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有哪些?
國家統一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津貼、補貼項目包括三部分:
(一)1993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貼、補貼,主要指保留物價副補項目。
(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津貼、補貼,具體分為:
1、機關工作人員津貼、補貼。包括警銜津貼、公安幹警值勤崗位津貼、審計人員工作補貼、人民法院辦案人員崗位津貼。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崗位津貼、司法助理員崗位津貼、紀檢監察辦案人員補貼、稅務工作人員稅務徵收津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津貼、補貼。包括環境保護監測津貼、城市下水道工人崗位津貼、城市環境衛生工人崗位津貼、國家物資儲備系統火炸葯倉庫及油料倉庫職工作業津貼、農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毒 有害保健津貼、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廣播電視播音員津貼、 廣播電視天線工崗位津貼。
縣以下農業經營管理技術幹部崗位津貼、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法醫毒物化驗人員保健津貼、艱苦廣播電視台站津貼、林業系統有毒有害工作人員崗位津貼、殯葬崗位津貼、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崗位津貼。密碼人員崗位津貼、衛生防疫津貼、艱苦類別崗位津貼、奧運獎金津貼。
3、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津貼、補貼。主要指離退休專家生活補貼。

(1)保健津貼發放標准擴展資料:
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2、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具體是指什麼?
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八條: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一)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二)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2)保健津貼發放標准擴展資料
津貼、補貼和福抄利的區別
津貼,是指補償職工在特殊條件下的勞動消耗及生活費額外支出的工資補充形式。常見的包括礦山井下津貼、高溫津貼、野外礦工津貼、林區津貼、山區津貼、駐島津貼、艱苦氣象台站津貼、保健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等。
補貼,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如副食品價格補貼(含肉類等價格補貼)、糧價補貼、煤價補貼、房貼、水電貼以及提高煤炭價格後,部分地區實行的民用燃料和照明電價格補貼等。
福利,是對員工生活的照顧,是組織為員工提供的除工資與獎金之外的一切物質待遇,是勞動的間接回報。
3、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具體是指什麼
津貼,包括百: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4、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是指什麼,請具體說明。
國家的相關規定是《關於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具體內容為636f70797a6431333431333937:
人事部財政部衛生部關於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
國人部發〔2004〕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衛生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經報國務院批准,決定從2004年1月1日起,適當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衛生防疫津貼由按月發放改為按工作日發放,標准分別,為:一類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類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類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類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風病院及專職從事傳染病、結核病、血吸蟲等寄生蟲病防治的衛生工作人員,執行衛生防疫津貼。
三、對醫療衛生津貼標准國家不再統一調整。各醫療衛生單位可按照中組部、人事部、衛生部《關於深化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人發〔2000〕31號)精神,通過深化內部收入分配改革,對專職從事或接觸有毒、有害、有傳染危險的人員制定適當的傾斜政策。
四、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准所需經費,按原渠道籌集。
(4)保健津貼發放標准擴展資料
另外有些地方政府或者單位也有自己的標准,例如華中農業大學:
《2018年關於放射工作人員保健津貼發放的通知》
一、發放對象
國資設備處認定的具有相關崗位資質且直接從事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線裝置管理、保管、使用的教職工,可享受保健津貼。
1.各單位直接從事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線裝置保管、使用的教職工,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統計核定。
2.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管理人員按照以下標准核定:射線裝置按1∶1(1台裝置1名管理人員)核定;放射源按照核素名稱1:1(1類核素1名管理人員)核定;非密封性同位素管理以同位素室為單位,核定2名管理人員。
二、發放標准
1.依照《湖北省實施<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辦法》規定,乙級每月津貼為45元,丙級每月津貼為40元。工作量根據實際工作月份統計,每年最多按12個月發放。
2.津貼發放計算時間為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
3.兼做兩種類別以上工作的職工,只能享受一種類別保健津貼。享受保健津貼的人員工作變動後,津貼標准應及時調整或取消。
5、特殊工種保健津貼發放標准及相關規定的文件?
各個企業自行制定的規定。
6、從事工業射線工作人員的保健費發放標准?
