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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營銷保健品

發布時間:2020-05-17 03:00:43

1、違法經營保健品適用什麼法規處罰

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並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目前,全國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有1600多家,27項功能的保健食品產品近10000餘個,目前在生產的產品約4000個,產值超過1000多億元。

中國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數量多、規模小,大多為中小企業,產業集中度低;研發投入不足,技術含量偏低,缺乏核心競爭力;各企業間素質極不平衡,差異很大,一些企業自律意識不強;產業中生產組織方式存在多樣性與不確定性;產業發展中環境、能源等外部性問題導致的可持續能力不夠。主要存在的問題:一是歷史遺留問題,早在1999年和2003年衛生部就分別取消了「抑制腫瘤」、「延緩衰老」功能項目的受理,也從未批准過「改善性功能」的保健食品。二是利用「廣告效應」擅自誇大、虛假宣傳的現象非常普遍。三是許多普通食品被冠以保健食品功能、適宜人群等內容進行宣傳。目前《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未出台,對保健食品違法行為的處理總感到在法律適用上存在困難,現結合實踐做一探討。

一、關於無證生產經營行為的處罰

無證生產和經營保健食品的行為應依據現行《食品安全法》第84條的規定進行處罰。除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外,還應並處罰款。違法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貨值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罰款;貨值10000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所謂無證生產經營保健食品行為的認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1、無證生產行為,既包括未取得國家「保健食品批准證書」而生產保健食品的行為,也應包括未取得省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的保健食品生產行政許可而生產保健食品的行為。2、在查處無證生產違法行為時,必須注意好衛生部門與葯監部門許可兩者關系的問題。「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目前存在衛生部和國家葯監局兩種格式的,均屬有效批件,相互之間不存在交叉與重復。兩個部門的有效批件文號均可以在其基礎資料庫里查悉。如在資料庫里無法查到,基本可以認定系假冒。3、無證經營行為主要指未取得縣級以上保健食品經營許可而經營保健食品的行為。鑒於工商部門已經對保健食品的流通許可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即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原則精神先由縣以上葯監部門進行前置許可。因此,對未經葯監許可經營保健食品的行為應依法查處。但須注意,原衛生部門對經營保健食品的衛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應予認可。

二、關於假冒品種的處罰

假冒品種問題,包括幾種情況:一是假冒其它企業的合法保健食品品種,即盜用持證企業的合法保健食品批准文號。此類違法行為包括盜用國家批準的合法進口保健食品進口注冊文號;二是杜撰保健食品批准文號,在國家監管部門的資料庫中無法查到。此種違法行為包括杜撰保健食品的進口注冊文號;三是盜用合法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名稱;四是杜撰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名稱。以上四種行為的處罰,應根據案發於不同環節適用不同的處罰條款。

如果各種假冒行為均是在生產環節被發現,可依據「食品安全法」第84條的無證生產行為進行處罰。如假冒的保健食品在流通環節被查獲,有兩種處理意見:1、國家局文件通知已明確生產經營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號的行為,可按照《特別規定》第三條予以處罰。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及產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並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並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依據「食品安全法」第86條的規定處罰。其基本的違法事實是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法」第51條第二款規定,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標簽、說明書的內容必須真實,而批准文號或生產企業名稱的虛假就是最大的不真實。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6條,對此類違法行為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保健食品及用於違法經營保健食品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同時並處罰款。違法經營的保健食品貨值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許可。

對假冒品種處罰法律法規適用的問題,基本原則是能夠適用法律的就不要去採用法規或更低層級的處罰依據;凡是能夠適用「食品安全法」的,就不要再考慮其它法律規定。適用特別規定處罰金額都在五萬以上,如何保證案件的圓滿結案,是執法人員面臨的最大難題。

三、關於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處罰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情形比較多,目前執法過程中應重點對以下一些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一是在標簽、說明書的內容涉及對疾病的預防、治療功能的表述,無論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二是標簽、說明書中標示的主要原料、功效成分及含量等與國家批準的不相符合的;三是標示的保健功能與國家批準的不相符合的;四是適宜人群與不適宜人群的標示與規定不一致的;五是其它有關項目明顯違規的。對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處罰依據主要是「食品安全法」第86條。

四、關於保健食品中添加葯品的處罰

目前,需要重點關注、非法添加行為相對突出的幾類保健食品是:調節血糖類、改善睡眠類、減肥類、抗疲勞類、輔助降血壓類、輔助降血脂類等。對於保健食品添加葯品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

1、生產或經營企業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葯品案,對於此類案件,考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了「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得添加葯品」,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進行處罰。

