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類商標轉讓有沒有適合做中葯的商標
這個是肯定有的,你可以到各大商標轉讓平台去咨詢,一定要找正規靠譜的代理機構進行篩選
2、企業具備什麼條件才能申報保健品
1996年衛生部在頒發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將保健食品定義為:具有特定的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2005年我國在施行《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施行)》將保健食品定義為: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並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國產保健食品產品注冊申請申報資料項目: (一)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營業執照或者其它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三)提供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稱與已經批准注冊的葯品名稱不重名的檢索材料(從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政府網站資料庫中檢索)。
(四)申請人對他人已取得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保證書。
(五)提供商標注冊證明文件(未注冊商標的不需提供)。
(六)產品研發報告(包括研發思路,功能篩選過程,預期效果等)。
(七)產品配方(原料和輔料)及配方依據;原料和輔料的來源及使用的依據。
(八)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的檢驗方法。
(九)生產工藝簡圖及其詳細說明和相關的研究資料。
(十)產品質量標准及其編制說明(包括原料、輔料的質量標准)。
(十一)直接接觸產品的包裝材料的種類、名稱、質量標准及選擇依據。
(十二)檢驗機構出具的試驗報告及其相關資料,包括:
1、試驗申請表;
2、檢驗單位的檢驗受理通知書;
3、安全性毒理學試驗報告;
4、功能學試驗報告;
5、興奮劑、違禁葯物等檢測報告(申報緩解體力疲勞、減肥、改善生長發育功能的注冊申請);
6、功效成份檢測報告;
7、穩定性試驗報告;
8、衛生學試驗報告;
9、其他檢驗報告(如:原料鑒定報告、菌種毒力試驗報告等)。
(十三)產品標簽、說明書樣稿。
(十四)其它有助於產品評審的資料。
(十五)兩個未啟封的最小銷售包裝的樣品。
3、藍帽子標志的申請標志
保健食品注冊申請指南 受理單位、地址、時間 受理單位: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審評中心保健食品受理處
地 址:北京市崇文區法華南里11號樓5層
郵 編:100061 保健食品審批工作程序 國產保健食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國產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資料的受理和形式審查,對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試驗和樣品試制的現場進行核查,組織對樣品進行檢驗。
進口保健食品,由申請人將申報資料和樣品報送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申報資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報資料首頁為申報資料項目目錄,目錄中申報資料項目按《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表》中所附資料順序排列。每項資料加封頁,封頁上註明產品名稱、申請人名稱,右上角註明該項資料名稱。各項資料之間應當使用明顯的區分標志,並標明各項資料名稱或該項資料所在目錄中的序號。整套資料用打孔夾裝訂成冊。
(二)申報資料使用A4規格紙張列印(中文不得小於宋體小4號字,英文不得小於12號字),內容應完整、清楚,不得塗改。
(三)除《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表》及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外,申報資料應逐頁加蓋申請人印章或騎縫章(多個申請人聯合申報的,應加蓋所有申請人印章),印章應加蓋在文字處。加蓋的印章應符合國家有關用章規定,並具法律效力。
(四)多個申請人聯合申報的,應提交聯合申報負責人推薦書。
(五)申報資料中同一內容(如產品名稱、申請人名稱、申請人地址等)的填寫應前後一致。
(六)產品名稱應包括品牌名、通用名和屬性名。產品名稱應符合以下要求: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准、規范的規定。 反映產品的真實性,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品牌名可以採用產品的注冊商標或其他名稱。 通用名應當准確、科學,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療作用以及誇大功能作用的文字。 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的客觀形態,其表述應規范、准確。 增補劑型的產品,在命名時應採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但需標明不同的屬性名。 進口產品中文名稱應與外文名稱對應。可採用意譯、音譯或意、音合譯,一般以意譯為主。 保健食品命名時不得使用下列內容: (1)消費者不易理解的專業術語及地方方言;
(2)虛假、誇大和絕對化的詞語,如高效、第代;
(3)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4)外文字母、符號、漢語拼音等(注冊商標除外);
