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健食品功能學評價程序和檢驗方法》 屬於哪一類文獻
《保健食品功能學評價程序和檢驗方法》是由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起草的文獻。
屬於國際、國家標准文獻(文獻類型標識:S)
具體格式:[序號] 標准編號,標准名稱[S]。發布年。
2、選修作業:關於學習保健食品學的心得體會的論文,2000字請問有沒有人有的
好的,同學有你要的,簡單的
3、簡述保健食品可能存在的衛生學問題
食品衛生標准規定的項目一般包括:①定義或性狀描述;②感官指標;③理化指標;④微生物指標;⑤檢驗方法。
食品衛生標准包括衛生質量標准、衛生管理辦法標准和檢驗方法標准三方面內容。
1.衛生質量標准
各類食品由於本身性質不同,生產加工工藝和生產、運輸、銷售、貯存的條件不同,受各種污染物的污染程度不同,以及消費者進食頻度和數量不同,因此,不同的食品應有不同的衛生指標和要求。食品衛生標准中所採用的具有衛生學意義的指標一般可分為以下6類:
(1)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指標:包括致病性微生物與毒素(如金黃色葡萄球菌毒素、黃麴黴菌毒素)、有毒有害的化學物質[如砷、鉛、汞、苯並(a)芘]、放射性污染物等。
對這類指標的制訂必須有高度可靠的流行病學、衛生學以及毒理學方面的資料與科學基礎,制定其在食品中的最高允許量,才能確保人體健康。
(2)對人體有一定威脅或危險意義的指標:主要包括菌落總數、大腸菌群和食品某些感觀性狀發生變化的指標。如菌落總數和大腸菌群增加,提示致病菌和腸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增加。一般說來,菌落總數的多少並不預示疾病發生的可能性與危害程度,但卻反映了食品在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狀況。如菌落總數升高時,提示加工過程中可能存在以下問題:有較重的微生物污染源,食品的熱加工或其他消毒工藝不徹底,食品的冷卻與貯藏過程不合理,食品生產加工過程缺乏有效的衛生管理。食品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變化與存在某些有害因素有聯系。因此,嚴格掌握這些指標,對促進食品衛生質量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
(3)間接反映食品衛生質量的指標:包括水分、含氮化合物、揮發性鹽基氮、酸值等。這些指標不能被簡單地看作是一般質量指標,但可預示食品衛生質量可能會發生變化,因而不能忽視它們對保證食品安全的重要意義。如食品中水分的高低對人體健康不會構成危害,但水分是食品中微生物生長繁殖的有利條件,水分越高,食品中的細菌越易生長繁殖,食品也就越易腐敗變質;奶粉中水分越高,預示著結塊、溶解度下降,易引起食後消化功能紊亂;油脂中水分高,不易貯存,可造成油脂酸敗。因此,這類指標對控制食品的安全與衛生質量亦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意義。
(4)商品質量指標:有些食品的規格質量指標與食品衛生質量無直接關系,但又往往難以截然分開。例如酒類中的乙醇含量、汽水中的二氧化碳含量、食鹽中的氯化鈉含量、味精中的谷氨酸鈉含量等,這些指標不僅反應了食品的純度、質量,也說明衛生狀況。如乙醇含量、二氧化碳含量可協助評價防腐作用;氯化鈉含量、谷氨酸鈉含量可以協助判斷食品有無摻假、摻雜,對促進食品衛生也起著重要的作用。
(5)營養質量指標:主要有糖類、脂肪、蛋白質、無機鹽、微量元素、維生素等營養物質。另外,也有用於評價食品營養質量的其他指標,如能量、氨基酸評分、蛋白質有效利用率等。目前我國的衛生標准中營養質量指標尚較少,但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國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消費者對食品的營養質量的認識和需要也隨之不斷提高。所以,在我國的食品衛生標准體系中,應加快制定食品的營養質量要求與技術指標。
(6)保健功能指標:我國《食品衛生法》和衛生部頒布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都對保健食品做出了原則性的技術要求,但尚需針對保健食品的產品類別和特點進一步規定每類保健食品應符合的保健功能指標。否則,不能科學、合理地對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保健食品進行功能質量的監督監測。在制定保健功能指標時,除了規定功能因子應發揮功效作用的最低含量,同時還應根據有關安全方面的研究和評價結果,規定最高限量。保健食品的含義與要求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強制性國家標准GB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標准》已於1997年5月1日開始實施。這標志著我國保健食品生產、銷售、管理進一步納入法制軌道。
2.衛生管理辦法標准
衛生管理辦法是食品衛生標准中的重要內容之一,主要是針對工藝過程和工藝條件,是保證食品衛生質量達到衛生指標要求的措施。它包括生產、銷售、貯存和運輸過程中應該具備的衛生條件和必須執行的衛生措施。
