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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醫療衛生保健津貼

發布時間:2020-06-15 17:34:53

1、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是指什麼,請具體說明。

國家的相關規定是《關於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具體內容為636f70797a6431333431333937:

人事部財政部衛生部關於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

國人部發〔2004〕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衛生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經報國務院批准,決定從2004年1月1日起,適當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衛生防疫津貼由按月發放改為按工作日發放,標准分別,為:一類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類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類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類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風病院及專職從事傳染病、結核病、血吸蟲等寄生蟲病防治的衛生工作人員,執行衛生防疫津貼。

三、對醫療衛生津貼標准國家不再統一調整。各醫療衛生單位可按照中組部、人事部、衛生部《關於深化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人發〔2000〕31號)精神,通過深化內部收入分配改革,對專職從事或接觸有毒、有害、有傳染危險的人員制定適當的傾斜政策。

四、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准所需經費,按原渠道籌集。

(1)部隊醫療衛生保健津貼擴展資料

另外有些地方政府或者單位也有自己的標准,例如華中農業大學:

《2018年關於放射工作人員保健津貼發放的通知》

一、發放對象

國資設備處認定的具有相關崗位資質且直接從事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線裝置管理、保管、使用的教職工,可享受保健津貼。

1.各單位直接從事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線裝置保管、使用的教職工,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統計核定。

2.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管理人員按照以下標准核定:射線裝置按1∶1(1台裝置1名管理人員)核定;放射源按照核素名稱1:1(1類核素1名管理人員)核定;非密封性同位素管理以同位素室為單位,核定2名管理人員。

二、發放標准

1.依照《湖北省實施<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辦法》規定,乙級每月津貼為45元,丙級每月津貼為40元。工作量根據實際工作月份統計,每年最多按12個月發放。

2.津貼發放計算時間為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

3.兼做兩種類別以上工作的職工,只能享受一種類別保健津貼。享受保健津貼的人員工作變動後,津貼標准應及時調整或取消。

2、部隊津貼發放的方式是什麼?

發放的方式是轉入卡中,義務兵軍人保障卡。

軍人保障卡是指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存儲軍隊人員個人基本信息和後勤業務信息,實現供應保障身份確認等的專用智能卡,具有持卡發薪、持卡消費、持卡就醫、持卡供裝等多項業務功能,是我軍軍人保障模式的一項歷史性變革。

第二代軍人保障卡將於2017年10月10日起將開展試點工作;12月1日起,在全軍全面推廣應用,開展增量發卡、存量補換等工作。武警部隊的軍人保障卡同步啟動升級換代工作。

而義務兵津貼具體發放有第一年每月津貼750元,第二年每月津貼850元,入伍到邊遠艱苦地區部隊的另有補助。

(2)部隊醫療衛生保健津貼擴展資料:

義務兵軍人保障卡代發工資流程。

1、基層部隊財務部門按照與開戶銀行營業網點商定的格式和保密方式,向開戶銀行營業網點提供代發工資清單,劃撥工資款。

2、開戶銀行根據代發工資清單,對於本行發行的軍人保障卡,通過本行系統代發工資;對於他行發行的軍人保障卡,通過人民銀行小額支付系統代發工資。

3、工資代發完畢後,開戶銀行營業網點向基層部隊財務部門提供代發工資結果文件,用於對賬處理。

3、衛生工作人員退休後是否享受衛生保健津貼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以及《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的規定,津貼包括:
(1)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具體有高空津貼、井下津貼、流動施工津貼、野外工作津貼、高溫作業津貼、冷庫低溫津貼、海島津貼、高原地區臨時津貼、夜班津貼、中班津貼等;
(2)保健性津貼,具體有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各種社會福利院職工特殊保健津貼等;
(3)技術性津貼,具體有特殊教師補貼、科研津貼、工人技師津貼、中葯老葯工技術津貼、特殊教育津貼等;
(4)年功性津貼,具體有工齡津貼、教齡津貼、護士工齡津貼等;
(5)其他津貼,有直接支付給個人的伙食津貼,包括火車司機和乘務員的乘務津貼、航行和空勤人員伙食津貼、體育運動員和教練員伙食補助費、少數民族伙食津貼等,還有書報費等。

4、軍隊醫護人員,都有衛生崗位保健津貼嗎?