(5)不得使用與功能相關的諧音詞(字);
(6)不得使用人名和地名(注冊商標除外)。
(七)產品配方、生產工藝、質量標准、標簽與說明書及有關證明文件中的外文,均應譯為規范的中文;外文參考文獻中的摘要、關鍵詞及與產品保健功能、安全有關部分的內容應譯為規范的中文(外國人名、地址除外)。
(八)申請人提交補充資料,應按《保健食品審評意見通知書》的要求和內容逐項順序提供,並附《保健食品審評意見通知書》(原件或復印件)。在提交補充資料時,應將該項目修改後的完整資料一並提供,並註明修改日期,加蓋與原申請人一致的公章。
(九)已受理的產品,申請人提出更改申報資料有關內容的具體要求如下: 產品配方、生產工藝、試驗報告以及其它可能涉及產品安全和功能的內容不得更改。 除上述內容外,如需更改,申請人應向原受理部門提交書面更改申請,說明更改理由,註明提交的日期,加蓋與原申請人一致的印章。申請人應提供更改後該項目的完整資料。 (十)未獲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批准注冊的產品,其申報資料及樣品一般不予退還,但已提交的《委託書》、產品在生產國(或地區)生產銷售一年以上的證明文件、生產國(或地區)有關機構出具的生產企業符合當地相應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證明文件及《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原件(再注冊產品除外)除外,如需退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不批准意見的3個月內提出書面退還申請。
(十一)新產品注冊申請應提交申報資料原件1份、復印件8份;變更與技術轉讓產品注冊申請應提交原件1份、復印件6份。復印件應當與原件完全一致,應當由原件復制並保持完整、清晰。其中,申請表、質量標准、標簽說明書還應當提供電子版本,且內容應當與原件保持一致。 國產保健食品申報資料項目 (一)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表(國產/進口)
(二)申請人身份證、營業執照或其它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提供的復印件應清晰、完整,加蓋申請人印章,證明文件應在有效期內。
(三)提供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稱與已經批准注冊的葯品名稱不重名的檢索材料(從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政府網站資料庫中檢索)
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通用名(以原料名稱命名的除外)與已批准注冊的葯品名稱不重名的檢索報告, 由申請人從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網站資料庫中檢索後自行出具。如:經檢索,益肝靈片是已批准注冊的葯品名稱,牌益肝靈片(口服液或膠囊等)就不得作為保健食品名稱。
(四)申請人對他人已取得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保證書
由申請人自行做出聲明,並對聲明做出承諾,如有不實之處,本申請人願負相應法律責任,並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
(五)提供商標注冊證明文件(未注冊商標的不需提供)
商標注冊證明文件,是指國家商標注冊管理部門批準的商標注冊證書復印件,未注冊的不需提供。商標使用范圍應包括保健食品,商標注冊人與申請人不一致的,應提供商標注冊人變更文件或申請人可以合法使用該商標的證明文件。
(六)產品研發報告(包括研發思路,功能篩選過程,預期效果等)
按《申報資料項目要求》提供該項資料,包括研發思路、功能篩選過程、預期效果三方面內容,各項內容應分別列出,缺一不可。
(七)產品配方(原料和輔料)及配方依據;原料和輔料的來源及使用的依據
(八)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的檢驗方法
按《申報資料項目要求》提供該項資料,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的檢驗方法三方面內容應分別列出,不可缺項。
(九)生產工藝簡圖、詳細說明及相關研究資料
(十)產品質量標准(企業標准)和起草說明以及原輔料的質量標准。
(十一)直接接觸產品的包裝材料的種類、名稱、質量標准及選擇依據。
(十二)檢驗機構出具的試驗報告
(十三)產品標簽、說明書樣稿 產品說明書應按下列格式和要求編寫: 產品說明書
本品是由、為主要原料製成的保健食品,經動物和/或人體試食功能試驗證明,具有的保健功能(註:營養素補充劑無需標動物和/或人體試食功能試驗證明字樣,只需註明具有補充的保健功能即可)。
[主要原料]按配方書寫順序列出主要原料、輔料。
[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及含量]每100g(100ml)含: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的含量。含量應為確定值。營養素補充劑還應標注最小食用單元的營養素含量。
[保健功能]按申報的保健功能名稱書寫。
[適宜人群]
[不適宜人群]
[食用方法及食用量] 每日次,每次量,如有特殊要求,應註明。
[規格]標示最小食用單元的凈含量。按以下計量單位標明凈含量:
(1)液態保健食品:用體積,單位為毫升或ml。
(2)固態與半固態保健食品:用質量,單位為毫克、克或mg、g。
(3)如有內包裝的制劑,如膠囊(軟膠囊)等,其質量系指內容物的質量。
[保質期]以月為單位計
[貯藏方法]
[注意事項]本品不能代替葯物。還應根據產品特性增加註意事項。
保健食品的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注意事項應根據申報的保健功能和產品的特性確定。(按《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補充規定(試行)》提供該項資料)。 產品標簽應按下列格式和要求編寫: 產品標簽樣稿編寫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涉及說明書內容的應與說明書保持一致。