3.檢驗方法標准
在制訂食品衛生標準的過程中,必須同時制訂與衛生標准配套的檢驗方法標准。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評價食品衛生標準的一致性和權威性。我國目前國標檢驗方法有:「食品衛生理化學檢驗方法」、「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方法」、「食品中營養素檢驗方法」、「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程序與方法」等。
4、食品是學什麼的
本專業百是以食品科學和工程科學為基礎,研究食品的營養健康、工藝設計與社會生產,食品的加工貯藏與食品安全衛生的學科,是生命科學與工程科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連接食品科學與工業工程的重要橋梁。
隨著世界人口膨脹帶度來的糧食危機不斷加劇,以及食品領域大工業化時代的到來和人們對食品營養與衛生的關注加深。食品科學與工程專業在食品行業內的工程設計領域,回營養健康領域,安全檢測領域,監督管理領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職責與作用。
根據院校不同,該專業有食品答加工儲藏與運輸、食品營養安全與檢測、食品工程設計與研發、食品品質管理與監督、食品企業經營管理等方向。日益受到社會各個方面的重視與支持,就業前景良好。
5、營養學角度保健品的利與弊端
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並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百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保健食品與葯品的區別
葯品是治療疾病的物度質;保健食品的本質仍是食品,雖有調節人體某種機能的作用,但它不是人類賴以治療疾病的物質。
食品中還有一類特殊營養食品,是"通過改變食品的天然營養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適應某些特版殊人群營養需要的食品"。如適應嬰幼兒生理特點和營養需要的嬰幼兒食品、經添加營養強化劑的食品,都屬於這類食品。
特殊營養食品與保健食品共性:都添加或含有一定量的生理活性物質,適於特定人群食用。
區別:前者不需要通過動物或人群實驗證權實;而後者須通過動物或人群實驗證實,有明顯、穩定的功效作用。
6、保健食品的社會意義?
1 保健食品的定義保健食品或功能性食品,廣義而言,是指組成人們通常所吃的膳食以外的一些非傳統食品或其成分。消費者希望通過食用這些保健食品來增強體質,改善機體生理功能,乃至預防疾病。關於保健食品的定義至今國際上尚無統一的說法,而且由於東西方文化背景的不同,對保健食品的概念也不盡相同。我國衛生部1996年3?5日頒布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中第二條規定,"本方法所稱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而美國至今尚無關於保健食品或功能性食品的官方定義,就其含義而言,所包括的范圍很廣,既涉及人們所熟悉的營養素(如維生素、礦物質、氨基酸等),又包括草葯或其他植物中的非營養素成分。因此,人們在美國的保健食品商店中常可看到一些將營養素和草葯成分合在一起的產品。如在一個包裝中有5個不同的膠囊,分別為維生素、b-胡蘿卜素、大蒜油、銀杏葉提取物和人參提取物。
2 美國的膳食補充物健康與教育法(1994)美國沒有頒布關於保健食品或功能性食品管理的專項法律或法規。所有的食品都按照聯邦食品、葯品和化妝品法來管理。該法規定一般食品及成分均不得申稱有特殊功能;當然有些保健功能在具有充分科學證據和經美國食品和葯品管理局(FDA)批准後是可以在標簽上標示的,如葉酸可預防新生兒的神經管畸形,鈣可預防骨質疏鬆症,但不允許申稱有診斷或治療疾病的功效。為了明確對越來越多的功能性食品的開發、生產和經營的管理政策,美國國會於1994年10月25日通過一項《膳食補充物健康與教育法》。該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⑴美國國會認識到:增進美國國民的健康狀況是聯邦政府的首要任務;營養的重要性和膳食補充物在健康促進和疾病預防方面的效益已有越來越多的科學報道;攝入某些營養素和膳食補充物與預防某些慢性疾病 (如癌症、心臟病和骨質疏鬆症) 之間有一定的聯系;為此美國聯邦政府認為在嚴格防止不安全或偽劣產品進入市場的同時,不應採取不合理的管理措施對優質產品的上市製造障礙;本法的最終目的在於保護消費者獲得安全的膳食補充物的權益。
⑵膳食補充物的定義:包括維生素、礦物質、草葯或植物、氨基酸,人們用來增加總的膳食攝入量的膳食物質,以及以濃縮物、代謝物、成分或提取物形式出現的以上各種補充物的混合物;不作為傳統的食物,也不作為一餐或膳食的唯一內容;標示為膳食補充物;不包括食品添加劑;其形式可包括粉末、軟膠 (囊) 和膠囊。
⑶必須要保證安全,但不規定需要向FDA送審哪些安全性資料。 ⑷不得申稱有哪些保健功能,但某些已有充分科學證據的營養成分例外。 ⑸必須明確標示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
⑹1994年10月15日以前未曾在美國上市的膳食成分稱為"新膳食成分",需要向美國FDA提出申請 (包括安全性資料和用途),FDA將在收到申請後180天內作出審批決定。
