委託生產的,提交委託生產合同、委託方的資質及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復印件(合同內容除規定的內容外,合同中的委託時間最長不超過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注冊證有效期);
(十一)原料前處理、提取等工序需要委託其他企業完成的,應當提交該部分工藝說明、中間產品質量標准及儲存運輸要求、受託方合法生產的證明文件和委託合同;
(十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證明一覽表;
(十三)從業人員保健食品知識培訓材料一覽表;
(十四)經辦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的,應當提交省局規范的《企業授權委託書》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十五)申報資料真實性的保證書,包括企業對資料做出如有虛假承擔法律責任及不得用於生產可能影響保健食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產品的承諾;
(十六)其它有助於許可審查的資料,如環評、設備、工藝驗證材料。
六、資料要求
(一)申請資料按上述順序裝訂,且各部分之間應有帶標簽的隔頁紙分隔。隔頁上寫明項目內容,標簽上標明項目編號,整套資料裝訂成冊。
(二)使用A4規格紙張列印(各項目標題小二號字,內容中文宋體小四號字,英文12號字,行間距25磅),左邊距3cm,頁腳居中標示頁碼。
(三)申請資料要逐頁加蓋企業公章(檢驗報告、公證文書、官方證明文件及第三方證明文件原件除外)和騎縫章。提交的復印件必須與原件一致,並且申請人須在復印件上註明「與原件一致」字樣和復印日期,並加蓋企業公章。(申請人為受託加工企業,資料中由委託方提供的資料必須同時加蓋委託方的公章)。在遞交申請和/或現場核查時驗證原件。
(四)申報資料所附圖片、圖紙必須清晰易辨,圖紙需標明真實的面積及尺寸。
(五)資料真實性的保證書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
(六)申報資料原件一份。另備申報資料復印件5-7份,現場審查用。
(七)實施動態驗收。1.現場隨機從每個試制的3批產品中抽取1批,封樣後由企業送至省局指定的保健食品檢測機構檢驗;2.企業准備3批產品試制過程錄像(加配音解釋),現場核查時隨機抽取1批試制錄像觀看;3.現場查看動態生產工藝。4.原料前處理、提取等工序委託其他企業完成的,其現場一並核查。
(八)本事項不得與其他行政許可事項同時申請。
七、許可程序
(一)受理。對申請資料齊全、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填寫《受理通知書》,將《受理通知書》交與申請人作為受理憑證。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受理人員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審批。自受理之日起,對申請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現場抽取樣品,送指定檢驗機構復檢。審查合格的發放《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正副本。不合格的,製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送達:由政務服務廳送達。
八、承諾時限
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不包括樣品復檢時間),發證時限10個工作日。
九、實施機關
實施機關:河南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十、許可證件有效期及延續
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每年復核一次。《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新申請《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辦理。
十一、受理咨詢與投訴機構
咨詢:政務服務廳、食品安全監察處。
投訴:河南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紀檢監察室。
5、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是否廢止
已廢止,現行《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2005年7月1日起實施的。
6、保健食品命名規定的保健食品命名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保健食品命名科學、規范,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
第三條 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的規定。
(二)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三)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
第四條 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內容:
(一)虛假、誇大或絕對化的詞語。
(二)明示或暗示治療作用的詞語。
(三)人名、地名、漢語拼音。
(四)字母及數字,維生素及國家另有規定的含字母及數字的原料除外。
(五)除「」之外的符號。
(六)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
(七)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八)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批準的功能名稱中涉及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的除外。
(九)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第五條 一個產品只能有一個名稱,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屬性名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屬性名命名。
第六條 品牌名一般使用文字型商標。品牌名使用注冊商標的,在品牌名後加「牌」或在品牌名後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冊商標的,在品牌名後加「牌」。一個產品只能有一個品牌名。
第七條 保健食品的通用名應當客觀、准確、科學、規范,字數應當合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使用已經批准注冊的葯品名稱,配方為單一原料並以原料名稱命名的除外。不得使用與已經批准注冊的葯品名稱音、形相似的名稱。
(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稱。
(三)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產品功能相關文字的,應嚴格按照規范的功能名稱進行描述。聲稱兩個及以上功能的產品,不得使用功能名稱作為通用名。
(四)以產品所用原料命名的,應使用規范的原料名稱,但不得以配方中的部分原料命名或擅自簡寫命名。
營養素補充劑類產品一般應以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配方由三種以上維生素或三種以上礦物質組成的產品方可以「多種維生素」或「多種礦物質」命名,不得以部分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
第八條 保健食品的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的類別或形態。以食品類別表述屬性名的,按照食品屬性命名;以形態表述屬性名的,按照「片」、「膠囊」、「口服液」等命名。
第九條 同一申請人申報的不同產品不得使用相同的通用名和屬性名,需要標注特定人群的除外。
需要標注特定人群的,應在屬性名後加括弧標注。
第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保健食品命名規定(試行)》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准。
7、食品申請和保健食品注冊有什麼區別,執行的是什麼標准、文件。
普通食品是不需要注冊的,但是你想要生產某種食品,如果該產品沒有相應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地方標准,知首先得備案一個標准,然後根據該產品屬於哪 個QS認證單元,再申請相應的QS認證,如果你沒有場地或不想投資這一塊,可以找個有相道應資質的工廠進行委託加工,到當地葯監局辦理委託生產加工備案手續,就可以了。
保健食品的注冊相對麻煩了,在申請注冊前,你要先准備做好多工作,首先要進行產品配方組方,樣品制備,請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樣品的質量檢驗、穩定性試驗、毒理安全內性試驗,再有就是根據你所要申報的保健功能不同,要做相應的動物試驗或(和)人體試食試驗,等所有的結果出來並合格後,然後你再准備申報資料,上報當地省葯監局容,詳細的申報資料要求國家葯監局網上有說明。
8、生產保健食品需要達到什麼許可條件?
生產保健食品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8)保健食品注冊辦法擴展資料: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並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9、依法注冊的保健食品,注冊時應當提交什麼資料
《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申請保健食品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表,以及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法律責任承諾書;
注冊申請人主體登記證明文件復印件;
產品研發報告,包括研發人、研發時間、研製過程、中試規模以上知的驗證數據,目錄外原料及產品安全性、保健功能、質量可控性的論證報告和相關科學依據,以及根據研發結果綜合確定的產品技道術要求等;
產品配方材料,包括原料和輔料的名稱及用量、生產工藝、質量標准,必要時還應當按照規定提供原料使用依據、使用部位的說明、檢驗合格證明、品種鑒定報告等;
產品生產工藝材料,包括生產工藝流程簡圖及說明,關鍵工藝控制點及說明;
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評價材料,包括目錄外原料及產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試驗評價材料,人群食用評價材料;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衛生學、穩回定性、菌種鑒定、菌種毒力等試驗報告,以及涉及興奮劑、答違禁葯物成分等檢測報告;
直接接觸保健食品的包裝材料種類、名稱、相關標准等;
產品標簽、說明書樣稿;產品名稱中的通用名與注冊的葯品名稱不重名的檢索材料;
3個最小銷售包裝樣品;
其他與產品注冊審評相關的材料。
10、保健食品都有哪些法律法規
保健品行業有以下法律和規定: 1、《保健食品復注冊管理辦法》 2、《保健食品良好生制產規范》 3、《關於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4、《既是食品又是葯品的物品名單》、5、《可用於百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度 6、《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 以上法規涉及到的相關法規和規定還有很多,可在中國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