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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醫療保健待遇

發布時間:2020-05-13 20:39:50

1、休產假會影響年終獎嗎?

現在很多的公司他們的規定都是比較的人性化的,或者是我們都知道只要是懷寶寶的人,一般的來說都是會有廠家的可能說,不同的公司。他們的規定不是很一樣,一般的話產假是每一個孕婦都有的,那麼產假規定多少天,還有如果是在產假的時候工資的發放標準是什麼?

現在很多的公司他們的規定都是比較的人性化的,或者是我們都知道只要是懷寶寶的人,一般的來說都是會有廠家的可能說,不同的公司。他們的規定不是很一樣,一般的話產假是每一個孕婦都有的,那麼產假規定多少天,還有如果是在產假的時候工資的發放標準是什麼?

一、產假規定多少天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二、產假的分類

1、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2、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症、妊娠合並症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產前假。」

三、產假工資發放標准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產假規定多少天,我們可以從文章之中看到不同的情況。他們的規定天數是不一樣的,所以我們要看自己具體情況是哪一種,進而去調整和恢復自己的身體,產假也是有分類的,它有必須要享受的假,還有可以請的假,產假工資發放標准有保胎的,也有產前的規定是不一樣的。

2、離休老幹部醫療一類 二類保健待遇人是指哪種人

一類保健。副市級幹部;正局級幹部;享受廳局級待遇的離百休幹部;市直單位副職的離休幹部;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縣處級(含享受縣處待遇)離休幹部;1942年12月度31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解放戰爭時知期參加革命工作且行政15級(含相似級)的離休幹部享受一類保健待遇。

二類保健。副局級幹部;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道工作,在縣級單位擔任過正職的離休幹部版;具有正高職稱的離休幹部;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且行政16級(含相似級)的離休幹部;抗日權戰爭後期參加革命工作未享受一類保健待遇的離休幹部享受二類保健待遇。

