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一共有多少章,多少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復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1994年10月27日通過。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三十九條。
第一章 總則制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三章 孕產期zd保健
第四章 技術鑒定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2、育嬰師和月嫂有什麼區別
育嬰師和月嫂百是不同的。區別如下:
1、照顧人群不通:
(1)育嬰師是用現代教育觀念和科學方法對0-3歲嬰兒進行生活照料、護理和教育的專業人員。
(2)月嫂是母嬰護理師的俗稱,主要是專業護理產婦與新生兒,月嫂屬於高級家政人員,不同於一般的家政護理員。
2、工作內容不同:
(1)育嬰師主要從事0-3歲嬰兒照料度、護理和教育工作。
(2)月嫂服務的內容以月子護理為主,新生兒的護理佔80%,產婦的護理佔20%。通常情況下,月嫂工作集護士、營養師、新生兒護理工作性質於一身。
3、工作地點不同:
(1)育嬰師通常是在教育、護理機構進行工作。
(2)大多月嫂是在客戶家裡提供服務。


(2)母嬰保健知識擴展資料:
月嫂應該定位於:專協助產婦做些粗活,幫助產婦做她不方便做的活。月嫂協助產婦做好自身康復和嬰兒護理,絕不是代替產婦。平時做居室衛生日常清潔,幫助做乳房護理、煲湯、營養配餐、沐浴擦身。對嬰兒、換尿布、洗澡、洗涮屬嬰兒用品。
育嬰師有三個職業等級:
1、育嬰員(國家職業資格五級)
2、中級育嬰師(國家職業資格四級)
3、高級育嬰師(國家職業資格三級)
參考資料:網路-育嬰師網路-月嫂
3、母嬰保護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國家發展母嬰保健事業,提供必要條件和物質幫助,使母親和嬰兒獲得醫療保健服務。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的母嬰保健事業給予扶持。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母嬰保健工作。母嬰保健事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母嬰保健工作,根據不同地區情況提出分級分類指導原則,並對全國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母嬰保健領域的教育和科學研究,推廣先進、實用的母嬰保健技術,普及母嬰保健科學知識。
第六條 對在母嬰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在母嬰保健科學研究中取得顯著成果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婚前衛生指導:關於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
(二)婚前衛生咨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
(三)婚前醫學檢查:對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醫學檢查。
第八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九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第十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對檢查結果持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醫學技術鑒定,取得醫學鑒定證明。
第十二條 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婚前醫學檢查制度實施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婚前醫學檢查應當規定合理的收費標准,對邊遠貧困地區或者交費確有困難的人員應當給予減免。
第三章 孕產期保健
第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孕產期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母嬰保健指導:對孕育健康後代以及嚴重遺傳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發病原因、治療和預防方法提供醫學意見;
(二)孕婦、產婦保健:為孕婦、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咨詢和指導以及產前定期檢查等醫療保健服務;
(三)胎兒保健:為胎兒生長發育進行監護,提供咨詢和醫學指導;
(四)新生兒保健:為新生兒生長發育、哺乳和護理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第十五條 對患嚴重疾病或者接觸致畸物質,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予以醫學指導。
第十六條 醫師發現或者懷疑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育齡夫妻,應當提出醫學意見。育齡夫妻應當根據醫師的醫學意見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十七條 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應當對孕婦進行產前診斷。
第十八條 經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並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一)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第十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應當經本人同意,並簽署意見。本人無行為能力的,應當經其監護人同意,並簽署意見。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的,接受免費服務。
第二十條 生育過嚴重缺陷患兒的婦女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到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接受醫學檢查。
第二十一條 醫師和助產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提高助產技術和服務質量,預防和減少產傷。
第二十二條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婦應當由經過培訓合格的接生人員實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為產婦提供科學育兒、合理營養和母乳喂養的指導。醫療保健機構對嬰兒進行體格檢查和預防接種,逐步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嬰兒多發病和常見病防治等醫療保健服務。
第四章 技術鑒定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設立醫學技術鑒定組織,負責對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的進行醫學技術鑒定。
第二十六條 從事醫學技術鑒定的人員,必須具有臨床經驗和醫學遺傳學知識,並具有主治醫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醫學技術鑒定組織的組成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同級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條 醫學技術鑒定實行迴避制度。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人員,應當迴避。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母嬰保健工作,提高醫療保健服務水平,積極防治由環境因素所致嚴重危害母親和嬰兒健康的地方性高發性疾病,促進母嬰保健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監測和技術指導。
第三十一條 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母嬰保健工作,建立醫療保健工作規范,提高醫學技術水平,採取各種措施方便人民群眾,做好母嬰保健服務工作
第三十三條 從事本法規定的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人員,必須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從事本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人員以及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為當事人保守秘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制止,並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鑒定的;
(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
(三)出具本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
上款第(三)項出具的有關醫學證明無效。
第三十六條 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施行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採取其他方法終止妊娠,致人死亡、殘疾、喪失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執業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產前診斷,是指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的診斷。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4、個人網站可以做 懷孕媽媽 、母嬰健康、知識類型的網站嗎
個人網站也是可以發布這些內容的,但是如果想要商業化,比如增加廣告等,需要申請互聯網資質。
5、一個優秀的月嫂需要掌握哪些知識?
