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转发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调整津贴的对象和标准
1、对以下原实行卫生防疫保健津贴的单位,即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院)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2、在各级医疗卫生单位专职从事麻风病、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也改按上述标准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3、执行卫生防疫津贴各类别的岗位设置,仍按1999年6月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医疗保健津贴和卫生防疫保健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发〔1999〕132号)中的卫生防疫工作岗位分类执行。以上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后,原执行的医疗保健津贴和卫生防疫保健津贴同时停止执行。二、其他有关问题
1、各地各单位应严格设定岗位分类,并根据有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严格掌握发放范围和标准,并按月公示工作人员实际在各岗工作日,根据公示后无异议的工作日和确定的标准核定和发放卫生防疫津贴,严防滥发。
2、本次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3、其它未尽事项仍按闽人发〔1999〕132号、闽人发〔1999〕12号文执行。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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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基层卫生绩效工资怎么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
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82号)精神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
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绩效工资
制度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经市
人力社保(人事)工资主管部门批准,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
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从
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市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所)、健康教育
(区县健康教育中心)、妇幼保健(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区县
妇幼保健所)、精神卫生(此类机构不含医院)、应急救治(市、
区县急救中心)、采血供血(市血液中心,区县采供血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市计划生育研究所、药具管理站,区县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站、药具站,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等专业公
共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区县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不含二级及以上医院)。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生活补贴制度按
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二)建立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
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收入主要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
本工资是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分
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
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按月发放。奖励性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在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绩效
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各区县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一律
不得随意提高绩效工资标准,不得另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奖金。
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坚决纠正,并严肃处理。
(三)绩效工资总量标准和审批执行。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
于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
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人力社保、财政部
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综
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
因素核定绩效工资水平。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制定市直属公共卫生事
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标准,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本区县公共卫生与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
行。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
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并在本单位公开。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内容
(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预算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公共
卫生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
取得的服务性收入及其他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同级财政;所需经费
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安排。
财政部门将集中上缴收入的10%作为绩效工资调节资金集中
管理使用;其余90%的上缴收入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拨
付各缴款单位,用于开展业务、发展事业和发放绩效工资等,有
剩余的,经市或区县人力社保、财政、卫生部门批准后可纳入奖
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与奖励性绩效工
资总量所占比重按7∶3确定。
(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预算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区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
全额拨付离退休人员经费。按不低于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
式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总量的110%编制预算并核拨经费,其中增拨
的10%经费用于聘用非正式工作人员开支。根据基层医疗卫生事
业单位发展需求和承担的工作任务,核拨社区基本公共卫生补助
经费及其他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继续按
照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区县财政在全额保障正式工作人员基本
工资的同时,不再拨付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经费。原由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对实行社区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给予支付的制度转
为市财政对各区县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定额补助
的制度。今后调整工资及津贴补贴,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按当年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及其他
收入的5%上缴同级财政,作为绩效工资调节资金集中管理使用。
其余95%的收入要严格按照规定用于开展业务、发展事业和发放
绩效工资等;有剩余的,经区县人力社保、财政、卫生部门批准
后可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与奖励性绩
效工资总量所占比重按6∶4确定。
(三)市和区县人力社保、财政、卫生部门要及时准确掌握
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人均收入水
平,由高到低编制各单位的人均收入表。将集中的调节资金补给
绩效工资水平较低的单位,使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
位正式工作人员的人均收入基本均衡。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基础性绩
效工资的级差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与员级的级差标准,按
照1.8∶1的垂直压缩率确定。管理人员四级职员与十级职员的级
差标准,按照1.7∶1的垂直压缩率确定。工勤人员技师与初级工、
普工的级差标准,按照1.3∶1的垂直压缩率确定。(见附件1)
(五)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的绩效工资。
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统一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要在
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
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其他人员的绩效
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六)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在
职人员保留物价补贴、回民补贴、独生子女费、防暑降温补贴、
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住房
补贴、加班费、值班费和国家规定的护龄(卫生、防疫)津贴。
我市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项目并入绩效工资。各区县、各有关部
门和单位自定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或并入绩效工资。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
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和我市统一规定之外发放的
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实际发
放水平,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