這應該是的

5、軍人津貼是怎麼劃分的

一,軍隊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發放標准和發放范圍
(1)根據總後財務部1997年12月1日印發的《人員生活待遇財務法規匯編》和總政、總後[1998]政干字第186號通知中規定,軍隊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發放標準是:
·排職軍官,任職3年內每月50元;
·副連職軍官,任職3年內每月60元;
·正連職軍官,任職4年內每月80元。
(2)軍隊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發放范圍:
①凡連隊及相當建制連隊的單位(如海軍的四級船艇、空軍的飛行機務中隊,具體由各大單位確定報總政、總後審批)工作的連、排職(含技術軍官,不含飛行員)軍官。
②在已施行崗位津貼的連隊和相當於建制連隊的單位擔任司務長職務的連、排職幹部([1994]財薪字第732號)。
②凡經由審批許可權的組織批准在連隊代職或見習的軍官、代理軍官職務的士兵。
④編制崗位在團或團以上機關,實際在邊防部隊營以下分隊工作的連、排職機要幹部。
軍隊幹部生活補貼發放標准和規定
(1)軍隊幹部生活補貼標准為:
·軍委主席、副主席260元;
·軍委委員(一級)245元;
·大軍區正職(二級)又230元;
·大軍區副職(三級、按大軍區副職待遇)215元;
·正軍職(四級、按正軍職待遇)205元;
·副軍職(五級、按副軍職待遇)195元;
·正師職(六級、正局級)185元;
·副師職(七級、副局級)175元;
·正團職(八級、正處級)165元;
·副團職(九級、副處級)155元;
·正營職(十級、正科級)以下幹部150元。
(2)發放生活補貼的具體規定是:
①以上標准僅限於執行生活補貼標准,不涉及其他待遇。
②離、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按同職級在職人員的標准執行(原副兵團職離休幹部按210元執行)
③在職幹部和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分別列「幹部工資」科目生活補貼項目報銷。
④此項補貼不作為計發有關費用的基數。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工資主要有軍官工資、文職幹部工資、官下資3個標准系列(僅供參考)
(1)軍官實行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四結構」工資制;
(2)文職幹部實行職務、級別、基礎、軍齡「四結構」工資制;
(3)士官實行軍銜等級、基礎、軍齡「三結構」工資制;另外還有編外幹部工資和離退休幹部工資等。
 1,軍官工資。軍官工資是軍人工資系列中最主要的內容。
 軍官工資是國家為保障軍官及其家庭基本生活而定期以貨幣形式給予軍官的勞動報酬。自1993年1O月以來軍官工資由職務工資、軍銜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4部分組成。
A、職務工資。職務工資分為軍事、政治、後勤軍官職務工資和專業技術軍官職務工資。軍事、政治、後勤軍官職務工資按基準職務等級設置.共15個等級,即:軍委主席、副主席、軍委委員、大軍區正職、大軍區副職、正軍職、副軍職、正師職、副師職、正團職、副團職、正營職、副營職、正連職、副連職、排職。各類軍官按明確的相應基準職務等級,每月領取職務工資。自軍委委員以下每個職務中又各劃分為1-18個職務工資檔次;職務工資標准每年一月按檔次逐年定期增資。專業技術軍官的職務工資按照專業技術等級設置從1-14級共14個等級(1級為最高級,14級為最低級);職務工資標准和檔次與軍事、政治、後勤軍官的軍委委員至排積的職務工資標准和檔次相對應,並同步進行定期增資。
B、軍銜工資。各類軍官實行統一的軍銜工資標准。軍銜工資標准按照軍銜等級設置。軍事、政治、後勤軍官共10個等級即上將、中將、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專業技術軍官則從中將至少尉共9個等級。軍銜根據軍官服役條例的規定按年限晉升或選升。從軍銜晉升當月起,軍銜工資隨即按標准增加。軍銜工資分為基本標准和增資標准,每年1月按將官、校官、尉官的區分,分別按15元、10元和5元標準定期增資.達到本職務服現役最高年齡的不再增加。按照任免許可權辦理延長手續的例外。
C、基礎工資。不分職務和軍銜等級,統一執行一個基礎工資標准110元。
