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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召回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06-12 07:52:50

1、近五年發布的有關葯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

不知道是全部,分列如下:
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 2005年12月28日頒布

全國流行性腦脊髓膜炎防控工作方案 2006年1月27日頒布

醫療機構制備正電子類放射性葯品管理規定 2006年1月5日頒布

醫療器械生產日常監督管理規定 2006年1月19日頒布

衛生部接受社會捐贈財產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1月17日頒布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聽證規則(試行) 2005年12月30日頒布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案件審查辦理辦法 2006年1月16日頒布

葯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 2006年3月15日頒布

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規范 2006年2月13日頒布

出入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2006年3月1日頒布

瘧疾突發疫情應急處理預案 2006年2月23日頒布

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范 2006年3月8日頒布

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 2006年4月5日頒布

衛生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關於印發《鄉村醫生中醫葯知識與技能基本要求》的通知 2006年3月6日頒布

衛生部關於印發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與人類精子庫校驗實施細則的通知 2006年2月7日頒布

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國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的通知 2006年4月10日頒布

關於單采血漿站轉制的工作方案 2006年3月25日頒布

關於《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重新注冊有關問題的解釋意見 2006年6月26日頒布

關於戒毒治療中使用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有關規定的通知 2006年5月31日頒布

關於進一步加強葯包材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6月30日頒布

《放射性葯品說明書規范細則》 2006年6月16日頒布

進口葯材抽樣規定 2006年6月6日頒布

全國葯品生產專項檢查實施方案 2006年6月28日頒布

化學葯品和生物製品說明書規范細則 2006年6月28日頒布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跨省轄區增設倉庫監管規定 2006年5月29日頒布

關於印發中葯、天然葯物處方葯說明書格式內容 書寫要求及撰寫指導原則的通知 2006年6月22日頒布

農村偏遠地區葯櫃設置規定(試行) 2006年4月30日頒布

濫用阿片類物質成癮者社區葯物維持治療工作方案 2006年7月4日頒布

全國醫療器械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2006年7月10日頒布

.葯品檢測車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2006年6月30日頒布

.醫院感染管理辦法 2006年7月6日頒布

葯品質量抽查檢驗管理規定 2006年7月21日頒布

衛生部關於修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 2006年8月22日頒布

人間傳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和實驗活動生物安全審批管理辦法 2006年8月15日頒布

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應急預案 2006年8月30日頒布

國家中醫葯管理局網站信息管理辦法 2006年8月22日頒布

整頓和規范葯品研製、生產、流通秩序工作方案 2006年9月8日頒布

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進出口管理辦法(暫行) 2006年7月28日頒布

建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事故分級處理和報告制度 2006年9月26日頒布

國家醫療器械質量監督抽驗管理規定(試行) 2006年9月7日頒布

麻黃素類易制毒化學品出口企業核定暫行辦法 2006年10月10日頒布

.單采血漿站質量管理規范 2006年9月18日頒布

《中醫葯繼續教育規定》《中醫葯繼續教育登記辦法》 2006年11月03日頒布

葯品廣告審查辦法 2007年03月13日頒布

葯品廣告審查發布標准 2007年03月03日頒布

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 2007年01月31日頒布

處方管理辦法 2007年02月14日頒布

醫院中葯飲片管理規范 2007年03月12日頒布

軍隊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供應管理辦法 2007年03月15日頒布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2007年03月31日頒布

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 2007年07月02日頒布

.葯品召回管理辦法 2007年12月10日頒布

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發布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2007年10月16日頒布

中醫葯繼續教育基地管理辦法 2007年10月18日頒布

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 2008年01月04日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2007年12月29日頒布

血脂異常與心肌梗死和腦血栓防治知識宣傳要點 2008年4月01日頒布

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 2008年01月04日頒布

.護士條例 2008年01月31日頒布

新葯注冊特殊審批管理規定 2009年01月07日頒布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2009年03月02日頒布

