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保政策最新2016 医师因违规被停了医保处方期间 再次违规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三种,一是适用于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二是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制度,三是适用于农村居民的合作医疗制度。
劳保医疗制度是根据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而建立起来的。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国营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劳保医疗费用在1953年以前全部由企业负担;1953年改为根据行业性质分别按工资总额的5%~7%提取。1969年,财政部发布规定要求中央国营企业的奖励基金、福利费和医药卫生费实行合并提取办法,统一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11%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直接计入成本。劳保医疗待遇的主要内容包括:⑴职工医疗或非因工负报告团,所需诊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遍药费,均由企业负担,贵重药费、住院的膳食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如本人经济状况确有困难,可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酌予补助。⑵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6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企业发给病假工资,数额为本人工资的60%~100%;停止工作边疆医疗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给付疾病救济费,数额为本人工资的40%~60%,直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亡为止。⑶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后,病伤假期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停发,改由劳动保险项下发给非因工负伤残废救济费,残废救济费的确定标准是: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的50%,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的40%,至恢复劳动能力或亡。时止。⑷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遍药费,由企业负担1/2。针对劳保医疗中企业和国家负担对重的情况,1966年4月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颁发了《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对劳保医疗作了一些新规定,如规定职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在就诊所需的挂号费和出诊费均由职工个人负担;医疗时所需的贵重药品,由企业负担,但服用营养滋补药品的费用,应由职工负担等。
公费医疗制度是1952年6月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单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撒谎指示》建立起来的。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以脱离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等。公费医疗的经费来源于国家与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拨款,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从单位“公费医疗经费”项目中开支,实行专款专用。享受公费医疗人员门诊、住院所需的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门诊费或住院中经工程师处方的药费,均由医药费拨付;但住院的膳食、就医路费由患病者本人负担,如实有困难的,得由机关给予补助,在行政经费内报销。
合作医疗制度主要适用于农村地区,与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不同的是,它并非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建立的,也没有国家财政给予资金支持,而是在农村地区,通过集体和个人集资筹集医疗经费,为农民居民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一种互助济制度。合作医疗制度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末期,普遍推行于60年代中期。1965年中央中央批转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卫生保健工作,推动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到1965年底,全国已有山西、湖北、江西等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部分市县实行了合作医疗制度,到1976年,全国已有90%的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以农民群众自愿参加为原则,合作医疗基金为集体出资和个人集资或集体投资和个人集资相结合的形式。合作医疗以量入为出为原则,群众看病只需缴纳少量费用,大部分可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报销。因此,该制度受到了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成为家村集体福利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但自70年代末以来,由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普遍采取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失去了原有的经济基础,导致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各地几乎消亡。
自2003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开始试点,2012年是新农合制度实施十周年。十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新农合制度建设扎实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实现全面覆盖,参合率稳定在较高水平。新农合制度自2003年开始试点,到2008年实现了全面覆盖,参合人口数从试点初期的0.8亿,逐年稳步增长,截至2012年6月底,参合人口达到8.12亿人,参合率达到95%以上。
二是筹资水平不断提高,保障能力逐步增强。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由2003年的30元提高到2012年的300元左右。2012年,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进一步提高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
三是确立了较为完善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新农合建立了由政府领导,卫生部门主管,相关部门配合,经办机构运作,医疗机构服务,农民群众参与、费用补偿公开的管理运行机制;明确了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形成了以住院大额费用补偿为主,并逐步向门诊统筹和重大疾病扩展的统筹补偿模式,2011年在90%以上的地区开展了门诊统筹,参合农民受益范围更加广泛;建立了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就医、即时结报的补偿办法,2011年,已有超过2/3的省(区、市)实现新农合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建立了基金封闭运行机制和多方参与的监管机制;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2011年已有超过80%的地区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支付方式改革,新农合制度合理有效控制医药费用的作用开始显现;积极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新农合服务工作,探索“管办分开、政事分开”的新农合管理运行机制。
今后一个阶段,结合中央深化医改的总体部署,卫生部将重点推进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稳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到2015年,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个人缴费标准适当提高,并逐步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
二是加强新农合精细化管理,严格基金使用管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全面推行新农合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的即时结报工作,逐步推行省外异地结报;加快新农合信息化建设。
三是推进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将儿童白血病、肺癌等20种疾病纳入保障范围。贯彻落实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做好大病保险与新农合大病保障工作的衔接,优先将这20种重大疾病纳入大病保险范围。
四是加快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用总额预付、按病种、按单元、按人头等支付方式替代按项目付费,控制费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基金绩效。
五是加快推进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工作,扩大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的规模,建立新农合管理、经办、监管相对分离的管理运行机制。
六是认真总结新农合制度实施10年来的经验,推动《新农合管理条例》及早出台,尽快将新农合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实践证明,新农合制度符合农村实际,是现阶段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十年来,新农合制度从无到有,由小到大,对保障农民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新农合制度的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扎实推动新农合制度发展,促进农村居民健康水平稳步提高。
2、非法行医或无照行医在哪个部门投诉,举报?
市民如果发现医疗机构无证经营,医生无证非法行医,或者医疗机构超诊疗范围经营,非法出租科室等问题,可以拨打当地卫生局举报投诉受理中心电话,具体可以打114查询。
以下问题为非法行医或无照行医突出表现:
医疗机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生无《医师资格证》非法行医,或者医疗机构超诊疗范围经营,非法出租科室等问题;
民营及个体医疗机构聘用未经注册或未变更注册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生活按摩保健场所等非医疗机构开展针灸、按摩、推拿、刮痧等中医诊疗活动;
违法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医疗废物混放,专用包装物、容器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等。
3、医生哪些行为实违法?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1]
4、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要先按照服务协议处理才能做行政处理吗?
