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健食品相關法律法規
保健品行業有以下法律和規定:
1、《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
2、《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 ;
3、《關於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
4、《既是食品又是葯品的物品名單》;
5、《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 ;
6、《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 ;
7、《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以上法規涉及到的相關法規和規定還有很多。
(1)保健食品管理條例擴展資料: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為加強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保證保健食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衛生部於1996年3月15日令發布制定《保健食品管理辦法》(衛生部第46號令)。本辦法所稱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說明書實行審批制度。具體內容包括總則、保健食品的審批、保健食品的生產經營、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罰則及附則等8部分。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實施,其他衛生管理辦法與《保健食品管理辦法》不一致,以該辦法為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健食品
2、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何時實施
尚未出台,最快年內出台
3、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幾月份出台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1996年3月15日衛生部令第46號發copy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保證保健食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下稱(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zd本辦法所稱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衛生部)對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說明書實行審批制度。
4、《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還有效嗎,是不是已經被《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替代了?
2013年應該沒有廢止
有人說食葯監總局2005年04月30日 發布的《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本辦法施行前有關保健食品注冊的規定,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即意味著衛生部1996年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失效。
1、因為食葯監總局比衛生部級別低,下級無權廢止上級的文件。上述條文只針對食葯監總局以前發布的有關保健食品注冊的規定。
2、在衛生部公告2011年第5號《關於公布現行有效部門規章目錄的公告》中的衛生部現行有效部門規章目錄(一)第40項即《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說明該辦法至2011年仍有效。
3、同樣,食葯監總局2016年發布的《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30日公布的《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原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9號)同時廢止。「也沒法廢止衛生部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
所以2013年時衛生部《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應該是有效的。
4、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告(2016年第1號)中,在現行有效部門規章目錄已經沒有《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了,也就是說該辦法最晚在2016年這個公告出來的之前就已經失效了,具體什麼時候廢止的,搜遍以往衛生部、衛生計生委所有廢止部門規章的公告,都沒有看到《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無語~~~
5、保健食品銷售有什麼法律法規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法規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
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糧食收購條例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葯管理條例
食鹽專營辦法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部門規章
商務部、財政部令2008年第9號《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銷程序管理規定》將於3月1日正式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
衛生部關於印發《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進口食品衛生質量管理
出口食品質量管理
獸葯注冊辦法
獸葯產品批准文號管理辦法
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04)
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
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
食鹽價格管理辦法
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
獸葯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
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
6、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現在是否出台
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對保健食品實行嚴格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保健食品,是指聲稱並經依法批准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應當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並且對人體不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產品及說明書應當經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營養素補充劑納入保健食品管理。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保健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保健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保健食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保健食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保健食品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保健食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保健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保健食品安全知識。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保健食品質量安全信息,對保健食品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保健食品產品注冊管理
第八條 保健食品評價指導原則和功能范圍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社會的需要,適時調整、公布保健食品的評價指導原則和功能范圍。
第九條 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輔料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和相關要求。
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葯材的物質的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公布。
第十條 保健食品應當依法經過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並取得產品注冊證。取得產品注冊證的保健食品應當使用國家食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保健食品標志。
營養素補充劑應當依法經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性審查,實行備案管理。
第十一條 國產保健食品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合法登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進口保健食品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產廠商。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報產品的安全性和聲稱的功能負責。
第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保健食品注冊之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開展研製工作。
第十三條 申請保健食品注冊的,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送產品的研發報告、配方、生產工藝、企業標准、標簽、說明書、安全性及功能性評價材料等資料、樣品,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後30日內組織開展現場核查並抽樣送檢,提出意見後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申請進口保健食品注冊的,應當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後30日內抽樣送檢,必要時組織開展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功能性及質量可控性等進行技術審評和行政審批,對產品說明書、企業標准進行審定。對符合要求的,決定準予注冊,發給產品注冊證;對不符合要求的,決定不予注冊並書面說明理由。
對符合要求的進口保健食品,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技術審評和行政審批情況通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第十五條 保健食品產品注冊證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或者進口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再注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冊:
(一)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再注冊申請的;
(二)其功能不在公布的功能范圍內的;
(三)在產品注冊證有效期內未生產銷售的;
(四)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形的。
第十六條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技術審評和技術評價機構負責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和有關要求組織保健食品的技術審評和技術評價工作。
第十七條 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及名稱應當符合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
第三章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管理
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生產者對其生產產品的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十九條 開辦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擬新建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產品注冊證,經檢查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取得《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憑《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後,方可組織生產。《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標明生產的保健食品品種。
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擬增加保健食品品種的,應當經《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檢查合格後,在《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上予以標明。
第二十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具有同劑型生產條件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可以接受委託生產保健食品。
委託方對所委託生產產品的質量安全負責;受委託方應當保證生產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健食品生產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要求。《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包括機構與人員、廠房與設施、設備、物料、衛生、驗證、文件、生產管理、質量管理、投訴與安全性事件報告、自查等內容。
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建立原料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出廠檢驗記錄,並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二十二條 開辦保健食品批發企業,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開辦保健食品零售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檢查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經營規范》要求的,發給《保健食品經營許可證》,憑《保健食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
第二十三條 保健食品經營應當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經營規范》的要求。《保健食品良好經營規范》包括管理職責、人員與培訓、設施與設備、進貨與驗收、陳列與儲藏、銷售與服務、質量管理、投訴與安全性事件報告、自查等內容。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進貨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二十四條 取得產品注冊證的進口保健食品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後,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
出口商出口保健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憑證後方可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辦出口手續。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備案憑證,對出口保健食品進行監督、抽檢,發放通關證明。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
第二十五條 保健食品及其用於保健食品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檢驗規范和方法等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審定的進口保健食品產品企業標准通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作為出入境檢驗檢疫的依據。
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國家有關規定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進行生產,生產記錄應當完整准確。
第二十六條 保健食品生產者應當對其產品標簽、說明書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其標簽、說明書內容應當與批準的內容一致。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第二十七條 《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和《保健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7、《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出台了嗎
《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送審稿從2009年就開始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由於影響面太廣,裡面的條款很多操作性不強,到目前為止一直沒出台,估計以後更加不可能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