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膝蓋損傷鑒定輕傷標准
標准如下: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 庶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 庶跗關節脫位。 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肌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根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於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頒布試行,共計六章第五十六條。
2、半月板損傷能評幾級傷殘,要是十級能賠多少
以工傷為例,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符合工傷十級傷殘鑒定標准。賠償為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第十三條:
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半月板損傷傷情鑒定擴展資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半月板受傷屬於幾級傷殘
一般會被認定是十級傷殘。
法律依據是《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十級: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工傷傷殘鑒定申請應提交資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2、填寫XX市工傷傷殘等級鑒定申請表一份。
3、申請人為工傷職工本人的,提供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一份;申請人為工傷職工近親屬的,提供近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為單位的,應提供單位設立批准文件和復印件一份(加蓋單位公章),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一份以及單位的授權委託書(加蓋單位公章)。
4、工傷職工本人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5張。
5、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6、住院病歷及相關檢查報告。
7、交納鑒定費300元。
4、膝蓋半月板損傷算得上傷殘級別嗎?如果做傷殘級別鑒定是在那個部門鑒定,費用是多少?
我今年57歲,雙膝半月板損傷己7年了,拄著拐杖勉強自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能申請傷殘嗎?
5、事故導致的半月板2度損傷,能鑒定幾級傷殘
根據GB/T16180一2014《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九級標准:24)外傷後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膝關節交叉韌帶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十級標准: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可初步判定至少十級傷殘。

(5)半月板損傷傷情鑒定擴展資料:
等級劃分
4.1Ⅰ級傷殘
4.1.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植物狀態;
b) 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 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頭面部損傷致:
a) 雙側眼球缺失;
b)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4.1.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4.1.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4.1.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體損傷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f) 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4.1.8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6%以上。
4.2 Ⅱ級傷殘
4.2.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需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語;
c) 雙眼盲目5級;
d)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4.2.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3級以上;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
c) 雙眼盲目5級;
d)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礙障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障礙。
4.2.4 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4.2.5 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2.7 肢體損傷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4.2.8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8%以上。
6、打架致半月板二度損傷法醫堅定構成輕傷嗎
要根據不同情況具體分析,一般屬於輕傷。
外側半月板2度損傷,構成輕傷。
法律依據:
法醫鑒定評輕傷標準是按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規定進行。該標准輕傷一級規定:
a)四肢任一大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b)一節椎體壓縮骨折超過1/3以上;二節以上椎體骨折;三處以上橫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c)膝關節韌帶斷裂伴半月板破裂。
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 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
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 造成組織、器官
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 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
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並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7、半月板損傷可以鑒定為幾級工傷?
1、半月板損傷工傷鑒定為:十級傷殘的。
2、法律依據是《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十級: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8、半月板損傷做法醫鑒定能評傷殘級別嗎?專業人事請進
傷殘級別不是法醫鑒定的,法醫只鑒定傷殘程度夠不夠刑事犯罪。可以去當地指定醫院做傷殘鑒定:4.10.10 肢體損傷致:
a.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5%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1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25%以上;
d.一足弓結構破壞l/3以上;
e.雙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雙足十趾喪失功能2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25%以上;
g.一上肢縮短4cm以上;h.一下肢縮短2cm以上。
以上為最輕的十級傷殘,可見你夠不上傷殘的程度。

傷殘等級鑒定具體標准
Ⅰ級傷殘
⒈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傷致; a. 植物狀態;b.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 c.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d. 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⒈2 頭面部損傷致雙側眼球缺失;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⒈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⒈4 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⒈5 胸部損傷致:a. 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嚴重廣泛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b.心功不全,心功W級;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⒈6 腹部損傷致: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⒈7 肢體損傷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⒈8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