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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保健食品

發布時間:2020-05-05 19:49:35

1、假保健品怎麼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1)假冒保健食品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七條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 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四十六條 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假冒保健食品如何處理?

關於查處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號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的通知食葯監辦稽函[2011]161號福建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於查處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號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閔食葯監法〔2011〕147號)收悉。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2011年1月27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秘書行政司發給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綜合司《關於〈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適用問題的復函》(國法秘教函〔2011〕39號)明確指出:在《食品安全法》公布實施後,《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下稱《特別規定》)仍為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依照《立法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據此,《特別規定》與《食品安全法》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法》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而《特別規定》有明確規定的,執行《特別規定》的規定。生產經營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號的行為,可按照《特別規定》第三條予以處罰。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3、中國醫葯報:葯店銷售假冒批准文號的保健食品如何處理——按照《特別規定》第三條處理

從本案的事實情況來看,該產品定性為假冒批准文號的保健食品,該葯店為產品的銷售終端,而不是生產商或總代理銷售商,加上其對該產品進行外觀辨別真偽的手段有限,因此當事人主觀上並不明知,因而確定適用的處罰條款後,執法人員對處罰額度可根據具體違法情節自由裁量。《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從立法原意上來看,均是對經過許可、取得了國家相關資質證明的產品的義務性規定,違反該規定,就是「偽劣產品」。而假冒批准文號的產品,顯然是未經國家許可的,應按「假冒產品」進行處理。而《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均沒有針對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號的義務性條款和罰則,相關法規均提及由國務院另行制定,但至今仍未出台。本案中,有人認為依據《關於查處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號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生產經營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號的行為,按照《特別規定》第三條予以處罰無可厚非,但該《通知》中並沒有提及具體條款,這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對生產假冒批准文號的保健食品行為,依照《特別規定》第三條第四款處罰即可。而對經營假冒批准文號的保健食品行為,依照《特別規定》處理容易產生疑義。有人認為應按第三條第二款處罰;有人認為應按第三條第四款處罰。筆者認為,《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二款和第四款的根本區別在於,前者是針對經過許可的情況,後者是針對未經許可的情形。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生產、銷售產品需要取得許可證照或者需要經過認證的,應當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由……葯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從立法原意來看,顯然是針對經過許可、取得國家許可證照或經過認證的違法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罰,以及經過國家許可、取得國家相關資質證明的違法產品的處罰。而假冒批准文號的保健食品實際是未經過國家許可、未取得相關資質證明的產品,理應按照《特別規定》第三條第四款來處罰經營者。即「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葯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進行處罰」。綜上,銷售假冒批准文號保健食品的行為應依照《特別規定》第三條第四款給予處罰,同時執法人員還應充分採集當事人具備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證據,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綜合當事人違法情節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

4、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進假冒偽劣保健食品還未進行銷售應該如何處罰

不管出於哪個環節,對於查證屬於假冒偽劣產品的都可以依法查處

5、葯監局對假冒保健食品能夠使用《產品質量法》處罰嗎

不能,產品質量法的執法主體就不是葯監。葯監局職責:

(一)負責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葯品(含中葯、民族葯,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擬訂政策規劃,制定部門規章,推動建立落實食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總責的機制,建立食品葯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葯品安全風險。
(二)負責制定食品行政許可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全國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重大整頓治理方案並組織落實。負責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食品安全標准,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三)負責組織制定、公布國家葯典等葯品和醫療器械標准、分類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制定葯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並監督實施。負責葯品、醫療器械注冊並監督檢查。建立葯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並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擬訂並完善執業葯師資格准入制度,指導監督執業葯師注冊工作。參與制定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葯物制度。制定化妝品監督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四)負責制定食品、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建立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並監督實施。
(五)負責食品葯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葯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六)負責制定食品葯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葯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七)負責開展食品葯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國際交流與合作。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八)指導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九)承擔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省級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並負責考核評價。
(十)承辦國務院以及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6、經營假冒保健食品該如何處罰

後查詢衛生部及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未發現該保健zd食品相關信息,該保健食品標示的批准文號為冒用另外一種保健食品的批准文號。這個案例引起有關經營假冒保健食品行政處罰的爭議。在對本案的討論過程中,執法人員就如何對該企業經營假冒保健食品的行為進行處罰產生了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雖然該企業經營假冒保健食品是不對的,但由於新的《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尚未出台,《食品安全法》對此也無相應規定專,根據「法無明文不處罰」的原則,不能對該企業經營假冒保健食品的行為進行處罰。第二種意見認為,《食品安全法》是特別法,保健食品的生產經營應首先適用《食品安全法》。但《食品安全法》對該企業經營假冒保健食品的行為沒有相關規定,理應根據「特別法中無規定適用一般法」的原則,將此案移送產品質量監管部門屬,由該部門依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內容進行處罰。第三種意見認為,該企業經營假冒保健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特別規

7、食品經營違法處罰:若經營假冒保健食品,貨值一萬,處罰時應該依據什麼?是按貨值金額還是違法所得來算?

國家葯監局2011年4月有個通知,明確規定了對該類行為知依據《特別規定》第三條處理,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道,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並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並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內吊銷許可證照;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罰款容應該按照貨值金額計算

8、銷售假冒偽劣保健食品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05修訂)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zd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專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屬,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9、假冒保健食品誰處理?怎麼處理?適用哪些法律?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八條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者對標簽、說明書上所載明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第五十一條 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職,承擔責任回。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必須真實,應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廣告中對食品答質量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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