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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05-16 08:38:18

1、北京酒類銷售許可證在哪裡辦理

這歸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你看看你屬於北京哪個區,然後查找一下該區商務部或商貿局去咨詢一下吧。

申請《酒類銷售許可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酒類流通秩序,促進酒類市場有序發展,維護國家利益,保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酒類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於0.5%(體積分數)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製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經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生產的葯酒、保健食品酒類除外。

本辦法所稱酒類流通包括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酒類流通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酒類流通實行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請酒類銷售許可證備案登記

第六條
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第七條 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序如下:
(一)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登記表》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下載,或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領取。

(二)填寫《登記表》。酒類經營者應完整、准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所附條款,並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

(三)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述備案登記材料:
1、 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要求填寫的《登記表》一式兩份;
2、 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 經商務部認可並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在《登記表》上加蓋印章。

第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完整准確地記錄和保存酒類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建立備案登記檔案,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並可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登記表上的任何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酒類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商務主管部門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書面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登記表》自酒類經營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自動失效。商務主管部門應定期與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注銷或吊銷情況。

第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辦理備案登記或變更備案登記時,僅可收取經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工本費,不得收取其它費用。

第十二條 酒類經營者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騙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申請酒類銷售許可證

第十三條 從事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執行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十四條
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隨附單》附隨於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隨附單》內容應包括售貨單位(名稱、地址、備案登記號、聯系方式)、購貨單位名稱、銷售日期、銷售商品(品名、規格、產地、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數量、單位)等內容,並加蓋經營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並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類經營者,經商務部認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單據,代替本辦法規定的《隨附單》。

第十五條 酒類經營者采購酒類商品時,應向首次供貨方索取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產商)等復印件。

酒類經營者對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應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或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單據;對進口酒類商品還應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復印件。

酒類經營者應建立酒類經營購銷台帳,保留3年。
第十六條 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禁止流動銷售散裝酒。
散裝酒盛裝容器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粘貼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簽標準的標識,並標明開啟後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其聯系電話。

第十七條
酒類經營者儲運酒類商品時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儲運的相關要求。酒類商品應遠離高污染、高輻射地區,不得與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蝕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八條 酒類經營者銷售酒類商品應明碼標價,誠實守信。
第十九條 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並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條 禁止批發、零售、儲運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兌制的酒類商品;
(二)偽造、篡改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酒類商品;
(三)侵犯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的酒類商品;
(四) 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過保質期等的酒類商品和非法進口酒;
(五)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酒類商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不得限制或阻礙合法酒類商品在本地區的流通。
第二十二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管理時,應出示有效證件,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在有證據或接到舉報等情況下,執法人員可以查閱賬冊或抽取樣品。抽取樣品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有效憑證。

商務主管部門有義務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
酒類經營者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不得擅自轉移、銷毀待查受檢酒類商品。
第二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建立酒類流通監測體系,對當地酒類流通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建立酒類經營者信用檔案,並適時向社會公布。

商務部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酒類流通管理和酒類商品安全信息系統,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酒類經營者應及時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商務主管部門可自行或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銷售的酒類商品進行抽樣檢驗,並可向社會公布檢驗結果。
商務主管部門出具或認可的酒類鑒定結論應以國家法定檢測機構檢測結果為依據。
第二十五條 鼓勵酒類行業組織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制度。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酒類經營者處2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可視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可向社會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處5000元以下罰款,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十七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並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沒收非法商品,並可視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及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從事酒類流通監督管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已依法實行酒類流通行政許可管理的地區,應繼續執行許可證制度,酒類商品流通按本辦法實行溯源制度,酒類流通許可證書視同《登記表》。

第三十五條 《登記表》和《隨附單》由商務部統一制定,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託相關機構從事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設立3個月過渡期。在過渡期內,酒類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和建立酒類流通溯源制度。