(十四)其它有助於產品評審的資料 包括生產企業質量保證體系文件(GMP、HACCP)證明、原料供應證明、原料供銷合同、委託協議、原料檢驗報告或出廠合格證書等證明文件以及產品配方、工藝、功能、安全等有關的研究、參考文獻資料等。 提供的外文資料,應譯為規范的中文。 (十五)未啟封的最小銷售包裝的樣品2件
提供的樣品包裝應完整、無損,應貼有標簽,標簽應與申報資料中相應的內容一致。樣品包裝應利於樣品的保存,不易變質、破碎。樣品應在保質期內。 進口保健食品申報資料項目 申請進口保健食品注冊,除根據使用原料和申報功能的情況按照國產保健食品申報資料的要求提供資料外,還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生產國(地區)有關機構出具的該生產企業符合當地相應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證明文件 申報產品由申請人委託境外生產企業生產的,證明文件中的生產企業應為被委託生產企業,同時需提供申請人委託生產的委託書; 證明文件中應載明出具文件機構名稱、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出具該證明文件的機構應是產品生產國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 (二)由境外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注冊事務的,應當提供《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境外生產廠商委託境內的代理機構負責辦理注冊事項的,需提供經過公證的委託書原件及受委託的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委託辦理注冊事務的委託書應符合下列要求: 委託書應載明委託書出具單位名稱、受委託單位名稱、委託申請注冊產品名稱、委託事項和委託書出具日期; 出具委託書的委託方應與申請人名稱完全一致; 被委託方再次委託其它代理機構辦理注冊事務時,應提供申請人的認可文件原件及中文譯本,譯文需經中國境內公證機關公證。 (三)產品在生產國(地區)生產銷售一年以上的證明文件
產品在生產國(或地區)生產銷售一年以上的證明文件,應符合以下要求: 證明文件應載明文件出具機構的名稱、申請人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產品名稱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證明文件應當明確標明該產品符合該國家(或地區)法律和相關標准,允許在該國(或地區)生產和銷售,如為只准在該國(或地區)生產,不在該國(地區)銷售,這類產品注冊申請不予受理。 出具證明文件的機構應是生產國政府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 (四)生產國(地區)或國際組織的與產品相關的有關標准
(五)產品在生產國(地區)上市使用的包裝、標簽、說明書實樣。應列於標簽、說明書樣稿項下。
上述申報資料必須使用中文並附原文,外文的資料可附後作為參考。中文譯文應當由境內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確保與原文內容一致;申請注冊的產品質量標准(中文本),必須符合中國保健食品質量標準的格式。
還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產品名稱、申請人名稱、生產企業名稱、代理機構名稱(中、英文)應前後一致。 證明文件、委託書應為原件,應使用生產國(或地區)的官方文字,需由所在國(或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和我國駐所在國使(領)館確認。 證明文件、委託書中載明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內使用。 證明文件、委託書應有單位印章或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簽字。 證明文件、委託書應譯為中文,並由中國境內公證機關公證。 六、國產保健食品變更申請申報資料要求與說明 申請人應當是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持有者。 申報資料中所有復印件均應加蓋申請人印章。 七、國產保健食品變更申請申報資料項目 (二)改變食用量的變更申請(產品規格不變)
(三)改變產品規格、保質期以及質量標準的變更申請
(四)增加保健食品功能項目的變更申請
(五)改變產品名稱的變更申請
(六)申請人自身名稱和/或地址改變的備案事項 國產保健食品變更備案表。 變更具體事項的名稱、理由及依據。 申請人身份證、營業執照或者其它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保健食品批准證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復印件。 擬修訂的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樣稿,並附詳細的修訂說明。 提供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該申請人名稱和/或地址名稱變更的證明文件。 八、進口保健食品變更申請的申報資料要求與說明 保健食品批准證書中載明的保健食品功能名稱、原(輔)料、工藝、食用方法、擴大適宜人群范圍、縮小不適宜人群范圍等可能影響安全、功能的內容不得變更。 申請人應當是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持有者。 申請變更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及其附件所載明內容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書面變更申請並寫明變更事項的具體名稱、理由及依據,註明申請日期,加蓋申請人印章。 申報資料中所有復印件均應加蓋申請人印章。 需提交試驗報告的,試驗報告應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機構出具。 申請人委託境內的代理機構辦理變更事宜的,需提供委託原件(委託書應符合新產品申報資料要求中對委託書的要求)。 變更的理由和依據,應包括產品生產國(或地區)管理機構出具的允許該事項變更的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和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確認。 產品生產國(或地區)批准變更的標簽、說明書(實樣)和質量標准應附中文譯文,並經中國境內公證機關公證。 申報資料中所有復印件均應加蓋申請人或境內代理機構的印章。 九、進口保健食品變更申請申報資料項目 (一)縮小適宜人群范圍,擴大不適宜人群范圍、注意事項的變更申請
