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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保健品返利犯法

發布時間:2020-06-27 12:18:49

1、保健品公司這樣的銷售政策是違法的嗎

【1】保健品必須有《國家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的批准文號。
【2】在購買前必須在《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的網站》上進行查詢,如果沒有查到源您要購買的保健品,請您千萬不要購買。
【3】如果您查到自己要購買的保健品的品准文號百,一定有使用說明和使用效果。
【4】如果實際產品的使用效果誇大其詞,欺騙消費者,請向當地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舉報。
【5】保健品有獎銷度售,打折銷售,必須保證產品的的真實知性,包裝的完整性。沒有產品的說明書,沒開封,不退貨,都是違反消法的。可道以去消協舉報或者當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舉報。
【6】可以拿著證據去法院起訴商家。

2、權建火療保健是合法的嗎。權健是國家允許合法旳么。

權建火療保健不合法。權健集團涉嫌傳銷等犯罪,也不合法。

四歲幼女,身患惡性腫瘤,在大醫院手術化療後各項指標趨於正常。一個偶然原因,被「好心人」引薦開始服用權健公司的葯品。三個月後,孩子病情惡化。與此同時,網上出現大量配著這名腫瘤患兒及其父母與權健負責人的合影,宣稱孩子的腫瘤被治癒。

孩子病危期間,父母時常接到各地患者的咨詢電話,詢問和求證孩子是如何被權健治癒的。忍無可忍的患兒家長,起訴了權健。官司的結局是:患兒家長敗訴,權健勝訴。如今,孩子已經因病離世。到底是誰拿著奄奄一息的絕症患兒在為權健做宣傳?

年僅四歲的幼小生命,經歷了4次大手術,30多次化療,仍頑強地與疾病抗爭。

一次偶然的求醫經歷之後,孩子正常的治療、康復開始拐入另一條道路。

「我這輩子最後悔一件事,就是帶女兒去了天津權健公司……」

在女兒的遺像前,父親周二力(化名)幾度哽咽。

有關權健集團,天津市已經發起為期3個月的打擊、清理整頓保健品亂象專項整治行動。

「權健事件」再次引爆輿論。1月2日,天津市相關媒體報道「權健事件」聯合調查組發布事件處理的階段性進展,公安機關已於2019年1月1日依法對其涉嫌犯罪行為立案偵查。

同時,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取締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火療養生場所,開展集中打擊清理整頓保健品亂象專項行動。由此,權健集團控股的上市公司金財互聯遭遇股價下跌。

(2)銷售保健品返利犯法擴展資料:

經前期工作發現,權健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涉嫌傳銷犯罪和涉嫌虛假廣告犯罪,公安機關已於2019年1月1日依法對其涉嫌犯罪行為立案偵查。同時,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取締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火療養生場所、開展集中打擊清理整頓保健品亂象專項行動。

針對權健被指涉嫌虛假宣傳、傳銷等諸多問題,2018年12月27日,天津市委、市政府責成市市場監管委、市衛健委和武清區等相關部門成立聯合調查組,展開調查核實。權健集團有關人士對北京青年報記者表示,聯合調查組已經進駐權健各相關業務部門,但表示並不清楚核查的內容。

此外,從2019年1月2日起天津市已經發起為期3個月的打擊、清理整頓保健品亂象專項整治行動。行動以社區、城鄉結合部、鄉鎮、村居為重點區域,以具備開辦講座條件的經營單位及酒店、會所、活動中心為重點場所,重點在老年人保健品及廣告宣傳中存在的虛假、誇大等突出問題。

「以免費體驗、舉辦會議講座、旅遊、義診等形式銷售保健品的行為是重點。我們將嚴厲查處以『會銷』『網路銷售』『電話營銷』『有獎促銷』和『銷售返利』等形式的違法銷售保健品的欺詐和虛假宣傳行為,涉嫌犯罪的,將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天津市市場監管委相關負責人說。

3、賣保健品犯法被警察帶走現在在看守所會判刑么

保健品本身是不錯的,不過有的人借用保健品的名頭來騙人,其實根本就不是正規的物品,所以所在購買保健品時應該看好是不是正規的廠家。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葯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摘自刑法修訂案,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9次會議通過)

《葯品管理法》第48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葯

(一)葯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葯品標准規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葯品冒充葯品或者以他種葯品冒充此種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葯品,按假葯論處:

(一)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葯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

(3)銷售保健品返利犯法擴展資料

保健品與葯品的區別

第一:生產及配方組成不同。葯品的生產能力和技術條件,都要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嚴格審查,並通過葯理、病理、病毒方面的嚴格檢查及多年的臨床觀察,經有關部門鑒定批准後,方可投入市場。而保健品根本勿需經過醫院臨床實驗,可直接投入市場。

