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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

發布時間:2020-05-13 12:12:42

1、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里有「益母草」,但是蜂蜜不屬於保健食品,那益母草蜂蜜是不是屬於有質量問題的

首先明百確一下,益母草蜂蜜是指蜜蜂採集益母草花上的蜜,然後經蜜蜂加工釀造而成的一種蜂蜜。而並不是一些人所理解的蜂蜜中加入益母草汁。若是後者是不允許標稱「益母草蜂蜜」的。所以不管是洋槐蜂蜜或是益母草蜂蜜都只是度一種蜂蜜,冠以的益母草名稱只不過是蜜蜂採集了益母草上的花蜜而已,所以益母草蜂蜜是蜂蜜的一種,蜂蜜是可以作為普通問食品銷售的。但是也要提醒一下,目前市場上的益母草蜂蜜很有可能是答名不副實,益母草蜂蜜量不大,形成大批量的商品進行銷售是有一定難度的。你所看到的益母草蜂蜜可能是真的益母草蜂蜜,但更有可能是摻有益母草蜂蜜或根本沒有益母草蜂蜜的其它蜂蜜而已專。不過這都不是很重要,只要是真正的蜂蜜就行了。益母屬草蜂蜜到底有多少益母草的功效目前尚不清楚。所以不必過於追求是什麼種類的蜂蜜。

2、按照《新資源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報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能不能申報西洋參、玫瑰、桂花?

可以,衛生部關於「黃芪」等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復
衛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2)所列物品僅限用於保健食品。未經安全性評價證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版料生產經營。如需開發《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的物品用於普通食品生產,應按照《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食品安全性評估並申報批准。對不按規定使用《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所列物品的,應按照《食品衛生法》和《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權行處罰。

3、衛生部公布的葯食同源物品 可用於保健食品物品的名單中沒有看到香葉(月桂葉),請問食堂可以以使用嗎?

衛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葯品原輔料名單(87種),確實沒有香葉,但是香葉作為食品的輔料和作料使用歷史悠久,個人認為食堂是可以使用的。
比如:冬蟲夏草也不在衛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葯品原輔料名單(87種)之內,但是冬蟲夏草老鴨湯是很多飯店的一道名菜。
比如:春季常吃的涼拌菜馬蘭頭,也是一道時令菜,其實馬蘭是一味中葯,據分析馬蘭頭嫩莖葉含水分、鈣、磷、鐵、胡蘿卜素、鉀、維生素B、尼克酸等。中醫認為馬蘭頭性味辛涼、微寒,有清熱解毒、涼血止血、利濕消腫之功效。主治咽喉腫痛、痛癤療瘡、黃疸、水腫、痢疾、淋濁等症。
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

食品飲食中添加香葉,只是作為調料或配料,而且香葉也不是限制使用的葯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在執法時不應該對此處罰。因為香葉雖是葯品,其實葯用的並不多,更多是作為香料使用。而衛生部公布的87種既是食品又是葯品原輔料名單已經是第4次調整,還不是完全合理的,或者說是不全面的,比如:山葯,既可以作為葯品,又是很平常的食品,又如:茯苓,北京有名的點心茯苓餅,就是添加茯苓作成的。可是山葯、茯苓都不在那87種之內。北京的茯苓餅還在賣,也沒有處罰嘛。對於不懂行的死板硬套的人來講這些就講不明白了。 個人只能說政策和法規在實踐中是逐步完善,逐步合理的,我們只能期待有更多的業內人士提出問題,政策法規才能逐步完善。

4、如果沒有健字型大小,是不是不能添加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

當然不是,沒有健字型大小隻是不能宣傳有保健功能而已,至於添加什麼東西只要不違法食品安全生產方面的法規就行了,保健食品都能用的東西,普通食品肯定也能用的。

5、保健食品原料能用於普通食品嗎

你好,保健食品原料能用於普來通食品這個問題不知道以下答案可以滿足你不:

國家食葯監總局表示,根據原衛生部《關於「黃芪」等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自原料使用的批復》(衛監督函〔2007〕274號),參照2014年國家衛生計生委政務公開辦《關於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關問題的百說明》,可用於度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所列物品僅限用於保健食品。除已公布可用於普通食品的物品知外,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的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生產經營。如需將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的物品用於普通食品生產

