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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20-05-19 01:22:38

1、《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出台了嗎

《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送審稿從2009年就開始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由於影響面太廣,裡面的條款很多操作性不強,到目前為止一直沒出台,估計以後更加不可能出台。

2、保健食品銷售有什麼法律法規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法規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
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糧食收購條例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葯管理條例
食鹽專營辦法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部門規章
商務部、財政部令2008年第9號《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銷程序管理規定》將於3月1日正式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
衛生部關於印發《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進口食品衛生質量管理
出口食品質量管理
獸葯注冊辦法
獸葯產品批准文號管理辦法
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04)
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
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
食鹽價格管理辦法
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
獸葯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
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

3、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幾月份出台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1996年3月15日衛生部令第46號發copy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保證保健食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下稱(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zd本辦法所稱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衛生部)對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說明書實行審批制度。

4、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何時實施

尚未出台,最快年內出台

5、廣東保健食品經營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廣東省食葯局發放「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惹爭議韓懷忠據媒體報道,今年11月以來,廣東省一些市地的食品葯品監管部門相繼出台文件,要求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辦理「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對無證經營此類商品的將予以重罰。這種行為對於廣東省所有銷售功能性飲品和生產保健食品的企業來說,無疑是一場災難,其合法性也受到廣泛質疑。12月3日,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北京市展達律師事務所周澤律師等組成的律師團,已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發出律師函,代表這些企業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討要公道,吁請該局糾正廣東省地方食葯局的行為,否則將訴諸法律。現將有關媒體的相關報道和律師團的核心觀點綜述如下。一、食葯局自行設立行政許可涉嫌違法據了解,今年11月份以來,廣東順德、東莞等地經營保健食品的商戶收到當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的通知或告知書,稱「不辦理『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則不允許經營保健食品,否則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進行罰款」。接著,紅牛飲料、王老吉、椰島鹿龜酒、魚翅燕窩等企業的產品在廣東一些超市被當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勒令下架。相關通知稱商家「屬無證經營保健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27條、第40條」。 (一)設立衛生行政許可的主體是衛生行政部門我國《行政許可法》規定「一個許可應由一個行政機關行使」。全國人大1995年頒布的《食品衛生法》,已設定了食品衛生行政許可,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需要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證》。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辦理的《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與《食品衛生法》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辦理的《衛生許可證》雖然名稱不同,但性質完全一樣,實質上是同一種行政許可行為。《食品衛生法》第27條的規定是:「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第四十條則是對違反第二十七條的相關罰則。顯然,《食品衛生法》所指的衛生許可證當由衛生行政部門頒發,《食品衛生法》的執法主體是衛生行政部門。 而廣東省一些地方葯監部門設立的所謂《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屬於違反行政許可法,自行設立的行政許可,其從內容到形式都與衛生部門對銷售食品的經營者實施的衛生許可相重疊,是二次重復衛生許可行為,應予撤銷。(二)設立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的法律依據不足行政許可法規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在一些地方葯監部門要求保健食品零售企業辦理《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依據,竟然是衛生部制訂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和衛生部根據《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制定的《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例如,北京市葯品監督管理局下發的《北京市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辦法(修訂稿)》的通知竟赫然寫道:「根據衛生部《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北京市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辦法(暫行)》進行了修訂,現予以發布。」在《北京市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的第一條也寫著:為加強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保證保健食品衛生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辦法。大家知道,衛生部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和《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僅僅是部門規章,其本身只是為了實施食品衛生法而設定的食品衛生許可的規范性文件,不能作為葯監部門設定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的依據,葯監部門以不是自己的上級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章為依據設定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讓人感到多少有些荒唐。