台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 2009年01月04日頒布

醫院投訴管理辦法(試行) 2009年11月26日頒布

衛生系統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2009年12月25日頒布

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試行) 2011年7月1日頒布

2、企業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一、食品召回制度的定義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生產者按照規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二、食品召回制度的內容
1 目的
為了加強食品安全監管,避免和減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所有產品的售後管理。
3 職責
3.1總經理負責本制度的管理工作。
3.2 供銷部負責本制度的具體執行工作。
4 工作程序
4.1不安全食品的規定
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經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食品;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4.2食品召回的分級
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的嚴重程度,食品召回級別分為三級:
(一)一級召回:已經或可能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圍廣、社會影響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圍較小、社會影響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三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輕微的,或者屬於本規定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4.3食品召回的管理規定
4.3.1自確認食品屬於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當在1日內,二級召回應當在2日內,三級召回應當在3日內,通知有關銷售者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
4.3.2自確認食品屬於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在3日內,二級召回應在5日內,三級召回應在7日內,食品生產者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向省級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
4.3.3自召回實施之日起,一級召回每3日,二級召回每7日,三級召回每15日,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向省級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
4.4召回計劃主要內容包括:
(一)停止生產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二)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三)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種類、產生的原因、可能受影響的人群、嚴重和緊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內容,包括實施組織、聯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體措施、范圍和時限等;
(六)召回的預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後的處理措施。
4.5召回產品的處置
應當及時對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根據有關規定應當銷毀的食品,應當及時予以銷毀。對召回食品的後處理應當有詳細的記錄, 並向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報告,接受市級質監部門監督
5引用文件

3、關於保健食品,禮盒內的小包裝沒有標注生產日期,這個違反了哪條法律法規?有沒有具體的規定?謝謝

《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六十三條 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由於食品經營者的原因造成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召回。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採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4、《食品安全法》12部配套制度落實分別是什麼制度

《新食安法》實施一周年,配套法規不止十二部,下列是衛計委以及食葯監發布的總結如下: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啟用新版《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公告(2015-09-30發布)
總局關於推動食品葯品生產經營者完善追溯體系的意見(食葯監科[2016]122號)(2016-9-22發布)
總局關於印發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食葯監食監一[2016]115號)(2016-9-5發布)
總局關於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整合後調整食品經營許可條件有關事項的通知(食葯監食監二[2016]109號)(2016-8-22發布)
總局關於印發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食葯監食監二[2016]110號)(2016-8-22發布)
總局辦公廳關於公開徵求《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相關配套文件的意見(2016-8-9發布)
總局關於印發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的通知(食葯監食監一[2016]103號)(2016-8-9發布)
食品葯品監管總局國家認監委關於印發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的通知(食葯監科[2016]106號)(2016-8-8發布)
總局關於全面加強食品葯品監管系統法治建設的實施意見(食葯監法[2016]101號)(2016-8-8發布)
總局關於發布《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相關配套文件的公告(2016年第123號)(2016-7-13發布)
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2016-7-13發布)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目錄的通知(2016-7-1發布)
總局關於實施《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告(2016年第103號)(2016-6-30發布)
總局關於實施《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食葯監食監三[2016]81號)(2016-6-30發布)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標准管理工作的通知(2016-6-30發布)
總局關於給予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過渡期的公告(2016年第119號)(2016-6-24發布)
總局關於印發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有關表格的通知(食葯監食監一[2016]58號)(2016-5-6發布)
總局辦公廳關於公開徵求《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相關配套文件的意見(2016-4-15發布)
食品葯品監管總局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整合調整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有關事項的通知(食葯監食監二[2016]29號)(2016-3-14發布)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公布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的公告(2016年第23號)(2016-1-22發布)
食品葯品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記錄規范的通知(食葯監食監一[2015]281號)(2015-12-31發布)
食品葯品監管總局關於推進食品葯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食葯監稽[2015]258號)(2015-11-19發布)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2號)(2015-3-11發布)