2、經營企業銷售的保健食品經檢驗含有葯物成分案,當前,市場上存在不少產品宣稱能治療疾病和提高性功能等的保健食品,其中不少保健食品都會添加葯品以求達到其廣告誇大宣傳的功效,提高其銷售量。

對於經營企業銷售的保健食品經檢驗含有葯物成分這一情形,《食品安全法》沒有明確的規定。一種觀點認為,沒有法律依據則不予查處。另一種觀點認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葯品的行為影響惡劣,必須嚴厲查處,可以依據《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進行查處。

五、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處罰

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情況比較復雜,與非葯品冒充葯品的情形有些類似。對於此類違法行為的處罰,必須根據不同的違法情節,適用相關法律條款。在查處過程中,需要注意把握的是,此類違法行為一般具有一些基本特徵,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的內容多有違規,常常存在直接或者間接地顯示保健功能和預防、治療疾病的內容,標示的原輔材料也往往存在葯品成分,還有就是存在虛假宣傳、以欺騙手段促銷等。對其處罰一般可以區分以下兩種情況:1、普通食品的標簽、說明書等內容涉及保健功能及疾病的預防、治療等功能的,可依據「食品安全法」第87條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2、普通食品中違法添加葯品的,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86條的有關規定處罰。有的違法分子在普通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中雖然沒有虛假內容,但卻大肆採取虛假宣傳、欺騙促銷手段兜售產品,執法部門就要高度懷疑其產品中非法添加了葯品成分,可對其采樣檢測,然後根據檢測結果依法處理。

2、違法經營保健品,會受到什麼法規處罰?

違法經營保健品相關處罰:

一、關於無證生產經營行為的處罰

無證生產和經營保健食品的行為應依據現行《食品安全法》第84條的規定進行處罰。除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外,還應並處罰款。違法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貨值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罰款;貨值10000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所謂無證生產經營保健食品行為的認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1、無證生產行為,既包括未取得國家「保健食品批准證書」而生產保健食品的行為,也應包括未取得省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的保健食品生產行政許可而生產保健食品的行為。

2、在查處無證生產違法行為時,必須注意好衛生部門與葯監部門許可兩者關系的問題。「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目前存在衛生部和國家葯監局兩種格式的,均屬有效批件,相互之間不存在交叉與重復。兩個部門的有效批件文號均可以在其基礎資料庫里查悉。如在資料庫里無法查到,基本可以認定系假冒。

3、無證經營行為主要指未取得縣級以上保健食品經營許可而經營保健食品的行為。鑒於工商部門已經對保健食品的流通許可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即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原則精神先由縣以上葯監部門進行前置許可。因此,對未經葯監許可經營保健食品的行為應依法查處。但須注意,原衛生部門對經營保健食品的衛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應予認可。

二、關於假冒品種的處罰

假冒品種問題,包括幾種情況:

一是假冒其它企業的合法保健食品品種,即盜用持證企業的合法保健食品批准文號。此類違法行為包括盜用國家批準的合法進口保健食品進口注冊文號;

二是杜撰保健食品批准文號,在國家監管部門的資料庫中無法查到。此種違法行為包括杜撰保健食品的進口注冊文號;

三是盜用合法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名稱;

四是杜撰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名稱。以上四種行為的處罰,應根據案發於不同環節適用不同的處罰條款。

如果各種假冒行為均是在生產環節被發現,可依據「食品安全法」第84條的無證生產行為進行處罰。如假冒的保健食品在流通環節被查獲,有兩種處理意見:

1、國家局文件通知已明確生產經營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號的行為,可按照《特別規定》第三條予以處罰。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及產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並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並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依據「食品安全法」第86條的規定處罰。其基本的違法事實是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法」第51條第二款規定,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標簽、說明書的內容必須真實,而批准文號或生產企業名稱的虛假就是最大的不真實。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6條,對此類違法行為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保健食品及用於違法經營保健食品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同時並處罰款。違法經營的保健食品貨值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許可。

對假冒品種處罰法律法規適用的問題,基本原則是能夠適用法律的就不要去採用法規或更低層級的處罰依據;凡是能夠適用「食品安全法」的,就不要再考慮其它法律規定。適用特別規定處罰金額都在五萬以上,如何保證案件的圓滿結案,是執法人員面臨的最大難題。

三、關於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處罰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情形比較多,目前執法過程中應重點對以下一些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一是在標簽、說明書的內容涉及對疾病的預防、治療功能的表述,無論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

二是標簽、說明書中標示的主要原料、功效成分及含量等與國家批準的不相符合的;

三是標示的保健功能與國家批準的不相符合的;

四是適宜人群與不適宜人群的標示與規定不一致的;五是其它有關項目明顯違規的。對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處罰依據主要是「食品安全法」第86條。

