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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预防保健

发布时间:2020-07-13 15:04:22

1、临床执业医师是否可以从事预防保健工作?

可以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2、执业范围是预防保健有什么用呢?

预防保健措施是为预防居民产生疾病,改善居民健康状况所采取复的各种技术方法、组织措施的总称。一般在居民中实行三级预防制。一级预防又称病因预防,是针对病因和致病因素的预防措施,包括增进健康和特殊防护两方面任务。增进健康是以提高健康水平为目标所采取的一些卫生措施,如改善环境制条件、普及卫生设施、开展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指导各年龄组的营养、组织体育锻炼及开展卫生教育等。特百殊防护是针对病因采取的措施,如预防接种、控制环境中有害因素等。二级预防又称临床前期预防,即在疾病前期作到早期发现、度早期诊断及早期治疗的“三早”预防措施。一般来说,诊断时病期越早,治疗越容易,愈后也越好。具体方法有普查(筛检)、定期健康检查、高危人群重点项目检查及设立专科门诊等。如知广泛宣传肿瘤八大信号、肿瘤筛检、孕期羊水穿刺、早期诊断胎儿遗传性疾病等。三级预防又称临床预防。对已道患某种疾病者及时治疗,预防并发症,防止恶化及伤残;对已丧失劳动力或残疾者,通过康复医疗,使其身心早日康复,最大限度地参加社会活动并延长寿命。

3、预防保健医师具备什么证件

因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明确规定:
从事预防保健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是乡村医生。”
背景
规范要求,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接种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据介绍,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包括皮内注射用卡介苗、重组乙型肝炎疫苗、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及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麻疹减毒活疫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免疫为:卡介苗接种1剂次;乙肝疫苗接种3剂次;脊灰疫苗口服4剂次,前3剂次为基础免疫,第4剂次为加强免疫;百白破疫苗接种5剂次,前3剂次为基础免疫,第4剂次为加强免疫;第5剂次使用白破疫苗加强免疫1剂次;麻疹疫苗接种2剂次,第2剂次为复种。

4、执业医师法对于医师施行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有何规定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5、我想咨询一下,注册执业医师哪些情况是不能注册的?哪些是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

你好:
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情形有哪些
王致富
首先回答你第一个问题:依《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六)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其次回答你第二个问题:《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是法律的概括规定,大部分法律都有类似规定,这是因为立法者认为在立法时有的问题专业性太强,无法作出具体的规定,有的是因为目前还不能预测,所以作出了这样一个模糊性的、概括性的、开放式的规定。目前卫生部已将“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纳入到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之例,已经填充了《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不宜”的情形,但还考虑到将来还会有不宜从事的情形,因此又在第《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六)项加了个“不宜”的开放式规定,这样是避免将来出现了不宜的情形无法可依。
依我看,你的病不属于“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情形,是不会影响注册的。若有事我帮你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告不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关。

6、执业证书是预防保健怎么样可以转内科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的规定,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卫生部于2001年和2002年分别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和《卫生部关于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除此种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护理、助产、药学、医学检验、卫生管理系的大中专毕业生; 2、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3、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的; 4、1998年7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医学自学考试,并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 5、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 6、2000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广播电视大学学习,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 7、2004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 8、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取得中等卫生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中医、中医骨伤、中医康复保健、藏医医疗、维医医疗、蒙医医疗学历除外)。

7、预防保健专业的执业医师有没有处方权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办法》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也就是说医师在非执业地点不具有处方权。

8、执业范围是预防保健能开诊所吗?

不能。

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只有预防保健科可以采购普通药品么,预防保健科的经营范围是包括哪些?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准备资料:
一、医疗机构需提供的校验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医疗安全、医疗服务、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医疗广告发布、综合安全管理等;
4、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使用证明;
5、资信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6、科室医护人员名单以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审批及工作开展情况;
8、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和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终末质量检测报告;
9、医疗废物处理情况;
10、医院评审合格文件;
11、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校验现场审验主要内容:
1、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全院对医疗机构的床位、工作人员花名册、医疗技术人员注册手续、全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医护人员防护设施、医疗设备、建筑面积、注册资金、诊疗科目、医院规章制度、医院发展规划、医院工作年计划、医院培训计划、职工再教育情况、职工培训证件等;急救急诊规章制度、急救药品及急救设备如:氧气心电图机、急救流程、急救药品明细、每周查对记录;
院感院感管理制度及职责、院感委员会的职责、院感质控标准及控制情况、活动内容、学习内容、院感工作年计划、季度计划、院感培训计划方案及实施记录、院感学习计划、院感再教育培训证明、一次性物品进货手续、抗菌药物管理情况及应用情况、物品消毒灭菌、医院感染流行和爆发的机制与措施、控制制度、报告制度、医务人员职业防护、卫生防护培训情况、手卫生制度、手卫生培训、手卫生执行情况、污水设备、紫外线登记本、手消毒喷剂、消毒片、一次性物品登记本、医疗废物登记本等;医疗先运行及出院病历、书写要求、病历诊断依据、医疗年度工作计划、学习计划、培训计划、核心制度及执行情况、业务学习本、医疗质控情况、医疗委员会、差错事故制度、流程、住院及门诊中西药处方、门诊病人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本等;护理护理核心制度、年工作计划、季度工作计划、学习计划、培训计划、业务学习本、护理查房记录、护理质控组职责及质控情况、公休座谈会、护士学习考试记录、操作考试记录、护士资质及注册情况、交班本、前三月护士排班表、聘用护士毕业证、个人学习记录本等;药房药品进货手续及途经、进货登记本、处方点评记录、药剂师资质及注册、药事委员会的职责及活动记录、药房盘点表、药剂科规章制度、中药饮片应用情况、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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