3、福建省百人計劃人才享受什麼待遇

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及團隊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
為貫徹《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暫行辦法>等三個文件的通知》(閩委辦〔2010〕2號),認真落實各項政策待遇,營造有利於高層次人才來閩創業創新的良好環境,現就我省引進的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及團隊提供相應工作條件和特定生活待遇作如下規定:
一、優惠政策
1、資金補助。省政府給予每個海外引進人才200萬元人民幣補助(其中中央在閩單位或廈門市引進的,省政府給予每人100萬元人民幣補助);給予省屬(含市、縣)單位引進的國內人才每人100萬元人民幣補助(其中廈門市引進的由其給予補助)。補助資金主要用於科技創新、創業啟動和改善工作生活條件等,視同省政府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廈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中央在閩單位負責落實。省財政年度預安排人才專項經費2億元,專項用於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補助。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將入選名單發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有關標准將補助資金核撥給省公務員局引進人才服務中心,由該中心將資金撥付各有關單位,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廈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中央在閩單位負責落實海外引進人才其餘補助資金的發放,免稅事宜由省公務員局引進人才服務中心向省地稅局(所得稅處)發函提供資金補助使用單位和引進人才名單,由省地稅局負責落實。
2、工作場所。落戶到園區創(領)辦科技型企業的,由園區提供不少於100平方米的工作場所,5年內免租金。
由各類園區及其主管部門、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
3、創業投資。從事科技項目產業化,並由其控股或擁有不低於20%股權的企業,各級政府創業投資資金可按有關規定給予創業投資。
由省經貿委、省發改委、省科技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省經貿委、省發改委、省科技廳按照福建省經貿委等三委廳《關於印發福建省省級創業投資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閩經貿企業〔2009〕331號)的相關規定和部門工作職能,根據省委人才辦提供的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名單,審核所在企業科技產業化項目,符合規定條件的,列入《福建省省級創業投資資金投資目錄》;負責省級創業投資資金運營與管理的福建省投資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地方創業投資企業在《投資目錄》范圍內,主動與創業企業洽談創業投資業務,對項目進行評審;省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對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於科技產業化項目企業,符合《福建省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及相關規定的,給予創業投資風險補償。
4、政府采購。符合《福建省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閩科高〔2007〕21號)中認定條件的產品,在實行政府采購時予以優先待遇。
根據《福建省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閩科高〔2007〕21號),由省科技廳、省經貿委、省發改委、省財政廳負責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的落實。根據《福建省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暫行辦法》(閩財購〔2007〕40號),省經貿委、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積極引導對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參與省科技主管部門組織的自主創新產品評審及認定,對經認定的產品納入《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對省直各單位落實有關自主創新產品優先採購政策情況的監督。
5、稅收返還。引進人才認定後3年內,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當地財政全額獎勵返還。
由省財政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6、擔任職務、編制、崗位。可擔任高校、科研機構、國有企(事)業中高級管理職務(外籍人士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引進到事業單位的,不受單位編制、崗位限制。
由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工作委員會、省委編辦,省國資委、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負責落實。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引進到事業單位,由引進人才單位提交申請,並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引進的批文後,由各級編辦辦理入編手續。
7、職稱。可按其業績和能力,申報評審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聘任時不受評聘時限和崗位職數的限制。
由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負責落實。按本人實際專業技術水平和福建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綠色通道的規定,評聘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不受評聘時限和崗位職數的限制。
8、科技項目申請。可申請省級科技項目,所獲得的資金用於在閩開展科學研究。
由省科技廳負責落實。根據《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閩科計〔2007〕86號)規定,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可向省科技廳申請省級科技項目(計劃單列市除外)。
9、科研經費使用、工作人員聘用。擔任項目負責人的,在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職責范圍內,有權決定科研經費的使用,包括人力成本投入;有權決定團隊成員的聘任,所聘人員可採取協議工資制,不受本單位現有編制、工資總額和科研經費成本比例限制。
由省科技廳、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委編辦負責落實。
二、生活待遇
10、住房。引進人才申請公共租賃房或限價住房,各地各部門給予優先安排。未購買自用住房的,用人單位為其提供不少於120平方米的住房,5年內免租金,或提供相應的租房補貼。
由省住建廳、省財政廳、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根據《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福建人才限價商品住房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人發〔2010〕84號),在榕工作的引進高層次人才申購福建人才限價商品住房的,由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負責申請人條件的認定、評估等工作,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房改工作部門負責申請人住房情況核查工作,人才限價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福建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負責受理申請人申報、初審、上報核准、組織選房、銷售等工作。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督促各地將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保障范疇,並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安排,有條件的地方應在當地公共租賃住房中預先安排部分房源,用於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周轉住房;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對在建或擬建的省直單位保障性住房,優先考慮供應給申請的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省財政廳測算租金補貼標准,並將補貼撥至用人單位發放。
11、子女就學。引進人才的子女可按照本人意願,選擇當地公辦學校就讀,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為其辦理入學手續。
由省教育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
(1)引進人才子女入(轉)學的,須持引進人才的有效證明及其子女入(轉)學相關材料(戶口本、暫住證、有關學籍材料等),按屬地管理原則,到引進人才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如在設區市所在地,可向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2)入(轉)學手續一般應在學期開學前辦理,若引進人才子女確需在學期中途轉學的,受理機關也應及時為其協調辦理轉學手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按其本人意願安排引進人才子女就近到當地公辦幼兒園、中小學或中等職業學校就讀,不得收取我省規定收費項目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3)已安排入學的引進人才隨遷子女小學升初中、初中升高中,按當地「小升初」方案和中考中招有關規定執行,享受與當地學生同等待遇。
12、社會保險。引進人才的用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為其繳交基本養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可為引進人才購買商業補充保險。
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用人單位負責落實。
13、醫療。在閩創業或工作期間,引進的海外人才享受二級醫療保健待遇,引進的國內人才享受省內相當條件人員同等醫療待遇,所需醫療資金通過現行醫療保障制度解決,不足部分由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解決。
由省衛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
(1)由用人單位持引進人才的有效證明材料,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到相應的省直或設區市衛生行政部門或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同類人員待遇辦理相關手續,其醫療經費來源按用人單位同類人員醫療經費開支渠道解決。
(2)由省直和中央在榕單位引進、符合享受我省二級醫療保健待遇的人才,由省保健辦發放保健證,享受省直單位同類人員相同的醫療保健待遇。
(3)由設區市引進、符合享受我省二級醫療保健待遇條件的人才,按照所在設區市現行政策進行管理,享受相應的醫療保健待遇。
(4)引進人才不符合二級醫療保健待遇條件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用人單位到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屬地基本醫療保險政策享受相應醫療待遇。
(5)省直和各設區市及其所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所屬有關機構應按照各自職能,優化服務,限時為引進人才辦理相關手續和落實相應醫療待遇。
14、配偶安置。引進人才的配偶願意在閩就業的,由用人單位或當地政府妥善安排;暫時無法安排的,用人單位可參照本單位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適當方式為其發放生活補貼。
由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用人單位負責落實。
15、稅收政策。引進人才認定後5年內,境內工資收入中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探親費、子女教育費等,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稅前扣除。進境合理數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由省地稅局,福州海關、廈門海關負責落實。根據《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福建省公安廳、福州海關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海關總署關於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綠色通道有關入出境及居留便利問題的通知》(閩人發〔2010〕21號)等文件規定,當地海關憑海外高層次人才身份證明按照規定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16、薪酬待遇。引進人才的薪酬待遇,本著待遇從優的原則,參照引進人才回國前的收入水平,一並考慮為其支付住房(租房)補貼、子女教育補貼、配偶生活補貼等,由用人單位和引進人才協商確定。用人單位對引進人才可實施期權、股權和企業年金等中長期激勵方式。
由用人單位負責落實。
三、引進創新團隊優惠政策
17、獎勵資助。
(1)對承擔我省重大科技項目、重大工程、重點建設項目,能突破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難題,帶來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創新團隊,省政府給予100萬元—300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2)對掌握自主知識產權且在我省進行產業化、有望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的創新團隊,省政府給予300萬元—500萬元人民幣的專項工作經費,當地政府給予一定配套經費。
由省委組織部,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經貿委、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省政府上述獎勵資助從省財政年度預安排人才專項經費2億元中列支,專項用於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補助。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將入選名單發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有關標准將補助資金核撥給省引進人才服務中心,由該中心將資金撥付各有關單位,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當地政府負責落實其餘補助資金的發放。
四、引進台灣專家支持政策
18、專項經費支持。設立閩台專家產學研合作資金,對閩台專家合作開展技術攻關、技術轉移、學術交流等活動,給予一定的專項經費支持。
由省委組織部、省台辦,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經貿委負責落實。根據《中共福建省委組織部、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等九部門關於做好引進台灣地區高層次人才有關工作的通知》(閩人發〔2010〕68號)有關規定,申請科研啟動經費、省青年科技人才創新項目、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訪問研究和工作經費資助以及辦理稅收返還、安家補貼費等等。
19、項目支持。台灣專家申請或與我省專家聯合申請省、市科技項目的,給予優先立項。
由省科技廳、省發改委、省經貿委,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
(1)鼓勵台灣企業或與企業合作共建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並享受同等優惠政策。
(2)鼓勵台商和台資機構來閩創辦或合辦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對其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3)加強在閩的對台科技產業合作基地建設,加大福建省科技合作計劃閩台科技合作項目的支持力度。對符合國家和省支持的,如低碳技術、新能源技術、動力電池、互聯網、生物醫葯、現代農業等新興產業領域的項目優先支持;對申請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台灣籍在閩的科技人員給予優先支持。
20、聘請專家。聘請台灣專家擔任高校、職業院校、科研機構、文化場館、台商投資區、保稅物流園區、台灣農民創業園等單位、園區的管理職務或專家顧問。
由省委組織部、省台辦、省教育工作委員會,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科技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根據《中共福建省委組織部、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等九部門關於做好引進台灣地區高層次人才有關工作的通知》(閩人發〔2010〕68號)有關規定辦理。
五、居留和出入境
21、由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公安廳負責落實。根據《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福建省公安廳、福州海關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海關總署關於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綠色通道有關入出境及居留便利問題的通知》(閩人發〔2010〕21號)等文件規定,由設區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受理海外高層次人才永久居留手續、審批簽發居留許可和多次簽證。
(1)簡化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居留和出入境手續。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需在閩申請居留許可的,由就職的工作單位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確認函件向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辦理《外國專家證》或《外國人就業證》。公安機關在2個工作日內為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辦結簽證或居留許可:
①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申請簽證或居留許可,各設區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憑省公安廳通知為其簽發2—5年多次入境有效F簽證或居留許可,簽發次數不限。
②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首次申請居留許可,必須由本人到公安機關辦理,再次申請可由工作單位代辦。
③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申請在閩居留、出入境等,各設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主動給予方便,分別提供上門受理、上門送證,以及簽證和居留許可到期預告等服務。
(2)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申請在閩永久居留。可按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國務院所屬主管部、委、局或省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薦函,向擬定居地的設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省、市兩級公安機關在30日內完成受理審核工作,上報公安部審批。
(3)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申請國籍。對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申請加入、恢復或退出中國國籍的,予以優先受理、審核上報。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的配偶和不滿18周歲的子女在閩申請簽證、居留許可或永久居留,與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六、提供窗口服務
22、省引進人才服務中心設立引進人才服務窗口,為引進人才統一提供一站式服務(詳見《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服務辦法》)。