D、軍齡工資。各類軍官都以軍齡和參加革命工作年限為依據、按年頭計算每月領取軍齡工資。軍齡工資逐年按標准1元增加。從批准入伍之年開始計發到轉業、復員或離休、退休當年為止。軍官工資採取實報實銷的管理辦法。每月1-5日.按核查的人員實力和工資標准發給個人,遇有重大節假日可提前1-2天發放。軍官在病假、事假、准假回家期間和免職、離職休養期間,工資照發。軍官犧牲或病故可將其犧牲或病故當月的工資發給其家屬。
2,文職幹部工資。
文職幹部工資是國家為了保障軍隊文職幹部及其家庭基本生活而以貨幣形式給予文職幹部的勞動報酬。文職幹部工資制度由中央軍委、總部發布實行。文職幹部工資標準是文職幹部工資發放的重要依據。從1988年10月起,我軍首次建立了文職幹部工資制度。文職幹部實行結構工資制,開始由職務工資和軍齡工資兩部分組成。1993年10月根據中央軍委決定,實行與現役軍官相對應的「四結構」工資制。1999年6月23日中央軍委常務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條例》第一章的第二條和第七章的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條規定:
A、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是被任命為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辦事員級以上職務不授於軍銜的現役軍人是國家幹部隊伍的組成部分。文職幹部按照工作性質分為專業技術文職幹部和非專業技術文職幹部
B、文職幹部實行職務、級別、等級工資制和定期增資制度,並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享受津貼和補貼,其工資水平與現役軍官的工資水平相同。具體辦法由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另行規定。
C、文職幹部按照規定離職、培訓、休假、治病療養以及免職待分配期間,工資照發。
D、文職幹部的政治待遇和住房、醫療、探親、休假等,按照現役軍官的有關規定執行。
E、文職幹部家屬隨軍條件以及家屬隨軍以後的安置、醫療和隨調,文職幹部家屬符合隨軍條件而未隨軍的應當享受的優待,按照現役軍官的有關規定執行。
F、文職幹部因公致殘的優待和犧牲、病故的撫恤以及遺屬安置管理按照現役軍官有關規定執行。
G、目前文職幹部工資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4部分組成:
(1)文職幹部職務工資。文職幹部職務工資標准與相對應的軍官職務工資標准相同,分專業技術文職幹部和非專業技術文職幹部兩種職務工資標准。專業技術文職幹部的職務工資,按照相關專業技術等級設置,從1-14級,共14個等級;每級中最高又劃分為18個職務工資檔次。非專業技術文職幹部的職務工資,按行政職務等級設置,共9個等級,即:正局級、副局級、正處級、副處級、正科級、副科級、-級科員、二級科員、辦事員。各級中最高劃分18個職務工資檔次。文職幹部職務工資的定期增資辦法與軍官相同。
(2)文職幹部級別工資。文職幹部的級別工資與軍官的軍銜工資相對應,劃分10個等級,即特級和1-9級。從級別晉升當月起,級別工資隨即按標准增加。級別工資的定期增資辦法與軍官軍銜工資相同。
(3)文職幹部基礎工資。不分專業技術或非專業技術等級,也不分級別,統一執行一個基礎工資標准11O元。
(4)軍齡工資。文職幹部的軍齡工資與軍官的軍齡工資相同。
 3,離退休幹部工資。
A、離休幹部工資。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參軍或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在軍隊達到所任職務的最高服役年齡時,可以離職休養,簡稱離休。離休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凡按離休待遇的幹部,其離休費中的基本工資,仍按其離休前的基本工資全額發給。由於幹部離休時間不同,原執行的基本工資也不同:確認為l980年3月底前離休的,執行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軍齡薪金;確認為l980年4月一1988年9月期間離休的,執行職務工資、行政級別工資和軍齡薪金;確認為1988年10月1日一1993年9月30日期間離休的,軍官執行職務薪金、軍銜薪金和軍齡薪金,文職幹部執行職務工資和軍齡工資。其中,1991年10月1日一l993年9月30日期間離休的文職幹部,執行職務工資、文職級工資和軍齡工資;1993年10月1日以後離休的軍官和文職幹部,執行職務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