嬰兒科學喂養,生活照料,洗撫觸、臍帶護理、皮膚護理、生理與病理的觀察區分;洗尿布、洗衣服;潛能開發和啟蒙訓練;新生兒衣物奶具、用具的清洗及消毒。產婦生活料理,營養配餐、煲湯做飯、合理營養、少食多餐、恢復體力不發胖;協助產婦沐浴、洗衣及卧房清理;乳房護理、指導產婦哺乳;惡露觀察、指導產婦預防月子病;產後心理疏導,產後恢復護理,協助產婦做產後保健操;母嬰房間衛生的清潔。
6、一個優秀的月嫂需要掌握哪些知識
一、月嫂工作范圍:
嬰兒科學喂養,生活照料,洗撫觸、臍帶護理、皮膚護理、生理與病理的觀察區分;洗尿布、洗衣服;潛能開發和啟蒙訓練;新生兒衣物奶具、用具的清洗及消毒。產婦生活料理,營養配餐、煲湯做飯、合理營養、少食多餐、恢復體力不發胖;協助產婦沐浴、洗衣及卧房清理;乳房護理、指導產婦哺乳;惡露觀察、指導產婦預防月子病;產後心理疏導,產後恢復護理,協助產婦做產後保健操;母嬰房間衛生的清潔等。
(註:科學喂養主要強調一個膳食平衡,給孩子吃進去的食物跟他身體的需要是一致的,能夠滿足他身體的需要,就是科學的、合理的喂養。)
二、月嫂等級和要求
1、初級月嫂
按月搜工作范圍執行,要求會做三種以上的湯,懂得營養配餐;能區分新生兒正常與異常的生理現象,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與公司或保健醫生聯系,新生兒的護理正確。
2、中級月嫂
按月搜工作范圍執行,並能領悟其中的精神。要求會做五種以上的湯,能營養配餐,並根據產婦的口味自動調整飲食。能處理新生兒正常與異常的生理現象,及時與公司聯系,新生兒和產婦護理比較到位。
3、高級月嫂
按月搜工作范圍執行,並能充分的正確發揮。做飯較好,營養配餐科學,主動制訂出合理的產婦營養餐,對新生兒的護理及產婦護理有一定的水平,用戶反映良好,與用戶溝通能力好,並能給產婦一定的育嬰指導。
4、特級月嫂
嚴格執行月嫂工作標准,且對他人有指導作用,技術嫻熟。除主動制訂出合理的產婦配餐外,還能根據嬰兒的需求,不斷改變產婦的飲食。引導產婦做好產後恢復。制定科學的新生兒喂養方案,及時發現問題,並妥善處理。與人溝通能力強,用戶反應好。在新生兒護理和喂養方面有獨特的見解和方法,且給新媽媽較好的育兒指導。
5、星級月嫂
除具備高級月嫂的所以標准外,她們還要人品好、技術佳,執行月嫂工作標准十分到位。與所有的用戶有很好的溝通。無論是護理技術還是廚藝都應該是一流的,尤其是護理。她們應該是產婦的良師益友,應該得到所有用戶的首肯。
三、服務意識與溝通技巧
1、服務意識
①端正服務態度,對待客戶熱情、尊重和關注。
②理解客戶的觀點,了解客戶的期望。
③始終以客戶為中心,運用專業的服務技巧,使客戶滿意。
2、溝通技巧
①選擇良好的溝通時機。
②准確表達。
③善於傾聽。
④不說對方難懂的語言。
⑤相互尊重和信任。
3、讓客戶接受的四個秘笈
①穩重。
②大方。
③不卑不亢。
④有親和力。
7、育嬰師工作主要在什麼范圍?
育嬰師是用現代教育觀念和科學方法對0-3歲嬰兒進行生活照料、護理和教育的專業人員。主要從事0-3歲嬰兒照料、護理和教育工作。
0-3歲是人一生中身體和大腦發育最迅速的時期,每個家庭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聰明、健康,所以育嬰師這個職業應運而生。
基礎知識
⑴ 0—3歲嬰兒解剖及生理發育特點:呼吸系統、心血管系統、消化系統、泌尿系統、內分泌系統、運動系統、神經系統、感覺系統。
⑵0—3歲嬰兒心理發展特點:感知覺能力、記憶能力、思維能力、想像能力、注意特性、人際交往能力、自我意識、情緒與情感、意志力、氣質特徵、言語能力。
⑶0—3歲嬰兒營養:熱能、營養素的基本知識、營養需要、膳食評價與營養行為。
⑷0—3歲嬰兒教育:教育意義、教育特點與內容、教育原則與方法。
⑸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憲法的相關知識、母嬰保健法的相關知識、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知識、兒童權利公約的相關知識、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01--2010年)的相關知識、食品衛生法的相關知識、勞動法的相關知識。

1、職業等級:本職業共設三個等級,分別為:育嬰員(國家職業資格五級)中級育嬰師(國家職業資格四級)高級育嬰師(國家職業資格三級)。
2、經考試合格者,由中國職業教育資格認證指導中心頒發相應等級的技能證書,(全國職業教育資格認證證書CVEQC初級、中級、高級;是相關人員求職、任職、晉升等,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3、職業環境:室內、外,常溫。
4、職業能力特徵:有愛心、耐心和責任感;口齒清楚、會講普通話;表達能力和溝通能力強;動作協調、靈活;有一定的學習能力。
5、基本文化程度:初中畢業。
6、培訓要求:
⑴ 培訓期限:全日制職業學校教育,根據其培養目標和教學計劃確定。晉級培訓期限:育嬰員不少於100標准學時;育嬰師不少於120標准學時;高級育嬰師不少於160標准學時。
⑵培訓教師:培訓育嬰員、育嬰師的教師應具有本職業高級育嬰師職業資格證書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培訓高級育嬰師的教師應具有本職業高級職業資格證書2年以上或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⑶ 培訓場地設備:理論培訓場地應具有可容納20名以上學員的標准教室,並配備投影儀、電視機及播放設備。實際操作培訓場所應具有40平方米和相關育嬰設備(嬰兒床、洗滌用具、嬰兒食品配製及消毒用具、玩具、圖書、掛圖、手工製作教材及工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