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30年内我国中国境内案发最多的一类案件是哪一类案件?
非法集资案最多。我们身边到处都是受害者,百分之六七十的家庭都涉案。只要手里有点钱,差不多都给骗子骗了。各地监狱人满为患。
2、违法经营保健品适用什么法规处罚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目前,全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有1600多家,27项功能的保健食品产品近10000余个,目前在生产的产品约4000个,产值超过1000多亿元。
中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大多为中小企业,产业集中度低;研发投入不足,技术含量偏低,缺乏核心竞争力;各企业间素质极不平衡,差异很大,一些企业自律意识不强;产业中生产组织方式存在多样性与不确定性;产业发展中环境、能源等外部性问题导致的可持续能力不够。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历史遗留问题,早在1999年和2003年卫生部就分别取消了“抑制肿瘤”、“延缓衰老”功能项目的受理,也从未批准过“改善性功能”的保健食品。二是利用“广告效应”擅自夸大、虚假宣传的现象非常普遍。三是许多普通食品被冠以保健食品功能、适宜人群等内容进行宣传。目前《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未出台,对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理总感到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困难,现结合实践做一探讨。
一、关于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
无证生产和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应依据现行《食品安全法》第8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除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外,还应并处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货值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所谓无证生产经营保健食品行为的认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无证生产行为,既包括未取得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而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也应包括未取得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生产行政许可而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2、在查处无证生产违法行为时,必须注意好卫生部门与药监部门许可两者关系的问题。“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目前存在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两种格式的,均属有效批件,相互之间不存在交叉与重复。两个部门的有效批件文号均可以在其基础数据库里查悉。如在数据库里无法查到,基本可以认定系假冒。3、无证经营行为主要指未取得县级以上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而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鉴于工商部门已经对保健食品的流通许可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即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原则精神先由县以上药监部门进行前置许可。因此,对未经药监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应依法查处。但须注意,原卫生部门对经营保健食品的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应予认可。
二、关于假冒品种的处罚
假冒品种问题,包括几种情况:一是假冒其它企业的合法保健食品品种,即盗用持证企业的合法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此类违法行为包括盗用国家批准的合法进口保健食品进口注册文号;二是杜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国家监管部门的数据库中无法查到。此种违法行为包括杜撰保健食品的进口注册文号;三是盗用合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四是杜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以上四种行为的处罚,应根据案发于不同环节适用不同的处罚条款。
如果各种假冒行为均是在生产环节被发现,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4条的无证生产行为进行处罚。如假冒的保健食品在流通环节被查获,有两种处理意见:1、国家局文件通知已明确生产经营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行为,可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予以处罚。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及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的规定处罚。其基本的违法事实是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而批准文号或生产企业名称的虚假就是最大的不真实。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6条,对此类违法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及用于违法经营保健食品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同时并处罚款。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许可。
对假冒品种处罚法律法规适用的问题,基本原则是能够适用法律的就不要去采用法规或更低层级的处罚依据;凡是能够适用“食品安全法”的,就不要再考虑其它法律规定。适用特别规定处罚金额都在五万以上,如何保证案件的圆满结案,是执法人员面临的最大难题。
三、关于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比较多,目前执法过程中应重点对以下一些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一是在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涉及对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的表述,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二是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主要原料、功效成分及含量等与国家批准的不相符合的;三是标示的保健功能与国家批准的不相符合的;四是适宜人群与不适宜人群的标示与规定不一致的;五是其它有关项目明显违规的。对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依据主要是“食品安全法”第86条。
四、关于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处罚
目前,需要重点关注、非法添加行为相对突出的几类保健食品是:调节血糖类、改善睡眠类、减肥类、抗疲劳类、辅助降血压类、辅助降血脂类等。对于保健食品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生产或经营企业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案,对于此类案件,考虑《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处罚。
2、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经检验含有药物成分案,当前,市场上存在不少产品宣称能治疗疾病和提高性功能等的保健食品,其中不少保健食品都会添加药品以求达到其广告夸大宣传的功效,提高其销售量。
对于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经检验含有药物成分这一情形,《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则不予查处。另一种观点认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行为影响恶劣,必须严厉查处,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查处。
五、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处罚
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情况比较复杂,与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有些类似。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在查处过程中,需要注意把握的是,此类违法行为一般具有一些基本特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多有违规,常常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地显示保健功能和预防、治疗疾病的内容,标示的原辅材料也往往存在药品成分,还有就是存在虚假宣传、以欺骗手段促销等。对其处罚一般可以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普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等内容涉及保健功能及疾病的预防、治疗等功能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7条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2、普通食品中违法添加药品的,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的有关规定处罚。有的违法分子在普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虽然没有虚假内容,但却大肆采取虚假宣传、欺骗促销手段兜售产品,执法部门就要高度怀疑其产品中非法添加了药品成分,可对其采样检测,然后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处理。
3、广州一大厦437人上班时为何会被抓?
