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舉報騙老人的保健品
採用欺騙的手段讓老人購買保健品是違法的,老人如果受騙可以由子女陪同依據受騙的不同情形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物價部門、食品葯品監督部門等地投訴,也可以根據《侵zd權責任法》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情節嚴重者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如果符合刑法中關於詐騙罪的情節,公安機關會立案偵查。根據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回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對於已經被工商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部門查獲的不法分子,老年人除了可以追回自己的損失外,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就購買假冒偽劣的保健品造成的其他損失提出賠償;對於已經交由公安機關立案的刑事案件,受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保障自身的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答;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保健品行業為什麼有這么多質疑
保健品行業亂象頻出
作為一位知名演員,林志穎為何也會涉足保健品行業?在一位業內人士看來,可觀的利潤可能是林志穎涉入該行業的重要原因。
根據工商總局統計,截至2012年底,全國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共有2006家,2012年產值約2800多億元。而據相關機構預測,到2020年行業規模將突破4500億元。巨大的市場潛力、豐厚的利潤,給了許多保健品商家發財的機會。
但是由於我國保健品行業歷史短,目前還有許多不規范之處,亂象頻出。產品多如牛毛,且質量良莠不齊,違法、違規添加普遍,虛假廣告滿天飛,許多不良商家依靠這些獲得了高額利潤。
有關資料顯示,國內保健食品生產企業中,投資總額在1億元以上的大型企業只佔2%,更多的是投資1000萬元甚至10萬元以下的企業,該類企業佔全部廠家的50%。中國消費者協會的一項調查顯示,我國70%以上的保健食品存在虛假、誇大宣傳的現象,有相當比例的保健食品為假冒產品。
一位曾從事過保健品銷售的人士告訴記者,國內的保健品行業很不規范,許多保健品並沒有太好的效果,很大一部分保健品都會違法添加西葯成分,不僅價格高昂,而且有時候會對身體產生極大的副作用。
風頭過後又開張
面對著保健品市場的亂象,自今年5月始,國家食葯總局開展了為期4個月的保健品「四非」專項整治:打擊保健食品非法生產行為,如地下黑窩點生產或企業未經許可生產保健食品等;打擊保健食品非法經營行為,比如經營假冒保健食品文號、標志以及未經批准聲稱特定保健功能產品,以會議講座等形式違法銷售保健食品等;打擊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如在生產減肥、輔助降血糖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葯物等;打擊保健食品非法宣傳行為,如在廣告中誇大功能范圍、宣稱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等。
據記者了解,保健品「四非」專項整治活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許多從事違法保健品銷售的公司業務都受到了很大影響,一些涉嫌違規公司被迫關門以躲避「風頭」。但是,更多的公司又會重新開張。
曾在南京一家保健品推銷公司打工的趙某告訴記者,前一段時間由於整治,他所在的公司暫時關門,但最近一段時間老闆打電話給員工,要重新開張了。據他介紹,他所在的公司主要通過電話方式推銷保健品,而推薦對象多是一些中老年人,公司通過一些非法途徑購買這些老年人的資料,然後有針對性地向他們電話推銷保健品。「銷售價格一般都在產品采購價格的10倍以上,有的甚至達到20倍。」據了解,通過這種方式推銷的產品,即便有一部分保健品被退貨,公司利潤依舊可觀。至於產品來自哪裡,通過什麼渠道購買,到底能起到什麼作用,只有老闆清楚。
保健品的高利潤,也已經是該行業的共識。記者在北京的一些葯店采訪時發現,幾乎均有保健品銷售,許多保健品的價格從100元到1000元不等,一位葯店銷售人員告訴記者,這些產品的進價大約僅是銷售價格的四分之一左右。而且一些銷售人員表示,葯店如若不順帶銷售保健品,則幾乎無利可圖。
法律法規亟須健全
通過虛假宣傳銷售「三無」保健品的案例更是比比皆是。最近一段時間,中央電視台也多次曝光各地非法生產和虛假宣傳保健產品的事件,將保健品行業的潛規則暴露無遺。比如,央視報道的所謂膠原蛋白其實並沒有商家所宣傳的那麼「功效神奇」,對人體並不能起到任何作用。但消費者在強大的輿論宣傳下,不明就裡上當受騙。此次,方舟子也針對林志穎所宣傳的膠原蛋白進行了抨擊,他認為膠原蛋白完全沒有林志穎所宣傳的功效。
但是方舟子對於這些現象也只能進行揭露。「我揭露了那麼多騙人的,有幾個受到法律制裁了?比如幾年前有個台灣來的保健騙子『排毒王子』林光常,我揭露了以後他在大陸仍然風光,等回台灣了才被抓起來判刑。」方舟子在微博中稱。
有業內人士指出,雖然《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無疑對保健食品監管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可以吊銷保健食品的批准文號,保健食品審批長期處於「只進不退」的狀態,一旦拿到批准證書就沒有被吊銷的風險,從而給違法者提供了可乘之機。因此還應健全保健食品標准體系,加強檢測體系建設。
3、各地食品保健食品欺詐信息被公布出來了嗎?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5月3日在官網公布知了各地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案件信息,公布的信息顯示,2017年7月,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9部門部署在全國開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行動。截至2018年3月,各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共辦理並公布整治行動相關行政處罰案件8000餘件。
公布的信息稱,整治工作道開展以來,各地通過摸底排查、監督抽檢、投訴舉報等多種途徑,收集違法線索,開展調查取證,依法對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不按照批准內容生產、擅自改變生產工藝、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聲稱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標簽標識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處罰。
同時,對內涉案食品及時採取控制措施、查清來源流向,監督企業及時採取召回、暫停銷售、銷毀等措施,防止涉案產品再次流入市場。截至2018年3月,各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共辦理並公布整治行動相容關行政處罰案件8000餘件。市場監管總局已將案件名稱、辦理單位、公開時間等基本信息匯總公布,案件詳細信息可以瀏覽案件辦理單位政府網站查詢。來源:中國新聞網
4、老人被忽悠買保健品是否屬於消費欺詐?