B、退休幹部工資。軍官和文職幹部退休時,其工資發至退休命令下達的當月止,從下月起改發退休生活費。退休幹部在離隊前,其退休生活費仍由軍隊發給,以本人原職務和軍銜(級別)工資為基數,按照不同的比例計發,最低為85%,最高不超過100%;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全額計發。
4,士官工資(略)。
5,編外幹部工資(略)
軍官工資項目和會計科目
軍官工資一般有30多個工資項目,涉及以下會汁科目:
(l)涉及「幹部工資」科目的有;職務工資、軍銜工資、基礎工資、軍齡工資、護(教)齡津貼、醫療保健津貼、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生活補貼等;
(2)涉及「福利費」科目的有軍人職業津貼、福利補助、防暑降溫費、公勤費、交通費、離休幹部榮譽金、離休幹部特需費、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子女保教補助費、夫妻分居生活補助費、政府特殊津貼、房租補貼、住房公積金、節日補助費、無工作隨軍配偶生活困難補助費及兩周歲以下幼兒牛奶補助費等;
(3)涉及「伙食費」科目的有:幹部基本灶別差、幹部伙食補貼;
(4)涉及「營房管理費」科目的有;水電補貼和洗澡補貼;
(5)涉及其他會計科目的有:電話補貼、探親路費、服裝費等
 四,軍官、文職幹部軍齡工資發放規定和標准
軍官、文職幹部軍齡(含工齡)工資是以年為計算單位,即從批准入伍(含參加革命工作)當年開始計算,當年無論何時批准即算作1年,軍齡工資按年從每年1月1日起逐年增長,計發至離休、退休或轉業、復員當年止。l985年6月30日以前離退休幹部也按每年軍齡,每月發1元軍齡工資(1989年10月起執行)。軍官、文職幹部軍齡標准有2個,
(1)西藏駐軍幹部和新疆軍區駐天山、塔什庫爾干防區的幹部軍齡按4元計發。
(2)除以上地區駐軍軍齡按4元計發外,其他地區駐軍幹部軍齡一律按1元計發。
五,軍官、文職幹部軍齡核定辦理
計算核定幹部軍齡(包括工作年限)的具體辦法,按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執行。由軍隊幹部部門核定軍官、文職幹部軍齡(含工齡),並通知財務部門發放軍齡工資。
軍官、文職幹部護(教)齡津貼發放有什麼規定和標准
發放規定和標准:
根據總後財務部1997年12月1日印發的《人員生活待遇財務法規匯編》中規定,計發護(教)齡津貼的工作年限,按照本人參軍(或參加革命工作)以後實際擔任該職務的工作時間計算。原來擔任過護士和中專教員職務,現已改做其他工作的不發;護士(教員)中途改做其他工作的時間應扣除計發。
護(教)齡津貼按年度計算,從每年1月1日增發。上年參加工作的一律從下年1月1日起按1年計算,但參加工作後1年內實際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能作為累計計發護(教)齡津貼的年限。
正式調離護(教)崗位時,從第二個月停發,但是,從事護、教工作滿20年,因工作需要,經領導批准調離護、教工作崗位,仍在醫療衛生單位從事其他工作或仍在學校從事教育工作的,也可以發給護(教)齡津貼;教齡不滿20年調任學校行政工作並繼續兼課的人員,可享受教齡津貼。
士兵護理員晉升護士,其護理時間可計算護齡。連續病休假超過6個月的不計算護、教齡。護(教)齡津貼標准為,滿5年不滿10年的每月為3元;滿10年不滿15年的每月為5元;滿15年不滿20年的每月為7元;滿20年以上的每月為10元。
六,軍官、文職幹部享受護(教)齡津貼的規定
軍官、文職幹部享受護(教)齡的條件為:凡現在擔任護士(含公共衛生護士)、助產士、護師、主管護師、正副護士長、正副助產士長、護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總護士長職務的,方可發給護齡津貼;凡現在擔任中等專業學校教員職務的方可發給教齡津貼。實力核准,由幹部所在單位幹部部門核定。中專中校劃分由總參謀部確定。凡是本人要求調離護理工作崗位的,即使從事護理工作滿20年也一律從調離的下個月起停發護齡津。因冤假錯案間斷護、教工作的可以計算護、教齡。因公負傷治療期間和休產假、探親假的時間,可汁算護教齡。
 1,軍官、文職幹部醫療保健津貼發放范圍和標准
軍官、文職幹部醫療保健津貼發放范圍是:在醫院門診、病房專職從事離休和在職、退休師以上幹部醫療保健工作的醫護人員;干休所的衛生所(醫務室)醫護人員;軍以上機關、院校門診部(衛生所)專職從事幹部醫療保健工作的醫護人員。軍官、文職幹部醫療保健津貼發放標准和規定是.
(1)一類,即專職從事幹部醫療保健工作連續或累計16年以上者,每人每月為30元;
(2)二類,即專職從事幹部醫療保健工作連續或累計1l-15年(含15年)者,每人每月25元;
(3)三類,即專職從事幹部醫療保健工。作連續或累計10年以下(含10年)者,每人每月20元。