2018年8月8日上午,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警方通报了一宗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案发地为天河区车陂西路的一栋商务大厦办公室内,该办公室装满监控视频,门卫巡守森严,员工上下班时需经过唯一的通道才能搭乘电梯,这个“神秘”的公司引起了天河警方的注意。经过一个半月的梳理和准备,整个商务大厦的“神秘面纱”被警方完全揭开,警方发现该大厦内藏着四个销售“保健品”的公司,实施网络电信诈骗行为。
4月17日早上,该团伙的几名头目分别在家中被抓,随后天河警方冲进大厦迅速控制该公司窝点,整栋大厦437名涉案人员全部落网,抓捕场面非常震撼,随后警方还捣毁了2个仓库,整个抓捕行动一共抓获涉案人员462人,涉案金额超过千万。
3月5日,天河警方收到一封来自广西的来信,事主潘先生在来信中反映:被一名自称是广州天河某文化传媒公司的“黄老师”以购买佛坠、办“招财法事”为由诈骗。
2月初,潘先生通过网络认识了微信号为“易缘居士”的“黄老师”,“黄老师”的公司从事国学文化推广服务,且经营佛教祈福产品。潘先生是生意人,“黄老师”向其推荐了一款在寺庙“开光转运”佛坠,在其花了400元购买佛坠后,又向其推荐购买了佛牌、聚宝牌,并声称只要在网上请高僧为公司做“法事”,公司就会蓬勃发展,日胜一日。在潘先生花了6666元在网上做了“招财转运法事”后,那个未曾谋面的“黄老师”电话打不通,微信号也突然消失。
天河警方掌握到该情况后,迅速展开侦查工作。通过有关资料,调查“黄老师”的身份及相关情况。案件的“口子”逐渐被撕开,犯罪嫌疑人黄某(男,34岁,湖南人)进入民警视线。民警发现,黄某除了偶尔的休息日外,每天早晨都会准时将车停放在车陂西路某商务大厦附近停车场,然后进入该大厦。
2016年5月,犯罪嫌疑人陈某(男,40岁,湖北人)承租整栋商务大厦。商务大厦一楼大堂设服务台和咖啡厅;二、三、四、六层,陈某和朋友合伙注册成立四家“保健品”公司,用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剩余的三层,陈某将其分租给其他人,要求对方接受同样的管理模式。
商务大厦二层为善X堂文化传媒公司,主要经营佛教祈福产品,诈骗嫌疑人黄某为该公司销售总监。该传媒公司在发现“保健品”诈骗更容易获利后,将公司改名为蓝X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推销女性补血养气“保健品”。三层新X代科技有限公司推销男性壮阳补肾“保健品”,四层美X网络科技公司推销女性减肥溶脂“保健品”,六层翌X营养健康公司则以肠道代谢、狐臭、口臭为主推销复合植物片、狐臭净、洁牙慕丝等“保健品”。
4家诈骗公司共有400余名员工,员工上下班实行打卡制度, 9时—12时,13时30分—18时。每家诈骗公司内部架构清晰,董事长、总经理之后下设销售部、人事行政部、技术部、售后部、媒体事务部、推广策划部、财务部、培训部、物流部,销售部又会根据员工业绩分为:追梦组、突击队、火狼队、新人组。每个部门之间分工明确,由部门组长统一管理,组长的月薪为5000—8000元,年分红约10万元;销售员每月底薪2600元,另外按销售额拿提成,2万元以上提8%,超过2万元加1%,最多加到16%。大多销售员的桌面都粘贴着“目标决定结果、起点决定终点”“拒绝理由,我们只用成绩说话”“越努力越幸福”等小字条用来鼓励自己。
一个半月的地毯式摸排,对全案突破至关重要的诈骗团伙的组织结构图已清晰。专案民警顶烈日,熬通宵,穿梭在街头巷尾,伏击守候,侦查跟踪,抽丝剥茧,经过大量细致的查证工作后,逐个摸清主要涉案头目陈某、黄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的藏身之处。抓捕时机已成熟,天河警方决定集中收网。
据犯罪嫌疑人陈某交待:这些补肾壮阳、补血养气的营养“保健品”大多来自湖北某乡镇的黑作坊。比方针对男姓“力X茶”,成本价低廉,经多次推广后每盒可以卖到500元以上。至于产品效果如何,陈某称团伙成员中还没有人试用过,主要是给客户寻求心理安慰的作用,如果收到客户的投诉,销售人员会直接将客户名单“拉黑”不再联系。
警方提醒
在网上交易中,谨慎填写个人信息,防止资料泄露。购买商品要选择正规渠道,对各类推销商品要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4、保健食品暗藏致命禁药吗?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宣称具有调节人体机能的保健食品,越来越受到人们特别是老年消费者的青睐。可河北承德的李先生在吃了买回来的所谓保健食品后,总是感觉心里发慌,身体不适,这是怎么回事呢?来看今天的记者调查。
糖尿病患者的福音?吃了它就能降血糖?
