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關特殊工種崗位津貼和地區性津貼的規定有哪些
一、勞動法並沒有規定有害工種每月保健費用的,由各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有害工種的補貼標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對有職業危害工種的保護規定主要有: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投入,不得擠占、挪用,並對因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並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六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1)保健津貼國家標准擴展資料
津貼屬於工資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1.津貼是一種補償性的勞動報酬,是對勞動者在特殊的環境和條件下超常勞動消耗和額外支出的一種補償。
2.大多數津貼所體現的主要不是勞動本身,即勞動數量和質量的差別,而是勞動所處的環境和條件的差別,主要功能是調節工種、行業、地區之間在這方面的工資關系。
3.津貼具有單一性的特點,往往是一事一貼。多數津貼是根據某一特定條件,為了某一特定要求而制定的,這與工資制度綜合多種條件與因素的情況是不同的。這就要求在確定津貼的條件、范圍、對象時,界限必須十分明確。
4.津貼具有較大的靈活性,隨著工作環境、條件的變化而變化。而不象標准工資那樣,一經確定,在較長一段時間內難以變動。
從特殊工種崗位津貼和地區性津貼的管理層次區分,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國家或地區、部門統一制定的津貼;另一類是企業自行建立的津貼。國家統一建立的津貼,一般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企業自建的津貼,一般在企業留利的獎勵基金或效益工資中開支。
建立這種津貼制度對於鼓勵職工到生產急需而工作條件又十分艱苦的地區或崗位工作,對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保證生產的持續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2、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具體是指什麼
津貼,包括百: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3、按照國家規定統一發放的津貼,補貼包含哪些?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八條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一)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二)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3)保健津貼國家標准擴展資料:
補貼(allowances) 是由製造商或批發商傳遞給零售商並給予其銷售職員用於主動性銷售某種商品的費用。
補貼一般用於新項目、較慢周轉的項目或較高毛利差額的產品。它們經常被用來推動傢具、服裝、消費電器和化妝品的銷售。
補貼,是指一成員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向某些企業提供的財政捐助以及對價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間接增加從其領土輸出某種產品或減少向其領土內輸入某種產品,或者對其他成員方利益形成損害的政府性措施。
其特徵如下:
1) 補貼是一種政府行為:此處的政府行為是廣義概念,不僅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補貼行為,而且還包括政府幹預的私人機構的補貼行為。
2) 補貼是一種財政行為:即政府公共帳戶存在開支。
3) 補貼必須授予被補貼方某種利益:一般認為這種利益是受補貼方從某項政府補貼計劃中取得了某些它在市場中不能取得的價值。
4) 補貼應具有專向性:專向性補貼是指政府有選擇或有差別地向某些企業提供的補貼。
4、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具體是指什麼?
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八條: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一)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二)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4)保健津貼國家標准擴展資料
津貼、補貼和福抄利的區別
津貼,是指補償職工在特殊條件下的勞動消耗及生活費額外支出的工資補充形式。常見的包括礦山井下津貼、高溫津貼、野外礦工津貼、林區津貼、山區津貼、駐島津貼、艱苦氣象台站津貼、保健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等。
補貼,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如副食品價格補貼(含肉類等價格補貼)、糧價補貼、煤價補貼、房貼、水電貼以及提高煤炭價格後,部分地區實行的民用燃料和照明電價格補貼等。
福利,是對員工生活的照顧,是組織為員工提供的除工資與獎金之外的一切物質待遇,是勞動的間接回報。
5、國家規定的統一津補貼包含哪些
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第八條規定: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1、津貼
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2、物價補貼
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二、津貼的名目很多,從津貼的管理層次區分,可以分為兩類:
一類是國家或地區、部門統一制定的津貼、補貼。國家統一建立的津貼,一般在企業成本中列支;
另一類是企業自行建立的津貼、補貼。企業自建的津貼,一般在企業留利的獎勵基金或效益工資中開支。
三、按津貼的性質區分,大體可分為三類:
(一)崗位性津貼
崗位津貼指為了補償職工在某些特殊勞動條件崗位勞動的額外消耗而建立的津貼。職工在某些勞動條件特殊的崗位勞動,需要支出更多的體力和腦力,因而需要建立津貼,對這種額外的勞動消耗進行補償。這種類型的津貼具體種類最多,使用的范圍最廣。例如,高溫津貼,是對從事高溫繁重勞動的工人建立的臨時性補貼。 冶金企業中的煉鐵、燒結、煉焦、煉鋼、軋鋼等工種,根據其作業環境的溫度、輻射熱強度和勞動繁重程度的不同。建立甲、乙、丙不同標準的津貼。另外還有有毒有害津貼、礦山井下津貼、特殊技術崗位津貼、特重體力勞動崗位津貼、夜班津貼、流動施工津貼、鹽業津貼、郵電外勤津貼等,都屬於崗位性津貼。
(二)地區性津貼
地區性津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在某些特殊的地理自然條件下生活費用的額外支出而建立的津貼。如林區津貼,是為了照顧林區森林工業職工的生活,鼓勵職工在林區安心工作,發展林業生產而建立的津貼,並根據林區的具體條件和各類人員的不同情況,分別確定不同的標准。另外還有地區生活費補貼、高寒山區津貼、海島津貼等。這類津貼一般是由國家或地區、部門建立的。企業所在地區如屬這些津貼的執行范圍,即可照章執行。
(三)保證生活性津貼
保證生活性津貼是指為保障職工實際工資收入和補償職工生活費用額外支出而建立的津貼。如副食品價格補貼、肉價補貼、糧價補貼等等。這類補貼具體種類不多,主要是由國家或地區、部門建立的。企業屬於執行范圍的,即可照章執行。有些企業根據需要,在內部也建立了少量這類補貼,如房租、水電補貼等。