4、長春市二級醫療保健項目有每年一次免費健康體檢嗎

臨床上把三歲以上的孩子夜間不自主的排尿稱為遺尿症,俗稱尿床,也就是說過了三歲還尿床就屬於病態。長期尿床會嚴重影響到孩子的生長發育,造成個矮、偏瘦或虛胖,還會影響孩子的心理健康,形成膽小、孤僻、自卑等異常心理。此外,有研究認為,尿床還可能影響到孩子的智力發展,導致注意力不集中,學習能力差,智商比正常兒童低。再此特別提醒家長同志,孩子尿床應早治療。
尿床的病因從中醫上講,多由腎虛引起,其臨床表現為:1、睡的較沉,不易喚醒,叫醒後也是糊里糊塗。2、小便次數多,但尿量不多。3、睡覺姿勢多是爬式或蜷式。4、平時易出汗,尤其夜間易盜汗。5、冬天或陰雨天較重,嚴重的病人不叫每晚都尿床,西醫講尿床多與遺傳和大腦皮層排尿中樞神經遲鈍有關。
遺尿症只有從補腎健腦,調理脾胃,促進膀胱功能恢復,疏通營養神經入手全面調理身體,缺一不可,只有全面綜合治療了,俗話說的好:腎能充盈,百病不生。中葯葯物中的有效成份,能夠迅速補充腎臟,使腎陽充盈,堅固先天之本,從而溫熱膀胱,協調泌尿中樞,從根本上減少遺尿次數。
此外遺尿患者在以後生活上要注意保暖,不要多吃冰冷的瓜果和冰凍的飲料,遺尿症應選擇正規專業治療遺尿症的醫療機構就診,科學系統治療才能夠徹底治癒,【運城遺尿專家閆勝利】答

5、2016年勞動法關於休產假期間工資怎麼算

產假期間不發放工資,但是享受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准分兩種情況:

1、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准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支付,期限不少於98天;

2、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准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8天。

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5)二級醫療保健待遇擴展資料

生育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有的國家又叫生育現金補助。

生育保險是指在勞動者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力暫時中斷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物質幫助以確保勞動者基本生活及孕產期的醫療保健需要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也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對懷孕、分娩女職工給予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政策。其宗旨在於通過向職業婦女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產假,幫助他們恢復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