李先生今年60多岁,患糖尿病有10多年的历史。据李先生介绍,一次在和朋友聊天时,有人介绍说一种名叫“仁合胰宝”的保健食品,具有降糖功能。
河北承德消费者 李先生:说这个东西吃了以后(治疗)糖尿病效果非常好。
回到家后,李先生立即上网查询,并真的在一家电商平台上找到这个售卖仁合胰宝的网店。
河北承德消费者 李先生:这一大盒子一百多块钱,当时我就买了五盒。
吃了“保健品”消费者心里发慌
然而李先生吃了一段时间后,却感觉身体明显不适。
河北承德消费者 李先生:吃了以后心里发慌,就有点低血糖的感觉。
注意到,李先生从网上购买的所谓“仁合胰宝”,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60490。然而记者登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查询却发现,这一批准文号对应的产品名称为金帝华牌糖舒尔克胶囊,由北京华夏康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14日申请所得。
宣称主要成分包括西洋参、冬虫夏草、灵芝等近20种中草药,标注“纯正中药,绿色健康”的保健食品,吃了却有异常反应,李先生觉得自己购买的仁合胰宝不大对劲,于是便来到承德市食药监部门进行咨询。
河北省承德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张学德:我们开辟了绿色通道,实行快速检验、快速认定、快速协查,在本案中就发现这种产品添加了药品成分(苯乙)双胍。
专业人士告诉记者,苯乙双胍是一种化学药品,早期曾用于治疗糖尿病。但医学实践发现,苯乙双胍在使用过程中可引发乳酸酸中毒,严重的可导致死亡。
因此,早在2012年,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时,就将盐酸二甲双胍、盐酸苯乙双胍名列其中。
苯乙双胍因副作用早被停用
2016年11月,更是发文明确指出,经评价,苯乙双胍可导致乳酸酸中毒,发生率较高,临床价值有限,使用风险大于效益,因此决定停止苯乙双胍原料药及其制剂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苯乙双胍,却被发现暗藏在保健食品中,承德市食药部门立即将这一线索移交给承德市公安局。
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食药支队支队长 陈旭:我们立即受案,将这盒保健品送往专业部门进行检验检测,结果通过检验仁合胰宝这个保健食品,含有西药。
权威部门检测确认 假保健品非法添加禁药苯乙双胍
权威部门的检测结果最终确认,李先生购买的“仁合胰宝”非法添加了禁药苯乙双胍,可能会直接危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河北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侦办此案。
河北省公安厅食药总队政委 田广清:直接将该案提级侦办,联合作战,专案专办,组成一个强大的专案组,全力攻坚。
李先生的仁合胰宝是从哪儿购买的?警方从流通渠道入手展开调查,很快锁定了重庆市长寿区的吴吴食品经营部。
承德市公安局食药支队副支队长 张忠钰:这个商店主要就是销售仁合胰宝,还有一些其他类降糖类的保健食品 他们就是通过微信或者是QQ,通过网络营销的手段去推广,去销售的一些东西。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吴吴食品经营部是重庆市的程某开办,同时还在电商平台开有网店,面向全国售卖仁合胰宝、百草糖等有毒有害保健食品。警方的调查显示,这些产品并非程某自己生产,程某仅是二级批发商。
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局长 马占山:侦破过程中,我们发现它不是个案,而是一个涉及地域广、涉案人员众多、涉案价值巨大,集原料造假、成品生产、网络销售为一体的大案要案,所以我们决定举全局之力侦破此案。
就在河北警方侦办这起案件期间,公安部接到湖南省公安厅报告,湖南怀化市公安局正在侦办一起互联网销售“仁合胰宝”等保健食品的案件。经研判分析,两起案件指向同一制假源头,公安部因此决定将两案并案侦查并挂牌督办。 河北警方通过对程某物流记录等线索的逐一摸排,查清了河南省郑州市的张某等人,就是向程某提供仁合胰宝的上家。据犯罪嫌疑人程某交代,早在2016年,他就开始从河南省郑州市一位自称“张总”的一级经销商那儿批进仁合胰宝。
记者:他卖给你多少钱?
