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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保健服務包括

發布時間:2020-05-18 00:39:11

1、醫療機構的婚前保健服務包括哪些內容?

母嬰保健法》第7條規定:醫療保健機百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婚前度衛生指導:關於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
(二)婚前衛生咨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版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
(三)婚前醫學檢查:對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醫權學檢查。

2、請問要結婚的話,婚檢都是檢查些什麼啊!

◆ 婚前檢查的重大意義:
一對戀人,想永結秦晉之好,除辦理結婚登記,還要做婚前檢查。有些人對婚前這種體檢不理解,認為是多餘的。其實這種看法是不正確的,因為婚前檢查有以下三大意義第一,有利於雙方和下一代的健康。通過婚前全面的體檢,可以發現一些異常情況和疾病,從而達到及早診斷、積極矯治的目的,如在體檢中發現有對結婚或生育會產生暫時或永久影響的疾病,可在醫生指導下作出對雙方和下一代健康都有利的決定和安排。
第二,有利於優生,提高民族素質。通過家族史的詢問,家系的調查,家譜的分析,結合體檢所得,醫生可對某些遺傳缺陷作出明確診斷,並根據其傳遞規律,推算出「影響下一代優生」的風險程度,從而幫助結婚雙方制定婚育決策,以減少或避免不適當的婚配和遺傳病兒的出生。
第三,有利於主動有效地掌握好受孕的時機和避孕方法。醫生根據雙方的健康狀況、生理條件和生育計劃,為他們選擇最佳受孕時機或避孕方法,並指導他們實行有效的措施,掌握科學的技巧。對要求生育者,可幫助其提高計劃受孕的成功率。對准備避孕者,可使之減少計劃外懷孕和人工流產,為保護婦女兒童健康提供保證。
◆ 婚前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詢問病史和體格檢查兩大項。
病史詢問的內容應包括:
1、了解雙方是否有血緣關系。是近親者,應禁止婚姻。為避免當事人隱瞞實情,要求雙方出示單位「婚姻狀況證明」,並註明雙方有無血緣關系。
2、了解雙方現在和過去的病史。重點詢問與婚育密切有關的性病、麻風病、精神病、各種傳染病、遺傳病、重要臟器和泌尿生殖系統的疾病及智力發育障礙等,如患先天性缺陷,則應追問本人出生前後的經過,包括母親孕期有無異常情況、分娩方式及出生時體重等。
3、雙方個人史。詢問可能影響生育功能的工作和居住環境、煙酒嗜好、飲食習慣等。
4、月經史。詢問初潮年齡、月經周期、經期、經量、伴隨症狀、末次月經等。有助於發現某些能影響婚育的婦科疾病。
5、雙方家族史。以父母、祖(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為主,重點詢問和遺傳有關的病史,近親婚配史及其它與家系內傳播有關的疾病。
6、若系再婚,應詢問以往婚育史。
體格檢查,包括內科體檢、生殖器檢查和實驗室檢查。內科體檢,主要是常規體格檢查。
生殖器檢查的重點,在於發現影響婚育的生殖器疾病。女性應做腹部肛門雙合診。若肛查發現內生殖器有可疑病變而必須做陰道檢查時,得向受檢者本人和家屬說明理由,在徵得同意後方可進行。婚檢時要注意有無處女膜閉鎖、陰道缺如或閉鎖、子宮缺如或發育不良或畸形、子宮肌瘤、子宮內膜異位症等。還應注意外陰皮膚和黏膜有無炎症、破損或潰瘍,以免將性病漏診。
檢查男性生殖器時,應注意有無包莖、陰莖硬結、陰莖短小、尿道下裂、隱睾、睾丸過小、精索靜脈曲張和鞘膜積液等。
實驗室檢查,除了血、尿常規,胸透、肝功能、血型等外,必要時還得做染色體核型分析。此外,女性還應做陰道分泌物找滴蟲、黴菌檢查,必要時做淋菌塗片檢查,男性應做精液常規化驗。必要時還得作智商測定。
◆ 下列兩種情況者不能結婚:
1、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不能通婚。直系血親是指與本人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親屬。婚姻法關於禁止結婚的規定,直系血親沒有代數限制,均在禁止之列。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叔伯舅姨姑與侄、侄女、甥、甥女;堂表兄弟姐妹等。
