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叫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亦稱功能性食品。一個特定的食品種類。它具有調節人體功能的作用,但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適於特定人群食用。
《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自2016年7月1日正式施行,嚴格定義: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並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1)保健食品名擴展資料
保健食品與葯品的區別:
1、生產及配方組成不同。
(1)、葯品的生產能力和技術條件,都要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嚴格審查,並通過葯理、病理、病毒方面的嚴格檢查及多年的臨床觀察,經有關部門鑒定批准後,方可投入市場。
(2)、保健品根本勿需經過醫院臨床實驗,可直接投入市場。這樣,屬於葯品的必然具有確切的療效和適應症,不良反應明確;屬於保健品的則不然。
2、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不同。
(1)、葯品維生素類產品(葯字型大小),必須在制葯廠生產,生產過程中的質量控制要求很高,比如空氣清潔度、無菌標准、原料質量等,要求所有的制葯都要達到GMP標准(葯品生產質量規范)。
(2)、食品的維生素類產品(食字型大小),則可以在食品廠生產,標准比葯品生產標准低。
3、療效方面的區別。
(1)、作為葯品,一定經過大量臨床驗證,並通過國家葯品食品監督管理局(SFDA)審查批准,有嚴格的適應症,治療疾病有一定療效。
(2)、作為食品的保健品,則沒有治療作用,僅僅檢驗污染物、細菌等衛生指標,合格即可上市。
4、說明書和廣告宣傳方面的不同。
(1)、作為葯品,一定要有經過SFDA批準的詳細的使用說明書,適應症、注意事項、不良反應,十分嚴謹。
(2)、作為食品的保健品,說明書不會這樣詳細、嚴格。
2、保健食品注冊辦法對保健品通用名有什麼規定
保健食品來命名規定
四、通用名的特殊要求
(一)一般以產品的主要原料命名,並使用科學、規范的原料名稱,兩種以上原料組成的保健食品,不得以單一原料命名。通用名字數不超過10個。
(二)不得使用已經批自准注冊的葯品名稱,配方為單一原料並以原料名稱命名的除外。
(三)配方由三種以上維生素或礦物質組成的產品方可以「百多種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
(四)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度、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以維生素等原料命名的除外,如維生素C。
(五)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稱。
3、如何更改保健食品的品牌名稱和商品名稱?
每個健字型大小對應一個產品名稱,產品名稱包zd括品牌以及商品名稱。
因此是不可以更改的,如果更改需要重新申請。回
但是保健字型大小是可以轉讓的,有合法的手續答及可以轉讓。
可以參考《保健食品管理辦法》http://ke.baidu.com/view/436952.htm?fr=ala0_1#3
4、世界上前十名的保健食品公司
GNC,MOW都是國際頂間的保健品,價格只有安利的四分之一!!
5、保健食品起名
紅顏糕
釋意:本品採用山楂大棗枸杞為原料,補血養顏,是上等的滋補佳品,經常食用一定會讓您氣色紅暈。
不知道這樣解釋取名是否適當!
6、保健食品命名規定的保健食品命名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保健食品命名科學、規范,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
第三條 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的規定。
(二)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三)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
第四條 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內容:
(一)虛假、誇大或絕對化的詞語。
(二)明示或暗示治療作用的詞語。
(三)人名、地名、漢語拼音。
(四)字母及數字,維生素及國家另有規定的含字母及數字的原料除外。
(五)除「」之外的符號。
(六)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
(七)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八)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批準的功能名稱中涉及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的除外。
(九)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第五條 一個產品只能有一個名稱,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屬性名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屬性名命名。
第六條 品牌名一般使用文字型商標。品牌名使用注冊商標的,在品牌名後加「牌」或在品牌名後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冊商標的,在品牌名後加「牌」。一個產品只能有一個品牌名。
第七條 保健食品的通用名應當客觀、准確、科學、規范,字數應當合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使用已經批准注冊的葯品名稱,配方為單一原料並以原料名稱命名的除外。不得使用與已經批准注冊的葯品名稱音、形相似的名稱。
(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稱。
(三)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產品功能相關文字的,應嚴格按照規范的功能名稱進行描述。聲稱兩個及以上功能的產品,不得使用功能名稱作為通用名。
(四)以產品所用原料命名的,應使用規范的原料名稱,但不得以配方中的部分原料命名或擅自簡寫命名。
營養素補充劑類產品一般應以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配方由三種以上維生素或三種以上礦物質組成的產品方可以「多種維生素」或「多種礦物質」命名,不得以部分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
第八條 保健食品的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的類別或形態。以食品類別表述屬性名的,按照食品屬性命名;以形態表述屬性名的,按照「片」、「膠囊」、「口服液」等命名。
第九條 同一申請人申報的不同產品不得使用相同的通用名和屬性名,需要標注特定人群的除外。
需要標注特定人群的,應在屬性名後加括弧標注。
第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保健食品命名規定(試行)》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准。

7、有種保健食品叫什麼尚的名字,忘記了
可以吃一些豆類食物,保健品可以吃大豆異黃酮膠囊,這個是補充激素,調理身體,選擇產品一定要選擇大廠家資質齊全,生產正規的,這樣才能保證產品質量跟安全
8、保健食品生產日期