6、津貼是什麼?

7、醫療衛生津貼包括哪些

醫療衛生津貼試行辦法醫療衛生津貼試行辦法衛生部 財政部 國家勞動總局

醫療衛生津貼試行辦法

醫療衛生津貼試行辦法
衛生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

為了切實做好醫療衛生人員的保健工作,更好地完成疾病治療、醫學科研等任務,為實現四個現代化做出貢獻,對醫療衛生工作單位專職從事或直接接觸有毒、有害、有傳染危險的人員試行醫療衛生津貼辦法,現規定如下:
一、發放范圍和標准
凡從事下列工作而影響身體健康的職工,均應根據工作量大小、時間長短、條件好壞、防護難易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程度等情況,分別享受一、二、三、四類醫療衛生津貼。

一類:每人每月十三元至十五元
專職從事強致癌物質研究工作的;
專職從事麻風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專職從事烈性傳染病診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傳染病院、結核病院(所)專職從事太平間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類:每人每月十元至十二元
在傳染病醫院、精神病院、結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綜合醫院、療養院(所)專設的傳染病科、精神病科、結核病科工作的;以及專設的肝炎門診、胃腸道傳染病門診工作的;
專職從事放射性物質保管、監測工作的;
專職從事放射線和同位素診斷、治療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腫瘤病院、科的放療人員);
在職業病防治、葯品檢驗分析、生物製品等單位中專門在強毒、強菌室內工作的;
在一般醫療機構的太平間從事專職工作以及醫學院校(專業)專職從事屍體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類:每人每月七元至九元
專職從事血吸蟲等寄生蟲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專職從事超聲波、激光、高壓氧倉診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觸汞等有毒物質的;
專職在醫院病區直接處理污水污物及洗滌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類:每人每月四元至六元
專職從事實驗動物飼養工作的;
專職從事急診搶救室、急救站、化驗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專職從事中葯加工和專職從事勞動衛生接觸粉塵嚴重的。
直接參加手術的工作人員,每次超過三小時以上,可區別情況分別補助五角至一元。
除上列專職人員外,其他臨時參加上述現場工作的人員,也可以分別享受各類醫療衛生津貼。
二、發放辦法
凡兼做兩種類別以上可享受醫療衛生津貼的工作時,只享受一種津貼,不能同時享受兩種津貼。
發放上述津貼的標准,除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按月發給外,其餘人員均按實際接觸天數發給(參加手術人員按次數給)。
專職人員調離本崗位後,應即取消其津貼。
享受醫療衛生津貼的職工,由所在單位填報名冊,報上級衛生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執行。
實習、進修和協作的職工,其醫療衛生津貼由原單位支付。
三、享受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保健、醫葯科研、葯品檢驗以及醫學生物製品等單位。
集體所有制的醫療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四、實行時間
本辦法從1980年1月1日起試行。原衛生部〔53〕衛人字第814號《關於疫區烈性傳染病、麻風病、結核病防治院、所及放射科技術人員臨時津貼試行辦法》即行廢止。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各省、市、自治區衛生、財政、勞動部門共同研究制定,並報衛生部備案。衛生部在各地的直屬及雙重領導的單位,統一按所在地有關部門規定的實施細則執行。

