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保健品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医疗功能
保健品属于食品类,不属于医药类,当然不得宣传医疗功能了。
保健品广告法规条例
健品现在宣传的力度是很大的,保健品只是能够对身体起到保健作用,起不到治疗病情的作用,但是很多的保健品广告宣传的功能过大,扭曲了保健品的正常功效。保健品广告法规出现了,直接管理广告中保健品的宣传和方布。下面来先了解一下保健品广告法规定吧?
第一条 发布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食品广告,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短信防伪平台,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新资源食品是指以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第三条 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第五条 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卫生许可证;
(三)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四)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
(五)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
(六)进口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
(七)保健品广告法规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 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第七条 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第八条 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 的形象。
第九条 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第十条 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仪器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第十三条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第十四条 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食品广告管理的行政规章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2、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一是保健食品广告的基本要求。保健食品广告首先是食品广告,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广告的规定,即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注册或者备案内容的,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一致,不能进行虚假、夸大宣传。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是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为防止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误导性宣传,避免消费者过度依赖保健食品,耽误必要的药物治疗,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三是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制度。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新修订的广告法对保健食品广告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3)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5)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保健食品的广告,除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广告法的上述规定。
3、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是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
4、新广告法保健食品的禁用词语有哪些
商家发布的保健食品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不得真人展示效果,所描述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信息,必需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保健食品宣传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含有使用该产品能获得健康的表述;
——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的作用;
——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含有“无效退款”、“XX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
——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性表述;
——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评价性内容;
——利用和展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利用和展现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使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等;
——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
——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保障健康或治疗病症所必需;
——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5、关于保健食品的广告语中不涉及违法违规的有哪些
2019年8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一则名为《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的公告 。公告中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保健食品包装上需要注明:“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的警示用语。同时公告中还对警示用语的字体大小、标注位置做了明确规定zd。
多少科普工作者都曾反复强调,保健食专品不是药,不能治疗疾病,但收效甚微。要知道把保健食品当药吃,并不是简简单单花钱那么简单。对于高血压、糖尿病等这些需要长期靠药物维持身体稳定的人群来说,贸然停药无异于在刀尖上起舞,病情随时可能恶化。
这则公告一发布,相信很多保健食品生产与销售商,都会适当调整、收敛自己的营销手段。“保健食品不是药”的观念也必将深入人心,让消费者更加明明白白的消费。
我们也能看出,监管部属门对于加强保健食品监管,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的决心!相信假以时日,“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能和“吸烟有害健康”一样,深入人心!
保健食品和药品的功效和适用人群不同,安全性也不同。保健食品不是药,不能把保健食品当药吃!
6、根据广告法的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包含哪些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的特殊要求:
7、新广告法对保健食品广告有哪些要求
食字号的一般食品广告,不需广告批文。但不能出现任何功能、疗效和使用人群的说明或影射。
现在的营业执照上写的是经营保健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就是一般的食品。不需要增项的。
8、普通食品不得宣传保健功效,以下哪些词属于保健功效用语
分享一个保健食品的管理内容。
商家发布的保健食品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不得真人展示效果,所描述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信息,必需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保健食品宣传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含有使用该产品能获得健康的表述;
——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的作用;
——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含有“无效退款”、“XX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
——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性表述;
——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评价性内容;
——利用和展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利用和展现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使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等;
——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
——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保障健康或治疗病症所必需;
——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9、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什么?
药口的品名、规格、装量、生产企业、批准文号、生产批号、主要成份、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和不良反应等注意事项,贮存条件等。
有限期或使用期限的药品,必须注明有效期或使用期限。
10、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哪些情形和内容?
新《广告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新法中,对违反上述条款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第五十八条进行了明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此外,新《广告法》还在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等处对保健食品广告作出规制。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第四十条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