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養老社區的用地性質
既然是用於從事租賃這種商業活動的,而不是用於居住的,當然是屬於商業用地。
(1)醫療保健用地擴展資料
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於建設商業用房屋,出讓後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
商業用地,是指用於開展商業、旅遊、娛樂活動所佔用的場所,如用於建造商店、糧店、飲食店、公園、游樂場、影劇院和俱樂部等用地。
商業用地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為40年,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70年,要想把商業用地改變成住宅用地繳土地出讓金是肯定的.要想把你的一套房屋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是不能的。
按照現行土地出讓辦法的規定,其出讓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公開進行,工業用地原使用人和買受人不得自行進行買賣。改變為商業用途的,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需經過規劃部門批准。
2、村鎮里的醫療衛生應劃分為哪個用地類型?急!!!是E69還是C51
如果是普通鎮或者是村就要按照村鎮規劃用地分類標准(僅有大類和小類)代碼C4
如果是旗縣一級的政府所在地的鎮子就需要參照城市規劃用地分類標准(大類、中類和小類)代碼C51
3、醫療用地有什麼規定
國土交通部21日制定了「城市、郡規劃設施決定、結構和設置標准相關規定」修正案,放寬了在「綜合醫療設施用地」上建設醫療設施的條件,以落實近期政府推進的擴大內需、振興服務業政策,預計經過公告等程序將於下月末公布實施。
修正案規定,今後有300個病床和7個以上診療科室,護理人員、住宿場所和休閑福利設施(不超過病床面積的50%)的一般醫院,可入駐綜合醫療設施用地。今後老人、重病患者療養院也有望入駐上述用地。
4、在鄉鎮土地利用規劃中,敬老院是屬於醫療保健用地嗎?
根據最新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標/T 21010-2007),敬老院屬於醫衛慈善用地(代碼084)。
5、什麼是服務用地?
有房產證,會寫明土地性質是綜合用地。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在2007年8月10日頒布實施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中,屬於一級地類,指用於機關團體、新聞出版、科教文衛、風景名勝、公共設施等的土地,共包括8個二級地類,分別為:
1、機關團體用地(指用於黨政機關、社會團體、群眾自治組織等的用地)
2、新聞出版用地(指用於廣播電台、電視台、電影廠、報社、雜志社、通訊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3、科教用地(指用於各類教育,獨立的科研、勘測、設計、技術推廣、科普等的用地)
4、醫衛慈善用地(指用於醫療保健、衛生防疫、急救康復、醫檢葯檢、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5、文體娛樂用地(指用於各類文化、體育、娛樂及公共廣場等的用地)
6、公共設施用地(指用於城鄉基礎設施的用地。包括給排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信、消防、環衛、公用設施維修等用地)
7、公園與綠地(指城鎮、村莊內部的公園、動物園、植物園、街心花園和用於休憩及美化環境的綠化用地)
8、風景名勝設施用地(指風景名勝(包括名勝古跡、旅遊景點、革命遺址等)景點及管理機構的建築用地。景區內的其他用地按現狀歸入相應地類)服務用地
6、醫療衛生服務用地要不要交土地使用稅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所以說非營利的醫療衛生服務用地不用交土地使用稅。
7、醫療衛生用地與醫衛慈善用地能建什麼項目
除非你能活動一下變更土地性質,否則是絕對繞不開衛生局。要不為什麼叫醫衛慈善用地!
8、私營醫院,土地類型是:醫療衛生用地,類型是:出讓。可以作為貸款抵押嗎?
私立的學校、醫院等單位用地能否抵押?
答:不可以。私立的學校、醫院等單位欲以其取得的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融資並申請抵押登記。這些土地能否抵押,能否辦理抵押登記,土地登記機構存在疑問。
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和《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三項都明確禁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抵押。對此規定,實踐中,對於公立的學校、醫院等單位用地不得抵押沒有什麼異議,但是對私立的學校、醫院等單位用地不得抵押,有的人持有不同的觀點。他們認為私立的學校、醫院等單位的土地一般是通過出讓取得,而不是劃撥取得,因此抵押不應當受到限制;除此之外,他們認為私立的學校、醫院一般是依法設立並在工商登記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執行企業稅收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是營利性企業法人,不是以公益性為經營目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因此不屬於《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和《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三項調整的對象。
筆者認為私立的學校、醫院等單位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等公益設施用地不管是劃撥取得,還是出讓取得,不論這些單位注冊的是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還是公司,都不得抵押。根據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私立的學校也屬於公益性事業單位。根據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因此,醫院無論是公立還是私立,也都應當以社會公益為目的。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可知,《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三項之所以禁止這些土地抵押,主要目的是在於保障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財產的安全、穩定,從而保障公眾的利益,維護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但是對私立的學校、醫院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等社會公益設施用地以外的土地進行抵押的,土地登記機構可以辦理抵押登記。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三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根據這一司法解釋,土地登記機構在辦理抵押登記時,應當注意抵押的土地范圍只能限定在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等社會公益設施佔地以外的土地,而且學校、醫院只能利用這些土地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而不能為其他人提供擔保。
9、民營醫療衛生用地該按何種方式供地?政策法律依據是什麼?
應該按照國有出讓土地進行供地。
法律依據:根據《劃撥用地目錄》第九條:
(九)非營利性醫療衛生設施用地
1、醫院、門診部(所)、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
2、各級政府所屬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專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級政府所屬的婦幼保健所(院、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供地方式的分類:
一、行政劃撥
行政劃撥用地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二、國有出讓
國有出讓土地、出讓用地,通俗的講是國家把地賣給個人,在一段時間內享受在這個土地享受權益。有工業出讓一般40-50年,有商住出讓是70-80年。出讓年限過了以後國家收回土地。
三、補交出讓
補交出讓,是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必須先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然後再轉讓。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劃撥用地目錄》
10、什麼是醫衛慈善用地?
醫衛慈善用地 指用於醫療保健、衛生防疫、急救康復、醫檢葯檢、福利救助等的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