8、什麼是津補貼

津貼,是指補償職工在特殊條件下的勞動消耗及生活費額外支出的工資補充形式。常見的包括礦山井下津貼、高溫津貼、野外礦工津貼、林區津貼、山區津貼、駐島津貼、艱苦氣象台站津貼、保健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等,此外,生活費補貼、價格補貼也屬於津貼。
補貼是指一成員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向某些企業提供的財政捐助以及對價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間接增加從其領土輸出某種產品或減少向其領土內輸入某種產品,或者對其他成員方利益形成損害的政府性措施。

9、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列支是什麼意思

(一)農業有毒有害保健津貼
農業事業單位中專職從事和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工作的人員,根據工作量大小、時間長短、條件好壞、防護難易及危害身體健康程度等情況,分別享受一、二、三類農業有毒有害保健津貼。
一類津貼:每人每月450元
1.專職從事放射性裝置及同位素應用科研工作的人員;
2.專職從事強致癌物質研究和測試的人員;
3.專職從事有機合成、化學分析、環境有毒物質監測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經常使用劇毒化學葯品或強致癌物質的人員;
4.在田間、溫室管理中,經常噴灑施用劇毒化學農葯和接觸或使用致癌物質的人員;
5.專職從事農業合成、生產、加工、分析、殘留量測定、使用技術研究工作,經常接觸高毒以上致癌物質的人員;
6.在動植物檢疫中,經常接觸高毒以上葯品、熏蒸消毒處理的人員。
二類津貼:每人每月350元
1.一般使用放射性裝置及同位素應用科研工作的人員;
2.專職從事有機合成、化學分析、環境有毒物質監測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經常使用高毒化學葯品或強致癌物質的人員;
3.專職從事癌細胞培養、分析研究工作的人員;
4.專職從事微生物培養、分離、接種及菌種分類、保藏,經常在強毒、強菌室工作的人員;
5.專職從事生物能源研究工作,經常接觸有毒氣體的人員;
6.在田間、溫室管理中,經常噴灑使用各類高毒以上農葯和其他有毒化學葯品的人員;
7.在動植物檢疫中,經常參加熏蒸消毒、監測或現場貨檢、接觸高毒葯品殘留或毒氣的人員;
8.專門操作能產生強刺激性、有毒、有害蒸汽的大型儀器設備的人員;
9.專職操作X光機或電子顯微鏡的人員。
三類津貼:每人每月260元
1.在從事有機合成、化學分析、環境有毒物質監測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中,經常使用中毒以上化學葯品或大量食用低毒化學葯品的人員;
2. 在田間、溫室管理中,經常噴灑使用各類低毒以上農葯和其他有毒化學葯品的人員;
3.專職從事飼草料、有機肥料、葯材加工等接觸粉塵嚴重的人員;
4.專職從事實驗動物、有鱗片飛揚污染的昆蟲的飼養人員;
5.專職從事動植物及病蟲分類、標本製作與管理的人員;
6.專職從事有毒化學葯品及農葯、獸葯倉庫的保管、搬運人員;
7.經常在田間野外、38℃以上的、熱輻射強度達每分鍾每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工作地點,以及經常在高溫、低濕環境下工作的人員;
8.經常從事農作物副產品氨化處理的人員。
(二)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
畜牧獸醫事業單位中專職從事和直接接觸有毒、有害、有傳染危險工作的人員,根據工作性質、工作量大小、時間長短、條件好壞、防護難易及危害身體健康程度等情況,分別享受一、二、三類農業有毒有害保健津貼。