這樣,屬於葯品的必然具有確切的療效和適應症,不良反應明確;屬於保健品的則不然。

第二: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不同。作為葯品維生素類產品(葯字型大小),必須在制葯廠生產,生產過程中的質量控制要求很高,比如空氣清潔度、無菌標准、原料質量等,要求所有的制葯都要達到GMP標准(葯品生產質量規范);而作為食品的維生素類產品(食字型大小),則可以在食品廠生產,標准比葯品生產標准低。

第三: 療效方面的區別。作為葯品,一定經過大量臨床驗證,並通過國家葯品食品監督管理局(SFDA)審查批准,有嚴格的適應症,治療疾病有一定療效;而作為食品的保健品,則沒有治療作用,僅僅檢驗污染物、細菌等衛生指標,合格即可上市。

第四:說明書和廣告宣傳方面的不同。作為葯品,一定要有經過SFDA批準的詳細的使用說明書,適應症、注意事項、不良反應,十分嚴謹;而作為食品的保健品,說明書不會這樣詳細、嚴格。

所以消費者在選擇產品時,為確保安全,最好選擇SFDA批準的標有「OTC」(非處方葯)字樣的葯品,購買時看看是否附有詳細說明書。在服用屬於葯品(葯字型大小)的保健品前必須仔細閱讀說明書,要按推薦劑量服用,不要超劑量服用。

參考資料:網路-保健品

4、返利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返利行為有兩種情況:

1、明示出來的,合同有約定有記賬的是不違法的;

2、暗地裡的回扣則是違返相關規定的,屬於不正當競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1、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2、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3、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查詢、復制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簿、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四)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

(五)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採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4)銷售保健品返利犯法擴展資料:

一般而言,返利能否兌現主要與經銷商是否存在嚴重違規行為有關。行業認定的嚴重違規行為有:

1、擾亂市場正常價格秩序;

2、跨區域銷售;

3、違約銷售競爭品牌產品;

4、銷售假冒企業品牌產品;

5、假冒企業名義進行違規經營。

存在較大風險的返利模式

1、高額返利

返利資金主要來源於商品溢價收入、會員和加盟商繳納的費用,多數平台不存在與其承諾回報相匹配的正當實體經濟和收益,資金運轉和高額返利難以長期維系。

2、資金安全

一些平台通過線上、線下途徑,以「預付消費」「充值」等方式吸收公眾和商家資金,大量資金由平台控制,存在轉移資金、捲款跑路的風險。

3、運營模式存在違法風險

一些平台虛構盈利前景、承諾高額回報,授意或默許會員、加盟商虛構商品交易,直接向平台繳納一定比例費用,謀取高額返利,平台則通過此方式達到快速吸收公眾資金的目的。

部分平台還採用傳銷的手法,以所謂「動態收益」為誘餌,要求加入者繳納入門費並「拉人頭」發展人員加入,靠發展下線獲取提成。平台及參與人員的上述行為具有非法集資、傳銷等違法行為的特徵。

此類平台運作模式違背價值規律,一旦資金鏈斷裂,參與者將面臨嚴重損失。按照有關規定,參與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風險自擔,責任自負;參與傳銷屬違法行為,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5、網上銷售保健品犯法嗎

您好,首先希望您在諸多的廣告帖中翻到我的回答,並仔細看看。(字數不多)

您所說zd的這種情況,我更認為是一種基於論壇的網路代購,您將之定性為銷售也不是很合適。您的這種情況不能稱之為違法,因為目前我國沒有這方面的相關法律。

對於您這種「經營」模式,我姑且稱之為經營,其實難度還是很大的,因為作為網路論壇,您的這種發布廣告的行為是目前我所知任何一個論壇都不能容忍的,不違法,但是卻違背了論壇建立的初衷。專

如果,我是說如果,能有一個論壇,支持並接受屬您這樣的注冊者發布各類廣告進行宣傳,那麼,我覺得您的這種經營模式還是值得嘗試的。

保健食品是特殊商品,但只要您將自己定位為消費者,購貨渠道是商業經銷商而不是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僅僅是幫人代購,那麼您的這種行為是非常合法的。

6、違法經營保健品,會受到什麼法規處罰?

違法經營保健品相關處罰:

一、關於無證生產經營行為的處罰

無證生產和經營保健食品的行為應依據現行《食品安全法》第84條的規定進行處罰。除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外,還應並處罰款。違法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貨值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罰款;貨值10000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所謂無證生產經營保健食品行為的認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1、無證生產行為,既包括未取得國家「保健食品批准證書」而生產保健食品的行為,也應包括未取得省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的保健食品生產行政許可而生產保健食品的行為。

2、在查處無證生產違法行為時,必須注意好衛生部門與葯監部門許可兩者關系的問題。「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目前存在衛生部和國家葯監局兩種格式的,均屬有效批件,相互之間不存在交叉與重復。兩個部門的有效批件文號均可以在其基礎資料庫里查悉。如在資料庫里無法查到,基本可以認定系假冒。