犯罪嫌疑人 程某:卖给我1200元一件(箱)。
记者:一件。你卖出去呢?
犯罪嫌疑人 程某:我卖出去,这个价格不等,百来块钱。
据警方查证,程某从上线张某处购进的仁合胰宝,每件30盒,折算下来每盒的价格在40元左右。然后在自己的实体店和电商平台上,以每盒125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不明真相的消费者。
记者在调查中得知,给程某供货的张某,正是这起制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件中的关键人物。张某交代,2016年他参加了在河南郑州举办的药交会,想从中找找赚钱机会,经过比较,他选中了保健食品行业。
犯罪嫌疑人 张某:那时候我听人说那一行(保健食品)不是说挺赚钱的吧,能赚点钱,然后就着手进入这行了。
经过一段时间摸索,张某发现,一种名叫仁合胰宝的保健食品在市场上比较受欢迎,于是就从网上买来样品,找到在药交会上认识的专门做代加工的刘某某仿照生产造起假来。
犯罪嫌疑人 张某:配料根本我完全不懂那些 ,具体怎么操作生产那一块,我没见过我也不懂。
在抓捕张某的同时,警方也抓捕了为张某做代加工的刘某某,并查抄其生产窝点。
警方:所谓的代工厂是造假窝点 无生产资质
河北省公安厅食药总队 熊亮:我们到达刘某某的生产窝点以后,总的感觉就是四个字:触目惊心。他的生产,把生产设备放在了废弃的一个农舍里面,生产出来的成品包括一些原材料有的就胡乱堆放在厕所、鸡舍这些比较肮脏的地方。
记者注意到,刘某某所谓的代加工工厂,不仅没有生产保健食品的资质,生产环境也极其简陋,现场没有任何卫生防护措施,仅有的生产设备就是这台封装胶囊所必须的铝塑包装机;院子外和室内的地面上,到处都随意堆放着生产原料或成品,完全就是一个造假窝点。
河北省公安厅食药总队 熊亮:咱们在受害人手里看到这些光鲜亮丽的保健品,就是在一个非常脏乱差,不具备任何生产条件的一个黑窝点里面生产出来的。
那么,刘某某生产出来的打着保健食品旗号的仁合胰宝,胶囊里装的到底是什么成分?
犯罪嫌疑人 刘某某:就是西药加稻糠粉,别人给个方法就是按照这个买(原料)就行了。
刘某某交代,这些胶囊里装的东西,跟包装盒上标注的中草药没有任何关系,实际上是掺杂了化学药物苯乙双胍的稻糠粉。 据警方统计,刘某某加工的产品除了仁合胰宝,还有七草化糖、昆虫胰岛素等32种所谓的保健品。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冒用批准文号,是刘某某造假过程中最惯用的欺骗手法。仁合胰宝就是冒用北京华夏康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06年获批的金帝华牌糖舒尔克胶囊的批准文号;五谷化糖标示的卫食健字(1999)0296,真实身份则是石家庄某糖尿病研究院所属的中唐牌疏糖丹。
承德市公安局 赵加红:这个五谷化糖,它这些批号都是冒用的。
无中生有编造批准文号,是刘某某等人造假的另一手段。像警方查获的这款基因口服胰岛素二代,标注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130327,然而记者登录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官方网站查询时,却根本就找不到这个批准文号。
假保健品冒充中草药招摇过市
记者注意到,刘某某造假的这些产品,无一例外都宣称是用中草药配制而成。然而据警方查证,所有32个外包装不同的产品,胶囊里的成分却都和仁合胰宝完全一样。
承德市公安局食药支队 张忠钰:实际上他这里面的成分都是一样的,都是稻糠粉加上西药原料,然后加工成胶囊,然后根据你不同的需求。比如说你需要仁合胰宝,那我就给你装一个仁合胰宝的包装。
调查至此,一个以张某为主的制售有毒有害保健品案件的利益链条浮出水面:代加工窝点的刘某某接到张某的委托后,将造假成本不足5元/盒的“仁合胰宝”等有毒有害保健品,以12元左右的价格卖给张某;张某再以40元左右/盒的批发价,卖给二级经销商程某;而程某拿到货物后,在电商平台上以125元/盒的价格,卖给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每一个环节都存在暴利。
在调查中,记者注意到一个细节:由于假冒保健品利润惊人,一些销售人员为了获取最大利益,在销售过程中,丝毫不顾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极力怂恿消费者加大用量。这是张某和一个下线销售人员的网络聊天记录,从对话中可以看出,有消费者服用糖益康后,明显感觉身体不适。张某告诉下线,这是用量过大的缘故,可下线却认为如果用量小了,就卖得少赚钱慢,不肯让消费者减小用量。
承德市公安局食药支队 徐子飞:他(下线)就给他(张某)回了一句话,那这样的情况下我一个月才卖30粒,这样我这些东西卖给谁去,让人觉得当时特别特别气愤。他们根本就不顾这些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完全就是为了谋取暴利,在做这一行。
生产窝点端掉 销售环节斩断 新疑问又浮出水面
端掉生产窝点,斩断销售环节,案件进展到此似乎告一段落,然而新的疑问随之浮现。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早在2016年11月,我国就已经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苯乙双胍原料药及其制剂。为了查清非法原料药的源头,最大程度地打击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的乱象,警方决定从刘某某入手,继续展开调查。