6、新勞動法對產假期間的工資如何發放是怎麼規定的

7、福建省人力資源買的保險

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及團隊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
為貫徹《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暫行辦法>等三個文件的通知》(閩委辦〔2010〕2號),認真落實各項政策待遇,營造有利於高層次人才來閩創業創新的良好環境,現就我省引進的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及團隊提供相應工作條件和特定生活待遇作如下規定:
一、優惠政策
1、資金補助。省政府給予每個海外引進人才200萬元人民幣補助(其中中央在閩單位或廈門市引進的,省政府給予每人100萬元人民幣補助);給予省屬(含市、縣)單位引進的國內人才每人100萬元人民幣補助(其中廈門市引進的由其給予補助)。補助資金主要用於科技創新、創業啟動和改善工作生活條件等,視同省政府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廈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中央在閩單位負責落實。省財政年度預安排人才專項經費2億元,專項用於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補助。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將入選名單發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有關標准將補助資金核撥給省公務員局引進人才服務中心,由該中心將資金撥付各有關單位,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廈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中央在閩單位負責落實海外引進人才其餘補助資金的發放,免稅事宜由省公務員局引進人才服務中心向省地稅局(所得稅處)發函提供資金補助使用單位和引進人才名單,由省地稅局負責落實。
2、工作場所。落戶到園區創(領)辦科技型企業的,由園區提供不少於100平方米的工作場所,5年內免租金。
由各類園區及其主管部門、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
3、創業投資。從事科技項目產業化,並由其控股或擁有不低於20%股權的企業,各級政府創業投資資金可按有關規定給予創業投資。
由省經貿委、省發改委、省科技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省經貿委、省發改委、省科技廳按照福建省經貿委等三委廳《關於印發福建省省級創業投資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閩經貿企業〔2009〕331號)的相關規定和部門工作職能,根據省委人才辦提供的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名單,審核所在企業科技產業化項目,符合規定條件的,列入《福建省省級創業投資資金投資目錄》;負責省級創業投資資金運營與管理的福建省投資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地方創業投資企業在《投資目錄》范圍內,主動與創業企業洽談創業投資業務,對項目進行評審;省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對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於科技產業化項目企業,符合《福建省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及相關規定的,給予創業投資風險補償。
4、政府采購。符合《福建省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閩科高〔2007〕21號)中認定條件的產品,在實行政府采購時予以優先待遇。
根據《福建省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閩科高〔2007〕21號),由省科技廳、省經貿委、省發改委、省財政廳負責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的落實。根據《福建省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暫行辦法》(閩財購〔2007〕40號),省經貿委、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積極引導對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參與省科技主管部門組織的自主創新產品評審及認定,對經認定的產品納入《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對省直各單位落實有關自主創新產品優先採購政策情況的監督。
5、稅收返還。引進人才認定後3年內,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當地財政全額獎勵返還。
由省財政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6、擔任職務、編制、崗位。可擔任高校、科研機構、國有企(事)業中高級管理職務(外籍人士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引進到事業單位的,不受單位編制、崗位限制。
由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工作委員會、省委編辦,省國資委、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負責落實。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引進到事業單位,由引進人才單位提交申請,並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引進的批文後,由各級編辦辦理入編手續。
7、職稱。可按其業績和能力,申報評審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聘任時不受評聘時限和崗位職數的限制。
由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負責落實。按本人實際專業技術水平和福建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綠色通道的規定,評聘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不受評聘時限和崗位職數的限制。
8、科技項目申請。可申請省級科技項目,所獲得的資金用於在閩開展科學研究。
由省科技廳負責落實。根據《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閩科計〔2007〕86號)規定,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可向省科技廳申請省級科技項目(計劃單列市除外)。
9、科研經費使用、工作人員聘用。擔任項目負責人的,在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職責范圍內,有權決定科研經費的使用,包括人力成本投入;有權決定團隊成員的聘任,所聘人員可採取協議工資制,不受本單位現有編制、工資總額和科研經費成本比例限制。
由省科技廳、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委編辦負責落實。
二、生活待遇
10、住房。引進人才申請公共租賃房或限價住房,各地各部門給予優先安排。未購買自用住房的,用人單位為其提供不少於120平方米的住房,5年內免租金,或提供相應的租房補貼。
由省住建廳、省財政廳、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根據《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福建人才限價商品住房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人發〔2010〕84號),在榕工作的引進高層次人才申購福建人才限價商品住房的,由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負責申請人條件的認定、評估等工作,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房改工作部門負責申請人住房情況核查工作,人才限價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福建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負責受理申請人申報、初審、上報核准、組織選房、銷售等工作。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督促各地將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保障范疇,並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安排,有條件的地方應在當地公共租賃住房中預先安排部分房源,用於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周轉住房;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對在建或擬建的省直單位保障性住房,優先考慮供應給申請的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省財政廳測算租金補貼標准,並將補貼撥至用人單位發放。
11、子女就學。引進人才的子女可按照本人意願,選擇當地公辦學校就讀,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為其辦理入學手續。
由省教育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
(1)引進人才子女入(轉)學的,須持引進人才的有效證明及其子女入(轉)學相關材料(戶口本、暫住證、有關學籍材料等),按屬地管理原則,到引進人才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如在設區市所在地,可向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2)入(轉)學手續一般應在學期開學前辦理,若引進人才子女確需在學期中途轉學的,受理機關也應及時為其協調辦理轉學手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按其本人意願安排引進人才子女就近到當地公辦幼兒園、中小學或中等職業學校就讀,不得收取我省規定收費項目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3)已安排入學的引進人才隨遷子女小學升初中、初中升高中,按當地「小升初」方案和中考中招有關規定執行,享受與當地學生同等待遇。
12、社會保險。引進人才的用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為其繳交基本養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可為引進人才購買商業補充保險。
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用人單位負責落實。