5、企業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一、食品召回制度的定義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生產者按照規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二、食品召回制度的內容
1 目的
為了加強食品安全監管,避免和減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所有產品的售後管理。
3 職責
3.1總經理負責本制度的管理工作。
3.2 供銷部負責本制度的具體執行工作。
4 工作程序
4.1不安全食品的規定
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經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食品;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4.2食品召回的分級
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的嚴重程度,食品召回級別分為三級:
(一)一級召回:已經或可能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圍廣、社會影響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圍較小、社會影響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三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輕微的,或者屬於本規定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4.3食品召回的管理規定
4.3.1自確認食品屬於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當在1日內,二級召回應當在2日內,三級召回應當在3日內,通知有關銷售者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
4.3.2自確認食品屬於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在3日內,二級召回應在5日內,三級召回應在7日內,食品生產者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向省級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
4.3.3自召回實施之日起,一級召回每3日,二級召回每7日,三級召回每15日,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向省級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
4.4召回計劃主要內容包括:
(一)停止生產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二)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三)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種類、產生的原因、可能受影響的人群、嚴重和緊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內容,包括實施組織、聯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體措施、范圍和時限等;
(六)召回的預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後的處理措施。
4.5召回產品的處置
應當及時對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根據有關規定應當銷毀的食品,應當及時予以銷毀。對召回食品的後處理應當有詳細的記錄, 並向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報告,接受市級質監部門監督
5引用文件