承德市公安局食药支队支队长 陈旭:犯罪嫌疑人交代了他这个西药成分原料,从何而来。这样矛头指向青岛的一个王某。
刘某某交代,卖给他原料药的王某,是山东曲阜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警方在锁定王某确实为非法原料药供货商后,立即奔赴山东,将王某和企业老板颜某等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捕。 记者在调查中得知,曲阜某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产销售医药中间体等精细化工产品为主的企业,并不具备生产原料药的资质。该企业负责人宣称,他们经营的是精细化工产品,没有涉及原料药。
犯罪嫌疑人 颜某:经营范围内有精细化工产品,医药中间体,还有植物提取物,我们这一块属于精细化工产品。
专业人士介绍,所谓医药中间体,是原料药的前身,也就是制成原料药之前各个阶段的化工产品。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医药中间体不属于药品,因此无需取得药品生产资质,普通化工企业即可生产;而原料药则必须取得相关药品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
然而,当警方把从曲阜某化工有限公司查扣的1.3万公斤白色结晶粉末取样送往权威部门检测时,却检出苯乙双胍和二甲双胍成分,被定性为化学药品,而非医药中间体。由于未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这些产品按假药论处。
承德市公安局食药支队副支队长 张忠钰:他们以化工品中间体为名,实际销售的是原料药。
据警方查证,从2015年10月至案发,山东曲阜某化工公司负责人颜某组织人员非法生产盐酸苯乙双胍、盐酸二甲双胍等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降糖类高纯度原料药,以化工产品或医药中间体名义,非法销售150多吨苯乙双胍和30吨二甲双胍,给刘某某等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或假药的黑工厂、黑作坊。这些原料药再通过非法生产添加到“仁合胰宝”等有毒有害保健品当中,销售给程某等二级经销商,进而分销给全国的零售商和消费者。
公安部治安局六处处长 许成磊:这起案件的侦破,它的重要的意义是在于,第一次从源头上把非法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上游化工产品的供应厂家给它打掉了,也揭开了一些化工企业以所谓的化工产品、医药中间体等为掩护,向下游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和黑工厂提供原料的这种潜规则。
截至目前,全国各省市共抓获与此案有关的犯罪嫌疑人76人,打掉黑窝点19个、黑工厂3个,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化工厂1个,查扣有毒有害保健食品15万盒、西药原料1.3万余公斤,整个案值高达12亿元。
据记者了解,保健食品领域日益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经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
?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 张佐良: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的统一部署,公安部组织指挥全国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7月以来各地共侦破此类犯罪案件4100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700余名,形成了强大的打击声势,有力地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医药中间体和原料药很可能是一步之隔。此案中,不法企业明修栈道、暗度陈仓,表面上是在生产化工产品,实际上是为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提供原料。暴露出源头管控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如何从制度上加强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政策、明确部门职责、有效堵塞漏洞。
以上内容来自:央视新闻
5、怎样揭发中国保健品网.安徽太和在网上的欺诈行人为王斌
您在网上购物被骗后,请按以下步骤进行报案:
1、尽可能地保存好所有与诈骗分子进行联系的单据,如电子邮件、银行汇款单、手机短信等等。
2、将您的被骗经过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3、带着您的被骗经过和被骗单据到当地公安专机关刑事警察部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者派出所进行报案,并由民警作一份报案笔录。
4、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帮助下将案件及相关材料移交到案发地公安机关(如诈骗分子手机所属在地,网站维护地)作进一步查处。
6、违法经营保健品,会受到什么法规处罚?
