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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費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0-05-18 09:26:26

1、企業發放的保健費應計入哪個會計科目

借方科目需要根據公司人員所處崗位加以判斷:如製造費用、直接人工、管理費用、固定資產等,貸方科目可以計入福利費

2、關於獨生子女保健費

3、勞動法規定單位發給有害工種員工每月保健費是多少?

勞動法並沒有規定有害工種每月保健費用的,由各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有害工種的補貼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對職業危害工種的保護規定有: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其中,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放射性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依法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組織的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並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並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六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3)保健費是什麼擴展資料:

其他相關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採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工資欄中有一欄叫做保健工資,是什麼意思?

就是原來的保健費,包括理發,洗澡等等也叫洗理費。與交通費,醫葯費等等構成津貼,是國營單位或公務員的工資項目。企業統統沒有。

5、獨生子女證領取保健費,一年是多少錢?

有獨生子女證的父母雙方每月可領取10元。退休後父母雙方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根據《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1、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光榮證》當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

2、獨生子女的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時,每人可以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3、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4、已婚育齡夫妻按照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是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並給予每人不少於500元的一次性獎勵。

5、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每人不少於5000元的一次性經濟幫助。


(5)保健費是什麼擴展資料: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不可以領證的情況:

(1)照顧生育第二個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雙方在國外期間的;

(3)未婚生育後不再結婚的;

(4)單身(包括離婚者)收養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過兩個孩子,離婚時各撫養一個,又與初婚或從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結婚,現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細則〉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經領證的,可換證並繼續享受)。

注意事項

(1)《獨生子女證》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發給獨生子女本人。

(2)領取《獨生子女證》以自願為原則,必須由獨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請,不申請者不得領證。

(3)孩子年齡超過16周歲的,憑自願原則也可申請領證,但在《獨生子女證》上要加蓋「不再享受條例規定優惠政策」章

(4)孩子戶口未申報的,不予發證。

(5)未辦理《生殖健康服務證》的,需補辦後再辦理此證。

參考資料:網路-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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