⑺生產過程必須按照GMP的要求。
⑻將建立一個"膳食補充物標簽委員會", 以向政府當局提出關於膳食補充物標示的要求。
⑼在國家衛生研究院 (NIH) 內設立一個"膳食補充物辦公室"來探討膳食補充物在保健方面的作用,以及促進膳食補充物的保健和防病作用的科學研究。
3 中國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在1995年10 月30日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頒布以前,保健食品沒有納入法制管理,試行的《食品衛生法》只規定"食品不得加入葯物",衛生部頒布的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不允許申稱有功能作用。但實際上,我國市場上保健食品品種繁多,申稱的功能五花八門,產品質量良莠不齊,消費者難以選擇適合於自已身體需要的合格、對路產品。為了扭轉這種失控局面,正式的《食品衛生法》明確規定"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產品及說明書必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以及"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於人體健康,其產品說明書內容必須真實,該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說明書相一致,不得有虛假"。
為了實施《食品衛生法》的這些條款,衛生部於1996年3月15日頒布了《保健食品管理辦法》,並於1996年4月發出了"認真貫徹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通知";其主要內容如下:
⑴任何申稱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在生產和上市前得到衛生部的批准;進口保健食品也要經衛生部批准。
⑵保健食品的審批要求是:安全、有明確和穩定的保健功能,配方有科學依據,以及標簽說明書和廣告不得宣傳療效作用。
⑶保健食品的生產必須符合相應的規范和衛生要求,未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的企業不得生產保健食品。
⑷此管理辦法將自1996年6月1日生效。衛生部在4月的通知中指出,自1996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為企業自我整頓和申報階段,在此期間向當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初審,初審合格者由衛生部組織評審和發證。自1997年1月1日至3月31日衛生部將全面檢查保健食品市場,在1997年3月31日後不再允許有未經審批或尚未申請審批的保健食品的生產經營。
⑸為了貫徹《食品衛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衛生部將逐步認定一些保健功能評價與檢測機構,並將陸續發布有關保健食品生產和監督管理的一系列規范和標准。
4 如何區分保健食品和葯品在原則上,似乎保健食品和葯品並不難區分。因為保健食品只是具有保健功能,而不能取代葯品用於疾病的治療。例如,任何一種抗生素都不會被誤認為是保健食品,速溶茶或大蒜粉也不會被認為是葯品。然而,如果根據中國醫學中葯食同源和葯食同用的理論,再加上當今不少保健食品中都以中葯為主要成分,兩者就不容易區分了。特別是某些中葯確有調整機體功能和預防疾病的作用,如果加工成口服液的形式就難以判斷其應該是食品還是葯品。因此,從科學技術方面來看,保健食品和葯品(特別是以中葯為主的健字型大小葯)的分界線是難以劃定的。然而,從政府的行政管理角度來看,又必須將食品和葯品分開。因此,我國分別頒布了保健食品和葯品的管理辦法,有不同的要求。其他各國也是如此。
5 中、美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比較盡管美國沒有保健食品或功能性食品的官方管理辦法,而只有《膳食補充物法》,但實際上所涉及的對象和管理原則有不少相同之處。例如,兩國都認為保健食品是指組成人們日常膳食以外的食物或成分,不能取代日常消費的膳食。又如,兩國都規定不得申稱有治療疾病的作用,不能取代通常的疾病治療措施。但是,由於兩國的文化背景、生產技術水平、企業素質和消費者的知識水平等方面的差異,兩國政府當局所採取的政策和措施有相當的不同。美國的辦法是不要求對產品逐一審批,而是除新食物成分需要送交安全性材料 (並無具體規定) 外,可以不經審批就生產和上市。但是,美國強調在產品標簽中提供有關成分和含量的詳細信息,由消費者自行選擇商品。我國的辦法是生產企業和產品都需要審批,而且對上報材料的要求也相當具體,如對產品安全性評價的材料,功能性評價的材料等。兩國的國情不同,因此管理辦法也不同,其間並無優劣之別。重要的是在當今保健食品的開發和生產方興未艾之際,企業界只有充分了解各國政府的不同要求,才能將優秀的保健食品打入國內和國際市場。
7、怎樣科學選購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並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何謂保健食品?