(二)改變食用量的變更申請(產品規格不變)
(三)改變產品規格、保質期、質量標準的變更申請
(四)增加保健食品功能項目的變更申請
(五)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內部在我國境外改變生產場地的變更申請
(六)改變產品名稱的變更申請
(七)申請人自身名稱和/或地址名稱改變的備案事項
(八)改變境內代理機構的備案事項 國產保健食品境內技術轉讓產品注冊申請申報資料要求與說明 (一)所有申報資料均應加蓋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印章。
(二)轉讓方和受讓方雙方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中應包含以下內容: 轉讓方將轉讓產品的配方、生產工藝、質量標准及與產品生產有關的全部技術資料全權轉讓給受讓方,並指導受讓方生產出連續三批的合格的產品。 轉讓方應承諾不再生產和銷售該產品。 (三)技術轉讓合同應清晰、完整,不得塗改,應經中國境內公證機關公證。
(四)省級保健食品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受讓方的衛生許可證及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的證明文件應在有效期內,載明的企業名稱應與受讓方名稱一致,許可范圍應包含申報產品。
十、國產保健食品技術轉讓產品注冊申報資料項目
(一)保健食品技術轉讓產品注冊申請表。
(二)身份證、營業執照或者其它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三)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轉讓方和受讓方雙方簽訂的有效轉讓合同。
(七)受讓方生產的連續3個批號的樣品,其數量為檢驗所需量三倍。
十一、進口保健食品向境內轉讓申報資料要求與說明
(一)申請人委託境內代理機構辦理注冊事務的,需提供委託書原件(委託書應符合進口產品申報資料要求中有關委託書的要求)。
(二)進口保健食品在境外轉讓的,合同需經受讓方所在國(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和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確認。應譯為規范的中文,並經中國境內公證機關公證。
十二、進口保健食品向境內轉讓產品注冊申報資料項目
(一)保健食品技術轉讓產品注冊申請表。
(二)身份證、營業執照或者其它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三)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轉讓方和受讓方雙方簽訂的有效轉讓合同。
(四)省級保健食品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受讓方的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五)省級保健食品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受讓方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的證明文件。
(七)受讓方生產的連續3個批號的樣品,其數量為檢驗所需量三倍。
(八)由境外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注冊事務的,應當提供《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由境外廠商委託境內的代理機構負責辦理注冊事項的。
十三、進口保健食品在境外轉讓產品注冊申報資料項目
(一)保健食品技術轉讓產品注冊申請表。
(二)受讓方生產國(地區)允許該產品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當經生產國(地區)的公證機關公證和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確認。
(三)受讓方所在國家(地區)有關機構出具的該產品生產企業符合當地相應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證明文件。
(四)轉讓合同。該合同必須經受讓方所在國家(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和駐所在地中國使領館確認。
(五)由境外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注冊事務的,應當提供《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境外生產廠商委託境內的代理機構負責辦理注冊事項的,需提供經過公證的委託書原件以及受委託的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保健食品批准證明文件原件(包括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變更批件)。
(七)確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受讓方生產的連續3個批號樣品的功效成份或標志性成分、衛生學、穩定性試驗的檢驗報告;