2004年《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無食品衛生許可項目,更無獨立的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項目。而且,從《中編辦關於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監督部門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已明確:「衛生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和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的衛生許可和衛生監管,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衛生許可,衛生許可的主要內容是場所的衛生條件、衛生防護和從業人員健康衛生狀況的評價與審核,要嚴厲查處上述范圍內的違法行為,並將衛生許可證的發放、吊銷、注銷等情況及時通報質檢和工商部門」的規定來看,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對保健食品的職責沒有涉及經營許可范圍。正因為如此,才引來了眾多商戶對廣東省食葯局的做法的紛紛質疑:賣保健食品為何要辦兩個許可證?二、部門利益驅動是自行設立許可的原動力長期以來,保健食品多在超市、便利店或葯店保健食品專櫃等場所銷售,這些場所一般都有衛生部門的衛生許可證。如今再由葯監部門辦理一個《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實屬多餘。正如周澤律師所說:保健食品經營當然應包含在經營食品的衛生許可之內。即使衛生行政部門的經營食品的衛生許可不包含保健食品衛生許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要求這些超市、便利店《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也是根本不必要的。雖然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只要廣東省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決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行使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權。但同時行政許可法還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的事項,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已經設定的行政許可,「應當對設定該行政許可的規定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既然銷售者一直就沒有《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銷售保健食品並沒有出現什麼問題,而且在保健食品的生產環節也有嚴格把關的情況下,銷售保健食品實際上也不可能出現什麼問題,就算可能出現問題,各監管部門也可以通過對有關經營者的例行檢查等方式予解決,因而完全沒有必要設定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雖然食品衛生許可是按經營項目分類的許可,但是將不同項目的許可權分離,將保健食品經營的衛生許可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勢必會增加監管環節和行政成本,加重企業負擔。有業內人士稱,食品葯品監督部門之所以要求已經有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經營者另行辦理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目的在於部門攬權,謀取利益,表面上是抬高行政許可門檻,實際上是越權執法,嚴重增加企業負擔、擾亂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不僅如此,其濫許可、亂收費行為還催生出一個數億元的辦證市場。據了解,在廣東,衛生部門依據《食品衛生法》頒發給食品零售商衛生許可證的綜合成本一般為每證200元,而食葯局同樣發一個從內容到形式完全一樣的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收費卻遠遠高於衛生部門的《衛生許可證》。以廣州市為例,辦理一個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的綜合成本最低為每證1000多元,這裡麵包括辦證費200~400元,培訓費300~800元,辦理健康證費150元。有人算了一筆賬,「力保健」、「王老吉」、「紅牛」等功能性保健食品在廣東地區有30萬個銷售終端,若均辦理此證的話,重復辦證費用將達到3億元。這也就難怪廣東省葯監部門為了部門利益,不惜鋌而走險,違法設立行政許可了。由於沒有《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就不準經銷,一時間,廣東各地葯監部門辦證窗口門庭若市,保健食品經銷商紛紛跑來辦證,因為手續繁瑣,辦證緩慢,一些商家急於想拿到證件,不惜花高價買證,而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廣東省,隨著對保健食品重復設立行政許可行為的實施,一些專門辦這類證的地下中介公司應運而生。有媒體記者曾以經銷商的名義與這些地下中介公司聯系,其工作人員表示,辦理一個證需要4000元,可以不參加業務培訓,同時該價格還可商量,而且保證他們辦理的許可證是真實有效的。另外已有商家與這類的中介公司達成協議,委託其辦理保健食品衛生經營許可證,總金額為人民幣2000元,先期預付人民幣400元,余額在雙方到職能部門領取衛生許可證後付清。三、國家食葯局的答復避重就輕轉移話題,一些被扣壓的保健品已解封據遞交律師函的周澤律師介紹,在他詢問國家食葯局律師函事宜時,接待他的信訪辦的工作人員告訴他,律師函已收到並轉給了政策法規司。該工作人員還告訴他,這些事情是地方食葯局做的,目前還在了解情況,但國家食葯局並沒有制發過相關的文件。廣東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在接受媒體記者采訪時說,他們已將這件事情的回應於12月5日提交給了國家食葯局。針對律師函所指的「葯品監管部門涉嫌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而且與衛生部門對銷售食品的經營者實施的衛生許可相重疊,應予撤銷」一事,廣東省食葯局的工作人員明確表示,廣東各地要求當地零售商必須取得《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是因為當前保健食品市場混亂,冒牌產品、虛假宣傳的產品層出不窮,此舉在於規范市場,統一管理,並不違法,而且是有文件可查。筆者不知道他所說的這些文件的制定依據是不是衛生部制定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如果是的話,執行一個本不是其上級的部門制定的規章,無論從形式上還是程序上都讓人感到別扭和不嚴肅,甚至有些滑稽可笑。 12月7日,據《新京報》報道,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給該報記者發來的書面文字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2003年機構改革後,依法承擔原由衛生部承擔的保健食品注冊職能,即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對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等內容進行評價、審查,並決定是否准許其注冊。」還稱:「2003年機構改革時,由省級人民政府對保健食品監管職能調整作出規定,各地情況不一。就廣東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發放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一事,經向廣東省局了解,該項行政許可是2003年機構改革時廣東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對此,周澤表示,律師團並沒有否定葯監部門擁有保健食品「注冊權」,律師函指出的是地方政府要求必須辦理《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一事是「涉嫌濫施收費」,國家葯監局顯然「轉移了話題」。 周澤強調,廣東省政府雖然有將「保健食品衛生許可」實施權力由廣東葯監部門行使的文件,但這並不意味著葯監局對銷售保健食品的商家推行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是合法的。食品衛生許可涉及生產許可和經營許可,許可權的法定主體都是衛生行政部門,同時銷售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商家在已獲得衛生部門食品經營衛生許可的情況下,對其再實施保健食品經營衛生許可,缺乏合理性。因此,葯監部門推行《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很明顯「不合法」。 近日,有消息稱,湛江市的徐聞縣食葯局已將其先期扣壓零售商的保健食品予以解封。之所以這么做,據說是緣於湛江市食葯局有指令,而湛江市食葯局是否又是執行廣東省食葯局的指令,其行為與律師函有沒有關系,尚不得而知。但不管怎麼說,解封,對經營者來說,總是一件好事。 有關此事的走向我們將繼續予以關注。