6、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是指什麼,請具體說明。
國家的相關規定是《關於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具體內容為636f70797a6431333431333937:
人事部財政部衛生部關於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
國人部發〔2004〕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衛生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經報國務院批准,決定從2004年1月1日起,適當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衛生防疫津貼由按月發放改為按工作日發放,標准分別,為:一類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類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類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類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風病院及專職從事傳染病、結核病、血吸蟲等寄生蟲病防治的衛生工作人員,執行衛生防疫津貼。
三、對醫療衛生津貼標准國家不再統一調整。各醫療衛生單位可按照中組部、人事部、衛生部《關於深化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人發〔2000〕31號)精神,通過深化內部收入分配改革,對專職從事或接觸有毒、有害、有傳染危險的人員制定適當的傾斜政策。
四、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准所需經費,按原渠道籌集。
(6)保健津貼國家標准擴展資料
另外有些地方政府或者單位也有自己的標准,例如華中農業大學:
《2018年關於放射工作人員保健津貼發放的通知》
一、發放對象
國資設備處認定的具有相關崗位資質且直接從事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線裝置管理、保管、使用的教職工,可享受保健津貼。
1.各單位直接從事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線裝置保管、使用的教職工,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統計核定。
2.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管理人員按照以下標准核定:射線裝置按1∶1(1台裝置1名管理人員)核定;放射源按照核素名稱1:1(1類核素1名管理人員)核定;非密封性同位素管理以同位素室為單位,核定2名管理人員。
二、發放標准
1.依照《湖北省實施<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辦法》規定,乙級每月津貼為45元,丙級每月津貼為40元。工作量根據實際工作月份統計,每年最多按12個月發放。
2.津貼發放計算時間為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
3.兼做兩種類別以上工作的職工,只能享受一種類別保健津貼。享受保健津貼的人員工作變動後,津貼標准應及時調整或取消。
7、國家規定的統一津補貼包含哪些?
8、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有哪些?
國家統一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津貼、補貼項目包括三部分:
(一)1993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貼、補貼,主要指保留物價副補項目。
(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津貼、補貼,具體分為:
1、機關工作人員津貼、補貼。包括警銜津貼、公安幹警值勤崗位津貼、審計人員工作補貼、人民法院辦案人員崗位津貼。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崗位津貼、司法助理員崗位津貼、紀檢監察辦案人員補貼、稅務工作人員稅務徵收津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津貼、補貼。包括環境保護監測津貼、城市下水道工人崗位津貼、城市環境衛生工人崗位津貼、國家物資儲備系統火炸葯倉庫及油料倉庫職工作業津貼、農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毒 有害保健津貼、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廣播電視播音員津貼、 廣播電視天線工崗位津貼。
縣以下農業經營管理技術幹部崗位津貼、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法醫毒物化驗人員保健津貼、艱苦廣播電視台站津貼、林業系統有毒有害工作人員崗位津貼、殯葬崗位津貼、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崗位津貼。密碼人員崗位津貼、衛生防疫津貼、艱苦類別崗位津貼、奧運獎金津貼。
3、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津貼、補貼。主要指離退休專家生活補貼。
(8)保健津貼國家標准擴展資料:
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9、關於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事局、財政局、衛生局,省直各有關單位:現將人事部、財政部、衛生部《關於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國人部發〔2004〕27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以下貫徹意見:
一、調整津貼的對象和標准
1、對以下原實行衛生防疫保健津貼的單位,即全省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防疫站)、衛生監督所、職業病與化學中毒預防控制中心(職業病防治院)的衛生工作人員,執行衛生防疫津貼,標准分別為:一類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類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類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類每人每工作日3元。
2、在各級醫療衛生單位專職從事麻風病、傳染病、結核病、血吸蟲等寄生蟲病防治的衛生工作人員,也改按上述標准執行衛生防疫津貼。
3、執行衛生防疫津貼各類別的崗位設置,仍按1999年6月省人事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廳「關於調整醫療保健津貼和衛生防疫保健津貼標準的通知」(閩人發〔1999〕132號)中的衛生防疫工作崗位分類執行。以上人員執行衛生防疫津貼後,原執行的醫療保健津貼和衛生防疫保健津貼同時停止執行。二、其他有關問題
1、各地各單位應嚴格設定崗位分類,並根據有接觸有毒、有害、有傳染危險的工作量大小、時間長短、危害身體健康程度等情況嚴格掌握發放范圍和標准,並按月公示工作人員實際在各崗工作日,根據公示後無異議的工作日和確定的標准核定和發放衛生防疫津貼,嚴防濫發。
2、本次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准所需經費,按原開支渠道解決。
3、其它未盡事項仍按閩人發〔1999〕132號、閩人發〔1999〕12號文執行。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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