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的條件有哪些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是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所轄區域的醫療行業,比如大型醫院,診所,社抄區醫院等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單位發放的一種執業許可證。
它的出現是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母嬰保健法》,規范母嬰保健專項技術准入,加強專項技術服務和法律證件的管理,促知進醫療保健機構依法提供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衛生部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檢查。道對通過檢查達到一定條件的醫療單位發放的一種行政證件,有效期限為三年。
2、母嬰保健證是不是就是助產證
您好百,助產士也是考護士資格證書的,如果從事助產崗位,責同時要有護士資度格證書和母嬰保健技術合格證,後者知必須有工作單位後,以單道位職工的身份報名,內個人無單位是不能報名考試的。您所謂的容助產證即母嬰保健技術合格證。
3、母嬰保健資格證適當的擴展主要用途是什麼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是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所轄區域的醫療行業,比如大型醫院,診所,社區醫院等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單位發放的一種執業許可證。
它的出現是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母嬰保健法》,規范母嬰保健專項技術准入,加強專項技術服務和法律證件的管理,促進醫療保健機構依法提供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衛生部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檢查。對通過檢查達到一定條件的醫療單位發放的一種行政證件,有效期限為三年。
持有該證的單位,擁有以下權:
1.開展婚前醫學檢查;
2.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
3.遺傳病診斷;
4.產前診斷;
5.實施結扎手術及終止妊娠手術。
同時擁有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許可證的單位還應履行以下義務與責
1.嚴禁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2.嚴格執行和全力配合所轄計生委單位的計劃人口與生育政策;
3.嚴格遵照相關文件規定,不得非法執業;
4、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必須取得什麼證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第三條 施行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的審批,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婚前醫學檢查的審批,由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涉外婚前醫學檢查的審批,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四條 申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符合當地醫療保健機構設置規劃;
(二) 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 符合《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准》;
(四) 符合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向審批機關,提交《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申請登記書》並交驗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
(二)有關醫師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
(三)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應向審批機構交納審批費。收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當地物價管理部門規定。
第六條 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在60日內,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及《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准》進行審查和核實。經審核合格的,發給《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繼續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八條 申請變更《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許可項目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報批。
第九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把《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懸掛在明顯處所。
第十條 凡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以及家庭接生技術服務的人員,必須符合《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准》的有關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 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技術服務人員的資格考核,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從事婚前醫學檢查技術服務人員的資格考核,由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以及從事家庭接生技術服務人員的資格考核,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母嬰保健技術人員資格考核內容由衛生部規定。
第十二條 母嬰保健技術人員資格考核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三條 經考核合格,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衛生技術人員,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中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
第十四條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者塗改,禁止偽造、變造、盜用以及買賣。
第十五條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遺失後,應當及時報告原發證機關,並申請辦理補發證書的手續。
第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後的6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辦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師,經考核認定,發給《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已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經考核認定,發給《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和《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由衛生部統一印製。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5、母嬰保健資格證 異地 可以用嗎?
母嬰保健資格證在異地可以用。需要注意的是,具備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相應資格的衛生技術人員只能在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中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
根據《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技術服務人員的資格考核,由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技術服務人員的資格考核,由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以及從事家庭接生技術服務人員的資格考核,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母嬰保健技術人員資格考核內容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
第十三條 經考核合格,具備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相應資格的衛生技術人員,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中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
(5)母嬰保健所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二條 醫療保健機構依照本法規定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准,並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嚴禁採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但醫學上確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從事本法規定的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人員,必須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從事本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人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