一類津貼:每人每月450元
1.專職從事炭疽、鼻疽、乙型腦炎、狂犬、偽狂犬、布氏桿菌、棘球蚴、囊尾蚴、鉤端螺旋體、結核病、瘋牛病的科研、防疫、檢疫診斷、治療以及相關產品的制備與檢驗的人員;
2.專職從事強致癌物質研究;從事放射性物質保管、監測或放射性同位素診斷、治療和科研工作的人員;
3.專職從事上述炭疽、鼻疽等人畜共患病病畜的飼養、病理解剖、屍體處理、標本製作以及有接觸該類病畜的調查、配種(不包括本交)、接產工作人員。
二類津貼:每人每月350元
1.專職從事破傷風、口蹄疫、日本血吸蟲、丹毒以及其他人畜共患的強毒、強菌、寄生蟲的科研、防疫、檢疫、診斷、治療以及相關產品的制備與檢驗人員;
2.專職從事和直接接觸有毒化學葯品、生物製品、生物工程的分析、製造、提純、監察、檢驗以及經常使用有毒葯品和致癌物質的人員;
3.專職從事上述破傷風、口蹄疫等人畜共患病病畜的飼養、病理解剖、屍體處理、標本製作以及有接觸該類病畜的調查、配種(不包括本交)、接產工作人員;或從事上述炭疽、破傷風等兩類人畜共患病的污水、污物的化驗、處理、清除、洗滌工作的人員。
三類津貼:每人每月260元
1.直接進行大手術、直腸檢查、病理實驗、防疫、檢疫、診斷、治療、屍體解剖、標本製作以及從事病畜的調查、配種、接產工作的人員;
2.專職從事毛、皮等動物產品分析、鑒定、檢驗工作的人員;
3.專職從事病理科研、生物制葯、實驗動物飼養工作的人員;
4.從事自然疫源性疫病調查、病媒或動物採集工作的人員;
5.從事葯物加工和飼草加工直接接觸粉塵嚴重工作的人員。
發放辦法
(一)兼做兩種類別以上工作時,只能享受一種類別津貼。
(二)享受津貼的人員工作變動後,津貼標准應及時調整或取消,調離本單位時津貼不隨工資轉移。
(三)臨時參加上述工作的人員,根據實際接觸情況享受相應類別的津貼,按實際接觸天數折算發放。
所需經費
發放農業有毒有害保健津貼和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列支。
1982年《農牧漁業部 勞動人事部 財政部關於農業單專職從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員試行保健津貼的通知》([82]農<人>字第37號)、1983年《農牧漁業部 勞動人事部 財政部辦法<畜牧獸醫工作人員醫療衛生津貼試行辦法>的通知》([83]農牧字第10號)和1997年《人事部 財政部 農業部關於調整農業事業單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貼和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的通知》(人發[1997]107號)即行廢止。
調整農業有毒有害保健津貼和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農業和畜牧獸醫事業單位從事有毒有害傳染危險工作職工的關心和重視,各地和有關部門要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嚴格執行政策,加強監督管理,確保此項工作落實到位。

10、軍醫有衛生崗位保健津貼嗎?

訓練部、校務部、科研部、研究生院,基礎部、航空航天醫學系、生物醫學工程系、軍事預防醫學系、葯學系、護理士官系,各附屬醫院:

根據《關於印發<第四軍醫大學有毒有害崗位醫療衛生保健津貼發放實施辦法>的通知》要求,請你單位按實施辦法申報2010年1月~5月(按月匯總)的有毒有害崗位醫療衛生保健津貼,並於6月15日前將審批表報訓練部臨床管理處,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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