屬於。
根據《廣告法》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等。違者,工商部門將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
這是商家不斷通過「洗腦式」宣傳,向老年消費者推銷保健品等各種商品,誤導老人一步步掉入消費陷阱。
當前老年人消費有兩大特點:老年人已經成為養生、保健品以及理療儀、按摩器等保健器械的主要消費群體;老年人對健康養老有能力有需求,但同時也面臨著鑒別能力有限,容易上當受騙。
(4)九部門聯合整治食品保健品欺詐擴展資料
注意
1、警惕以「免費」為噱頭的推銷陷阱。
一些經營者現場推銷商品,誇大宣傳功效,謊稱能治疾病,哄抬商品價格,高價出售,使不少老年消費者因此蒙受了經濟損失。老年人應提防消費欺詐和虛假宣傳。
2、正確認識和理性選購保健食品,切勿以保健品替代葯品進行疾病治療。
消費者在購買時要看清保健食品的特定標識,如「衛食健字型大小」或「國食健字型大小」的批准文號和標有「保健食品」的字樣。
3、堅持品質消費,按需消費。
消費者在選購養生保健品、保健器械等此類產品時,要到證照齊全、信譽度好的商場、超市、連鎖店或網店選購。根據自己或家人的身體體質狀況,按實際需要選購最適合的產品。
5、哪個部門指導和監督保健品食品廣告審查工作
1、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指導和監督保健品食品廣告審查工作;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是國務院綜合監督管理葯品、知醫療器械、化妝品、保健食品和餐飲環節食品安全的直屬機構;
3、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道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不再保留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
(5)九部門聯合整治食品保健品欺詐擴展資料: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介紹: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食品行政許可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全國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重大整頓治理方案並專組織落實。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屬測計劃、食品安全標准,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6、食品價格欺詐哪個部門管理
《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稱作價格欺詐行為,又稱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第十九條: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第三十四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7、九部門為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提出哪些措施
九部門要求,食品(含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誠信經營,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標准,切實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禁使用各類非法添加物,規范使用食品添加劑,及時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隱患,確保產品質量安全。
九部門強調,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食品生產經營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任何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嚴禁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中使用違禁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對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銷相關證照,依法沒收其非法所得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相關物品,要求其對造成的危害進行賠償,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部門明確指出,對生產販賣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廠主和主要非法銷售人員,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產食品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一律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從重從快懲處。
九部門強調,嚴禁非法制售國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使用的非食用物質、禁止在飼料和飲用水中使用的物質;生產單位必須在產品標簽上註明「嚴禁用於食品和飼料加工」,並建立銷售台賬,實行實名購銷制度,嚴禁向食品和飼料生產經營單位銷售。
同時,九部門指出,嚴禁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添加劑,嚴禁違反國家標准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違反上述規定的,一律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懲處。
九部門要求,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嚴格按規定落實相關記錄、查驗制度。對記錄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或者未索證索票、票證保留不完備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提供虛假票證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對因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而銷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責令立即停產、停業。對上述違法行為,同時依法予以其他相應處罰。
8、保健品騙老人能報警嗎
採用欺騙的手段讓老人購買保健品是違法的,老人如果受騙可以由子女陪同依據受騙的不同情形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物價部門、食品葯品監zd督部門等地投訴,也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情節嚴重者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如果符合刑法中關於詐騙罪的情節,公安機關會立案偵查。根據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明專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對於已經被工商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部門查獲的不法分子,老年人除了可以追回自己的損失外,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就購買假冒偽劣的保健品造成的其他損失提出賠償;對於已經交由公安機關立案的刑事案件,受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保障自身的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9、買了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保健品,該向哪個部門投訴?有何法律依據?
現在新的保健食品監管法還在草議中,一般的保健食品安全事故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條例,應向葯監局反應.但你必須明確你買的是否真正的保健食品.
10、對保健品虛假宣傳如何定罪的?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一、虛假宣傳的認定要點:
1、虛假宣傳行為的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製作者和廣告發布者。
2、虛假宣傳的行為:上述主體在客觀上對其商品或服務做虛假廣告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虛假宣傳。
3、虛假宣傳的後果:上述虛假廣告或虛假宣傳達到了引人誤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會危害性。
4、虛假宣傳的主觀方面,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方對虛假廣告負法律責任;對廣告主,則不論其主觀上處於何種狀態,均必須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
二、虛假宣傳的認定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這一條的有關內容作出了具體界定:「經營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1、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
2、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於商品宣傳的;
3、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以明顯的誇張方式宣傳商品,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不屬於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認定。
(10)九部門聯合整治食品保健品欺詐擴展資料:
虛假宣傳處罰規定:
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廣告的經營者和發布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如:
僱傭或者夥同他人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現場虛假的演示和說明,張貼、散發、郵寄虛假的產品說明書和其他宣傳材料,在經營場所對商品作虛假的文字標注、說明或解釋,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作宣傳報道,對商品的價格、質量、性能、用途、製作成份、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市場信息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對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廣告的經營者、廣告的發布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