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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板撕裂二度夠得上傷殘嘛

發布時間:2020-11-22 04:04:07

1、交通事故造成半月板損傷二度委託法院做傷殘鑒定沒評上,還能申請再做嗎?

可以向上一級的傷殘鑒定部門申請重新鑒定

2、半月板損傷二度工傷認定下來了,鑒定能評上級別嗎

可以評定為十級傷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16180-2014
5.10十級
5.10.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10.2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11)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3、右腿被人打傷 是半月板三度損傷 能夠幾級傷殘?謝謝!!

右腿被人打傷半月板三度損傷,應該屬於七級傷殘,具體傷情穩定後依法進行傷殘鑒定,以鑒定結論為准。要結合傷害後果、恢復情況、個人身體素質綜合考慮鑒定結論。
傷殘等級評定標准,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流動受限;
c. 斷續工作;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4、事故導致的半月板2度損傷,能鑒定幾級傷殘

根據GB/T16180一2014《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九級標准:24)外傷後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膝關節交叉韌帶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十級標准: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可初步判定至少十級傷殘。

(4)半月板撕裂二度夠得上傷殘嘛擴展資料:

等級劃分

4.1Ⅰ級傷殘

4.1.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植物狀態;

b) 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 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頭面部損傷致:

a) 雙側眼球缺失;

b)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4.1.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4.1.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4.1.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體損傷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f) 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4.1.8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6%以上。

4.2 Ⅱ級傷殘

4.2.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需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語;

c) 雙眼盲目5級;

d)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4.2.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3級以上;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

c) 雙眼盲目5級;

d)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礙障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障礙。

4.2.4 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4.2.5 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2.7 肢體損傷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4.2.8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8%以上。

5、半月板撕裂能評殘么,評幾級傷殘

一般應評定為十級傷殘,被切除的應評定為九級傷殘。

根據《工傷鑒定標准》

九級傷殘

1)癲癇輕度;

2)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輕度感覺障礙;

3)腦挫裂傷無功能障礙;

4)開顱手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5)顱內異物無功能障礙;

6)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後無功能障礙;

7)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

8)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

9)頸部瘢痕畸形,不影響活動;

10)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

11)面部有≥8 cm2或三處以上≥1 cm2的瘢痕;

12)兩個以上橫突骨折後遺腰痛;

13)三個節段脊柱內固定術;

14)脊椎壓縮前緣高度<1/2者;

15)椎間盤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

16)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節缺失;

18)一拇指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19)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

22)患肢外傷後一年仍持續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腫者;

23)骨折內固定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24)外傷後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膝關節交叉韌帶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

25)第Ⅴ對腦神經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兩眼球突出度相著>2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28)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5;

29)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30)雙耳聽力損失≥31dB或一耳損失≥71dB;

31)發聲及言語不暢;

32)鉻鼻病有醫療依賴;

33)牙槽骨損傷長度>4cm,牙脫落4個及以上;

34)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後無功能障礙者

十級傷殘

1)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椎間盤突出症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cm2,並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趾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8;

17)雙眼矯正視力≤0.8;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眼,矯正視力正常者;

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或輕度、中度),矯正視力正常者;

23)晶狀體部分脫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6)外傷性瞳孔放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30)鉻鼻病(無症狀者);

31)嗅覺喪失;

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3)一側顳下凳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Ⅰ度;

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6)鼻中隔穿孔;

37)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8)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9)開胸探查術後;

40)肝外傷保守治療後;

41)胰損傷保定治療後;

42)脾損傷保定治療後;

43)腎損傷保定治療後;

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後;

45)卵巢修補術後;

46)輸卵管修補術後;

47)乳腺修修補術後;

48)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9)慢性輕度磷中毒;

50)工業性病Ⅰ期;

51)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52)減壓性骨壞死Ⅰ期;

53)一度牙酸蝕病;

54)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5)半月板撕裂二度夠得上傷殘嘛擴展資料:

半月板損傷的治療

根據半月板損傷的部位不同,分為前角、體部、後角損傷,而根據損傷類型的不同,又可以分為縱裂、層裂、橫裂、斜裂、退變性撕裂和復合裂等。

1、對於沒有症狀的半月板損傷可以暫時觀察,注意加強腿部肌肉力量練習,使關節更穩定。

2、對於症狀明顯的患者,或是對下肢活動要求高的運動員,應該盡早手術,否則,容易因為破碎半月板的磨損導致關節軟骨的繼發損害,加速關節退行性改變。

3、根據半月板的損傷部位和類型,醫生可以在關節鏡下對半月板進行縫合、成形和切除等手術。

6、前側半月板損傷2度,後側半月板損傷一度,勞動能力鑒定評幾級傷殘?我想得到大家的幫助。

你可以對照一下,傷殘等級標准來自我鑒定一下,應該評幾級傷殘。傷殘標准共分「十個等級」!
一級傷殘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 意識消失;
3.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級傷殘
1.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3. 不能工作;
4.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
1.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3. 明顯職業受限;
4.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3. 職業種類受限;
4.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3.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降低;
3. 不能勝任原工作;
4.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
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
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遠距離流動受限;
3. 斷續工作;
4.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
1.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
1.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7、工傷左盤狀半月板損傷夠的上傷殘嗎?

工傷左盤狀半月板損傷,建議去進行傷殘鑒定,有可能評上傷殘的,傷殘鑒定需要的材料如下: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8、交通事故半月板損傷二度醫生說,我的這種情況永遠不能好了,請問能評上十級傷殘嗎?

這個是醫生說了不算的,要經過專門機構的傷殘鑒定,通過等級以後,可以得到賠償,你去申請鑒定吧

9、交通事故半月板輕度損傷夠的上傷殘等級嗎

鑒定是由法醫根據受害者提供的病史資料(比如:病歷和醫院的攝片等)進行的專業判斷,律師無法僅僅根據你的陳述進行鑒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殘疾輔助器具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各地的賠償標准都不一樣,建議委託律師代理並計算相關的賠償金額

10、交通事故中半月板二度損傷,能否鑒定十級傷殘啊?

你可以先看一下十級傷殘的規定。

10  Ⅹ級傷殘
4.10.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外傷性癲癇,葯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c) 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d) 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 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f) 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g) 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h) 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i) 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j) 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10.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低視力1級;
b) 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d) 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症狀;
e) 眼內異物存留;
f) 外傷性白內障;
g) 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
i)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m) 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2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2以上;
q) 頭皮無毛發40cm2以上;
r) 顱骨缺損4cm2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症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6cm2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s)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損傷致:
a) 頸椎腰椎畸形愈台,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癒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4.10.4 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cm2以上。
4.10.5 胸部損傷致:
a) 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補;
d) 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b) 膽囊破裂修補;
c) 腸系膜損傷修補;
d) 脾破裂修補;
e) 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f) 膈肌破裂修補。
4.10.7 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癒合;
c) 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d) 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e) 子宮破裂修補;
f) 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g) 膀胱破裂修補;
h) 尿道輕度狹窄;
i) 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4.10.8 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c) 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d) 一側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e) 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4.10.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b) 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c) 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e) 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f) 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g) 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
i) 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膚損傷致癱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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