根據國家食葯監總局對保健食品的定義: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並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與普通食品一樣,保健食品也能提供人體必需的基本營養物質並且都具有特定的色、香、味、形;二者不同的是保健食品含有一定量的功效成分(生理活性物質),它能夠起到調節人體機能的作用。保健食品有其特定的食用范圍,如肥胖的人群可以補充具有減肥功能的保健食品。
雖然保健食品也是和葯品一樣以片劑、口服液、膠囊等形式存在,但不要因此就認為保健食品能像葯品一樣治療或預防疾病。
兩者的區別就在於
葯品是治療疾病的物質;保健食品的本質仍是食品,雖有調節人體某種機能的作用,但它不是人類賴以治療疾病的物質。
明確自己的需求
可能有人認為,保健食品吃多了也不會有什麼副作用。事實上並非這樣,尤其是疾病人群而言更是如此。因此,在購買保健食品之前一定要明確自己是否需要補充。由於食物安全性更高,所以一般營養素的補充以食補為主,當飲食不能滿足營養需求,可以咨詢營養師進行營養評估後再選購具有針對性的保健食品來進行調理。至於補充的劑量,一般以補充劑營養素含量與飲食中該營養素攝入的量之和達到《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2013)》推薦的攝入量即可,例如以補鈣為例,我國成年男士每日需要800mg,通過飲食可以達到約500mg,那麼他只需要通過補充劑補充300mg鈣就能滿足機體對鈣的需求了。
通過正規渠道購買
一般來講,大型超市和連鎖葯店由於受到相關部門的監管以及出於維護自身信譽的考慮而售賣不合格產品的可能性較小,消費者即使購買了不合格產品也不至於維權無門。因此,建議在這些正規場所購買保健品而避免通過會銷等途徑購買產品。另外保健食品有一個獨特的身份標識,即「藍帽子」。根據相關規定,只有戴了小藍帽才是正規的保健食品,否則都只能作為普通食品不能宣稱相關的保健功能,所以大家在購買保健食品的時候一定要認准藍帽子喲!
不輕信銷售員的說辭
根據國家食葯監部門的規定,保健食品允許聲稱27種保健功能,如果某產品聲稱的功能不在這27種之列或是超過2種功能聲稱,或是宣稱此產品能包治百病甚至代替葯品的,那麼此產品就肯定不是正規的保健食品。另外,由於大部分銷售員水平參差不齊,為了銷售產品隨意誇大產品的保健功效的現象屢見不鮮。所以請大傢伙兒在購買產品的時候不要輕信銷售員的說辭,遇到有疑問的產品可以登錄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官網查詢真偽,以免上當受騙。
保健食品是營養科學發展的產物,它的存在也確實為改善人們的健康做出了貢獻。但是由於在它的經營銷售中存在的問題,導致誇大宣傳、摻假摻偽等現象層出不窮,導致人們對其有些談虎色變。當然保健品並非洪水猛獸,它能補充日常飲食的不足以及輔助改善一些身體機能。但我們要明白的是:僅僅依靠保健品來實現健康是不合理的,只有科學的生活方式才是保障健康的唯一捷徑。
8、保健品和保健食品有什麼區別?