2、男女雙方均罹患無法治癒的精神病或重度低能者。
◆ 下列三種情況者應暫緩結婚:
1、性病、麻風病未治癒者;
2、精神病處於發病期間者;
3、患某些傳染病,如霍亂、傷寒、鼠疫、白喉、乙型腦炎、脊髓灰白質炎、狂犬病、病毒性肝炎等,按規定仍處在隔離期內者。
◆ 下列三種情況可以結婚,但不能生育:
1、一方患有嚴重的常染色體顯性遺傳病,如強直性肌營養不良、軟骨發育不全、成骨發育不全、雙側視網膜母細胞瘤、先天性無虹膜、顯性遺傳型視網膜色素變性、顯性遺傳型雙側先天性小眼球等。
2、婚配雙方均患有相同嚴重的常染色體隱性遺傳病,例如先天性聾啞、白化病等。
3、男女任何一方患有嚴重的多基因遺傳病,如先天性心臟病、有高發家系的精神病(指除患者本人外,其父母或兄弟姐妹中有一人或更多人患精神病者)。
◆ 下列兩種情況,應勸阻婚育:
1、影響性功能的生殖器缺陷,如屬可以矯治者,應先治療後才結婚。&127;對無法崐矯治的嚴重缺陷又不能性交或生育者,應勸阻其結婚。
2、患有嚴重的臟器疾病或惡性腫瘤者。
◆ 婚前保健:
一、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
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婚前衛生指導:關於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
(二)婚前衛生咨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
(三)婚前醫學檢查;對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醫學檢查。
二、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三、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四、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五、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對檢查結果持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醫學技術鑒定,取得醫學鑒定證明。
六、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婚前醫學檢查制度實施辦法。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婚前醫學檢查應當規定合理的收費標准,對邊遠貧困地區或者交費確有困難的人員應當給予減免。
婚前體檢:
婚前體檢是結婚登記的一個規定程序,也是優生優育的第一關。當事人去做婚檢時,需攜帶各自的近期免冠照片兩張、居民身份證和婚姻狀況證明。
婚前體檢的內容:首先,醫生要了解當事人的家族史、個人史和既往史,有無不適合結婚的情況和近親血緣,以及各種遺傳病發生史。
接著是體格檢查,包括早上空腹到醫院抽血做肝功能、血、尿常規化驗檢查,以及一般的檢查項目:
血壓、脈搏、呼吸、身高、體重;精神、言語、行為能力;
肢體活動狀況;
生殖器官發育狀況;
必要時還要做B超、心電圖、性病檢查等。
另外還有保健指導:介紹性生理與性衛生知識、避孕和受孕知識。
待檢查報告出來,醫生就可以根據檢查結果開出可否結婚的證明。
婚前體檢不是貞操檢查,醫生會對當事人的隱私保守秘密,接受檢查的當事人不必緊張。
通過婚前體檢,可以發現哪些疾病不能結婚,哪些疾病須治癒後才可結婚,哪些疾病能結婚但不能生育,哪此疾病在懷孕時需作產前胎兒診斷等等,從而使婚姻更美滿更幸福。
體檢內容
體格檢查——
·查詢個人及家族病歷
·量度體重、身高、血壓、脈搏
·視覺顏色辯識
·檢查甲狀腺、胸部(包括心、肺)、及腹部(包括肝、脾)
化驗服務——
·血液化驗,包括:
1.全血球普通檢查,包括紅血球及白血球數量、血色素、血小板
2.血型及RH(D)因子化驗
3.梅毒定性試驗,由於梅毒是無症狀及先天性的,故若試驗結果是呈陽性反應,則需再做化驗,才可確定是否感染梅毒
4.乙型肝炎抗原化驗
·尿液化驗,包括糖份分析,以測試是否有胰臟毛病及糖尿;蛋白質分析,以確定腎功能;酮素及尿紅血球分析,以測試泌尿系統是否有毛病。