6、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現在是否出台

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對保健食品實行嚴格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保健食品,是指聲稱並經依法批准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應當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並且對人體不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產品及說明書應當經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營養素補充劑納入保健食品管理。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保健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保健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保健食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保健食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保健食品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保健食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保健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保健食品安全知識。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保健食品質量安全信息,對保健食品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保健食品產品注冊管理
第八條 保健食品評價指導原則和功能范圍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社會的需要,適時調整、公布保健食品的評價指導原則和功能范圍。
第九條 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輔料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和相關要求。
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葯材的物質的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公布。
第十條 保健食品應當依法經過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並取得產品注冊證。取得產品注冊證的保健食品應當使用國家食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保健食品標志。
營養素補充劑應當依法經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性審查,實行備案管理。
第十一條 國產保健食品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合法登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進口保健食品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產廠商。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報產品的安全性和聲稱的功能負責。
第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保健食品注冊之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開展研製工作。

第十三條 申請保健食品注冊的,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送產品的研發報告、配方、生產工藝、企業標准、標簽、說明書、安全性及功能性評價材料等資料、樣品,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後30日內組織開展現場核查並抽樣送檢,提出意見後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申請進口保健食品注冊的,應當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後30日內抽樣送檢,必要時組織開展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功能性及質量可控性等進行技術審評和行政審批,對產品說明書、企業標准進行審定。對符合要求的,決定準予注冊,發給產品注冊證;對不符合要求的,決定不予注冊並書面說明理由。
對符合要求的進口保健食品,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技術審評和行政審批情況通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第十五條 保健食品產品注冊證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或者進口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再注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冊:
(一)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再注冊申請的;
(二)其功能不在公布的功能范圍內的;
(三)在產品注冊證有效期內未生產銷售的;
(四)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形的。
第十六條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技術審評和技術評價機構負責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和有關要求組織保健食品的技術審評和技術評價工作。
第十七條 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及名稱應當符合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
第三章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管理
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生產者對其生產產品的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十九條 開辦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擬新建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產品注冊證,經檢查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取得《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憑《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後,方可組織生產。《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標明生產的保健食品品種。
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擬增加保健食品品種的,應當經《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檢查合格後,在《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上予以標明。
第二十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具有同劑型生產條件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可以接受委託生產保健食品。
委託方對所委託生產產品的質量安全負責;受委託方應當保證生產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健食品生產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要求。《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包括機構與人員、廠房與設施、設備、物料、衛生、驗證、文件、生產管理、質量管理、投訴與安全性事件報告、自查等內容。
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建立原料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出廠檢驗記錄,並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二十二條 開辦保健食品批發企業,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開辦保健食品零售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檢查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經營規范》要求的,發給《保健食品經營許可證》,憑《保健食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
第二十三條 保健食品經營應當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經營規范》的要求。《保健食品良好經營規范》包括管理職責、人員與培訓、設施與設備、進貨與驗收、陳列與儲藏、銷售與服務、質量管理、投訴與安全性事件報告、自查等內容。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進貨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二十四條 取得產品注冊證的進口保健食品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後,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
出口商出口保健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憑證後方可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辦出口手續。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備案憑證,對出口保健食品進行監督、抽檢,發放通關證明。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
第二十五條 保健食品及其用於保健食品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檢驗規范和方法等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審定的進口保健食品產品企業標准通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作為出入境檢驗檢疫的依據。
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國家有關規定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進行生產,生產記錄應當完整准確。
第二十六條 保健食品生產者應當對其產品標簽、說明書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其標簽、說明書內容應當與批準的內容一致。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第二十七條 《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和《保健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7、經營假冒保健食品該如何處罰

後查詢衛生部及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未發現該保健zd食品相關信息,該保健食品標示的批准文號為冒用另外一種保健食品的批准文號。這個案例引起有關經營假冒保健食品行政處罰的爭議。在對本案的討論過程中,執法人員就如何對該企業經營假冒保健食品的行為進行處罰產生了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雖然該企業經營假冒保健食品是不對的,但由於新的《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尚未出台,《食品安全法》對此也無相應規定專,根據「法無明文不處罰」的原則,不能對該企業經營假冒保健食品的行為進行處罰。第二種意見認為,《食品安全法》是特別法,保健食品的生產經營應首先適用《食品安全法》。但《食品安全法》對該企業經營假冒保健食品的行為沒有相關規定,理應根據「特別法中無規定適用一般法」的原則,將此案移送產品質量監管部門屬,由該部門依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內容進行處罰。第三種意見認為,該企業經營假冒保健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特別規

8、保健食品管理辦法什麼時候頒布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1996年3月15日衛生部令來第46號發布)
1996年03月15日 發布

准確名稱為《保健自食品監督管理條例》,出在國務院送審中知,原有報道有望在本年度6月出台。但到目前為止還未道見頒布。

與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相關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