保健品、保健食品、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配方、食用對象、食用目的和安全性的不同。
①保健品是食品的一個種類,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調節人體的機能,適用於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而保健品一般宣傳是具有特定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具有調節機體功能。
②目標受眾不同:保健食品適用於所有人 保健品有特定適用人群,也就是有針對性,針對某一類人群,有適用人群和不適用的人群之分,而食品一般沒有針對性,適用與所有人群。
③有無食用量限制:保健品一般食用的時候有量的限制,而食品卻沒有。
但是有的普通食品又加入了既是食品又是葯品的物質,食用量太大也有不妥。保健食品雖然是食品,但有的保健食品已不是傳統食品的形態,製成膠囊、片劑和口服液的形式的產品也不在少數。

(8)保健食品學擴展資料:
保健品的概念:
按照我們國家1996年3月頒布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中的規定。從這個定義出發,應能說明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它屬於食品,但不是普通食品。應符合中國食品法規定的「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應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
第二,有適宜人群。有的學者把人群按健康狀態分為三類,第一種是健康人,佔10%,第二種是患各種疾病的人,佔20%,第三種也稱亞健康狀態,佔70%,是導致形形色色疾病的原因,如不進行調整,可持續幾年乃至一生,這部分人群最需要保健食品的呵護,即應根據不同情況,選用相應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
第三,是調節機體某種功能,而不是治療疾病,這是應該明確的一個問題。要切記,保健食品不是葯品,是調節功能,不是治療用葯。並且不是說吃了保健食品就能立刻見效,而要堅持一個階段才能見到效果。
第四,是保健食品,不是治療用葯。在選擇保健食品時,要仔細略讀產品說明書和標簽,看有無宣傳療效的內容。因為《保健食品管理辦法》中規定保健食品的標簽和說明書不得宣傳療效,如果有就會誤導消費。
將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葯品概念區分如下:
普通食品,按中國《食品衛生法》解釋,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葯品的食物,但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它是我們每天在食用的,具有食品的基本特徵,有一定的色、香、味、形,可不限量食用,並以補充人體生理需要的營養素為目的,不強調或不具有特殊的功能,一般無毒副作用,一般不經過審批。
葯品,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有目的的調節人的生理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用法、用量的物質。它有選擇性、適應症、不適應症、禁忌症、毒副作用,有劑量、療程及用葯注意事項等限制,並應在醫生指導下使用。葯品的目的是防治疾病、治病救人,適應對象是患者。葯品要經過嚴格的審批才能上市並用於患者。
參考資料:
保健_網路
9、所有的保健食品必須經國家衛生部審查批准嗎?
在2005年7月1日之前的保健食品是必須經過國家衛生部審查批準的。在這之後全部是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
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並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1996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6號)——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凡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經衛生部審查確認。研製者應向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後,報衛生部審批。衛生部對審查合格的保健食品發給《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批准文號為"衛食健字()第號"。獲得《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的食品准許使用衛生部規定的保健食品標志。
一、保健食品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必要的動物和/或人群功能試驗,證明其具有明確、穩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種原料及其產品必須符合食品衛生要求,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組成及用量必須具有科學依據,具有明確的功效成分。如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能成分,應確定與保健功能有關的主要原料名稱;
(四)標簽、說明書及廣告不得宣傳療效作用。
二、申請《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必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保健食品申請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產工藝及質量標准;
(一)毒理學安全性評價報告;
(四)保健功能評價報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單,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檢驗方法、穩定性試驗報告。因在現有技術條 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的,則須提交食品中與保健功能相關的主要原料名單;
(六)產品的樣品及其衛生學檢驗報告;
(七)標簽及說明書(送審樣);
(八)國內外有關資料;
(九)根據有關規定或產品特性應提交的其它材料。
2005年4月30日,經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審議通過,《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規定: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保健食品注冊管理工作,負責對保健食品的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受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委託,負責對國產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資料的受理和形式審查,對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試驗和樣品試制的現場進行核查,組織對樣品進行檢驗。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檢驗機構負責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毒理學試驗、功能學試驗(包括動物試驗和/或人體試食試驗)、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檢測、衛生學試驗、穩定性試驗等;承擔樣品檢驗和復核檢驗等具體工作。
第二十條規定:申請人在申請保健食品注冊之前,應當做相應的研究工作。研究工作完成後,申請人應當將樣品及其與試驗有關的資料提供給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檢驗機構進行相關的試驗和檢測。擬申請的保健功能在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公布范圍內的,申請人應當向確定的檢驗機構提供產品研發報告;擬申請的保健功能不在公布范圍內的,申請人還應當自行進行動物試驗和人體試食試驗,並向確定的檢驗機構提供功能研發報告。產品研發報告應當包括研發思路、功能篩選過程及預期效果等內容。功能研發報告應當包括功能名稱、申請理由、功能學檢驗及評價方法和檢驗結果等內容。無法進行動物試驗或者人體試食試驗的,應當在功能研發報告中說明理由並提供相關的資料。
10、《食品安全法》中關於保健食品的規定,主要有哪些
1、第七十五條: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錄應當包括原料名稱、用量及其對應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只能用於保健食品生產,不得用於其他食品生產;
2、第七十六條: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注冊。但是,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中屬於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應當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保健食品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3、第七十七條:依法應當注冊的保健食品,注冊時應當提交保健食品的研發報告、產品配方、生產工藝、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評價、標簽、說明書等材料及樣品,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經組織技術審評,對符合安全和功能聲稱要求的,准予注冊;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冊並書面說明理由;
4、第七十八條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並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5、第七十九條:保健食品廣告除應當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葯物」;其內容應當經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件。

(10)保健食品學擴展資料:
對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的限制規定;
1、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2、標簽、說明書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
3、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4、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葯物」;
5、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