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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發布時間:2020-05-09 13:59:08

1、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必須取得什麼證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第三條 施行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的審批,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婚前醫學檢查的審批,由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涉外婚前醫學檢查的審批,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四條 申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符合當地醫療保健機構設置規劃;
(二) 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 符合《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准》;
(四) 符合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向審批機關,提交《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申請登記書》並交驗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
(二)有關醫師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
(三)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應向審批機構交納審批費。收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當地物價管理部門規定。
第六條 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在60日內,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及《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准》進行審查和核實。經審核合格的,發給《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繼續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八條 申請變更《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許可項目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報批。
第九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把《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懸掛在明顯處所。
第十條 凡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以及家庭接生技術服務的人員,必須符合《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准》的有關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 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技術服務人員的資格考核,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從事婚前醫學檢查技術服務人員的資格考核,由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以及從事家庭接生技術服務人員的資格考核,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母嬰保健技術人員資格考核內容由衛生部規定。
第十二條 母嬰保健技術人員資格考核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三條 經考核合格,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衛生技術人員,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中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
第十四條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者塗改,禁止偽造、變造、盜用以及買賣。
 第十五條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遺失後,應當及時報告原發證機關,並申請辦理補發證書的手續。
第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後的6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辦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師,經考核認定,發給《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已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經考核認定,發給《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和《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由衛生部統一印製。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 )年。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在有效期內需要年度校驗,在3年有效期滿之前90天內申請換證。

3、長春市辦理《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助產)需要什麼材料?

一、在長春市辦理「《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助產)」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1.一般情況需提供: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申請表(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由申請單位填寫並蓋單位公章,原件2份。)2.一般情況需提供: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申請登記書(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由申請單位填寫並蓋單位公章,原件2份。)3.一般情況需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提交正、副本復印件各1份。)4.一般情況需提供:醫務人員的《醫師執業證書》(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1、復印材料均須由申請單位簽署「與原件相符」,審核人簽名、填寫日期及加蓋單位公章;2、提交復印件2份,需出示原件。)5.一般情況需提供:醫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助產技術)(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1、復印材料均須由申請單位簽署「與原件相符」,審核人簽名、填寫日期及加蓋單位公章;2、提交復印件1份,需出示原件。)6.一般情況需提供:原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正副本(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原件。)二、本事項收費情況:不收費三、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四、辦理地址註:若你戶籍地所在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不在所列網點內,請先電話咨詢戶籍地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網點名稱:凈月開發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凈月區生態大街6666號 網點電話:0431-8521353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網點名稱:汽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汽開區東風大街7766號汽開區管委會 網點電話:0431-8150123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網點名稱:蓮花山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蓮花山度假區泉眼鎮霧九路一號 網點電話:0431-81336520 辦公時間: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網點名稱:朝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延安大街1149號 網點電話:0431-85090718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網點名稱:南關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南關區家苑路399號南關交警隊東側 網點電話:0431-896827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網點名稱:寬城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寬城區富城路228號 網點電話:0431-89991639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網點名稱:綠園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西安大路6665號 網點電話:0431-896250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網點名稱:二道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二道區惠工路與廣德街交匯處惠工路799號 網點電話:0431-8917796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網點名稱:雙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雙陽區鼎鹿廣場南側 網點電話:0431-8428575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網點名稱:九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長通路與福林大街交匯民生大廈 網點電話:0431-81367322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網點名稱: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榆樹市政府東南) 網點電話:0431-8383554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網點名稱:農安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龍府廣場東側德彪街1616號 網點電話:0431-8327900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網點名稱:德惠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德惠市德興路與惠新路交匯處西行100米 網點電話:0431-87000815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網點名稱:臨河街道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海口路388號 網點電話:0431-8132435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4、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放射診療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怎麼校驗

你好,醫療機構應百當於校驗期滿前3個月向登記機關申請校驗。

(一)《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 (三)各年度工作總結;(四)診療科目、床位(牙椅)等執業登記項目以及衛生技術人員、業務科室和大型醫用設備變更情況;(五度)校驗期內接受衛生行政部門檢查、指導結果及整改情況;(六)校驗期內發生的醫療民事賠償(補專償)情況(包括醫療事故)以及衛生技術人員違法違規執業及其處理情況;(七)特殊醫療技術項目開展情況;(八)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京師杏林為學生進行專業方屬面解答。

5、怎樣書寫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申請報告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資格許可辦事指南

1.事項名稱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資格許可

2.頒發的證件及有效期 頒發的證件:《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

證件有效期:短期(法規未指定時限)

3.審批類型及法律效力 核准,可從事核准項目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

4.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三款

5.審批條件 經過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母嬰保健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范的培訓,並考核合格的,具有相應執業資格的衛生技術人員

6.申請資料 1、書面申請;2、《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資格審批表》;3、申請人的照片及身份、學歷、職稱、醫師資格證件及復印件

9.審批程序 (一)申請 :符合基本標準的醫務人員申請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向所在醫療保健機構提出申請和填報《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人員資格審批表》,經所在醫療保健機構同意後,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資料;(二)考試、考核 : 1、理論考試:申請者參加由區衛生局組織的相關律法規培訓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理論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合格證明。 2、技術操作考核:專業技術操作考核由區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評估專家組(2-3名專家)負責,操作考核合格者,發給合格證明。其中理論考試或技術操作考核一項不合格者不得發證。 (三)審核發證 :1、按照《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准》,資格審核合格;2、理論考試和操作考核成績均合格。符合以上兩個條件的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從業人員,由高明區衛生局發給相關項目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

10.審批時限 自考試、考核成績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

6、什麼是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主要包括哪些事項

有關母嬰保健的科普宣傳、教育、咨詢 婚前醫學檢查 產前診斷、遺傳病診斷 助產技術 上環、取環 結扎 終止妊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規定,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母嬰保健的科普宣傳、教育和咨詢;

(二)婚前醫學檢查;

(三)產前診斷和遺傳病診斷;

(四)助產技術;

(五)實施醫學上需要的節育手術;

(六)新生兒疾病篩查;

(七)有關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務。

(6)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擴展資料

申請條件 

(一)新辦 

1、個人須取得有效執業醫師資格證(縣級以上機構的人員)或執業助理醫師以上資格(鄉級機構的人員)及護士執業證; 

2、醫師執業范圍必須與申報從事的服務類別相符,醫師、護士執業注冊地點必須與申報單位相符; 

3、經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 

(二)遺失補辦 

有效《母嬰保健技術合格證書》遺失。 

三、申請材料 

(一)新辦 

1、《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資質認證申請表》一份; 

2、醫師執業證、職稱證復印件,護士執業證復印件,臨床工作經歷證明或者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經歷證明材料; 

3、母嬰保健技術人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4、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與個人申報表照片相同)1張; 

5、《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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