3、國家實行免費的婚前保健理想的婚前保健是

婚前保健服務准備結婚男雙結婚登記前所進行婚前醫檢查、婚前衛指導婚前衛咨詢服務[1]
()婚前醫檢查
婚前醫檢查准備結婚男雙能患影響結婚育疾病進行醫檢查
1. 婚前醫檢查項目包括詢問病史體格檢查規輔助檢查其特殊檢查
檢查性殖器官應做肛門腹壁雙合診需做陰道檢查須征本或家屬同意進行除處膜發育異外嚴禁其完整性進行描述疑發育異者應慎重診斷
規輔助檢查應進行胸部透視血規、尿規、梅毒篩查血轉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檢測、性陰道泌物滴蟲、黴菌檢查
其特殊檢查乙型肝炎血清標志檢測、淋病、艾滋病、支原體衣原體檢查、精液規、B型超聲、乳腺、染色體檢查等應根據需要或自願原則確定
2. 婚前醫檢查主要疾病
(1)嚴重遺傳性疾病:由於遺傳素先形患者全部或部喪失自主能力代再現風險高醫認宜育疾病
(2)指定傳染病:《華民共傳染病防治》規定艾滋病、淋病、梅毒及醫認影響結婚育其傳染病
(3)關精神病:精神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及其重型精神病
(4)其與婚育關疾病重要臟器疾病殖系統疾病等
3. 婚前醫檢查轉診
婚前醫檢查實行逐級轉診制度能確診疑難病症應由原婚前醫檢查單位填寫統轉診單轉至設區市級民政府衛行政部門指定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確診該機構應確診結檢測報告反饋給原婚前醫檢查單位原婚前醫檢查單位應根據確診結填寫《婚前醫檢查證明》並保留原始資料
婚前醫檢查結異議申請母嬰保健技術鑒定
4. 醫意見
婚前醫檢查單位應向接受婚前醫檢查事具《婚前醫檢查證明》並醫意見欄內註明:
(1)雙直系血親、三代內旁系血親關系及醫認宜結婚疾病發現或雙患重度、極重度智力低具婚姻意識能力;重型精神病病情發作期攻擊危害行註明建議宜結婚
(2)發現醫認宜育嚴重遺傳性疾病或其重要臟器疾病及醫認宜育疾病註明建議宜育
(3)發現指定傳染病傳染期內、關精神病發病期內或其醫認應暫緩結婚疾病註明建議暫緩結婚;於婚檢發現能終傳染發病期傳染病患者或病原體攜帶者具婚前檢查醫意見應向受檢者說明情況提預防、治療及採取其醫措施意見若受檢者堅持結婚應充尊重受檢雙意願註明建議採取醫措施尊重受檢者意願
(4)未發現前款第(1)、(2)、(3)類情況婚檢定允許結婚情形註明未發現醫宜結婚情形
具任何種醫意見婚檢醫師應向事說明情況並進行指導
(二)婚前衛指導
婚前衛指導准備結婚男雙進行殖健康核與結婚育關保健知識宣傳教育
1. 婚前衛指導內容
(1)關性保健性教育
(2)新婚避孕知識及計劃育指導
(3)受孕前准備、環境疾病代影響等孕前保健知識
(4)遺傳病基本知識
(5)影響婚育關疾病基本知識
(6)其殖健康知識
2. 婚前衛指導
由省級婦幼保健機構根據婚前衛指導內容制定宣傳教育材料婚前保健機構通種系統服務象進行婚前殖健康教育並向婚檢象提供婚前保健宣傳資料宣教間少於40鍾並進行效評估
(三)婚前衛咨詢
婚檢醫師應針醫檢查結發現異情況及服務象提具體問題進行解答、交換意見、提供信息幫助受檢象知情基礎作適宜決定醫師提宜結婚、宜育暫緩結婚等醫意見應充尊重服務象意願耐、細致講明科道理能產給予重點解釋並由受檢雙體檢表簽署知情意見

4、婚前咨詢的問題有哪些

本律師回答的較多的是財產及撫養權方面的問題。 瀏陽楊俊律師拙見!

5、婚前體檢會體檢出來以前做過人工流產的嗎?還有我自己去體檢,結果男朋友會不會知道的啊?