(八)受讓方生產的連續三個批號的樣品,其數量為檢驗所需量三倍。
十四、補發批件產品注冊申請申報資料項目
要求補發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申請人應當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因遺失申請補發的,應當提交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的原件;因損毀申請補發的,應當交回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原件。經審查,符合要求的,補發保健食品批准證書,並繼續使用原批准文號,有效期不變。補發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上應當標注原批准日期,並註明補發字樣。
十五、保健食品再注冊申報資料要求與說明
十六、國產保健食品再注冊申報資料項目
(一)國產保健食品再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營業執照或者其它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三)保健食品批准證明文件復印件(包括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變更批件)。
(四)產品生產所在地省級保健食品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允許該產品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五年內銷售情況的總結。
(六)五年內消費者對產品反饋情況的總結。
(七)保健食品最小銷售包裝、標簽和說明書實樣。
註:上述資料不能完整提供的,申請人必須在提出再注冊申請時書面說明理由

4、保健品沒有注冊商標可以出售嗎?
可以的。不過建議你使用商標,這樣可以將你的產品和市場上同類商品區分開,讓消費者知道怎麼樣能找到你的商品。
5、保健食品生產日期
保健食品標識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說明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國內銷售的一切國產和進口保健食品。
第三條 本規定所用定義如下: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產生保健作用的組分。
食品標識:即通常所說的食品標簽,包括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以及說明物。藉以顯示或說明食品的特徵、作用、保存條件與期限、食用人群與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關信息。 最小銷售包裝:指銷售過程中,以最小交貨單元交付給消費者的食品包裝。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費者選購商品時,在包裝標簽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積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銷售包裝至少有一個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緊接"主要展示版面"右側的包裝表面。如果因包裝設計原因,緊接"主要展示版面"右側的"信息版面"不能滿足標簽標示的要求(如折疊的包裝袋)時,則"信息版面"可選擇右側版面右側的下一個版面。
保健食品專用名稱: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產品物理形態、主要加工工藝等食品屬性的名稱。
保健食品作用名稱:在保健食品名稱中,用於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稱部分。
保健作用聲明短語:以短語形式,對保健作用的簡單介紹或描述。
第四條 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說明書的所有標識內容必須符合以下基本原則:
保健食品名稱、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適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號必須與衛生部頒發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所載明的內容相一致。
應科學、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
應與產品的質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誤導性的文字、圖形、符號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虛假、誇張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符號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 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療疾病的功用。
第五條 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說明書的標示方式必須符合以下基本原則:
保健食品標識不得與包裝容器分開。所附的產品說明書應置於產品外包裝內。
各項標識內容應應按本辦法的規定標示於相應的版面內,當有一個"信息版面"不夠時,可標於第二個"信息版面"。
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說明書的文字、圖形、符號必須清晰、醒目、直觀、易於辨認和識讀。背景和底色應採用對比色。