6、急求辦理保健食品經營許可證,企業衛生管理組織和制度的材料、質量保證體系及質量控制的相關文件,產品索證

保健食品經營管理制度
1、質量管理制度
2、索票索證和銷售管理制度
3、經營場所和倉庫衛生管理制度
4、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制度
5、保健食品進貨查驗、進貨記錄、檔案管理制度
6、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審核制度
7、產品召回制度
8、崗位職責
1 一、質量管理制度
1、質量部負責提出公司的質量管理制度草案,經總經理批准後下發。全體 員工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2、公司以「誠信、質優、安全」為宗旨,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循「質量第 一、確保安全」的質量方針。
3、部門經理是質量管理第一責任人,對部門質量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公 司全體員工要根據各崗位職責,確保公司質量方針的全面落實。
4、質量管理部每季度根據各部門、各崗位職責對公司質量方針的執行情況 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將作為年終考核的依據之一。
5、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各部門、各崗位必須在一周內查明原因,制定糾 正措施並完成整改。
二、索票索證和銷售制度 索票索證和銷售制度
(一)索票索證管理制度
1、 在經營過程中嚴格執行索票索證制度保證產品來源渠道合法和質量安全, 購進產品時應當向生產商或供貨商索取以下票證: 1)證明生產商或供貨商主體資格的證照,包括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 和衛生許可證等。 2)證明產品來源合法性的發票、收據或合同、協議、供貨單、調撥單、報 關單等票據。 3)證明產品質量的合格證、檢疫證明、檢驗報告等。 4)證明生產商或供貨商所提供產品標識合法性的質量認證標志證書、強制 性認證證書、商標注冊證。
2、首次交易時,索取的有關證照和證明材料,查驗後復印保存。上述證照和 證明材料如變更或改動,應當隨時索取,並復印保存,沒有變更或改動的,應當 每年核對一次。
3、每次與生產商或供貨商交易時,都應當索取規定的有關票證和證明材料, 並保存原始票據和證明材料復印件。
4、對進貨產品索取的票證等有關證明資料分類建檔保存備查,設專人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二)銷售管理制度
1、所有銷售人員必須經衛生知識和產品知識培訓後方能上崗。
2、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 要求正確介紹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適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儲存方法和 注意事項等內容,不得誇大宣傳保健作用,嚴禁宣傳療效或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 健食品的宣傳。
3、嚴禁以任何形式銷售假劣保健食品。凡質量不合格,過期失效、或變質 的保健食品,一律不得銷售。
4、銷售過程中懷疑保健食品有質量問題的,應先停止銷售,立即報告質管 部,由質管部調查處理。
5、衛生管理員負責做好防火、防潮、防熱、防霉、防蟲、防鼠及防污染等 工作,指導營業員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營業場所的溫濕度檢測和記錄,如溫濕 度超出范圍,應及時採取調控措施,確保保健食品的質量。
6、在營業場所內外進行的保健食品營銷宣傳(包括燈箱廣告、各種形式的 宣傳資料),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未取得廣告批准文號的,不得在 營業場所內外發布廣告;廣告批文超過有效期的,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三、經營場所和倉庫衛生管理制度
(一)經營場所隆管理制度
1、公司全體員工均應保持經營場所的干凈、整潔。
2、經營場所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經營場所內不得隨地吐痰、亂丟果皮、雜物等。
4、任何員工不得將易燃、易爆等物品帶入經營場所內。
5、個人辦公區間物品應擺放整齊,辦公台上不得擺放與辦公無關的物品。
6、不得在經營場所內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統一規定的區域內。
7、注意個人衛生,不得穿背心,拖鞋進入辦公區域。
8、滅蚊燈、老鼠夾、殺蟲劑應保持有效狀態,發現故障應及時報告衛生管 理員,衛生管理員應立即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二)倉庫衛生管理制度
1、倉庫劃分為待驗區、合格品區、不合格品區,各區應放置明顯標志。
2、所有入庫產品應分區、分類擺放在規定的區間,出入庫帳目應與貨位卡 相符。
3、應根據保健食品的性能及要求,將保健食品分別離地整齊存放於常溫庫、 陰涼庫或冷藏庫,並保證保健食品的質量。
4、應合理使用倉容,堆碼整齊、牢固,無倒置現象。庫存保健食品應按保 質期遠近依序存放,先進先出,不同批號保健食品不得混垛。
5、倉庫內應保持乾燥、整潔、通風,地面清潔,無積水,門窗玻璃潔凈完 好,牆壁天花板無霉斑、無脫落,防蟲、防鼠、防塵、防潮、防霉、防火設施配 置齊全、措施得當。
6、倉庫應定期做好清潔衛生消毒工作,每日進行防蠅、防鼠、防蟑檢查和 打掃衛生,每月進行一次消毒、殺菌,並作好記錄。
7、非倉庫員工不得進入倉庫。進出倉庫要換倉庫專用鞋預防灰塵。