3、無證經營行為主要指未取得縣級以上保健食品經營許可而經營保健食品的行為。鑒於工商部門已經對保健食品的流通許可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即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原則精神先由縣以上葯監部門進行前置許可。因此,對未經葯監許可經營保健食品的行為應依法查處。但須注意,原衛生部門對經營保健食品的衛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應予認可。

二、關於假冒品種的處罰

假冒品種問題,包括幾種情況:

一是假冒其它企業的合法保健食品品種,即盜用持證企業的合法保健食品批准文號。此類違法行為包括盜用國家批準的合法進口保健食品進口注冊文號;

二是杜撰保健食品批准文號,在國家監管部門的資料庫中無法查到。此種違法行為包括杜撰保健食品的進口注冊文號;

三是盜用合法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名稱;

四是杜撰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名稱。以上四種行為的處罰,應根據案發於不同環節適用不同的處罰條款。

如果各種假冒行為均是在生產環節被發現,可依據「食品安全法」第84條的無證生產行為進行處罰。如假冒的保健食品在流通環節被查獲,有兩種處理意見:

1、國家局文件通知已明確生產經營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號的行為,可按照《特別規定》第三條予以處罰。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及產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並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並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依據「食品安全法」第86條的規定處罰。其基本的違法事實是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法」第51條第二款規定,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標簽、說明書的內容必須真實,而批准文號或生產企業名稱的虛假就是最大的不真實。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6條,對此類違法行為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保健食品及用於違法經營保健食品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同時並處罰款。違法經營的保健食品貨值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許可。

對假冒品種處罰法律法規適用的問題,基本原則是能夠適用法律的就不要去採用法規或更低層級的處罰依據;凡是能夠適用「食品安全法」的,就不要再考慮其它法律規定。適用特別規定處罰金額都在五萬以上,如何保證案件的圓滿結案,是執法人員面臨的最大難題。

三、關於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處罰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情形比較多,目前執法過程中應重點對以下一些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一是在標簽、說明書的內容涉及對疾病的預防、治療功能的表述,無論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

二是標簽、說明書中標示的主要原料、功效成分及含量等與國家批準的不相符合的;

三是標示的保健功能與國家批準的不相符合的;

四是適宜人群與不適宜人群的標示與規定不一致的;五是其它有關項目明顯違規的。對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處罰依據主要是「食品安全法」第86條。

四、關於保健食品中添加葯品的處罰

目前,需要重點關注、非法添加行為相對突出的幾類保健食品是:調節血糖類、改善睡眠類、減肥類、抗疲勞類、輔助降血壓類、輔助降血脂類等。對於保健食品添加葯品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

1、生產或經營企業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葯品案,對於此類案件,考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了「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得添加葯品」,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進行處罰。

2、經營企業銷售的保健食品經檢驗含有葯物成分案,當前,市場上存在不少產品宣稱能治療疾病和提高性功能等的保健食品,其中不少保健食品都會添加葯品以求達到其廣告誇大宣傳的功效,提高其銷售量。

對於經營企業銷售的保健食品經檢驗含有葯物成分這一情形,《食品安全法》沒有明確的規定。一種觀點認為,沒有法律依據則不予查處。另一種觀點認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葯品的行為影響惡劣,必須嚴厲查處,可以依據《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進行查處。

五、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處罰

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情況比較復雜,與非葯品冒充葯品的情形有些類似。對於此類違法行為的處罰,必須根據不同的違法情節,適用相關法律條款。在查處過程中,需要注意把握的是,此類違法行為一般具有一些基本特徵,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的內容多有違規,常常存在直接或者間接地顯示保健功能和預防、治療疾病的內容,標示的原輔材料也往往存在葯品成分,還有就是存在虛假宣傳、以欺騙手段促銷等。對其處罰一般可以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普通食品的標簽、說明書等內容涉及保健功能及疾病的預防、治療等功能的,可依據「食品安全法」第87條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2、普通食品中違法添加葯品的,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86條的有關規定處罰。有的違法分子在普通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中雖然沒有虛假內容,但卻大肆採取虛假宣傳、欺騙促銷手段兜售產品,執法部門就要高度懷疑其產品中非法添加了葯品成分,可對其采樣檢測,然後根據檢測結果依法處理。

7、賣保健品犯法嗎

8、保健品會銷觸犯法律嗎

採用欺騙的手段讓老人購買保健品是違法的,老人如果受騙可以百由子女陪同依據受騙的不同情形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協度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物價部門、食品葯品監督部門等地投訴,也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情節嚴重者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如果符合刑法中關於詐騙罪的情節,公安機關會立案偵查。根據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明知產知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對於已經被工商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部門查獲的不法分子,老年人除了可以追回自己的損失外,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就購買假冒偽劣的保健品造成的其他道損失提出賠償;對於已經交由公安機關立案的刑事案件,受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保障自身的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回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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