违法经营保健品相关处罚:
一、关于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
无证生产和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应依据现行《食品安全法》第8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除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外,还应并处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货值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所谓无证生产经营保健食品行为的认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无证生产行为,既包括未取得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而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也应包括未取得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生产行政许可而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
2、在查处无证生产违法行为时,必须注意好卫生部门与药监部门许可两者关系的问题。“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目前存在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两种格式的,均属有效批件,相互之间不存在交叉与重复。两个部门的有效批件文号均可以在其基础数据库里查悉。如在数据库里无法查到,基本可以认定系假冒。
3、无证经营行为主要指未取得县级以上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而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鉴于工商部门已经对保健食品的流通许可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即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原则精神先由县以上药监部门进行前置许可。因此,对未经药监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应依法查处。但须注意,原卫生部门对经营保健食品的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应予认可。
二、关于假冒品种的处罚
假冒品种问题,包括几种情况:
一是假冒其它企业的合法保健食品品种,即盗用持证企业的合法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此类违法行为包括盗用国家批准的合法进口保健食品进口注册文号;
二是杜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国家监管部门的数据库中无法查到。此种违法行为包括杜撰保健食品的进口注册文号;
三是盗用合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
四是杜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以上四种行为的处罚,应根据案发于不同环节适用不同的处罚条款。
如果各种假冒行为均是在生产环节被发现,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4条的无证生产行为进行处罚。如假冒的保健食品在流通环节被查获,有两种处理意见:
1、国家局文件通知已明确生产经营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行为,可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予以处罚。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及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的规定处罚。其基本的违法事实是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而批准文号或生产企业名称的虚假就是最大的不真实。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6条,对此类违法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及用于违法经营保健食品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同时并处罚款。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许可。
对假冒品种处罚法律法规适用的问题,基本原则是能够适用法律的就不要去采用法规或更低层级的处罚依据;凡是能够适用“食品安全法”的,就不要再考虑其它法律规定。适用特别规定处罚金额都在五万以上,如何保证案件的圆满结案,是执法人员面临的最大难题。
三、关于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比较多,目前执法过程中应重点对以下一些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一是在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涉及对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的表述,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二是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主要原料、功效成分及含量等与国家批准的不相符合的;
三是标示的保健功能与国家批准的不相符合的;
四是适宜人群与不适宜人群的标示与规定不一致的;五是其它有关项目明显违规的。对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依据主要是“食品安全法”第86条。
四、关于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处罚
目前,需要重点关注、非法添加行为相对突出的几类保健食品是:调节血糖类、改善睡眠类、减肥类、抗疲劳类、辅助降血压类、辅助降血脂类等。对于保健食品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生产或经营企业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案,对于此类案件,考虑《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处罚。
2、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经检验含有药物成分案,当前,市场上存在不少产品宣称能治疗疾病和提高性功能等的保健食品,其中不少保健食品都会添加药品以求达到其广告夸大宣传的功效,提高其销售量。
对于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经检验含有药物成分这一情形,《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则不予查处。另一种观点认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行为影响恶劣,必须严厉查处,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查处。
五、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处罚
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情况比较复杂,与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有些类似。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在查处过程中,需要注意把握的是,此类违法行为一般具有一些基本特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多有违规,常常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地显示保健功能和预防、治疗疾病的内容,标示的原辅材料也往往存在药品成分,还有就是存在虚假宣传、以欺骗手段促销等。对其处罚一般可以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普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等内容涉及保健功能及疾病的预防、治疗等功能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7条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2、普通食品中违法添加药品的,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的有关规定处罚。有的违法分子在普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虽然没有虚假内容,但却大肆采取虚假宣传、欺骗促销手段兜售产品,执法部门就要高度怀疑其产品中非法添加了药品成分,可对其采样检测,然后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处理。
7、壳寡糖这种保健品是骗人的吗 ?
所有的保健食品,都只是起辅助治疗作用zd,只是通过对人体机能的调理达到健身的作用,不可能象那些人说版的起死回生的,而且国家明文规定保健食品不可以宣传有治疗效果.如果有人对你说什么保健食品能治什么病权,那一定是骗子.