8、倉庫內不得吸煙、喝酒、進食,不得存放與保健食品存放無關的私人雜 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四、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制度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1、從事經營活動的每一位員工每年體檢一次。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 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 不得參與直接接觸保健食品的工作。
3、員工患上述疾病的,應立即調離原崗位。病癒要求上崗,必須在指定的醫 院體檢,合格後才可重新上崗。
4、公司發現有患傳染病的職工後,相關接觸人員必須立即進行體檢,確認未 受傳染的,方可繼續留崗工作。
5、 每位員工均有義務向部門領導報告自己及家人身體情況,特別是本制度中 不允許有的疾病發生時,必須立即報告,以確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6、在崗員工應著裝整潔,佩戴工號牌,勤洗澡、勤理發,注意個人衛生。
7、應建立員工健康檔案,檔案至少保存三年。
(二)從業人員培訓制度
1、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維修、保潔、倉儲、服務 等人員,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規定, 根據各自的職責接受培訓教育。
2、質量管理部負責制定年度員工培訓計劃,報總經理批准後下發實施。行 政部門按照培訓計劃合理安排全年的質量教育、培訓工作,並負責建立職工教育 培訓檔案。
3、培訓方式以企業定期組織集中學習和自學方式為主,以外部培訓為輔。 任何人無正當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訓,並應自覺完成學習計劃。
4、新錄入員工、轉崗員工上崗前須進行質量教育與培訓,主要培訓內容包 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保健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崗位職責、各類質量台帳、記錄的登記方法等。培訓結束後統一考核,不合格者 不得上崗。
5、參加外部培訓及在職接受繼續學歷教育的人員,應將考核結果或相應的 培訓教育證書原件交行政部門驗證後,留復印件存檔。
6、企業內部培訓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門與質量管理部共同組織,根據培 訓內容的不同可選擇筆試、口試,現場操作等考核方式,並將考核結果存檔。
7、 培訓和繼續教育的考核結果,作為有關崗位人員聘用的主要依據,並作 為員工晉級、加薪或獎懲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五、保健食品進貨查驗、進貨記錄、檔案管理制度
1、采購保健食品時必須選擇合格的供貨方,須向供貨商索取加蓋企業紅色 印章的有效的《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和《產品檢驗合格證》 ,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裝、標簽、說明書和樣品實樣, 並建立合格供貨方檔案。進口保健食品必須有對應的《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復印件及口岸進口 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證明。
2、采購保健食品應簽訂采購合同,並有明確質量條款,采購合同如果不是 以書面形式確立的,購銷雙方應提前簽訂明確質量責任保證協議。
3、購進的保健食品必須有合法真實的票據,做到票、帳、貨各項內容相符, 並按日期順序歸檔存放,票據至少保存二年。
4、對購進保健食品的品名、規格、批准文號、生產批號(日期) 、有效期、 生產廠商、包裝、標簽、說明書等內容進行查驗,按規定建立完整的購進記錄, 購進記錄必須註明保健食品品名、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進數 量、購貨日期等,購進記錄至少保存壹年。
5、購入首營品種還應向供貨商索取加蓋企業紅色印章的保健食品批准文號 證明文件、質量標准和該批號的保健食品檢驗報告書。
6、嚴禁采購以下保健食品: (1)無《衛生許可證》生產單位生產的保健食 品。 (2)無保健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保健食品。 (3)有毒、變質、被污染或其他 感觀性狀異常的保健食品。 (4)超過保質期限的保健食品。 (5)其他不符合法律 法規規定的保健食品。 7、保健食品驗收工作應在待驗區內進行,保健食品質量驗收包括保健食品 外觀質量的檢查和保健食品包裝、標簽、說明書和標識的檢查,以及購進保健食 品及銷後退回保健食品的工作。
8、對包裝、標識等不符合要求的或質量有疑問的保健食品,應報質量管理 人員進行處理、裁決。
9、保健食品必須驗收合格後才能入庫或上櫃台,如發現假保健食品就地封 存及時上報質量管理人員。
六、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審核制度
(一)首營企業的審核
1、 首營企業是指首次與本企業建立保健食品購入業務關系的保健食品生產 或經營企業。 2、索取並審核加蓋有首營企業原印章的《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營業執照》、質量體系認證證書的復印件及有法人代表簽章的企業法人授權委 托書原件、保健食品銷售人員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3、 審核是否超出有效證照所規定的生產(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4 、經營特殊管理保健食品的首營企業,還必須審核其經營特殊管理保健食 品的合法資格,索取加蓋有首營企業原印章的保健食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5 、質量保證能力的審核內容:GSP 或 GMP 證書,榮獲國家級或省級優質產 品的證書等。首營企業資料審核還不能確定其質量保證能力時,應組織進行實地 考察,考察企業的生產或經營場地、技術人員狀況、儲存場地、質量管理體系、 體驗設備及能力、質量管理制度等,並重點考察其質量管理體系是否滿足保健食 品質量的要求等。