13、醫療。在閩創業或工作期間,引進的海外人才享受二級醫療保健待遇,引進的國內人才享受省內相當條件人員同等醫療待遇,所需醫療資金通過現行醫療保障制度解決,不足部分由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解決。
由省衛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
(1)由用人單位持引進人才的有效證明材料,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到相應的省直或設區市衛生行政部門或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同類人員待遇辦理相關手續,其醫療經費來源按用人單位同類人員醫療經費開支渠道解決。
(2)由省直和中央在榕單位引進、符合享受我省二級醫療保健待遇的人才,由省保健辦發放保健證,享受省直單位同類人員相同的醫療保健待遇。
(3)由設區市引進、符合享受我省二級醫療保健待遇條件的人才,按照所在設區市現行政策進行管理,享受相應的醫療保健待遇。
(4)引進人才不符合二級醫療保健待遇條件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用人單位到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屬地基本醫療保險政策享受相應醫療待遇。
(5)省直和各設區市及其所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所屬有關機構應按照各自職能,優化服務,限時為引進人才辦理相關手續和落實相應醫療待遇。
14、配偶安置。引進人才的配偶願意在閩就業的,由用人單位或當地政府妥善安排;暫時無法安排的,用人單位可參照本單位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適當方式為其發放生活補貼。
由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用人單位負責落實。
15、稅收政策。引進人才認定後5年內,境內工資收入中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探親費、子女教育費等,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稅前扣除。進境合理數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由省地稅局,福州海關、廈門海關負責落實。根據《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福建省公安廳、福州海關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海關總署關於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綠色通道有關入出境及居留便利問題的通知》(閩人發〔2010〕21號)等文件規定,當地海關憑海外高層次人才身份證明按照規定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16、薪酬待遇。引進人才的薪酬待遇,本著待遇從優的原則,參照引進人才回國前的收入水平,一並考慮為其支付住房(租房)補貼、子女教育補貼、配偶生活補貼等,由用人單位和引進人才協商確定。用人單位對引進人才可實施期權、股權和企業年金等中長期激勵方式。
由用人單位負責落實。
三、引進創新團隊優惠政策
17、獎勵資助。
(1)對承擔我省重大科技項目、重大工程、重點建設項目,能突破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難題,帶來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創新團隊,省政府給予100萬元—300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2)對掌握自主知識產權且在我省進行產業化、有望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的創新團隊,省政府給予300萬元—500萬元人民幣的專項工作經費,當地政府給予一定配套經費。
由省委組織部,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經貿委、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省政府上述獎勵資助從省財政年度預安排人才專項經費2億元中列支,專項用於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補助。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將入選名單發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有關標准將補助資金核撥給省引進人才服務中心,由該中心將資金撥付各有關單位,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當地政府負責落實其餘補助資金的發放。
四、引進台灣專家支持政策
18、專項經費支持。設立閩台專家產學研合作資金,對閩台專家合作開展技術攻關、技術轉移、學術交流等活動,給予一定的專項經費支持。
由省委組織部、省台辦,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經貿委負責落實。根據《中共福建省委組織部、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等九部門關於做好引進台灣地區高層次人才有關工作的通知》(閩人發〔2010〕68號)有關規定,申請科研啟動經費、省青年科技人才創新項目、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訪問研究和工作經費資助以及辦理稅收返還、安家補貼費等等。
19、項目支持。台灣專家申請或與我省專家聯合申請省、市科技項目的,給予優先立項。
由省科技廳、省發改委、省經貿委,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
(1)鼓勵台灣企業或與企業合作共建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並享受同等優惠政策。
(2)鼓勵台商和台資機構來閩創辦或合辦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對其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3)加強在閩的對台科技產業合作基地建設,加大福建省科技合作計劃閩台科技合作項目的支持力度。對符合國家和省支持的,如低碳技術、新能源技術、動力電池、互聯網、生物醫葯、現代農業等新興產業領域的項目優先支持;對申請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台灣籍在閩的科技人員給予優先支持。
20、聘請專家。聘請台灣專家擔任高校、職業院校、科研機構、文化場館、台商投資區、保稅物流園區、台灣農民創業園等單位、園區的管理職務或專家顧問。
由省委組織部、省台辦、省教育工作委員會,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科技廳,各設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根據《中共福建省委組織部、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等九部門關於做好引進台灣地區高層次人才有關工作的通知》(閩人發〔2010〕68號)有關規定辦理。
五、居留和出入境
21、由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公安廳負責落實。根據《福建省公務員局、福建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福建省公安廳、福州海關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海關總署關於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綠色通道有關入出境及居留便利問題的通知》(閩人發〔2010〕21號)等文件規定,由設區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受理海外高層次人才永久居留手續、審批簽發居留許可和多次簽證。
(1)簡化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居留和出入境手續。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需在閩申請居留許可的,由就職的工作單位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確認函件向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辦理《外國專家證》或《外國人就業證》。公安機關在2個工作日內為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辦結簽證或居留許可:
①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申請簽證或居留許可,各設區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憑省公安廳通知為其簽發2—5年多次入境有效F簽證或居留許可,簽發次數不限。
②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首次申請居留許可,必須由本人到公安機關辦理,再次申請可由工作單位代辦。
③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申請在閩居留、出入境等,各設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主動給予方便,分別提供上門受理、上門送證,以及簽證和居留許可到期預告等服務。
(2)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申請在閩永久居留。可按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國務院所屬主管部、委、局或省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薦函,向擬定居地的設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省、市兩級公安機關在30日內完成受理審核工作,上報公安部審批。
(3)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申請國籍。對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申請加入、恢復或退出中國國籍的,予以優先受理、審核上報。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的配偶和不滿18周歲的子女在閩申請簽證、居留許可或永久居留,與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六、提供窗口服務
22、省引進人才服務中心設立引進人才服務窗口,為引進人才統一提供一站式服務(詳見《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服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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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我每月工資5000元,今年醫療自費20000元,能申請綜合減負嗎?