保健食品標識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說明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國內銷售的一切國產和進口保健食品。
第三條 本規定所用定義如下: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產生保健作用的組分。
食品標識:即通常所說的食品標簽,包括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以及說明物。藉以顯示或說明食品的特徵、作用、保存條件與期限、食用人群與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關信息。 最小銷售包裝:指銷售過程中,以最小交貨單元交付給消費者的食品包裝。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費者選購商品時,在包裝標簽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積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銷售包裝至少有一個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緊接"主要展示版面"右側的包裝表面。如果因包裝設計原因,緊接"主要展示版面"右側的"信息版面"不能滿足標簽標示的要求(如折疊的包裝袋)時,則"信息版面"可選擇右側版面右側的下一個版面。
保健食品專用名稱: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產品物理形態、主要加工工藝等食品屬性的名稱。
保健食品作用名稱:在保健食品名稱中,用於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稱部分。
保健作用聲明短語:以短語形式,對保健作用的簡單介紹或描述。
第四條 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說明書的所有標識內容必須符合以下基本原則:
保健食品名稱、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適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號必須與衛生部頒發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所載明的內容相一致。
應科學、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
應與產品的質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誤導性的文字、圖形、符號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虛假、誇張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符號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 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療疾病的功用。
第五條 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說明書的標示方式必須符合以下基本原則:
保健食品標識不得與包裝容器分開。所附的產品說明書應置於產品外包裝內。
各項標識內容應應按本辦法的規定標示於相應的版面內,當有一個"信息版面"不夠時,可標於第二個"信息版面"。
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說明書的文字、圖形、符號必須清晰、醒目、直觀、易於辨認和識讀。背景和底色應採用對比色。
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說明書的文字、圖形、符號必須牢固、持久,不得在流通和食用過程中變得模糊甚至脫落。 必須以規范的漢字為主要文字,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須與漢字內容有直接的對應關系,並書寫正確。
所使用的漢語拼音或外國文字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 計量單位必須採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第六條 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說明書必須標示本《辦法》附件1所規定的各項內容,其標示方式必須符合本《辦法》附件1和附件2所規定的相應要求。
第七條 凡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說明書的標示內容或標示方式不符合本《辦法》者,依照《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條處罰。
第八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 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說明書的標識內容及其標示要求
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說明書必須標示以下內容,其標示方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1保健食品名稱
1.1 必須採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當以原料或功效成分名稱作為專用名稱時,該原料或功效成分必須是產生主要保健作用的原料或功效成分之一。
1.2 在採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的同時,可使用能表明該保健食品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稱。當有多項保健作用時,可同時採用多個保健食品作用名稱,也可採用能綜合性地表明所有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稱。 保健食品作用名稱應是片語或短語。
1.3 在採用保健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的同時,可使用"新創名稱","牌號名稱"或"商標名稱"。還可使用按1.2規定所採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稱。
1.4 當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中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
1.5 不得使用國家已規定使用的葯品名稱;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號及誇大或容易誤解的名稱。
1.6 保健食品名稱應標於最小銷售包裝的"主要展示版面"的明顯位置。當同時使用按1.1、1.2和1.3規定所採用的專用名稱、保健食品作用名稱和其它名稱時,這些名稱應平行排列,字體可大小有別,但都應以寬大或粗體字書寫,應端正、清晰、醒目,並大於其它內容的文字。
2 保健食品標志與保健食品批准文號
2.1 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大於100個平方厘米時,保健食品標志最寬處的寬度不得小於2厘米;
2.2 保健食品批准文號分為上下兩行,上行為"衛食健字( )第 號",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2.3 由衛生部頒發的保健食品標志與保健食品批准文號應並排或上下排列標於"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