應當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號)規定的道程序申報批准。

參考資料考慮點擊:http://news.39.net/qwfb/150605/4635002.html

6、簡述普通食品、保健食品、新資源食品應如何界定與管理,並在各范圍舉三個例子

國家衛生計生委政務公開辦關於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關問題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4-04-21)
近來我辦接到多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咨詢特定物品能否作為食品原料。為方便群眾了解相關政策法規,增加食品安全的透明度,特就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的界定與管理
(一)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審查。為規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材料審查工作,國家衛生計生委將原衛生部依據《食品衛生法》制定的《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修訂為《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2013年國家衛生計生委主任第1號令)並於2013年10月1日正式實施。《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規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國無傳統食用習慣的以下物品:動物、植物和微生物;從動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離的成分;原有結構發生改變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製的食品原料。屬於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開發用於普通食品的生產經營,應當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的規定申報批准。對符合《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規定的有傳統食用習慣的食品,企業生產經營可結合該辦法,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執行。
(二)原衛生部於2002年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葯品的物品名單》中的物品,可用於生產普通食品;於2010年公布《可用於食品的菌種名單》(衛辦監督發〔2010〕65號)中的菌種可用於生產普通食品。
(三)原衛生部1998年下發《關於1998年全國保健食品市場整頓工作安排的通知》(衛監法發〔1998〕第9號),將新資源食品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雲英花粉、蕎麥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鈍頂螺旋藻、極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蠶蛹列為普通食品管理。
(四)已經公告批準的新食品原料(新資源食品)名單,請訪問我委網站「政務信息」欄目查閱。
二、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原料的界定與管理
(一)原衛生部於2002年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公布了《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保健食品原料的具體管理規定,請參照該通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原衛生部2007年、2009年分別發布《關於「黃芪」等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復》(衛監督函〔2007〕274號)、《關於普通食品中有關原料問題的批復》(衛監督函〔2009〕326號)規定,原衛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所列物品僅限用於保健食品。除已公布可用於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的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生產經營。如需開發《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的物品用於普通食品生產,應當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申報批准。對不按規定使用《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所列物品的,應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含審批的)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有關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的問題,請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咨詢。

7、普通食品是否可以添加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的原料

按照《新資源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報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能不能申報西洋參、玫瑰、桂花?怎麼樣申請?

8、牛蒡 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 是不是不能作為食品

可以作為食品,NY/T 1741-2009《蔬菜名稱及計算機編碼》標准中的根菜類蔬菜中包含有牛蒡,即表明牛蒡是蔬菜類食品。

9、哪些原料可以作為普通食品原料配方出現?

既是食品又是葯品的物品名單(2002年2月28日衛法監發[2002]51號發布) (按筆劃順序排列知)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薊、山葯、山楂、馬齒莧、烏梢蛇、烏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龍眼道肉(桂圓)、決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蠣、芡實、花椒、赤小豆、阿膠、雞內金、麥芽、昆布、棗內(大棗、酸棗、黑棗)、羅漢果、郁李仁、金銀花、青果、魚腥草、姜(生薑、乾薑)、枳椇子、枸杞子、梔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櫞、香(艹下加需)、桃仁、桑葉、桑(木右加甚)、桔紅、桔梗、益智仁、荷葉容、萊(艹下加服)子、蓮子、高良姜、淡竹葉、淡豆豉、菊花、菊苣、黃芥子、黃精、紫蘇、紫蘇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

10、既是食品又是葯品的物品名單的背景介紹

為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現印發《既是食品又是葯品的物品名單》、《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見附件),並規定如下:
一、申報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國新研製、新發現、新引進的無食用習慣或僅在個別地區有食用習慣的,按照《新資源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申報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劑的,按照《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申報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發的《衛生部關於印發真菌類和益生菌類保健食品評審規定的通知》(衛法監發[2001]84號)執行。
四、申報保健食品中涉及國家保護動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發的《衛生部關於限制以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為原料生產保健食品的通知》(衛法監發[2001]160號)、《衛生部關於限制以甘草、麻黃草、蓯蓉和雪蓮及其產品為原料生產保健食品的通知》(衛法監發[2001]188號)、《衛生部關於不再審批以熊膽粉和肌酸為原料生產的保健食品的通告》(衛法監發[2001]267號)等文件執行。
五、申報保健食品中含有動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動植物物品(或原料)總個數不得超過14個。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動植物物品(或原料),個數不得超過4個;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動植物物品(或原料),個數不得超過1個,且該物品(或原料)應參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程序》(GB15193.1-1994)中對食品新資源和新資源食品的有關要求進行安全性毒理學評價。
以普通食品作為原料生產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六、以往公布的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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