6 、 首營企業的審核由保健食品購進部門或人員會同質量管理部門或人員共 同進行;審核工作要有記錄,審核合格並經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從首營企業購 進保健食品。首營企業審核的有關資料應歸檔保存。
(二)首營品種的審核
1 、首營品種是指本企業向某一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首次購進的保健食品(含 新規格、新劑型、新包裝)。
2 、業務部門應向生產企業索取該品種生產批件、法定質量標准、保健食品 出廠檢驗報告書、保健食品說明書及保健食品銷售最小包裝樣品等資料。
3 、資料齊全後,業務部門填寫「首次經營保健食品審批表」,報質量管理 組審核合格後,企業主要負責人同意後方可進貨。
4 、填寫「首次經營保健食品審批表」和要書寫規范,字跡清晰。
5、 對首營品種的合法性和質量基本情況應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1)審核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2) 了解保健食品的適應症或功能主治、儲存條件以及質量狀況; 10 3) 審核保健食品是否符合供貨單位《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規定的生產范 圍。
6、 當生產企業原有經營品種發生規格、劑型或包裝改變時,應按首營品種 審核程序重新審核。
7 、審核結論應明確,相關審核記錄及資料應歸檔保存。
七、產品召回制度
1、 當市場產品發現嚴重的質量事件,由質量部立即向質量負責人報告。
2 、首先成立「緊急召回」處理小組,考慮到問題的嚴重性,小組應由下述 人員組成:總經理;銷售經理;質量經理。
3 、根據市場有關情況,該小組必須做出是否執行緊急召回的決定。
4 、一經做出緊急召回的決定,應由銷售及質量部立即通知下述機構停止銷 售或使用有關產品:產品經營機構;醫療機構。
5 、各區域銷售人員接到通知後,立即與接收該產品的直接客戶聯系,根據 該客戶的銷售記錄追蹤下一級客戶,及時進行召回。如部分產品已被使用,應盡 可能追訪使用者,寫出詳細報告。
6 、各地區將召回的產品全部退回公司,並將各地的收回情況做出總結,填 寫「緊急召回報告」 。
7 、召回工作結束後,由質量部將整個召回過程寫出總結。召回過程的書面 材料由質量部負責整理、存檔。
八、崗位職責
(一)企業負責人崗位職責
1、對公司保健食品的經營負全面責任,保證公司執行國家有關保健食品的 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2、負責建立、健全公司質量管理體系,加強對業務經營人員的質量教育, 保證公司質量管理方針和質量目標的落實和實施,
3、負責簽發保健食品質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質量文件,負責處理重大質量事 故,定期組織對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4、負責對保健食品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批,對公司購進的保健食品質 量有裁決權。
5、負責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規及各項政策在公司內 部的貫徹實施。 6、負責選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員,定期開展質量教育和培訓工作,每年 組織一次全員身體檢查。
(二)食品衛生管理員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嚴格 遵守公司的質量和衛生管理的規章制度,對保健食品的衛生管理工作負直接責 任。
2、按時做好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清潔衛生工作,保持內外環境整潔,保證各 種設施、設備安全有效。
3、每年負責安排公司經營人員的健康檢查,建立並管理員工健康檔案,監 督檢查員工保持日常個人衛生。
4、負責監督做好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溫濕度檢測和記錄,保證溫濕度在規定 的范圍內,確保保健食品的質量。
5、保證保健食品的經營條件和存放設施安全、無害、無污染,發現可能影 響保健食品質量的問題時應立即加以解決,或向總經理報告。
(三)購銷人員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質量 管理的規章制度,特別是采購和銷售方面的管理制度。
2、采購人員應根據公司的計劃按需進貨、擇優采購,嚴禁從證照不全的公 司或廠家進貨。
3、 對購進的保健食品應按照合同規定的質量條款, 認真檢查供貨單位的 《衛 生許可證》、《工商執照》和保健食品的《批准證書》、《檢驗合格證》,對保 健食品逐件驗收,
4、銷售人員應確保所售出的保健食品在保質期內,並應定期檢查在售保健 食品的外觀性狀和保質期,發現問題立即下架,同時向質管部報告。
5、銷售時應正確介紹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適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 儲存方法和注意事項等內容,不得誇大宣傳保健作用,嚴禁宣傳療效或利用封建 迷信進行保健食品的宣傳。
6、營業員應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營業場所的溫濕度檢測和記錄,如溫濕 度超出范圍,應及時採取調控措施,確保保健食品的質量。
7、營業員應經常注意自己的身體狀況,當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 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精神 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應立即停止工作並向主管負責人報告。
8、營業員應熱心為顧客服務,隨時聽取顧客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改進工作 並向上級領導反饋信息。