3 凈含量及固行物含量
3.1按以下計量單位標明食品的凈含量: 液態食品:用體積,單位為:毫升、升,或mL、L; 固態與半固態食品:用質量,單位為:克、千克,或g、kg;
3.2 銷售包裝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標明凈含量外,還必須標明該銷售包裝中有所有固行物的總含量,用質量或百分數表示。
3.3 同一銷售包裝中的保健食品分裝於各容器或以相互獨立的形態包裝時,應在最小容器的包裝上標示該容器中保健食品的含量。同時,銷售包裝的保健食品凈含量應標示為最小容器的數量乘以(X)最小容器中的保健食品凈含量,或獨立形態的保健食品數量乘以(X)單一形態的保健食品凈含量;
3.4 凈含量應標於"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應與"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線相平行。
4 配料
4.1 各種配料必須按其使用量大小依遞減順序排列。食品添加劑列於後。
4.2 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以上的其它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標示該復合配料時,應在其名稱後的括弧內按使用量依遞減順序列出構成該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名稱。
4.3 配料、復合配料、原始配料的名稱必須使用能表明該配料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或國家、行業標准中的規定名稱。食品添加劑名稱必須使用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准》中的規定名稱,營養強化劑名稱必須使用GB14880《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准》中的規定名稱;
4、4 配料應標於"信息版面"的上方或右側,標題為'"配料表"。
5 功效成分
5.1 所有功效成分均以每100克或100毫升,或每份食用量的保健食品計算其實際含量,實際含量可以用平均值表示,也可以用含量范圍表示。實測值的允許偏差范圍參照相應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企業標准執行。
5、2 能量
5.2.1 凡通過調整食品中的能量產生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必須標示食品中的能量含量。
5.2.2 能量以KJ(Kcal)表示。
5.3 營養素
5.3.1 已列入14880《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准》的營養素,其名稱應使用該標准規定的名稱。
5.3.2 各營養素的單位如下所列: 蛋白質、氨基酸及碳水化合物以克為單位; 脂肪及脂類物質以克或毫克為單位; 總碳水化合物以及分類碳水化合物以克為單位; 應以百分比標示其中的蔗糖含量; 膳食纖維以克為單位; 維生素以毫克、微克或國際單位為單位; 礦物質以克、毫克、微克為單位。
5.4其它功效成分 其它功效成分依不同物質以克、毫克、微克或其它單位標示。微生態產品需標示在保質期內所含每種活性生物體的數量。
5.5功效成分應標於"信息版面",位於"配料表"之後,標題為"功效成分表"。
5.6 "功效成分表"應以表格形式排列,各功效成分以產生保健作用的大小依遞減順序排列(見附件2)。
6 保健作用
6.1 保健作用應與衛生部頒發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所載明的內容相同。
6.2 不得用"治療"、"治癒","療效"、"痊癒"、"醫治"等詞彙描述和介紹產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以圖形、符號或其它形式暗示前述意思。
6.3 保健作用應標於"信息版面",位於"功效成分表"之後,標題為"保健作用"。
6.4 可以"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稱附近標示保健作用聲明短語,短語的字體不能大於保健食品名稱的最大部分。
7 適宜人群
7.1 適宜人群的分類與表示應明確。
7.2 當保健食品不適宜某類人群時,應在"適宜人群"之後,標示不適宜食用的人群,其字體應略大於"適宜人群"的內容。
7.3 適宜人群應標於"信息版面",位於"保健作用"之後,標題為"適宜人群"。
8 食用方法
8.1 應准確標示每日食用量和/或每次食用量。食用量可以質量或體積數表示,如只、瓶、袋、匙……。
8.2 如銷售包裝中有小包裝時,食用量應與小包裝的凈含量有對應關系。如小包裝的凈含量為10毫升,食用量可標示為每次10毫升。
8.3 如不同的適宜人群應按不同食用量攝入時,食用量應按適宜人群分類標示。如兒童每日食用量:10克,成人每日食用量:20克。
8.4 應標示保健食品食用前的調制、勾兌、加工等方法,可用圖形或符號輔以說明。
8.5 當保健食品的食用量過大會對人體產生不良影響或不適宜於發揮保健作用時,應在食用方法後,標示不適宜的食用量,其字體應略大於"食用量"的內容。
8.6 必要時,應標示食用保健食品時的食物禁忌或其它注意事項。
8.7 食用方法應標於"信息版面",位於"食用量"之後,標題為"食用方法"。
9日期標示
9.1 保質期的標示可採用下列方式: A 保質期……個月 B 保質期至…… C 在……之前食(飲)用 D ……之前食(飲)用
9.2 日期的標示為年-月-日,如1996-08-12。
9.3 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應標於"信息版面",位於"食用方法"之後,標題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10 貯藏方法 如保健食品的保健期與貯藏方法有關,應標示其貯藏條件與貯藏方式。保健食品的貯藏方法應標於"信息版面",標題為"貯藏方法"。
11 執行標准 必須標示所執行的標准代號和編號。 執行標准應標於"信息版面",標題為"執行標准"。
12 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名稱與地址
12.1 保健食品製造、分裝、包裝的企業名稱和地址,進口保健食品的國內進口商的名稱和地址必須與依法登記注冊的相一致。
12.2進口保健食品必須標示原產國、地區(港、澳、台)名稱及國內進口商或經銷代理商的名稱。
12.3保健食品製造、分裝、包裝的企業名稱和地址,進口保健食品的製造企業及原產國(地區)的名稱可標於"主要展示版面",也可標於"信息版面"。 在"主要展示版面"時,應標於"主要展示版面"的下方,並與底線平行。 保健食品製造、分裝、包裝企業的地址,進口保健食品的國內進口商或經銷代理者的地址應標於"信息版面",位於"執行標准"後。
13 特殊標識內容
13.1 經電離輻射處理過的保健食品,必須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稱附近標明"輻射食品"或"本品經輻射"。
13.2 經電離輻射處理過的任何配料,必須在配料表中的該配料名稱後標明"經輻射"。
13.3 應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的明顯位置標示衛生部頒發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中載明的"警示性標示內容"。
附件 2 功效成分表的標示方式
示例1 功效成分表
每100 克 (100毫升或每份食用量)中:
人參皂甙 500毫克
香姑多糖 40毫克
維生素C 100毫克
示例2 功效成分表
每100 克 (100毫升或每份食用量)中:
人參皂甙 10-1000毫克
香姑多糖 30-40毫克
維生素C ≥100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