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述如何实施学校健康促进?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作为指导今后10年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确立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目标。《教育规划纲要》提出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努力培养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教育规划纲要》同时提出,坚持全面发展,促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融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在学校教育中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是保障青少年一代身心健康成长,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有许多工作要做,但从当前情况看,有以下四项工作必须抓紧、抓好: ——牢固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学校体育工作必须认真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关于“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要求。一是大力推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7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广泛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锻炼时间,不断提高学生的身心健康水平;二是关心每个学生,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坚决克服一些地区和学校只重视学校体育代表队,忽视大多数学生体育锻炼和健康状况的错误倾向;三是学校体育工作,包括各级学校的课余体育训练工作,都必须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保证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都能得到发展。 ——锲而不舍地抓好体育教学。在学校体育的各项工作中,体育教学起着重要的核心作用。体育教学不仅要完成体育运动课程标准规定的任务,而且在丰富阳光体育运动的内容和方法,引导学生坚持经常、科学地参加体育活动,建立终生体育意识等方面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建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把教育资源配置和学校工作重点集中到强化教学环节、提高教育质量上来”。实现这一要求,需要各个方面共同努力。首先,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的要求,关注并及时解决学校体育课教学存在的困难,如课时不足、教师缺额、场地器材匮乏等,为体育课教学提供基本保障。其次,不断改进与完善行政法规,拟定适宜的教学文件,为体育课教学和课程改革提供制度保证。再其次,推动体育课程改革继续深入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更深入、具体地关心、指导这一工作。以中小学体育课程改革为例,广大体育课教师迫切期望一个结构清晰、目标明确、内容科学合理、适于操作的体育课程标准能及早公布,保证体育课程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更好、更快地深入开展。 ——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规划纲要》提出“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建设一支数量足够、质量合格的教师队伍是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关键。为此,要切实加强教师培训与教学研究工作。近年来教师教育管理部门已加大了培训力度,在连续几年安排专项资金组织西部地区骨干教师培训的基础上,2010年又启动了国家培训计划,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鉴于体育教师数量大,教师培训又必须安排运动技能实践环节,就地、就近组织现场培训并与教学研究相结合,效果往往更好。近几年,有些条件较好的城镇地区,组织了校际合作研究,并给教师承担或参与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机会,值得提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还应创造各种机会和条件,表彰优秀体育教师,有计划地培养骨干教师,发挥他们在体育教学改革中的带头作用。 ——重视学校卫生和健康教育工作。学校卫生和健康教育工作仍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无论是学校卫生制度建设,还是学校卫生工作条件改善以及卫生保健队伍建设,都急待加强。学校卫生是国家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中央7号文件规定,各级政府和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行政区域内学校提供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定期对学校的食品卫生、饮用水、传染病防治等开展卫生监督、监测,依法进行免疫预防接种,所需费用纳入公共卫生经费支付范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巡查制度,加强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卫生管理。在健康教育方面,当务之急是建立必要的制度并安排适量的教学时间,积极开展疾病预防、科学营养、卫生安全、禁毒控烟等青少年健康教育,并根据新时期青少年青春期特征和成长过程中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逐步建立健全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和服务网络。开展学校卫生及健康教育工作,需要一批关心学生、热爱工作的学校卫生保健人员。与体育教师相比,这支队伍的建设困难更多。一是数量不够,且没有补充渠道;二是任务繁重但没有明确的职务考核、晋升制度,致使工作积极性不高、队伍不稳定。近几年,一些地区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规模较大的城镇学校配备专职卫生人员,在规模较小的学校则采取请地方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定时、定点到学校巡视,取得了一定效果。应当及时总结这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制定可以在全国普遍实行的规范的制度和办法,逐步解决学校卫生工作长期存在的这一难点,使学校卫生工作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2、怎样做好学校卫生保健工作
1、积极当好学校领导的参谋,按市上级部门的要求制订每学期学校保健工作计划,组织好全校性的各项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卫生监督。
2、结合学校工作和季节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各项卫生宣传教育,制订各项检查评比制度,认真指导和培养学生具有良好卫生习惯,有计划地训练和发展红十字青少年,建立一支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卫生骨干队伍。
3、配合医疗卫生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认真做好近视眼、砂眼、龋齿、肺结核、蛔虫、鼻炎等矫治工作。开展简易治疗、急救包扎等医务处理,发现病情严重的师生,应迅速护送至医院就诊。
4、做好传染病管理和各项防接种工作。根据季节特点落实防治措施,如果传染病发生要做到早报告、早隔离、及时消毒处理,严格控制传染源,对各项预防接种要做好登记和统计工作。
5、坚持体育卫生相结合,保健教师应与体育教师密切配合,认真执行体育医务卫生监督。对学生的运动量是否适当和体育器械、运动场地等是否安全要进行定期检查,并会同体育教师共同做好学生的形态、机能的测量。
6、对学生进行定期体格检查,视力检查以及各项有关卫生检查工作,要关心学生的健康,了解除他们的生活安排和学习情况,随时掌握学生的健康情况,建立并健全学生的确良健康档案,注意积累数据,分析健康资料,认真填写好学生的健康卡片,毕业时要随同学生档案一起转交上一次学校备查或继续使用。
7、做好学校领导的参谋,实行教学卫生监督,对学校的作息制度、课程安排,作业布置以及课外活动等方面都要从劳逸、动静、形象思维及逻辑思维的合理安排为原则,保证学生有充足的睡眠和作息时间,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地成长。