延邊大學從事有害健康工作人員營養保健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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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05/11/4) 來源:延邊大學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 瀏覽人數:1598
根據原國家教委(88)教備局字008號「關於試行《高等學校從事有害健康工種人員營養保健等級和標準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暫行規定。
實行營養保健只是一項保護性輔助措施,根本的辦法應在設備、工藝、防護上積極採取措施,努力減少或避免職業危害。
第一條 享受營養保健的范圍和等級
營養保健應發給有顯著職業毒害,可能引起職業病和職業中毒並對營養有特殊需要的工種。其范圍大致包括接觸放射線類工作和接觸化學、生物類有毒有害物質及物理致害因素類工作兩大類。凡符合享受營養保健的工種,應視有毒有害物質的數量、毒性大小、接觸時間長短和損害健康的程度等。嚴格劃分等級,分別給予不同級別的營養保健。具體規定如下:
一、接觸放射性類工作
接觸放射性類工作營養保健等級分為甲、乙、丙和丁級四種。
甲 級
1、從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3.7×106貝可(100微居里)以上的工種。
2、固定式γ輻射源,活度在3.7×1012貝可(100居里)以上的專職操作人員。
3、從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發生器發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上的工種。
4、零功率反應堆的控制員。
5、加速器的實驗運行人員。
6、月累積劑量當量達0.8~1.5毫西沃(80~150毫雷姆)的工種。
乙 級
1、從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貝可(5微居里)以上的工種。
2、使用固定γ式輻射源,活度在3.7×1011貝可(10居里)以上的專職操作人員。
3、從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發生器,發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下的工種。
4、從事X衍射研究工作的直接上機者。
5、月累積劑量當量達0.3毫西沃(30毫雷姆)的工種。
丙 級
1、從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量在18.5×105貝可(5微居里)
以下的工種。
2、固定或γ輻射源,活度在3.7×1011貝可(10居里)以下的專職操作人員。
3、從事X光探傷及熒光分析工作的專職人員。
4、月累積劑量當量在0.3毫西沃 (30毫雷姆)以下的工種。
丁 級
不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質,但需經常在放射性場所工作的其他人員。
二、接觸化學、生物類有毒有害物質和物理致害因素類工作
接觸化學、生物類有毒物質工作營養保健等級分為甲、乙、丙和丁級四種。
甲 級
1、長期從事黃麴黴素Bl、亞硝胺和3一4苯並芘等強致癌物質研究、監測工作或在實驗中經常使用上述物質者。
2、長期從事有機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屬有機化合物合成等研究、生產工作、在實驗和工藝中經常使用多種劇毒、高毒化學葯品或大量使用多種中毒化學葯品,並接觸上述物質的有毒氣體或粉塵。
3、經常吹制或修理含汞鉛,稀有元素或其它有毒物質的玻璃儀器的專職玻璃工和石英玻璃儀器專職吹制工。
4、從事鼠疫、天花、霍亂及副霍亂等烈性傳染病菌和病毒的研究實驗工作或病理解剖工作。
乙 級
1、從事4一氨基聯苯、聯苯胺及其鹽類等一般致癌物質的研究監測工作或實驗及其它工作中經常使用接觸上述物質者。
2、從事有機化學、高分子化學的實驗課教學工作,使用劇毒高毒化學葯品並在工作中接觸上述物質的有毒氣體或粉塵者。
3、長期從事生物化學、無機化學、分析化學和物理化學(含催化化學及膠體化學)等的研究工作,在實驗申主要使用接觸高毒以上化學葯品者。
4、長期從事核磁、發射光譜等研究或測試工作,在工作中經常使用接觸有毒物質者。
5、校級化學葯品庫劇毒化學葯品和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裝和發放工作者。
6、長期從事砷、汞、鉛、鉻、鈹、鎘、氰、磷及其化合物等劇毒物質的分析工作,經常接觸上述物質的有毒氣體或粉塵,包括專職化鉛、鑄字、版洗工。
7、在工作中接觸有毒氣體的專職噴漆工和發生爐煤氣生產工。
8、從事傳染病的防治研究和致病菌種、病毒的分類、鑒定及培養保藏工作。
9、研製調試有毒染料介質激光器或平均功率大於50瓦的大功率激光器的工作人員。
10、專職從事電鏡維護、操作、曝光及蒸發和電子束焊接(離子束)、等離子切割、氬弧焊的工作人員。
丙 級
1、從事生物化學、無機化學、分析化學和物理化學(含催化化學及膠體化學)等的研究和實驗課教學工作,經常使用接觸中、低毒化學葯品者。
2、從事質譜、吸收光譜、色譜的元素分析等方面的實驗工作,經常使用接觸有毒化學葯品者。