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国家规定30%的部分
(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
总量,不再另行发放。
(七)加强绩效工资分配的考核和激励导向作用。市卫生局
要制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意见,
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
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
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
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
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
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
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八)发放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按我市统
一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见附件2)。
发放生活补贴的同时,保留物价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集中
供热采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补贴、住房补贴、
归侨津贴、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未纳入奖金、未纳入补贴、
护龄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单独享受的退休费补
贴补助。我市规定的其他补贴补助项目纳入统一的生活补贴。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财务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
施绩效工资制度,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深化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措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
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政策,做好思
想政治和政策解释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
定和职工队伍安定。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按要求做好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机构的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二)严格编制、人员管理。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公
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严格落实编制
管理规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要在编制范围内按照事业单位公
开招聘的规定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做好与其他相关改革政策的衔接配套。各区县人民政
府和人力社保、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和监督
检查机制,将建立绩效工资制度同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加强队伍
建设和事业单位编制、人事、财务管理等其他配套改革相结合,
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新情况、新问题,严格把握政策原则和工作
程序,确保绩效工资制度和基本药物制度平稳实施。
(四)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人民
银行天津分行、市卫生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七
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
〔2006〕112号),制发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现有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并重新审理账
户开立手续。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
事业单位,按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要求,开立收入汇缴账户和
位零余额账户(或支出专用账户),同级财政部门开立"收支两
条线"财政专户。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
位,原则上只能保留一个基本账户。
(五)严格清理小金库。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
知》(中办发〔2009〕18号)和我市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实施意见,对单位"小金库"进行专项治理,对设立"小金库"的责
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六)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应专款专
用。绩效工资一律采用银行卡的方式统一发放,不得发放现金。
奖励性绩效工资经考核后,由单位划入职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七)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各区县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加
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管理,做
好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今后,绩效工资标准的变动须报主管部
门批准,对违反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3、天津市生育津贴报销流程
4、天津市事业单位病事假规定?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5、法医保健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部长:项怀诚
2003年1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我部在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1993年、1997年和1999年七次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1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并逐一做出了鉴定。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共904件,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265件;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639件。现将这904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六)行政政法类
1.关于行政单位预算编报和核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文字[1998]13号)
2.关于印发《外汇外事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外字[1997]500号)
3.关于印发《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文字[1996]43号)
4.关于印发《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94)财文字439号〕
5.关于印发《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的通知
〔财政部(90)财文字第657号〕
6.关于监察事业费开支范围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监察部(89)财文字第20号〕
7.关于社会文教行政专项资金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88)财文字第840号〕
8.关于改变海关总署机关经费供应渠道的复函
〔财政部(88)财文字第234号〕
9.关于我常驻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赴港澳探亲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86)财外字第8号〕
10.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相应提高公安、检察、法院部门法医、毒物化验人员的保健津贴的通知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劳动总局、商业部、公安部(79)财事字第351号、(79)劳薪字第129号〕
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相应提高公安、检察、法院部门法医、毒物化验人员的保健津贴的通知[失效]
1979-11-06 来源:法律教育网
发文单位: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劳动总局、 商业部、 公安部
文号:[79]财事351薪129
发布日期:1979-11-06
执行日期:1979-11-06
失效日期:2003-01-30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中第七条的精神,决定自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对受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影响的公安、检察、法院部门法医、毒物化验人员的保健津贴调整如下:
(一)山东、山西、江苏、安徽、浙江、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广西、四川、贵州等省、自治区,从每人每月补助五至七元,提高到每人每月补助六至八元;
(二)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福建、广东、云南等省、市、自治区,从每人每月补助七至九元,提高到每人每月补助八至十元;
(三)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等省、自治区,从每人每月补助九至十一元,提高到每人每月补助十至十二元。
相关文件: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20030130
6、天津市生育津贴和单位工资怎么拿?
生育津贴就是法定产假的工资。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7、生育津贴什么时候打,打到单位那个账户
生育津贴一般在妇女分娩后三个月内由单位出示相关证明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申领手续,然后生育津贴先打到单位的账户再由单位给个人。但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政策规定,有的地区是要求员工自己去办的,单位是不负责办理这个的,所以具体的申领流程及时间应该咨询单位。
生育保险关系到广大女职工的切身利益,在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一)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计算公式为: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天)×假期天数。其中,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二)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拓展资料:注意事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生育津贴 网络
8、生育津贴报销流程是怎样的?