8、对学校爱国卫生工作的开展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各项卫生制度的执行,对炊事员饮食饮水管理员进行定期的培训的检查,保证做好饮食饮水卫生工作,防止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9、认真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参加市、区(县)组织的卫生讲座和进修活动,要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科研调查,使工作不断深化。
3、学校健康教育管理制度怎样写
学校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一、组织落实建立健康教育领导小组(由主管体卫校长任组长,主管体卫主任为副组长,组员由健康教育任课教师及校医组成),做到各负其责,开展好工作。
二、每年度初制定出健康教育工作计划,交到学校审批后纳入学校总计划之中,根据计划逐项完成工作,并写出工作总结,从中找出差距,以历改进。
三、学校健康教育工作继续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不断增强广大学生的健康意识,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
四、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1、健康教育知识,每半月进行宣传一次(利用板报、讲座、广播、班会等形势)。
2、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并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排入学校大小课表中。
3、健康教育课每半月一课,并有专、兼职任课教师,有教案、教科书、学生有听课笔记、记分册、成绩单,同其它科参加其中、期末考试。
4、健康教育教师,定期参加培训,进行备课、教研、评课等项活动。
5、定期检查学生个人卫生。6、认真填写学校健康教育工作档案及资料积累等保管工作,做到不缺项,不漏项,内容完整,数据准确。
4、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有什么要求?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精神,校医应在校长的领导下,进行学生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其职责、任务如下:
一、校医是校长在卫生保健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必须是校保健委员会的主要成员。经常向校长提出建议,不断改善学校卫生和学生的健康情况。
二、每学期要根据教育和卫生部门及学校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学校保健工作计划,提请学校保健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列入学校工作计划内。
三、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可在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协助下完成);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对体检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工作。
四、校医应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病,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五、做好传染病的预防管理工作和预防接种、预防服药工作。
六、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做好学生个人卫生、教室卫生、环境卫生、宿舍卫生、食堂卫生、饮水管理等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及传染病的发生。
七、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工作,增加学生的卫生保健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
八、对体育场地和器材进行卫生监督,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九、要经常了解学生的学习负担情况,参加劳动的情况,并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十、校医应做到一般治疗、急救及转诊工作,并与地段医疗单位建立联系,取得其支持与配合。
5、学校保健员做些什么工作?
主要有以下职责:
1、制定、实施学校卫生保健计划;2、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做好学生心理咨copy询辅导;3、协助体检机构开展学生健百康体检活动,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管理;4、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预案;落实预防病、地方病措施;做好近度视眼、砂眼、龋齿、营养不良等学校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和防治工作;5、协助卫生部门对学生学习问、生活环境开展监督、评价;6、进行常见病、多发病及一般外伤的救治,对答危重病人的及时转诊;7、认真做好本校学校卫生档案管理。
6、学校保健措施可以从哪些方面入手?
1、做好学生健康教育工作。2、做好学生健康监测工作。3、做好常见病防治工作。三、工作措施:1、做好学生健康教育工作。(1)开好健康教育课。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保证开课率达到100%,各年级每周要安排0.5课时开健康教育课,保证健康教育的实践性与实效性,全面提高学生的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2)加强健康教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学校设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阵地,利用广播站宣讲健康教育基础知识,利用板报办好健康教育专栏,内容定期更换。(3)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利用主题班队会对学生进2/21页行健康行为习惯教育。开展健康教育专题宣传讲座。2、做好学生健康监测工作。对学生常见病、因病缺课等进行监测。学校主动配合当地医疗单位做好学生健康监测工作。做好学生因病缺课、意外伤害情况统计工作,汇总后于每学年结束前报市疾控中心学校卫生科和区保健所。3、做好常见病的防治工作。防近:继续重点抓好预防工作,充分利用防近月、“六六爱眼日”以及健康教育课进行宣传,防近工作很重要,落实也很艰巨,要多开展集体活动,落实“三个一”,抓好眼保健操和用眼卫生,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保证学生充足的睡眠时间,力争人均视力水平较上年度有所提高。防龋:积极做好学生口腔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学生养成早晚刷牙、饭后漱口的好习惯,教育学生少吃零食甜食,掌握正确的刷牙方法,并使用含氟牙膏,养成定期看牙医的好习惯。防治沙眼:教育学生讲究卫生,做到一人一盆一巾,患了沙眼及早治疗并坚持用药,充分认识沙眼的危害性,与家长建立共识,将沙眼病控制在最低水平。肠道蠕虫:加强学生个人卫生习惯,加强对学生肠道蠕虫病感染知识的宣传。加强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预防肠道传染病发生。传染性疾病:向学生宣传疾病特征,教育学生减少到人多的地方的次数,锻炼身体,适当增减衣服。确保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
7、学校医务保健管理制度是什么?
学校医务保健管理制度包括医务室职责、医务室工作制度、医务室药品管理制度、医务室行政管理制度、医务室门诊制度和就诊服务制度。
8、对于一个学校的卫生问题,应该如何管理??
学校卫生管理条例
(200小X年X月X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 导。
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 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一)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
(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四章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第二十九条 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
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变通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卫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