2、備案的保健食品與注冊的保健食品有什麼不同

與以往的注冊管理制度相比,《辦法》依據新食品安全法,對保健食品實行注冊與備案相結合的分類管理制度。
對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實行注冊管理。
對使用的原料已經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和首次進口的屬於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保健食品實行備案管理。首次進口屬於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保健食品,其營養物質應當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物質。
產品聲稱的保健功能應當已經列入保健食品功能目錄。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由總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家中醫葯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和公布,相關配套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十、《辦法》對保健食品的注冊程序有哪些重要調整?
《辦法》規定,保健食品注冊申請由總局受理機構承擔。以受理為注冊審批起點,將生產現場核查和復核檢驗調整至技術審評環節,並對審評內容、審評程序、總體時限和判定依據等提出具體嚴格的限定和要求。
技術審評按申請材料核查、現場核查、動態抽樣、復核檢驗等程序開展,任一環節不符合要求,審評機構均可終止審評,提出不予注冊建議。
十一、《辦法》對保健食品技術審評補充資料的要求有什麼調整?
審評機構認為需要注冊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應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注冊申請人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補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補充材料。注冊申請人逾期未提交補充材料或者未完成補正的,不足以證明產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質量可控性的,審評機構應當終止審評,提出不予注冊的建議。
十二、《辦法》對保健食品技術轉讓程序有什麼調整?
保健食品注冊人轉讓技術的,受讓方應當在轉讓方的指導下重新提出產品注冊申請。產品技術要求等應當與原申請材料一致。審評機構按照相關規定簡化審評程序。
十三、《辦法》規定的保健食品備案管理重點內容有哪些?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後,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當場備案;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告知備案人補正相關材料。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成備案信息的存檔備查工作,並發放備案號。
對備案的保健食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要求的格式製作備案憑證,並將備案信息表中登載的信息在其網站上予以公布。
獲得注冊的保健食品原料已經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並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的,保健食品注冊人申請變更注冊,或者期滿申請延續注冊的,應當按照備案程序辦理。
十四、《辦法》規定的注冊申請人的資質要求主要有哪些?
國產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登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口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人應當是上市保健食品的境外生產廠商。申請進口保健食品注冊的,應當由其常駐中國代表機構或者由其委託中國境內的代理機構辦理。
保健食品注冊證書及其附件所載明內容變更的,應當由保健食品注冊人申請變更。注冊人名稱變更的,應當由變更後的注冊申請人申請變更。
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有效期屆滿申請延續的,應當是已經生產銷售的保健食品,並提供人群食用情況分析報告以及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自查報告等。
十五、《辦法》對備案人的資質要求主要有哪些?
國產保健食品的備案人應當是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原注冊人可以作為備案人;進口保健食品的備案人,應當是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產廠商。
十六、《辦法》實施的重點配套工作是什麼?
依據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是實行保健食品注冊和備案管理的必要條件和前提基礎。當前,總局正在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家中醫葯管理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及配套目錄,力爭早日出台。
十七、《辦法》實施後對現有保健食品注冊申請和批准注冊產品將採取哪些措施?
《辦法》實施後,我局將按照新的規定開展審評工作。對現有已批准注冊的保健食品,採取分期分批、依法合規、穩步推進的原則開展清理換證工作。通過清理換證,使新老產品審評標準保持一致。清理換證方案另行規定。
十八、《辦法》中關於保健食品命名的規定怎麼執行?
《辦法》對保健食品命名作出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是在廣泛徵求企業、行業組織、基層監管部門以及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的,並且已於2015年8月在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公開徵求意見。2015年8月25日總局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命名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確總局不再批准以含有表述產品功能相關文字命名的保健食品,並要求已批准注冊的相關產品按照有關規定變更產品名稱。考慮到已上市保健食品名稱市場認知度問題,總局近期發布了《關於保健食品命名有關事項的公告》,給生產企業一定的過渡期,允許標注新產品名稱的同時標注原產品名稱。目前,總局正在進一步研究保健食品命名問題,通過制定保健食品命名指南以及審評細則,規范保健食品命名以及技術審評等監管工作。

3、保健食品批准文號過期怎麼辦

保健食品批准文號已經過期的應當停止銷售,尚未過期的要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申請延續。

《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三十二條 已經生產銷售的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百延續的,保健食品注冊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申請延續。

獲得注冊的保健食品原料已經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並符合相關技術要求,保健食品注冊人申請變更注冊,或者期滿申請延續注冊的,應當按照備案程序辦理。

(3)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度中規定:

第七十七條 依法應當注冊的保健食品,注冊時應當提交保健食品的研發報告、產品配方、生產工藝、回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評價、標簽、說明書等材料及樣品,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經組織技術審評,對符合安全和功能聲稱要求的,准予注冊。

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冊並書面說明理由。對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冊決定的,應當及時將該原答料納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

4、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和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有何區別

新《辦法》將於2016年7月1日實施,2005年4月30日公布的《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原《辦法》)(原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9號)同時廢止。新《辦法》對保健食品的注冊有哪些重要變化?食品夥伴網信息服務中心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第1變
產品保健功能聲稱的調整:
原《辦法》允許產品的保健功能聲稱不在公布的目錄范圍內,「擬申請的保健功能不在公布范圍內的,申請人還應當自行進行動物試驗和人體試食試驗,並向確定的檢驗機構提供功能研發報告」。
新《辦法》要求「產品聲稱的保健功能應當已經列入保健食品功能目錄(第十條)」。

第2變
保健食品注冊申請受理部門的調整:
原《辦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受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委託,負責對國產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資料的受理和形式審查」。
新《辦法》規定「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受理機構負責受理保健食品注冊」。

第3變
明確需要注冊的保健食品類別:
原《辦法》規定申報相關功能的保健食品都需要按照相關流程進行注冊。
新《辦法》則明確了備案和注冊相結合,只是針對「對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實行注冊管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由總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家中醫葯管理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