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說明書的文字、圖形、符號必須牢固、持久,不得在流通和食用過程中變得模糊甚至脫落。 必須以規范的漢字為主要文字,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須與漢字內容有直接的對應關系,並書寫正確。
所使用的漢語拼音或外國文字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 計量單位必須採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第六條 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說明書必須標示本《辦法》附件1所規定的各項內容,其標示方式必須符合本《辦法》附件1和附件2所規定的相應要求。
第七條 凡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說明書的標示內容或標示方式不符合本《辦法》者,依照《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條處罰。
第八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 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說明書的標識內容及其標示要求
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說明書必須標示以下內容,其標示方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1保健食品名稱
1.1 必須採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當以原料或功效成分名稱作為專用名稱時,該原料或功效成分必須是產生主要保健作用的原料或功效成分之一。
1.2 在採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的同時,可使用能表明該保健食品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稱。當有多項保健作用時,可同時採用多個保健食品作用名稱,也可採用能綜合性地表明所有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稱。 保健食品作用名稱應是片語或短語。
1.3 在採用保健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的同時,可使用"新創名稱","牌號名稱"或"商標名稱"。還可使用按1.2規定所採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稱。
1.4 當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中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
1.5 不得使用國家已規定使用的葯品名稱;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號及誇大或容易誤解的名稱。
1.6 保健食品名稱應標於最小銷售包裝的"主要展示版面"的明顯位置。當同時使用按1.1、1.2和1.3規定所採用的專用名稱、保健食品作用名稱和其它名稱時,這些名稱應平行排列,字體可大小有別,但都應以寬大或粗體字書寫,應端正、清晰、醒目,並大於其它內容的文字。
2 保健食品標志與保健食品批准文號
2.1 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大於100個平方厘米時,保健食品標志最寬處的寬度不得小於2厘米;
2.2 保健食品批准文號分為上下兩行,上行為"衛食健字( )第 號",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2.3 由衛生部頒發的保健食品標志與保健食品批准文號應並排或上下排列標於"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
3 凈含量及固行物含量
3.1按以下計量單位標明食品的凈含量: 液態食品:用體積,單位為:毫升、升,或mL、L; 固態與半固態食品:用質量,單位為:克、千克,或g、kg;
3.2 銷售包裝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標明凈含量外,還必須標明該銷售包裝中有所有固行物的總含量,用質量或百分數表示。
3.3 同一銷售包裝中的保健食品分裝於各容器或以相互獨立的形態包裝時,應在最小容器的包裝上標示該容器中保健食品的含量。同時,銷售包裝的保健食品凈含量應標示為最小容器的數量乘以(X)最小容器中的保健食品凈含量,或獨立形態的保健食品數量乘以(X)單一形態的保健食品凈含量;
3.4 凈含量應標於"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應與"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線相平行。
4 配料
4.1 各種配料必須按其使用量大小依遞減順序排列。食品添加劑列於後。
4.2 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以上的其它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標示該復合配料時,應在其名稱後的括弧內按使用量依遞減順序列出構成該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名稱。
4.3 配料、復合配料、原始配料的名稱必須使用能表明該配料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或國家、行業標准中的規定名稱。食品添加劑名稱必須使用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准》中的規定名稱,營養強化劑名稱必須使用GB14880《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准》中的規定名稱;