四、關於保健食品中添加葯品的處罰

目前,需要重點關注、非法添加行為相對突出的幾類保健食品是:調節血糖類、改善睡眠類、減肥類、抗疲勞類、輔助降血壓類、輔助降血脂類等。對於保健食品添加葯品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

1、生產或經營企業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葯品案,對於此類案件,考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了「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得添加葯品」,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進行處罰。

2、經營企業銷售的保健食品經檢驗含有葯物成分案,當前,市場上存在不少產品宣稱能治療疾病和提高性功能等的保健食品,其中不少保健食品都會添加葯品以求達到其廣告誇大宣傳的功效,提高其銷售量。

對於經營企業銷售的保健食品經檢驗含有葯物成分這一情形,《食品安全法》沒有明確的規定。一種觀點認為,沒有法律依據則不予查處。另一種觀點認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葯品的行為影響惡劣,必須嚴厲查處,可以依據《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進行查處。

五、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處罰

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情況比較復雜,與非葯品冒充葯品的情形有些類似。對於此類違法行為的處罰,必須根據不同的違法情節,適用相關法律條款。在查處過程中,需要注意把握的是,此類違法行為一般具有一些基本特徵,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的內容多有違規,常常存在直接或者間接地顯示保健功能和預防、治療疾病的內容,標示的原輔材料也往往存在葯品成分,還有就是存在虛假宣傳、以欺騙手段促銷等。對其處罰一般可以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普通食品的標簽、說明書等內容涉及保健功能及疾病的預防、治療等功能的,可依據「食品安全法」第87條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2、普通食品中違法添加葯品的,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86條的有關規定處罰。有的違法分子在普通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中雖然沒有虛假內容,但卻大肆採取虛假宣傳、欺騙促銷手段兜售產品,執法部門就要高度懷疑其產品中非法添加了葯品成分,可對其采樣檢測,然後根據檢測結果依法處理。

3、非法賣保健品怎麼投訴

是保健品本身是假貨還是銷售當時涉嫌傳銷詐騙,前者撥打12315或者聯系正品廠家,後者報警吧

4、會銷模式保健品違法嗎為什麼會被抓獲

會銷模式是違法。

會銷,顧名思義是通過會議營銷。主要是對特定消費群體,以親情服務和產品說明的方式銷售產品。而這種普通的營銷模式,卻被不少不法保健食品企業盯上,成為其牟取暴利的重要方式。

從事會議營銷的保健食品企業魚龍混雜,有些企業誇大、虛假宣傳,利用贈送產品、免費吃飯、免費旅遊等手段吸引消費者購買偽劣產品,產品價格遠高於同類產品。

(4)非法營銷保健品擴展資料

近年來,向老年人銷售保健品的「會議營銷」騙局成為社會問題,因為無法找到「會銷」團伙的真實地址,子女發現父母受騙上當後難以維權。而「會銷」團伙換個酒店又可以繼續招搖撞騙,難以現形。

廣州年過八旬的張奶奶被人介紹參加「68元暢游惠州三天兩夜」,之後和其他老年團友被拉入某酒店舉行的保健品營銷大會,收了免費禮品,又被一群青年「乾爹干媽」叫得耳熱。

這些老人每人掏了幾千或上萬元購買了一堆「三無」保健品。等張奶奶子女找到該酒店時,「會銷」人員已人去樓空,酒店方表示,只是出租場地,與那些人沒有關系。

「會銷」的核心是會場,一個高端的會場是「會銷」團伙騙局的一部分。為此,《廣東省2017年保健食品非法會議營銷專項治理行動工作方案》規定,非食品經營許可證中核準的經營場所。

如使用賓館、酒店、影院或其他非注冊場所舉辦保健食品會議營銷宣傳推廣的,不得進行現場銷售活動。

對於監管部門來說,管住會場是管住坑老騙老行為的關鍵。然而對於那些擅長打游擊的「會銷」團伙來說,這一點不難規避。離開「會銷」現場。

附近很多地方都有不法分子「殷勤」地為老人提供銷售服務;即使銷售騙局就在現場進行,如果沒有人舉報,也難以對其進行查處。

5、參與保健品會議營銷構成詐騙罪嗎?

參與保健品會議營銷不一定構成詐騙罪的。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知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是否構成詐騙從四個方面考慮:
客體要道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客觀要件,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回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主體要件,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主觀要件,本罪在答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6、保健品吹得有多邪乎就有多暴利嗎?