一般是不會的,除非以前做人流時損傷嚴重。按現在的婚前體檢制度,你男朋友應該不會知道。

6、母嬰保護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國家發展母嬰保健事業,提供必要條件和物質幫助,使母親和嬰兒獲得醫療保健服務。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的母嬰保健事業給予扶持。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母嬰保健工作。母嬰保健事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母嬰保健工作,根據不同地區情況提出分級分類指導原則,並對全國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母嬰保健領域的教育和科學研究,推廣先進、實用的母嬰保健技術,普及母嬰保健科學知識。
第六條 對在母嬰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在母嬰保健科學研究中取得顯著成果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婚前衛生指導:關於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
(二)婚前衛生咨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
(三)婚前醫學檢查:對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醫學檢查。
第八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九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第十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對檢查結果持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醫學技術鑒定,取得醫學鑒定證明。
第十二條 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婚前醫學檢查制度實施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婚前醫學檢查應當規定合理的收費標准,對邊遠貧困地區或者交費確有困難的人員應當給予減免。
第三章 孕產期保健
第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孕產期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母嬰保健指導:對孕育健康後代以及嚴重遺傳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發病原因、治療和預防方法提供醫學意見;
(二)孕婦、產婦保健:為孕婦、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咨詢和指導以及產前定期檢查等醫療保健服務;
(三)胎兒保健:為胎兒生長發育進行監護,提供咨詢和醫學指導;
(四)新生兒保健:為新生兒生長發育、哺乳和護理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第十五條 對患嚴重疾病或者接觸致畸物質,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予以醫學指導。
第十六條 醫師發現或者懷疑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育齡夫妻,應當提出醫學意見。育齡夫妻應當根據醫師的醫學意見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十七條 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應當對孕婦進行產前診斷。
第十八條 經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並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一)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第十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應當經本人同意,並簽署意見。本人無行為能力的,應當經其監護人同意,並簽署意見。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的,接受免費服務。
第二十條 生育過嚴重缺陷患兒的婦女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到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接受醫學檢查。
第二十一條 醫師和助產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提高助產技術和服務質量,預防和減少產傷。
第二十二條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婦應當由經過培訓合格的接生人員實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為產婦提供科學育兒、合理營養和母乳喂養的指導。醫療保健機構對嬰兒進行體格檢查和預防接種,逐步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嬰兒多發病和常見病防治等醫療保健服務。
第四章 技術鑒定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設立醫學技術鑒定組織,負責對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的進行醫學技術鑒定。
第二十六條 從事醫學技術鑒定的人員,必須具有臨床經驗和醫學遺傳學知識,並具有主治醫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醫學技術鑒定組織的組成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同級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條 醫學技術鑒定實行迴避制度。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人員,應當迴避。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母嬰保健工作,提高醫療保健服務水平,積極防治由環境因素所致嚴重危害母親和嬰兒健康的地方性高發性疾病,促進母嬰保健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監測和技術指導。
第三十一條 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母嬰保健工作,建立醫療保健工作規范,提高醫學技術水平,採取各種措施方便人民群眾,做好母嬰保健服務工作
第三十三條 從事本法規定的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人員,必須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從事本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人員以及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為當事人保守秘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制止,並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鑒定的;
(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
(三)出具本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
上款第(三)項出具的有關醫學證明無效。
第三十六條 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施行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採取其他方法終止妊娠,致人死亡、殘疾、喪失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執業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產前診斷,是指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的診斷。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7、婚前檢查拿健康證要多長時間?

