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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保健

發布時間:2020-06-26 02:26:18

1、衛生部對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都有哪些規定?

這太復雜了,找專業的相關人員,或者用網路搜索一下吧!

2、衛生部保健局藍色的醫療證是不是在全國通用?

不是。僅在本地區可以

3、衛生部批準的保健品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保健品有什麼區別?

安利的產品有些是保健食品。
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前,保健食品是由衛生部來監管,所以批准文號也是由衛生部來批准。食品安全法出台後,保健食品的監管由衛生部劃歸國家回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所以批准文號也由衛生部變為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來批准、
你可以看一下,由衛生部批準的文號都是比較早的,(一般是1997年的居多)答,要早於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的批准文號日期。

4、地方衛生部能批準保健品嗎?

地方批準的是
衛食證字,嚴格上不算
保健品

國家的批准文號,是國食健字,一般要求明確保健品成分,含量,工藝製作上要求嚴格一些,需要特殊的衛生條件或者生產車間

如果是地方批準的,一般都是小作坊,只要有衛生許可證就可以了
,含量,成分都不做要求,質量相對差一些

5、衛生部保健局歷任領導

衛生部婦幼保健與社區衛生司司長楊青
衛生部婦幼保健與社區衛生司副司長秦 耕

6、衛生部保健局管什麼

衛生部婦幼保健與社區衛生司司長楊青
衛生部婦幼保健與社區衛生司副司長秦

7、衛生部批准允許申報的保健食品的范圍涵蓋了27種功能,他們都是哪些內容?

※保健食品申報的27項功能 (1)增強免疫力▲ (2)輔助降脂 (3)輔助降糖 (4)抗氧化 (5)輔助改善記憶力 (6)緩解視疲勞● (7)促進排鉛 (8)清咽功能 (9)輔助降血壓 (10)改善睡眠▲ (11)促進泌乳 (12)緩解體力疲勞▲ (13)提高缺氧耐受力▲ (14)對輻射危害有輔助保護功能▲ (15)減肥 (16)改善生長發育 (17)增加骨密度▲ (18)改善營養性貧血 (19)對化學性肝損傷有輔助保護▲ (20)祛痤瘡● (21)祛黃褐斑● (22)改善皮膚水分● (23)改善皮膚油分● (24)通便功能 (25)對胃粘膜損傷有輔助保護功能 (26)調節腸道菌群 (27)促進消化 註:以上標有▲的項目只做動物試驗,標有●的項目只做人體試驗,其他項目人體、動物試驗均須做。 具體可以到http://www.bjjxjt.com/asus_02.asp?ClassID=24 看看保健食品申報

8、衛生部審批保健品的26項保健功能是什麼?

找到24個

1 免疫調節;2 延緩衰老;3 改善記憶*;4 促進生長發育;5 抗疲勞;6 減肥知*;7 耐缺氧;8 抗輻射;9 抗突變;10 調節血脂*;11 輔助抑制腫瘤作用,預防化學性致癌作用;道12 改善性功能*;13 調節血糖*;14 改善胃腸功能(促進消化吸收*、改回善腸道菌群*、潤腸通便*、保護胃粘膜*);15 改善睡眠;16 改善營養性貧血*;17 對化學性肝損傷有保護作用;18 促進泌乳*;19 美容*(豐乳、祛痤瘡、祛斑、保持皮膚水分、油分與pH值);20 改善視力*;21 促進排鉛*;22 清咽潤喉*;23 調節血壓*;24 改善骨質疏鬆(增加骨密答度)。

9、被衛生部列為普通食品的保健品有哪些

蝦青素,瑪咖,阿膠,納豆,葛根,鹽藻,酵素

10、所有的保健食品必須經國家衛生部審查批准嗎?

在2005年7月1日之前的保健食品是必須經過國家衛生部審查批準的。在這之後全部是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
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並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1996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6號)——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凡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經衛生部審查確認。研製者應向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後,報衛生部審批。衛生部對審查合格的保健食品發給《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批准文號為"衛食健字()第號"。獲得《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的食品准許使用衛生部規定的保健食品標志。
一、保健食品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必要的動物和/或人群功能試驗,證明其具有明確、穩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種原料及其產品必須符合食品衛生要求,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組成及用量必須具有科學依據,具有明確的功效成分。如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能成分,應確定與保健功能有關的主要原料名稱;
(四)標簽、說明書及廣告不得宣傳療效作用。
二、申請《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必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保健食品申請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產工藝及質量標准;
(一)毒理學安全性評價報告;
(四)保健功能評價報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單,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檢驗方法、穩定性試驗報告。因在現有技術條 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的,則須提交食品中與保健功能相關的主要原料名單;
(六)產品的樣品及其衛生學檢驗報告;
(七)標簽及說明書(送審樣);
(八)國內外有關資料;
(九)根據有關規定或產品特性應提交的其它材料。
2005年4月30日,經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審議通過,《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規定: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保健食品注冊管理工作,負責對保健食品的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受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委託,負責對國產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資料的受理和形式審查,對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試驗和樣品試制的現場進行核查,組織對樣品進行檢驗。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檢驗機構負責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毒理學試驗、功能學試驗(包括動物試驗和/或人體試食試驗)、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檢測、衛生學試驗、穩定性試驗等;承擔樣品檢驗和復核檢驗等具體工作。
第二十條規定:申請人在申請保健食品注冊之前,應當做相應的研究工作。研究工作完成後,申請人應當將樣品及其與試驗有關的資料提供給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檢驗機構進行相關的試驗和檢測。擬申請的保健功能在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公布范圍內的,申請人應當向確定的檢驗機構提供產品研發報告;擬申請的保健功能不在公布范圍內的,申請人還應當自行進行動物試驗和人體試食試驗,並向確定的檢驗機構提供功能研發報告。產品研發報告應當包括研發思路、功能篩選過程及預期效果等內容。功能研發報告應當包括功能名稱、申請理由、功能學檢驗及評價方法和檢驗結果等內容。無法進行動物試驗或者人體試食試驗的,應當在功能研發報告中說明理由並提供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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