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能否解決好廣大農村人口的醫療保障問題,將直接影響到我國農村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我國農村地區的合作醫療制度作為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農村人口的主要醫療保障制度曾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回顧了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發展歷程:合作醫療制度的產生,推廣與發展,衰退。接著對合作醫療制度衰退以後我國農村醫療保障的現狀進行了簡單的分析,各種醫療保障的形式在農村的作用都是非常有限的,農民的看病就醫問題仍然主要是依靠家庭來解決的,醫療保障,特別是社會醫療保障基本上處於一個「真空地帶」。因此,2003年中國政府提出要建立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供給制度。從2003年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至少要選擇2-3個縣(市)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推開。到2010年,實現在全國建立基本覆蓋農村居民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目標,減輕農民因疾病帶來的經濟負擔,提高農民的健康水平。本文主要介紹了了山東省的兩個地區試點推行的情況——青島市嶗山區和德州市臨邑縣,在此基礎上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推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了探討,並且提出了我國農村醫療保障發展的基本方向。 關 鍵 詞:農村醫療保障 合作醫療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保障模式 一、 我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合作醫療制度從理論上來說,主要是依靠社區居民的力量,按照「風險分擔,互助共濟」的原則,在社區范圍內多方面籌集資金,用來支付參保人及其家庭的醫療、預防、保健等服務費用的一項綜合性醫療保健措施。中國農村的合作醫療,有其自身的產生發展足跡,也是我國特殊國情下的必然選擇。世界衛生組織在一份報告中曾說,「初級衛生人員的提法主要來自中國的啟發。中國人在佔80%人口的農村地區發展了一個成功的基層衛生保健系統,向人民提供低費用的、適宜的醫療保健技術服務,滿足大多數人的基本衛生需求,這種模式很適合發展中國家的需要。」 我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發展歷程為: 1、合作醫療制度的產生 我國農村的合作醫療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抗日戰爭時期,當時是以「合作社」的形式舉辦醫葯衛生事業,實際上是一種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萌芽。在建國初期,由於資源有限,我們選取了城鄉有別的福利提供原則,是農村絕大多數農民基本處於國家的社會福利體系之外,缺少醫療保健的農民採取自發的互助形式來解決醫療問題。我國農村正是出現具有互助性質的合作醫療制度是在1955年農村合作化高潮階段。一些地方如山西、河南等地出現了由農村生產合作社舉辦的保健站,採取由社員群眾出「保健費」和生產合作公益基金補助相結合的辦法,由群眾集資合作醫療,實行互助共濟。1955年初,山西省高平縣米山鄉建立了我國第一個醫療保健站,實現了農民「無病早防、有病造紙、省工省錢、方便可靠」的願望。[2] 2、合作醫療制度的推廣與發展 在衛生部肯定了米山鄉的做法之後,其經驗在全國部分地區得到推廣。1959年11月,衛生部在全國衛生工作會議上肯定了農村合作醫療的形式,促使其進一步興起和發展。1960年2月中央肯定了合作醫療這一辦醫形式,並轉發了衛生部《關於農村衛生工作現場會議的報告》,將這種制度成為集體醫療保健制度。[3]1960年5月18日《健康報》在社論《積極推行基本保健醫療制度》中肯定了這種集資醫療保健制度的辦法,這對於推動全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這時,全國農業生產大隊舉辦合作醫療制度的已達40%。「文化大革命」時期,新興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被大力推廣。據世界銀行(1996年)報道,當時的合作醫療費用大約只佔全國衛生費用的20%,卻初步解決了占當時80%的農村人口的醫療保健問題。到1976年,全國農村約有90%的行政村實行了合作醫療保健制度。 3、合作醫療制度的衰退 20世紀70年代末期,由於農村推行了一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主要內容的經濟體制改革,建立了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原有的「一大二公」」隊為基礎」的社會組織形式解體,農村合作醫療也隨之大幅衰減,1989年的統計表明,繼續堅持合作醫療的行政村僅佔全國的5%。[4] 二、 合作醫療制度衰退以後我國農村醫療保障的現狀 我們先看一下各種醫療保障形式在我國農村的情況: 1、社會醫療保險 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的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主要針對的是城鎮企業的職工和國家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而作為人口大多數的農民仍然被排除在制度安排之外。因此可以說,在我國的廣大農村,社會醫療保險基本上是一個空白。 2、商業醫療保險 社會醫療保險的缺失為商業醫療保險在農村的發展提供了一定的空間,可以說它是解決廣大農民群眾看病就醫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途徑。但是,商業醫療保險是盈利性和自願參加的,為了保證利潤的獲得,商業醫療保險公司在選擇投保人的時候往往會把那些年老體弱、身體狀況不好的人排除在外,而這部分人對醫療保障的需求卻是最迫切的。另外,由於政府並沒有以政策法規的形式強制農民必須參加商業醫療保險,並且由於商業醫療保險的投保費一般比較高,因此農民在做出選擇的時候就會非常慎重,他需要考慮自己是否承擔的起在醫療保險方面的花費。所以,盡管商業醫療保險在農村有發展的空間,但是這個空間也是很有限的。 3、社會救助——享受的范圍非常有限 目前我國在農村針對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的「三無」人員實行的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幼兒保教)的「五保」供養制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這部分特殊人群的就醫問題,但是這種制度的覆蓋范圍是非常有限的。 4、鄰里互助 鄰里之間的相互扶持和幫助一直是我國廣大農村地區普遍存在的優良傳統,所謂「遠親不如近鄰」正是對這種行為的最好詮釋。這種鄰里間的互助在解決醫療保障問題上也會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它只能在很小的范圍和比較低的水平上發生,對於一些患重病、大病的情況則顯得有點力不從心。所以,鄰里互助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90年代,一些地方出現了不同模式的合作醫療體系試點,主要有「福利型」、「風險型」和「福利風險型」3種。雖然1997年1月中央提出「力爭到2000年在農村多數地區建立起各種形式的合作醫療制度」,但全國只有18%的行政村實行了合作醫療,只覆蓋了全國農村人口的10%,90%的農民仍要自費看病。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後,原來由衛生部主管的農村醫療衛生事項移交給了勞動與社會保障部,而後者無法獨自解決相關的財政投入和農民減負等一系列政策性問題,導致農村醫療保障工作實際上處於「真空地帶」,廣大農民的看病就醫問題基本是依靠家庭保障來解決的。 三、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推行情況 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的出台及政策規定 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2003)》中提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供給制度。