8、孙淑义为什么被免职?
山东政协原主席孙淑义免职调查。
时代周报记者孙勇杰
两年前,段义和炸死情妇案案发,山东已经传出孙淑义受牵连被控制的消息。两年后,孙淑义因“严重违纪”遭免职,成为建国以来山东省落马的最高级别干部。济南一官员表示,早已注定的孙淑义落马,在当地没有产生太大影响,作为段义和案的一个延续,“段案没有诱发的官场洗牌,孙淑义案更不会”。
12月17日下午,政协山东省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九次会议,决定免去孙淑义山东省政协主席职务,并撤销其省政协委员资格。
孙淑义被免职,成为建国以来山东省落马的最高级别干部,也是今年继陈绍基(广东)、黄瑶(贵州)以后,第三个落马的省政协主席。
段案疑是触发点
两年前,孙淑义将会受到段义和案牵连的传言,在济南成为一个“公开的秘密”。
“段义和倒了,济南官场现在是人人自危,估计不少人会‘跟着倒霉’。”2007年8月,段义和案发后山东省政府一知情人说,当时该知情人猜测的牵连名单中就有孙淑义。
查阅公开资料,段义和案发,并不是跟孙淑义的第一个交叉点。
64岁的孙淑义,比段义和大两个月,其故乡现隶属济南的商河县,建国初期曾隶属德州地区,两地风土人情、经济构成极其相似,两地干部交流也相对频繁。
早在段义和从政初期,在德州齐河县组织部工作期间,孙淑义已经在德州相继担任德州团地委书记、德州地委副书记、革委会副主任等职。
上世纪80年代,段义和一直在山东省委组织部任职,段义和炸死情妇案发以后,山东省政府上述知情人透露,在省委组织部工作期间,段义和对乡情“很是重视”,跟不少曾在德州任职的官员关系不错。
从1995年开始,孙淑义担任济南市委书记职务,主政济南长达十年,而1997年,段义和开始担任济南市委副书记,并一度兼任济南市组织部部长,两人正副手搭班子多年。
在山东政界传言中,孙淑义违纪问题引起纪检部门关注,最早就是段义和案发后供认问题涉及孙淑义,具体原因正是原德州政协秘书长李凤臣“买官”。
2006年11月,换届前夕,原德州齐河县委书记李凤臣,原本有机会在德州市担任重要职务,因齐河县委书记假签名案曝光,李凤臣最后调任德州市政协党组成员、秘书长。
意外失手的李凤臣并不甘心,通过段义和找到时任山东省政协主席的孙淑义,谋到了山东省政协政策研究室主任的职务。
2007年8月,一名跟李凤臣私交甚笃的齐河干部曾向记者透露上述说法。“担任政策研究室主任以后的李凤臣,准备以此为跳板从头再来。”这名干部说,2007年4月他在济南跟其见面时,李凤臣仍信心满满。
2007年7月,原济南市人大主任段义和炸死情妇案震惊海内外。
据济南当地官员回忆,在济南经营十年的段义和,案发后一度成为济南官场人人自危的“黑洞”,传言段义和曾试图减轻罪行,交代了不少问题,甚至“乱咬共事官员”。
然而,一场传言中由段义和揭发而可能引起的官场地震,随着2007年9月段义和案迅速结案执行死刑而销声匿迹。
被段义和案牵出的“小角色”李凤臣,也在今年3月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一审判决无期徒刑。
12月17日,新华社发布消息,似乎没有受到段案牵连的孙淑义被免职,但并没有公布孙淑义被免职的理由。
作为山东省建国以来落马的最高级官员,孙淑义被免职引发媒体诸多猜测,“注定要落马”的孙淑义突然落马的直接原因,也成为谜团。
提案成执政“亮点”
早在去年9月,时任山东省政协主席的孙淑义,就曾经“失踪”两月。
孙淑义最近的一次亮相是12月8日。据中共山东省委机关报《大众日报》报道,当天下午,孙淑义以省政协主席身份出席了山东省委常委扩大会议,该项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根据公开报道,除却出席山东省政协相关会议以外,孙淑义近期一个重要工作是参与在山东举办的十一届全运会的相关工作。
12月17日,孙淑义被宣布免职,距离其退休仅差几个月时间。
据当地官员介绍,孙淑义官场口碑只能说一般。查阅济南市年鉴,孙淑义主政济南的十年间,这座城市发展亦是亦步亦趋,没有太多亮点。
相反,在其“退居二线”担任山东省政协主席后,中华文化标志城提案,成为其从政生涯中最引人注目的“亮点”。
2008年1月25日,山东省政协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孙淑义为省政协主席。上任伊始,孙淑义就发表讲话指出,做好政协工作,必须要重视提案工作。
担任山东省政协主席5年期间,一直关注山东文化产业、打造文化强省的孙淑义,在去年两会期间的一个提议,引起全国媒体关注,进而饱受争议。
2008年3月9日,孙淑义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发言时建议,加快推进中华文化标志城建设,打造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规划建设中华文化标志城,是传承和延续中华文明的千秋伟业。作为一项国家重大文化建设工程,需要全国乃至全球中华儿女戮力同心、共同参与,更需要国家层面上的有力指导和政策支持。”孙淑义说。