7、美國 保健品 退貨規定

幾乎每位消費者都動過退貨的念頭,但如果你退過貨,就一定回答過這個問題--你為什麼退貨?對大多數中國商家來說,這是一個理所當然的問題。因為無理由退貨將使商家自己遭遇「夾板氣」。然而,「3·15」來臨之際,一組來自異國的采訪卻告訴我們,對國外商家來說,退貨是很正當的事情,理由是什麼,並不重要。

加拿大

在加拿大各地的大型商場,在一定時間內(一般為一個月)無條件退貨都能實現。此外,各種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和眾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都使消費者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只要不滿意,就能退貨

在加拿大,沃爾瑪、costco等大型連鎖超市都有專門的退換部門,每天都有人在排隊退貨,其中不少人並不是因為質量問題退貨,而是試用產品後覺得不滿意。家住多倫多的傑維爾在今年元旦前給5歲女兒買了一件衣服,但女兒穿了兩天後因小朋友們說不好看,就再也不肯穿了。為此,傑維爾拿著衣服和收據到商店去退貨,在填寫退貨原因後,很快就辦理了退貨手續。

多收貨款,商品免費

一些大型商場自設的購物網站也提供退貨服務,消費者網購後若想退貨,只要在規定期限內把貨物拿到商店就可順利退貨。不過,由於加拿大沒有明確的有關退貨的法律規定,因此,在一些小商店中人們享受不了無條件退貨服務,不滿意只能換,不能退。

此外,如果是銷售方出現失誤致使消費者受到損失,通常都能得到較好解決。家住多倫多地區的喬斯在便利店買了兩個比薩餅,但回家後才發現便利店多收了一塊錢。他立即返回便利店,出示購物清單,並說明緣由,店員當即退還了多收的錢。加拿大一些地區對這類情況有約定俗成的行業規定,若便利店多收錢被顧客發現,顧客其實可以享受該項商品免費的待遇。

消協很多,法規很多

加拿大擁有各種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例如,聯邦政府中就有10個部門負責消費者保護。此外,還有全國性的消費者協會、各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他們負責處理投訴和咨詢、發布市場信息、介紹消費技巧、提供有關法律咨詢、調查被指控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等事務。

此外,加拿大還有眾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單項法律法規,其中包括消費者保護法、商業行為法、預付費服務法、機動車輛修理法、消費者報告法等幾十部。

新華社記者施蓉

日本

制度優先保護消費者

在日本,購物後辦理退貨或換貨十分方便、快捷,在商家和消費者之間,日本的有關規定都更注重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出台法律,瞄準問題商品

日本的《製造物責任法》規定,對於質量有問題的商品,必須迅速退貨、更換或者退錢。對此,記者有過切身經歷。記者曾在日本的一家電器城買過一台手提電腦,使用後發現電腦用一段時間就自動斷電,於是找到店家,店家確認電腦確實存在問題後,二話不說就予以更換。

購物小票,標明退貨期限

在日本,一般來說,只要有購物小票,在規定的一周或一個月內,不論是質量問題,還是尺寸搞錯了,消費者都可以在購物的商店裡辦理退換貨。具體時間由商店決定,購物小票上也會標記清楚。對於網上購物或電視購物,由於在購買商品的時候會在小票上明確標記退貨時間,所以在規定時間內或根據有關規定,都可以退貨。

但是,如果是定做的商品或是已穿過的內衣、已吃過的食品,則很難退貨或更換。這個情況在訂貨的時候會和對方確認,要對方清楚知道,在這個基礎上才簽訂買賣合同。

猶豫期制,允許顧客後悔

針對上門推銷,日本通過「猶豫期制度」來保護消費者。比如,很多消費者在自己家裡一時被上門推銷所誘惑,沒仔細考慮好就簽訂了合同,但事後又後悔。「猶豫期制度」則給予消費者冷靜思考的機會,允許消費者在一定期限內可撤回申請和解除合同,且不要求賠償違約金。

此外,如果賣方告知不實信息或存在故意隱瞞重要事項等違法行為,誤導了消費者或導致消費者申請簽訂或承諾簽訂合同,這些合同均可要求取消。

新華社記者藍建中

無因退貨=「夾板氣」

中國

晨報訊(記者朱爍)自從喊出「退貨與買貨一樣方便」的承諾後,當代商城每年掏出一兩百萬元砸在「一站式」退貨上。一邊是個別消費者的信用缺失,一邊是生產廠家的抵觸排斥。記者了解到,目前除了底盤硬的百貨大樓和當代商城外,國內鮮有商家公然標榜「我家退貨無障礙」!「無因退貨」在「夾板氣」中悄悄進行,伴隨著的是7天至1個月的購買時限或品種限制。

商家不敢退

「商家也想通過無因退貨打品牌,但不敢!」市工商局消保處處長曹中生如是說。「無因退貨在西方經濟發達國家早已成慣例。但這種服務模式與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者素質密切相關。北京目前基本沒有商家敢喊出完全無因退貨,一般都會在時間上設定7日的購買期限,或者標牌完整等不影響二次銷售的各種條件。」

企業不願退

據了解,2008年北京市工商局在當代商城以倡導的方式宣傳無因退貨,之後曹中生始終在關注著當代的經驗。據他介紹,絕大部分的退貨要求都順利受理,但當代商城每年為自己的承諾要掏出一兩百萬元。當代商城的負責人坦言,很多時候商城接受了顧客退貨,但是品牌商不接受商城的退貨,這些商品最終都由商城買單了。試問,又有幾個底子硬、意在打品牌的「當代」能掏錢換吆喝呢?