第4變
保健食品的注冊程序的調整:
新《辦法》規定,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以受理為注冊審批起點,將生產現場核查和復核檢驗調整至技術審評環節,並對審評內容、審評程序、總體時限和判定依據等提出具體嚴格的限定和要求。技術審評按申請材料核查、現場核查、動態抽樣、復核檢驗等程序開展,任一環節不符合要求,審評機構均可終止審評,提出不予注冊建議。

第5變
對注冊保健食品樣品生產條件的要求:
原《辦法》要求「注冊保健食品所需的樣品,應當在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的車間生產,其加工過程必須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的要求」。
新《辦法》則要求「查驗機構按照申請材料中的產品研發報告、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進行現場核查」,沒有對生產條件的具體要求,新發布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則增加了保健食品類別,也就是說保健食品生產要符合新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

5、如何在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查詢的備案信息

1:在百度上輸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局數據查詢」如圖:

2:然後出現該界面,在「葯品」欄下選擇要查詢的葯品類型,本文以「國產葯品」為例進行說明。

3:或者從「國家食品葯品監督局」的官網上進入也可經,然後在網頁右側找到「葯品」二字並點擊進入。

4:之後就到了查詢頁面,這三個選擇框是系統默認的選擇。

5:做相應選擇,是國產還是進口等,化學葯品或中葯等。

6:本文以「感康」為例說明,如圖,在比較醒目的位置會有「國葯准字」的字樣。

7:在查詢欄輸入該國葯准字的字母和數字組合,如圖:

8:點擊查詢,就會出現如圖的信息,那麼證明該葯品是經過國家批準的正規葯,如果顯示查詢無,那麼說明是假葯。

9:最後,您可以點開信息條,查看該葯品的詳細信息,如生產廠家、地址、批准日期等等一系列信息。

(5)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CFDA) 是國務院綜合監督管理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保健食品和餐飲環節食品安全的直屬機構,負責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葯品(含中葯、民族葯,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

制定食品行政許可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公布國家葯典等葯品和醫療器械標准、分類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食品、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

6、醫療器械公司想賣保健品需要什麼手續

根據總局發布《保健食品知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
二是優化保健食品注冊程序。該辦法規定生產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以及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屬於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保健食品除外)必須通過產品注冊,並由審評機構統一組織現場核查和復核檢驗,使各項流程緊密銜接。審評機構根據道實際需要組織核查機構開展現場核查,組織檢驗機構開展復核檢驗,明確了技術審評、現場核查以及復核檢驗的工作機制、程序要求、時限要求;規定資料審查、現場核查、復核檢驗、技術綜合審評每專個環節沒有通過的,審評機構均可以終止審評,提出不予注冊的建議,以減少審評資源的浪費;規定將復審程序從注冊決定作出後調整為審評結論作出後、注冊決定作出前,突出審評機構要加強與注冊申請人之間屬的溝通。

7、保健品包裝商標名的文件

搜一下:《關於發布保健食品命名規定(試行)的通告 國食葯監注[2007]304號》

保健食品命名規定(試行)
 根據《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9號),為規范保健食品的命名,確保保健食品名稱的科學、准確,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命名規定(試行)》,現予以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保健食品命名規定(試行)
一、保健食品命名一般要求
(一)符合《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
(二)每個產品只能有一個名稱,其名稱由品牌名、通用名、屬性名三部分組成。
(三)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四)同一申請人申報配方原料相同的多個保健食品,在命名時應當採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
(五)需要標注顏色、口味、特定人群等情形的,應當在屬性名後加括弧予以標識。
二、品牌名和通用名的一般要求
(一)品牌名和通用名間應有文字或符號區分。品牌名採用注冊商標的,可以在注冊商標名後右上角標示(圈R),或其後加「牌」字;未採用注冊商標的及已申請注冊但還未獲批準的,應在品牌名後加「牌」字。
(二)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療作用的詞語,不得使用功能名稱及其諧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誇大功能作用的文字、與功能相關聯的文字以及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三)不得使用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四)不得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
(五)不得使用虛假、誇大和絕對化的語言:如「高效、速效、第幾代」。
(六)不得使用消費者不易理解的專業術語及地方方言。
(七)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注冊商標除外)。
三、品牌名的特殊要求
(一)品牌名一般採用文字型注冊商標,字數一般不超過6個。
(二)採用注冊商標作為產品品牌名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商標注冊人與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人相一致。商標注冊人與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人不一致的,應當簽訂商標轉讓協議或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經國家商標局公告或備案。
2. 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范圍應包括申請注冊的產品類別。
(三)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
四、通用名的特殊要求
(一)一般以產品的主要原料命名,並使用科學、規范的原料名稱,兩種以上原料組成的保健食品,不得以單一原料命名。通用名字數不超過10個。
(二)不得使用已經批准注冊的葯品名稱,配方為單一原料並以原料名稱命名的除外。
(三)配方由三種以上維生素或礦物質組成的產品方可以「多種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
(四)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以維生素等原料命名的除外,如維生素C。
(五)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稱。
五、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發布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准。

與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相關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