然而,孙淑义提议的需要国家财政出资300亿建中华文化标志城,随即遭到全国政协委员炮轰。孙淑义发言当天下午,全国政协委员侯露在文艺界别小组讨论上公开炮轰“中华文化标志城项目”。
次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副组长安家瑶等100多名委员上交提案《中华文化标志城项目必须再搞科学论证》,引起媒体强烈关注。
此后,建议要像办奥运会一样筹建中华文化标志城的孙淑义,远离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对于质疑保持缄默。
据山东《齐鲁晚报》报道,这个曾引起巨大风波、让孙淑义曝光度骤增的中华文化标志城项目,目前已启动60个文物保护、环境整治、生态修复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目前一批项目已经竣工使用,一批项目正在扫尾。
7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世界银行贷款2010?2012财年备选项目规划的请示的通知》公布,省市联合申报的中华文化标志城《山东省孔孟文化遗产地保护》项目业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列入世行贷款2010?2012财年备选项目规划,由世界银行提供5000万美元贷款。
截至被免职消息公布,孙淑义再没有出现在“不会因争议而停建”的中华文化城标志项目相关消息中。
被指官商勾结
此前,《武汉晚报》等媒体报道中一致推测,孙淑义被免职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牵连一度号称中国最大非法集资案的济南济正集资案。
2007年10月,济南济正公司董事长龚印文出逃英国,随后爆出该公司以直销名义非法集资达40亿元人民币。据《财经》报道,龚印文出逃后,发回公司的传真称,公司的亏空“就是再解决三五个亿也没有用”。
1949年出生的龚印文于1989年-1992年间任枣庄市体委主任,此前曾担任枣庄市中区副区长。这段时间恰逢孙淑义担任该市市委书记。
1992年,43岁的龚印文辞官下海,在山东省经济发展总公司出任副总兼下属一家分公司经理。山东省经济发展总公司在当时名头很大,有很深的政府背景,属当时流行的“官倒”一类的公司,后终因无实业支持淡出人们视野。
2000年,离开山东省经济发展总公司的龚印文接手济正保健品连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自1996年以来,济正保健品连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济正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保健品销售和发展实业为掩护,高息吸纳了数以亿元计的民间资金。
案发后,面对数以万计的受骗人群,济南市政府不得不出面收拾知名企业家龚印文留下的残局。
当时,《财经》等媒体报道济正非法集资案时,已经指出该案跟“万里大造林”、“蚁力神”等影响恶劣的非法集资案类似,涉及政府监管不力的问题。
在济南市担任市委书记长达10年的孙淑义备受诟病,认为济正在济南发展近10年时间,不仅未受到丝毫监管和查处,反而获得多项荣誉,与孙淑义的纵容和包庇有直接关系。更有人进一步怀疑孙与济正有更深层的关系。
一个事实是,2003年龚印文利用“不正当关系”,以宁华艺术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济南市大桥镇政府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以修建农业科技生态园的旗号租用黄河北岸的1100余亩良田,经审计部门核实耕地租赁价格每年每亩仅170元。
这个名不副实、总投资约1.2亿元、对外宣传是投资6.4亿元的项目,成为龚印文吸引非法集资的重要幌子,最终给山东埋下了一个至今仍没公布官方数据、媒体估计达40亿元的炸弹。
然而,此案爆发以后迟迟没有定性,民间关于官商勾结的质疑声也越来越大。
2008年9月19日,济南市公安局长刘杰首次公开将济正案件定性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今年夏天,济南市向受害群众退赔部分集资款,但济正公司老板龚印文始终未能归案。
这个至今仍没有结案的非法集资大案,最终牵涉到了孙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