申请报销津贴的前提是要购买生育保险且已购买满6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女性在生完孩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销,不同城市具体规定的时间会有所差异。而且,有些单位会协助职工进行办理,有些则要自行前往社保局进行办理。
一、生育津贴由公司帮助完成申领。以贵阳为例。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需要在终止妊娠后或者术后6个月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
需提供的材料有:社保卡复印件、准生证、出生证、独子证复印件(没有的可不提供)、生育时住院发票的复印件、出院小结(医院盖章)、单位证明(含职工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产假起止日期)、报销资料涉及复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审核。
二、生育津贴需要个人申领的,需自行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给社保局办理,所需要资料和由公司办理的一样。
三、对于少数社保代理的个人或者小微企业、办事处、分公司的,需提前报备代理公司,并提交相应资料给代理公司由其协同申报,对于好易保这样的网上社保服务平台,便可网上直接上传资料、网上申领。
(8)天津保健津贴扩展资料:
东莞市申领生育津贴时,参保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诊断证明原件。
2、医疗收费收据(发票)原件。
3、《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准生证》等。
6、本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参保人除外)。
7、社会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
8、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市医保节育津贴报销标准
您好!以北京市为例: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天津市2016年度生育津贴调整最新政策
天津市为进一步简化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发放程序,提高服务效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属于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其依法享有的生育津贴,由原一次性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改为按月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并由用人单位及时发放给本人。
用人单位为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补缴)的,具备生育津贴申领条件;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的,可在缴费满6个月后申领生育津贴。
二、申请与核拨
(一)网上申请。用人单位应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为女职工及时办理生育津贴申报手续。申请时需登陆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生育津贴申报”栏目,网上填写女职工生育津贴申报信息核对表,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和电子签名,上传相关信息,完成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可在网上查询生育津贴申报流程、津贴标准和发放进度等相关信息。
机关事业单位申报女职工生育津贴的,按照上述网上申报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审核划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申报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育津贴审核,并于审核通过后次月5日前按规定划拨生育津贴。
晚育女职工申请增加生育津贴的,无需再提供《独生子女光荣奖励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对该证书实施审核。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标准的,应将差额部分按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足额发放给女职工本人。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产假工资比对后,将高出产假工资部分的生育津贴,及时发放给本人。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16年广州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
2015年7月1日起,广州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将进行调整。由于统计部门暂未公布本市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上下限暂定为以广州市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808元计算,2015-2016年广州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是多少?
我要交给生育保险多少钱?
生育保险和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不同,它的费用全部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企业按照其上年个人月平均工资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因为个人不缴费,所以职工的工资条里面是没有生育保险扣款这一项的。
单位没给上生育险怎么破?
生育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或未足额缴纳费用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并且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也就是说,如果员工符合参保条件,但是单位没有为员工参保,那么员工生育所发生的费用就要由单位来承担。单位应承担的费用与职工应当按照生育保险享受的待遇完全一致,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等等。
生育保险能给多少钱?www.BAOxianzx.com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主要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通俗地讲,生育津贴就相当于生育保险基金给女职工支付的生育期间的工资。因为女职工生育期间肯定要歇产假,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这期间的工资就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支付了。生育津贴调整为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举例来说,一名女职工所在的单位上一年月缴费平均工资是3000元,她生育前后休了90天产假。那么她享受的生育津贴的标准就是3000元除以30,再乘以90,得出她的生育津贴就是9000元。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申领生育津贴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生育津贴的申领由工作单位的人事专员跟社保部门对接,所以新妈妈们不用自己去跑,但还有一些材料还是要自己准备齐全,交给人事处,请他们代办的。这些材料包括: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2.《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和复印件);
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5.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7.《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8.《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一式两份);
9.因特殊原因,需要携带的其它相关材料。
生孩子能报多少医疗费?
并不是说生育医疗费用花多少就能报多少,生育保险对于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采取的是定额和限额报销的办法。如果参保者自愿选择特需医疗等价格较高的特殊服务,那么高出基金支付标准的费用就要由个人自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