相關法律規定,保健食品和保健儀器不能宣傳產品具有疾病預防、治療作用。知但不法分子往往通過誇大產品「功效」,甚至違法宣傳產品「療效」,把產品吹成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葯」和「神仙手指」,以吸引老年人眼球。

廣東省食葯監部門日前查獲了名為「伈動力」的保健品非法營銷案件,銷售人員宣稱這是進口的保健品,含有珍貴的牛樟芝成分,可以預防、治療心血管疾病。但牛樟芝在我國還沒有批准作為食品、保健食品原料,安全性尚未確定。

廣東省食葯監局保健食品監管處道負責人介紹:「根據調查了解的情況,一些出廠價僅幾十、上版百元的保健品或保健儀器,賣到幾百、上千元並非罕見,而利潤的大部分都分給了一線推銷人員。」對此,那些誇大功效,動輒需要上千元、上萬元的保健品或保健儀器,老年人要提高警惕。

食葯監部門工作人員到經營「伈動力」的廣州恆元堂公司檢查時還發現,銷售人員會權經常送給老年人一些價格低廉的贈品以「維護關系」,同時以多買多送的營銷方式吸引顧客,例如一盒「伈動力」從中間商拿貨進價250元,賣980元,通常附贈一些包裝精美的贈品,贈品實際價值僅幾元、十幾元錢。

7、國家規定會議營銷犯法嗎

國家百並沒有直接規定會議營銷違法,因為會議營銷根本就不是一個法律概念,看會議營銷違度法與否,要看具體是如何操作的,操作過程中是問否涉及違法,如需要國家行政許可,方能進行的業務,答未辦理行政許可的,有內可能涉嫌無證經營或者非法經營;如果是以傳銷形容式做的,那還可能涉嫌非法傳銷罪等。

8、無證銷售保健品如何處罰?

你好:
我是貴州法律達人團隊王致富法律資格
>>>首先解答你的第一個問題:去衛生部門投訴的話衛生部門會如何處罰?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衛生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關於中醫推拿按摩等活動管理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執業醫師法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可對刮痧店和個人進行同時處罰。
一、對刮痧店的處罰:
1,如果刮痧店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葯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2,如果刮痧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因為刮痧活動屬於醫療活動,應按醫療規定辦,以下是屬於醫療活動的相關規定:
(1)、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在疾病診斷的基礎上,按照中醫理論和診療規范等實施中醫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屬於醫療活動,必須在醫療機構內進行,非醫療機構不得開展。
(2)、醫療機構開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動,應當由在本機構執業的衛生技術人員實施,不得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開展此類活動。
(3)、非醫療機構開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動,在機構名稱、經營項目名稱和項目介紹中不得使用「中醫」、「醫療」、「治療」及疾病名稱等醫療專門術語,不得宣傳治療作用。

二、對非法銷售品的處理,保健品屬於食品的一個分支,銷售保健品應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否則相關部門可以禁止經營,並按規定處予罰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第(六)項規定,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三、對個人的處罰
如果個人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葯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解答你的第二個問題:沒有書面證據,僅有病人的住院治療證明,如果打官司的話勝訴可能大嗎?
答:從法律依據上講很大,從證據上講還需補充。
理由有:
1,精神分裂症病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發病期間從事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將保健品當葯品銷售,其行為構成欺詐,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因此可提起反訴要求雙倍賠償。
3,如果對方銷售的是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照樣可提起反訴主張這一權利。

建議補充的證據有:當時同在刮痧店治過病的證人證言、曾在該刮痧店治過病的被欺詐者,保健品的包裝、葯瓶、保健品發票。
以上證據特別是證言取得極為重要,但取證過程卻很難,所以最好及時報案,有關部門對其店查封清理後,證據就很多了,如果有關部門還沒得出處理結論之前就已開庭,你最好先以行政機關以介入尚未得出處理結論為由,向法院提出延期審判的申請。等行政機關處理結果出來後,就有了很多證據,你請求法院向處理刮痧店的行政機關調取相關證據之後穩贏這個官司。

9、非法經營葯品五萬多元去除幾千元的保健品還是非法經營罪嗎

非法經營所得五萬,剛好達到了非法經營罪的標准,不過你這情節比較輕微,可以爭取緩刑或更輕處罰,相關規定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zd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內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容的非法經營行為。

10、非法辦「講座」賣高價保健品是否違法,如何判刑

違法~
主要是涉及關於虛假宣傳~違法營銷~等的相關條款copy~
但是並不代表必須判刑。
違法並不代表就是構成犯罪了百~
只有達到法律明文規定的能夠構成罪的標准才成度的~
比如說虛假宣傳的保健品回去服用使用時造成人身知體上的傷害的~
沒有取得經營許可的~沒有營業執照的~非法經營的~
或者超范圍經營的~
分紅道方式涉嫌傳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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