婚前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詢問病史和體格檢查兩大項。
病史詢問的內容應包括:
1、了解雙方是否有血緣關系。是近親者,應禁止婚姻。為避免當事人隱瞞實情,要求雙方出示單位「婚姻狀況證明」,並註明雙方有無血緣關系。
2、了解雙方現在和過去的病史。重點詢問與婚育密切有關的性病、麻風病、精神病、各種傳染病、遺傳病、重要臟器和泌尿生殖系統的疾病及智力發育障礙等,如患先天性缺陷,則應追問本人出生前後的經過,包括母親孕期有無異常情況、分娩方式及出生時體重等。
3、雙方個人史。詢問可能影響生育功能的工作和居住環境、煙酒嗜好、飲食習慣等。
4、月經史。詢問初潮年齡、月經周期、經期、經量、伴隨症狀、末次月經等。有助於發現某些能影響婚育的婦科疾病。
5、雙方家族史。以父母、祖(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為主,重點詢問和遺傳有關的病史,近親婚配史及其它與家系內傳播有關的疾病。
6、若系再婚,應詢問以往婚育史。
體格檢查,包括內科體檢、生殖器檢查和實驗室檢查。內科體檢,主要是常規體格檢查。
生殖器檢查的重點,在於發現影響婚育的生殖器疾病。女性應做腹部肛門雙合診。若肛查發現內生殖器有可疑病變而必須做陰道檢查時,得向受檢者本人和家屬說明理由,在徵得同意後方可進行。婚檢時要注意有無處女膜閉鎖、陰道缺如或閉鎖、子宮缺如或發育不良或畸形、子宮肌瘤、子宮內膜異位症等。還應注意外陰皮膚和黏膜有無炎症、破損或潰瘍,以免將性病漏診。
檢查男性生殖器時,應注意有無包莖、陰莖硬結、陰莖短小、尿道下裂、隱睾、睾丸過小、精索靜脈曲張和鞘膜積液等。
實驗室檢查,除了血、尿常規,胸透、肝功能、血型等外,必要時還得做染色體核型分析。此外,女性還應做陰道分泌物找滴蟲、黴菌檢查,必要時做淋菌塗片檢查,男性應做精液常規化驗。必要時還得作智商測定。
◆ 下列兩種情況者不能結婚:
1、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不能通婚。直系血親是指與本人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親屬。婚姻法關於禁止結婚的規定,直系血親沒有代數限制,均在禁止之列。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叔伯舅姨姑與侄、侄女、甥、甥女;堂表兄弟姐妹等。
2、男女雙方均罹患無法治癒的精神病或重度低能者。
◆ 下列三種情況者應暫緩結婚:
1、性病、麻風病未治癒者;
2、精神病處於發病期間者;
3、患某些傳染病,如霍亂、傷寒、鼠疫、白喉、乙型腦炎、脊髓灰白質炎、狂犬病、病毒性肝炎等,按規定仍處在隔離期內者。
◆ 下列三種情況可以結婚,但不能生育:
1、一方患有嚴重的常染色體顯性遺傳病,如強直性肌營養不良、軟骨發育不全、成骨發育不全、雙側視網膜母細胞瘤、先天性無虹膜、顯性遺傳型視網膜色素變性、顯性遺傳型雙側先天性小眼球等。
2、婚配雙方均患有相同嚴重的常染色體隱性遺傳病,例如先天性聾啞、白化病等。
3、男女任何一方患有嚴重的多基因遺傳病,如先天性心臟病、有高發家系的精神病(指除患者本人外,其父母或兄弟姐妹中有一人或更多人患精神病者)。
◆ 下列兩種情況,應勸阻婚育:
1、影響性功能的生殖器缺陷,如屬可以矯治者,應先治療後才結婚。&127;對無法崐矯治的嚴重缺陷又不能性交或生育者,應勸阻其結婚。
2、患有嚴重的臟器疾病或惡性腫瘤者。
◆ 婚前保健:
一、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
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婚前衛生指導:關於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
(二)婚前衛生咨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
(三)婚前醫學檢查;對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醫學檢查。
二、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三、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四、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五、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對檢查結果持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醫學技術鑒定,取得醫學鑒定證明。
六、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婚前醫學檢查制度實施辦法。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婚前醫學檢查應當規定合理的收費標准,對邊遠貧困地區或者交費確有困難的人員應當給予減免。
婚前體檢:
婚前體檢是結婚登記的一個規定程序,也是優生優育的第一關。當事人去做婚檢時,需攜帶各自的近期免冠照片兩張、居民身份證和婚姻狀況證明。
婚前體檢的內容:首先,醫生要了解當事人的家族史、個人史和既往史,有無不適合結婚的情況和近親血緣,以及各種遺傳病發生史。
接著是體格檢查,包括早上空腹到醫院抽血做肝功能、血、尿常規化驗檢查,以及一般的檢查項目:
血壓、脈搏、呼吸、身高、體重;精神、言語、行為能力;
肢體活動狀況;
生殖器官發育狀況;
必要時還要做B超、心電圖、性病檢查等。
另外還有保健指導:介紹性生理與性衛生知識、避孕和受孕知識。
待檢查報告出來,醫生就可以根據檢查結果開出可否結婚的證明。
婚前體檢不是貞操檢查,醫生會對當事人的隱私保守秘密,接受檢查的當事人不必緊張。
通過婚前體檢,可以發現哪些疾病不能結婚,哪些疾病須治癒後才可結婚,哪些疾病能結婚但不能生育,哪此疾病在懷孕時需作產前胎兒診斷等等,從而使婚姻更美滿更幸福。
體檢內容
體格檢查——
•查詢個人及家族病歷
•量度體重、身高、血壓、脈搏
•視覺顏色辯識
•檢查甲狀腺、胸部(包括心、肺)、及腹部(包括肝、脾)
化驗服務——
•血液化驗,包括:
1.全血球普通檢查,包括紅血球及白血球數量、血色素、血小板
2.血型及RH(D)因子化驗
3.梅毒定性試驗,由於梅毒是無症狀及先天性的,故若試驗結果是呈陽性反應,則需再做化驗,才可確定是否感染梅毒
4.乙型肝炎抗原化驗
•尿液化驗,包括糖份分析,以測試是否有胰臟毛病及糖尿;蛋白質分析,以確定腎功能;酮素及尿紅血球分析,以測試泌尿系統是否有毛病。

婚檢基本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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