3、校級化學葯品庫高毒以下。系級專職從事劇毒以下化學葯品、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裝及發放者。
4、專職靜電復印工和暗室洗相(含彩色洗相和印刷業中的照相製版)在工作中接觸有毒有害化學物質者。
5、從事動植物組織切片工作(不含取材、固定、包埋、切片、顯微鏡觀察和照相等),在製片染色過程中接觸甲苯等有毒物質,或在電鏡製片過程中接觸鋨酸等有毒物質者。
6、從事動物生理學實驗、動物解剖學研究和標本製作、植物和昆蟲標本製作保管,在工作申接觸開放性汞、升汞、甲醛和砒霜等有毒化學葯品者。
7、惡性腫瘤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質試驗的實驗動物飼養工。
8、平均功率小於50瓦的激光器的研製、調試工作人員。
9、在研製、調試、使用微波設備的工作過程中,其操作位和經常觀察點上的微波功率密度一日八小時連續輻射時大於38微瓦/平方厘米,或短時間間斷輻射及一天輻射八小時以上日劑量超過300微瓦時/平方厘米的工作人員。
10、由於防護屏條件的限制,經常暴露在電場強度大於50伏/米,
或磁場強度大於5安/米的高頻輻射 (100千周至30光周)下工作的人員。
11長期在大於90分貝 (A)的雜訊條件下工作 (脈沖聲稱外)的人員。
12、經常在38℃以上而熱輻射強度達每分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條件下。如玻璃儀器吹制工、熱處理及鍛工鑄工等。
13、接觸矽塵作業的工種包括岩石標本的切割、磨片、石英噴砂,翻砂,水泥粉塵作業和專積砂輪切割及工具磨工等。
丁 級
1、經常接觸用升汞、砒霜等有毒物質消毒處理過的動植物標本,從事分類鑒定工作。
2、校印刷廠直接接觸冷鉛的檢字工、排字工。
3、空調、冰箱等致冷設備的維修工。
第二條 營養保健津貼的發放標准
營養保健是一項保護性輔助措施,不是一種生活福利待遇,應嚴格執行營養保健的范圍和標准,不得任意提高等級和擴大范圍,各單位要嚴肅認真地進行申報。
一、從事放射線類工作人員按月享受營養保健:凡實際參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80小時以上者,可享受全月保健;80小時以下只能享受半月保健待遇;凡有劑量監測時可按月累積劑量當量值確定保健待遇。從事非放射線類有害工作者,按實際接觸天數享受保健待遇:全月接觸16天以上者可享受批准級別的100%;10~15天者享受75%;5~9天者享受50%;少於5天者可以跨月累積二個月累積的天數,達5天以上者享受50%。
二、在有害健康的環境中每天工作超過四小時算一天,二至四小時算半天,但同一天內超過八小時仍算一天。以日計算時達到22天為滿月,每日享受金額為享受級別滿金額的1/22。
三、實習、進修和協作人員的營養保健憑接受單位證明,由派出單位審核發放。
四、本科生、研究生進行畢業設計實驗或論文實驗,在工作中接觸有害健康物質連續工作超過三個月時,可按相應標准享受營養保健。
五、對進入有毒有害或有放射性的實驗室等場所進行安裝、維修等工作的人員,應享受與該實驗場所工作人員同等保健待遇,按實際接觸天數折算。
六、同時從事兩種以上可享受營養保健的工作時,只准享受其中之一種。
七、凡連續從事丙級或丙級以上的放射性工作一年以上而調作非放射性工作時,可按原級延發三個月保健。第二次享受這種待遇時,兩次之間間隔必須要連續從事放射性工作一年以上,並且第一次延發的時間不得計入放射性工作時間。
八、從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員,經衛生部門指定的醫院診斷為放射病者(或不排除放射病),在病休期間可享受特級保健待遇;被診斷為放射損傷者,可根據劑量資料並聽取醫院及勞資部門意見後,確定其保健等級和享受期限。從事非放射性有害工種經專門醫院診斷確因職業中毒而住院,在住院期間可享受原級保健待遇,出院後可視病情和診斷酌情處理。
九、營養保健的發放標准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等部門依據營養保健食品的物價、本市牌價提出方案,報請校主管領導審批後執行,
各單位不得擅自變動。
參照原國家教委(1988)教備局字008號文件標准,結合延吉市目前物價情況,營養保健津貼具體發放標准暫定為:
放射線類: 化學、生物及物理致害因素類:
甲級:70元/月 甲級:45元/月
乙級:55元/月 乙級:35元/月
丙級:40元/月 丙級:25元/月
丁級:15元/月 丁級:15元/月
醫學解剖室工作人員200元/月
第三條 營養保健的申請和經費來源
一、凡享受營養保健津貼的從事有害健康工種的專職實驗人員,核實簽字,加蓋公章,附考勤登記表,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審核後,按實發放營養保健津貼。
二、營養保健費從教學、科研、生產等相應項目經費中支出。
第四條 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第五條 本暫行規定解釋權在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
7、請問企業向員工發放的「保健津貼」有規定標准嗎?我們是重慶的國有企業
沒有統一的規定,但要把握兩條:
1、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是最保險的。
2、作為工資性支出後,如果超過計稅工資的,在年度申報時,作納稅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