4、4 配料應標於"信息版面"的上方或右側,標題為'"配料表"。
5 功效成分
5.1 所有功效成分均以每100克或100毫升,或每份食用量的保健食品計算其實際含量,實際含量可以用平均值表示,也可以用含量范圍表示。實測值的允許偏差范圍參照相應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企業標准執行。
5、2 能量
5.2.1 凡通過調整食品中的能量產生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必須標示食品中的能量含量。
5.2.2 能量以KJ(Kcal)表示。
5.3 營養素
5.3.1 已列入14880《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准》的營養素,其名稱應使用該標准規定的名稱。
5.3.2 各營養素的單位如下所列: 蛋白質、氨基酸及碳水化合物以克為單位; 脂肪及脂類物質以克或毫克為單位; 總碳水化合物以及分類碳水化合物以克為單位; 應以百分比標示其中的蔗糖含量; 膳食纖維以克為單位; 維生素以毫克、微克或國際單位為單位; 礦物質以克、毫克、微克為單位。
5.4其它功效成分 其它功效成分依不同物質以克、毫克、微克或其它單位標示。微生態產品需標示在保質期內所含每種活性生物體的數量。
5.5功效成分應標於"信息版面",位於"配料表"之後,標題為"功效成分表"。
5.6 "功效成分表"應以表格形式排列,各功效成分以產生保健作用的大小依遞減順序排列(見附件2)。
6 保健作用
6.1 保健作用應與衛生部頒發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所載明的內容相同。
6.2 不得用"治療"、"治癒","療效"、"痊癒"、"醫治"等詞彙描述和介紹產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以圖形、符號或其它形式暗示前述意思。
6.3 保健作用應標於"信息版面",位於"功效成分表"之後,標題為"保健作用"。
6.4 可以"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稱附近標示保健作用聲明短語,短語的字體不能大於保健食品名稱的最大部分。
7 適宜人群
7.1 適宜人群的分類與表示應明確。
7.2 當保健食品不適宜某類人群時,應在"適宜人群"之後,標示不適宜食用的人群,其字體應略大於"適宜人群"的內容。
7.3 適宜人群應標於"信息版面",位於"保健作用"之後,標題為"適宜人群"。
8 食用方法
8.1 應准確標示每日食用量和/或每次食用量。食用量可以質量或體積數表示,如只、瓶、袋、匙……。
8.2 如銷售包裝中有小包裝時,食用量應與小包裝的凈含量有對應關系。如小包裝的凈含量為10毫升,食用量可標示為每次10毫升。
8.3 如不同的適宜人群應按不同食用量攝入時,食用量應按適宜人群分類標示。如兒童每日食用量:10克,成人每日食用量:20克。
8.4 應標示保健食品食用前的調制、勾兌、加工等方法,可用圖形或符號輔以說明。
8.5 當保健食品的食用量過大會對人體產生不良影響或不適宜於發揮保健作用時,應在食用方法後,標示不適宜的食用量,其字體應略大於"食用量"的內容。
8.6 必要時,應標示食用保健食品時的食物禁忌或其它注意事項。
8.7 食用方法應標於"信息版面",位於"食用量"之後,標題為"食用方法"。
9日期標示
9.1 保質期的標示可採用下列方式: A 保質期……個月 B 保質期至…… C 在……之前食(飲)用 D ……之前食(飲)用
9.2 日期的標示為年-月-日,如1996-08-12。
9.3 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應標於"信息版面",位於"食用方法"之後,標題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10 貯藏方法 如保健食品的保健期與貯藏方法有關,應標示其貯藏條件與貯藏方式。保健食品的貯藏方法應標於"信息版面",標題為"貯藏方法"。
11 執行標准 必須標示所執行的標准代號和編號。 執行標准應標於"信息版面",標題為"執行標准"。
12 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名稱與地址
12.1 保健食品製造、分裝、包裝的企業名稱和地址,進口保健食品的國內進口商的名稱和地址必須與依法登記注冊的相一致。
12.2進口保健食品必須標示原產國、地區(港、澳、台)名稱及國內進口商或經銷代理商的名稱。
12.3保健食品製造、分裝、包裝的企業名稱和地址,進口保健食品的製造企業及原產國(地區)的名稱可標於"主要展示版面",也可標於"信息版面"。 在"主要展示版面"時,應標於"主要展示版面"的下方,並與底線平行。 保健食品製造、分裝、包裝企業的地址,進口保健食品的國內進口商或經銷代理者的地址應標於"信息版面",位於"執行標准"後。
13 特殊標識內容
13.1 經電離輻射處理過的保健食品,必須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稱附近標明"輻射食品"或"本品經輻射"。
13.2 經電離輻射處理過的任何配料,必須在配料表中的該配料名稱後標明"經輻射"。
13.3 應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的明顯位置標示衛生部頒發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中載明的"警示性標示內容"。
附件 2 功效成分表的標示方式
示例1 功效成分表
每100 克 (100毫升或每份食用量)中:
人參皂甙 500毫克
香姑多糖 40毫克
維生素C 100毫克
示例2 功效成分表
每100 克 (100毫升或每份食用量)中:
人參皂甙 10-1000毫克
香姑多糖 30-40毫克
維生素C ≥100毫克
6、如何更改保健食品的品牌名稱和商品名稱?
每個健字型大小對應一個產品名稱,產品名稱包zd括品牌以及商品名稱。
因此是不可以更改的,如果更改需要重新申請。回
但是保健字型大小是可以轉讓的,有合法的手續答及可以轉讓。
可以參考《保健食品管理辦法》http://ke.baidu.com/view/436952.htm?fr=ala0_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