從2003年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至少要選擇2-3個縣(市)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推開。到2010年,實現在全國建立基本覆蓋農村居民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目標,減輕農民因疾病帶來的經濟負擔,提高農民的健康水平。」[5]隨後,各地紛紛行動起來,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試點,並取得了一定的經驗。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推行情況——以在山東省的試點為例 山東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試點也是從2003年開始的,在《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生廳等部門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2003]12號)》中,結合山東省的具體情況,提出了一些指導性的原則和意見,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2003年3月至2003年12月)為試點階段。省里確定臨邑、五蓮、曲阜、青州、廣饒、招遠、嶗山等7個縣(市、區)為首批省級試點縣。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選擇1至2個鄉鎮進行市級試點,有條件的市可選擇縣(市、區)進行試點。通過試點,探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體制、籌資機制和運行機制。試點單位的條件是,當地領導重視,財政補助資金到位,管理機構健全,農民積極性高,工作基礎較好。省級試點縣(市、區)由申請試點的縣級人民政府制定試點實施方案,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報省衛生廳會同省財政廳、農業廳審批實施。各市確定的市級試點的實施方案要報省衛生廳、財政廳、農業廳備案。試點結束後,省級試點縣(市、區)要寫出試點工作總結,由批准部門組織考核驗收。 第二階段(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為擴大試點階段。在鞏固首批試點的基礎上,每年再增加16個左右省級試點縣(優先考慮將原市級試點縣納入省級試點)。市級試點也要相應擴大。通過擴大試點,進一步深入探索和總結經驗,完善管理制度,省政府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市、縣(市、區)政府分別制定實施辦法和實施方案,為全面推行奠定基礎。 第三階段(2006年1月至2010年)為全面推行階段。在認真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在全省范圍內推廣,至2010年,建立起基本覆蓋全省農村居民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並不斷提高社會化程度和抗風險能力。[6] 在這些原則的指導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試點工作在山東省各個地、市如火如荼的開展起來: (1) 山東省東部沿海地區——青島嶗山 嶗山區位於青島市的東部,總面積390平方公里,轄4個街道、139個社區,2003年總人口萬,農業人口萬,億元,財政收入億元,財政支出億元,職工年平均工資16175元, 農民年人均純收入5394元。從2003年1月1日起實行了農村大病統籌合作醫療,被確定為山東省首批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單位。2004年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改革創新,又推出新舉措,建立和完善獨具特色的「以大病統籌為主,預防保健與大病救助兼顧」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2003年全區參保人數萬人,人口覆蓋率達到92%;2004年參保人數萬人,人口覆蓋率達到%。低保戶人口2152人應繳納部分,在區民政局審核後由區財政全部負擔。合作醫療資金的籌集,堅持政府補助,村集體和個人共同籌集的原則。人均籌資額由2003年的30元提高到50元。2003年籌集合作醫療資金461萬元, 2004年合作醫療應籌資金萬元,結余資金全部結轉下年使用。合作醫療資金中的個人繳納部分由社區居委會以戶為單位按年度收取,使用區財政局發放的統一收據;社區集體繳納部分從自有資金中提取,連同個人繳納資金及經街道合作醫療辦公室核準的注冊登記表一同於每年的12月31日前上交街道財政所,街道財政所將資金籌齊後,連同街道補助的資金一並上交區合作醫療財政專戶。區財政補助的部分,在街道、村集體及個人籌資部分到位後,按照實際參加人數,將補助金撥付到區合作醫療財政專戶。資金主要用於大病醫葯費補償,2003年80%用於醫葯費補償、15%用於大病救助、5%為風險金;2004年75%用於醫葯費補償、10%用於大病救助、10%用於預防保健5%為風險金。2003年統籌范圍內住院醫葯費用補償起付線,一級醫院800元,二級醫院1500元,三級醫院2000元;2004年各級醫院的起付線比2003年各降低了500元,家庭病床由1500元降到300元。提高了醫葯費的補償比例和封頂線,補償比例增加了5-10%。2003年有1868人得到醫葯費補償,支出280萬元,占預算支出368萬元的76%。2004年預計大病補償人數可達320人,醫葯費預計支出560萬元,占預算支出605萬元的93%,受益率以人為單位預計可達到23%,比去年提高了%,家庭受益率可達%,,比去年提高了%。[7] (2) 山東省中西部地區-——德州臨邑 臨邑縣隸屬德州市,位居黃河以北,轄7鎮3鄉,859個行政村,面積1016平方公里,人口萬,其中農業人口萬。2003年2月份,山東省政府召開全省農村衛生工作會議,正式確定臨邑縣為全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首批試點縣。2003年6月份,在認真總結試點鄉鎮經驗的基礎上,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在全縣全面鋪開。截至2003年底,全縣有萬名農民參加了合作醫療,參保率達%;2004年8月份開始第二周期運作,至目前已有萬名農民全部辦理了相關手續,參保率達%。為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健康發展,縣政府出台了《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和《臨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等一系列配套文件,制定了資金籌集、基金使用與管理、費用報銷、農民就診轉診等規章制度。縣管理委員會對運轉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縣監督委員會和縣監察、審計部門對資金管理及使用情況每季度進行一次全面審查。按照個人繳納、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等多方籌資的原則,2003年全縣籌集資金萬元,其中農民籌集資金萬元,省、市、縣、鄉鎮財政補助資金534萬元。在就診方面,分為門診和住院兩部分。在村衛生室或鄉鎮衛生院門診就診時葯費按20%比例報銷;在鄉鎮衛生院或縣級以上定點醫療單位住院,按以下標准分段累計報銷:(1)住院費1000元以內(含1000元)部分,按30%比例報銷;(2)住院費1000元以上至3000元(含3000元)部分,按40%比例報銷;(3)住院費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50%比例報銷;(4)住院費5000元以上至8000元(含8000元)部分,按60%比例報銷;(5)住院費8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70%比例報銷;(6)住院費10000元以上部分,按80%比例報銷,每年每人最高報銷額10000元。農民就診時,由定點醫療單位的合作醫療辦公室進行登記,在門診就診的,葯費按比例直接報銷,此報銷款由村衛生室墊付,月底匯總後交鄉鎮合作醫療辦公室審核兌付。住院治療的,先由農民個人墊付,待出院結賬時,按規定報銷。在基金的使用方面,按照「以收定支、量入為出、收支定衡」的原則,實行專款專用,專戶儲存。將運作基金的23元分為門診6元和住院17元兩部分,分開管理。其中,6元作為農民家庭個人賬戶,17元作為大病統籌。截至2004年8月份,共有萬農民得到了實惠,兌付醫療費萬元,其中門診病人萬人次,兌付萬元,住院病人21500人次,兌付萬元,受益面達45%。[8] 3、制度推行過程中的問題 當然,在試點的過程中也暴露出了各種各樣的問題。 (1) 資金來源 按照現行的政策規定,合作醫療的資金應該是來源於農民個人的繳費以及省、市、縣各級政府的財政補貼。從各地的試點情況來看,隨著近年來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對於選擇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來講,每年繳納10元錢應該是可以承受的,農民個人繳費的積極性應該說是比較高的。但是,各級政府的財政補貼是否能夠及時到位,在不同的地區可能會有很大的差別,對於經濟條件比較好的地區,這部分資金可能會及時劃撥到農民的個人醫療賬戶,而對於那些經濟基礎比較差的市、縣(區),情況可能就不容樂觀。僅僅依靠農民個人繳納的10元錢,在一些小病的治療上可能不會出現太大的問題,但是一旦出現了重病、大病的患者,由於沒有資金的保障,合作醫療制度就很難發揮分擔風險、互助共濟的功能。 (2) 覆蓋范圍 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2003)》中就明確規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這樣一個規定是充分考慮了各個地區的實際情況,給廣大農民群眾有更大的選擇空間。但是自願的原則可能會導致很多問題:在一個家庭中,人為地將老弱病殘者與健康者分離,只選擇讓老弱病殘者參加合作醫療;或者是有病的非常樂意參加合作醫療,而身體健康的則不願意參加等。這些做法都違背了合作醫療制度的初衷——通過社會攻擊的方式來解決農民的看病問題。可能在一些試點地區,由於各級政府的強力推行,而廣大農民也看到了合作醫療能給自己帶來的切身利益,參加合作醫療的積極性非常高。但是從整體來說,我國的合作醫療還處在一個自發自願的試點階段,並沒有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開,沒有把全體農民覆蓋到制度范圍以內。 (3) 服務提供和費用報銷 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在生病的時候需要到定點診所或醫院去接受服務,自由選擇的餘地相對來說非常小,這就把各級定點醫院或診所推到了一個具有「壟斷」色彩的位置。這些醫院或診所在提供服務的時候就會缺少相應的經濟刺激,在服務的態度和服務質量上可能會大打折扣。而農民在看病就醫之後還要按照嚴格的程序報銷醫療費用,看病就醫的醫療費用,特別是重病、大病的高額醫療費能否得到及時的報銷也是現階段合作醫療制度面臨的一個嚴峻問題。 (4) 檢查監督 由於從總體上來說,合作醫療制度還處在一個試點的階段,各個地區在試點的時候基本上都是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發展了一套獨立的實施辦法。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如何對這些地區的試點情況進行有效的檢查監督,由於沒有建立一個統一的監督管理機構,所以才具體的實施過程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 四、 農村醫療保障的發展方向 我們可以發現,在不同的歷史階段,合作醫療在政治、經濟和保障農民健康方面都發揮了一定的作用。現階段,由於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生活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對醫療保障需求的多元化,以及合作醫療制度在推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為切實保障農村人口的醫療健康,迫切需要我們尋找和建立新型的農村醫療保障體系。在這樣一個體系裡,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有: 1、覆蓋范圍 目前推行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以農民的自願參加為主,籌集的資金分為個人醫療賬戶和社會統籌基金兩部分,個人醫療賬戶部分主要用來支付小病的門診費用,社會統籌部分主要用來保障一些患重病、大病的農民的醫療費用的支付。但是由於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是個不相同的,這樣的一種安排勢必會影響到農民的參保積極性。因此,在經濟條件比較好的地區,農民的自我保障能力相對也比較強,在這些地區可以更多地強調自願參加的原則,保險費的繳納水平也可以相應的提高,這樣就可以既保大,又保小,能夠享受到全面的醫療保障服務。而對於經濟發展水平比較差的地區,則可以實行政府補貼和自願參加相結合的辦法,保障的重點是一些重病、大病的醫療費用,因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仍然是造成農民貧困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 2、保障對象 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就是廣大農村居民,但是近年來隨著社會流動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民加入到了流動群體的行列,比如說農民工,就是一個非常龐大的群體。對於這部分人是否應該納入到農村醫療保障體系的行列當中來呢?在現行的體制下,這部分人也應該作為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看待。因為城市的社會保障體制基本上是把這部分人排除在外的,而他們在某種程度上又是最需要社會保障的群體,在這樣的一種制度安排下,農村流動人口的醫療保障問題應該回歸到農村來解決。這部分人相對於其他農民來說覺悟比較高,收入水平也比較高,他們也真切的體會到了社會保障體系對自身的重要性,所以在參加醫療保險的時候會具有更高的積極性。 3、保障模式 我國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很大,農民的收入情況也不一樣,因此只有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來選擇相應的醫療保障方式。國家目前還沒有能力充分顧及到9億農民的醫療保障問題,而合作醫療也不是解決農村醫療保障問題的唯一出路。無論是從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長遠發展來看,還是從農村醫療保障納入國家社會保障總體規劃看,醫療保險制度無疑是優於合作醫療制度的一種保障模式。任何一個保障制度的建立,不可能僅僅是為了解決和處理短期的問題,應該有長期的、戰略性的考慮,具有可持續發展的特徵,而合作醫療在制度和管理上並不具有長遠的規劃,存在明顯的短期行為。此外,在城市化的必然發展趨勢下,農村醫療保障也一定要和城市醫療保障統一起來。所以,我哦門要逐步順應經濟與社會下調發展的規律,遵循社會保障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原則,經農村醫療保障納入國家社會保障的總體計劃當中。但是,在中國農村目前的現實情況下各地經濟發展和人們的認識觀念等方面存在較大的差異,在農村實施醫療保險也不是短期內就可以完成的。因此建立農村醫療保障制度不能拘泥於一個模式,應該積極探索適合農村特點的多形式、多層次的醫療保障制度。我國東部、中部、西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差異也會導致地區之間在醫療保障的保障形勢和保障水平方面存在不同的選擇: 沿海地區、高收入的東部農村地區。隨著工業化水平不斷提高和農民收入的增長,對醫療保障的需求較高,支付能力也較強,合作醫療的形式正在向醫療保險過渡,可以依託強有力的集體經濟和政府支持,實行多層次的醫療保障,最終於城鎮醫療保險制度統一。 中等收入的中部農村地區。這些地區集體經濟實力較弱,加上農民收入水平的限制,所以應該推行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重點是解決農民因患大病而出現的貧困現象。具體的籌資方式和比例可以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的收入承受能力確定。 低收入的西部地區。由於收入水平低,大多數農民難以享受到初級衛生保健服務,處於發展農村醫療保障最為困難的境地。這些地區的農民參與合作醫療籌資的能力很低,資金總量也較小,保障能力有限,所以可以通過實施貧困人口的醫療救助,建立起在經濟上可以負擔而且具有可持續性衛生服務和提供方案。[9] 總之,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以及城市化的進程不斷加快,農村社會保障必將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使農民的醫療保障達到較高的水平。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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