顧客沒信用

曹中生告訴記者,無因退貨的基礎是誠信,一方面是商業企業要守信,另一方面也考驗客戶的素質和誠實。其實早在10年前,老牌商家百貨大樓就推出無障礙退貨,但僅限於小件商品。百貨大樓還真就遇見過東西用了3年還拿回來退的「雷人」客戶,雖然商場咬牙履行了承諾,但足以引發對消費者素質的擔憂。「舉例而言,北京是個旅遊城市,遊客買一台照相機拍了5天,最後把內存卡騰空再退回來,商家就要承受損失。」

電器最難退

企業認為,商品的特殊性也成了無因退貨的門檻。小兩口要結婚,買個鑽戒在婚禮上秀秀,喜事辦完了再把戒指退回去,倒霉的還是商家,類似的還有內衣等特殊物品。在曹中生的經驗中,電器類商品是最難實行無因退貨,產品更新快,價格變化更快,而且鑒定是否影響二次銷售的程序和成本很大。

盡管對現狀有客觀的分析,但常年工作在消保一線的曹中生對無因退貨前景也表示出信心:「北京的消費環境日益完善,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和各環節理念更新,無因退貨的普及是大勢所趨。」

退換商品不需要理由

美國

快遞丟貨?商家照賠

同事庄先生在網上電子商城買了一部數碼相機,usp快遞公司記錄顯示已經送貨,但庄先生沒收到。電話聯系後,商家在庄先生沒有出具任何證明的情況下,馬上重新發貨。庄先生在商家承諾的時間內收到了商品。

庄先生不由感慨:「在美國,商家會認為顧客是誠實可信的,商家的目的就是讓客戶滿意。因此,即使這部相機在運送過程中丟失了,也是商家與快遞公司之間的問題,不會讓客戶承擔時間和金錢方面的任何損失。」

雞蛋破了,照樣退款

在美國,退換貨是一件輕松的事情。一般情況下,消費者退換商品不需要提供任何理由,也不會遭遇商家的「白眼」。甚至,著名的平價連鎖瑞典大眾服裝品牌h

8、什麼是食品召回制度?內容是什麼?

一、食品召回制度的定義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生產者按照規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二、食品召回制度的內容
1 目的
為了加強食品安全監管,避免和減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所有產品的售後管理。
3 職責
3.1總經理負責本制度的管理工作。
3.2 供銷部負責本制度的具體執行工作。
4 工作程序
4.1不安全食品的規定
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經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食品;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4.2食品召回的分級
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的嚴重程度,食品召回級別分為三級:
(一)一級召回:已經或可能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圍廣、社會影響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圍較小、社會影響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三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輕微的,或者屬於本規定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4.3食品召回的管理規定
4.3.1自確認食品屬於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當在1日內,二級召回應當在2日內,三級召回應當在3日內,通知有關銷售者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
4.3.2自確認食品屬於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在3日內,二級召回應在5日內,三級召回應在7日內,食品生產者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向省級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
4.3.3自召回實施之日起,一級召回每3日,二級召回每7日,三級召回每15日,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向省級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
4.4召回計劃主要內容包括:
(一)停止生產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二)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三)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種類、產生的原因、可能受影響的人群、嚴重和緊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內容,包括實施組織、聯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體措施、范圍和時限等;
(六)召回的預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後的處理措施。
4.5召回產品的處置
應當及時對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根據有關規定應當銷毀的食品,應當及時予以銷毀。對召回食品的後處理應當有詳細的記錄, 並向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報告,接受市級質監部門監督
5引用文件
《食品召回管理規定》

與保健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相關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