服务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以下简称“协议管理”)工作,确保医疗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和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经办机构根据本规程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开展协议管理工作。经办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协议管理人员,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开展协议的拟定、修改、签订等工作。
第四条具备本规程规定的准入条件的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可以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经办机构按照公平公开、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要求,遵循供需平衡、择优选择、鼓励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协议管理办法。
第五条经办机构根据市级卫计行政区域卫生规划及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情况,建立健全准入、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价格、服务人群、服务半径以及管理需求变化等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评估调整。原则上每2年组织一次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评估工作,并按照信用等级评定、年度考核结果等同步开展定点医疗机构的退出工作。
第六条经办机构通过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的医疗机构公平参与竞争。
第七条协议管理的流程包括公布条件、自愿申请、申请受理、考察评估、结果公示、协商谈判、签署协议、协议履行等主要环节。流程图见附件。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八条医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向当地经办机构申请签订服务协议: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含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二)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有稳定的执业场所,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设备和信息系统;
(三)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有专(兼)职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人员;
(四)具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需求的通信线路、计算机信息系统,明确相应的管理责任人并配备专(兼)职硬、软件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联网,实时、准确传输信息;
(五)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并经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六)近1年内无行政处罚和无重大医疗事故。
(七)医疗机构必须依法与从业医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法律规定,全部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
第九条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人员具有符合规定的执业或上岗资格,在职在岗,配备2名具有注册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全科医生,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资格的医师不少于1名,配备有专业资格的护士不少于2名,实际执业类别、执业地点必须与执业(资格)证书相一致;
(二)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应达到180平方米(符合区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达到有关规定标准),口腔专科门诊牙椅在5张以上;
(三)申请准入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应与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的分设机构、协作(合作)医院应单独申请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一条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医院、二级及以上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等,可优先纳入。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申请签订协议时,需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另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核定病床数、临床科室设置情况,医技人员的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购置的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其中除内设医疗机构外,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达到3年以上;
(四)证明药品、医用材料进货渠道的正规发票,以及药品经营“进、销、存”电子台账的打印件;
(五)工作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准入前一年度工资支付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七)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诊疗服务量,以及可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有关材料;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评估流程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布局、参保人群需求、业务经办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机构评估规则和程序,并通过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发布公告。经办机构负责评估工作的实施。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签订服务协议申请进行受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告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经办机构递交申请材料。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及时对医疗机构申报的材料进行登记。对材料齐全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材料审核。经办机构可通过资料审查、函询相关行政部门意见等形式对医疗机构所申报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核实后的信息由医疗机构签章确认。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医疗机构,一经核实,3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三)内部联查。经办机构应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对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存在以下情形的应不予受理:
1、曾因违规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2、定点医疗机构因违规被暂停服务协议的,和其同一投资(经营管理)主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在1年内申请签订服务协议;
3、定点医疗机构因违规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和其同一投资(经营管理)主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在3年内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
第十五条考察评估的流程分为经办机构现场考察、专家委员会评估打分等两个环节。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所申报的材料和信息进行现场考察核实,核实后的信息由医疗机构签章确认后,在评估时递交专家委员会。
经办机构在现场考察过程中,除对医疗机构所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外,还需对药品“进、销、存”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检查,核查是否账册清楚,账物相符。
第十七条 经办机构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可由医疗保险和医药卫生专家、法律和财务专家、行业协会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
第十八条评估内容可包括:所在地区医疗机构布局情况、设施设备、执业范围、科室设置、人员配备、管理能力、特色服务、服务承诺等。
第十九条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按照公布的量化评估标准,公平、公正地进行评估打分。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对评估结果应予以采纳,不得在评估后增加或减少标准条件,不得对评估结果进行更改。评估结果2年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将评估结果和拟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在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投诉的,经办机构需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不得签订服务协议。
第四章谈判签约
第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文本,内容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系统建设、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审核方式、结算办法、结算流程、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协议时效、争议处理等。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分批、分期与医疗机构集体谈判,原则上不可“一院一谈”,以保证过程的公平透明,鼓励医疗机构在质量、价格、费用等方面进行竞争,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十四条经办机构在谈判前应向医疗机构公开谈判内容,经办机构可按级别、类型分别与医疗机构就医保服务管理、费用结算办法、费用支付标准、费用审核与控制等方面进行谈判。
第二十五条拟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参加由经办机构组织的医保政策法规的培训和书面考试,考试及格率低于80%的不予签订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新增医疗机构签订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予以公示。因医疗机构原因1年内未能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视作自动放弃。
第五章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六条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实行供需平衡原则,原则上同一街道范围内不超过5家。符合准入标准但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经营期间如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市医保经办机构在新增定点医疗机构时按评分情况从高到低顺次递补。
第二十七条新增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原则:
(一)实行药物零差率销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和服务能力,基金结算范围可包括个人账户、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家庭病床;
(二)其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金结算范围可包括个人账户、门诊统筹;
(三)各类门诊部、诊所、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医院(门诊部、卫生所)基金结算范围仅限于个人账户基金。
第二十八条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原则
(一)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市医保经办机构终止服务协议:
1、违反服务协议约定被终止的;
2、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终止的;
3、被其他行政部门取消相应资格的;
4、存在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医疗保险政策,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已定点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符合下列情形的,缩减基金结算范围:
1、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分低于90分的;
2、一个统筹年度内应被终止《服务协议》的,但符合协议关于“协商单次变更处理措施”情形2次以上的;
3、被行政处罚(处理)的。
第六章协议履行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共同遵守协议条款,加强自身内部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保险服务。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根据协议约定,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内容包括:就医管理、目录管理、付费管理、信息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三十一条经办机构可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检查线索来源,检查线索来源包括:举报投诉、日常检查、月度分析、年度分析、监控结果等。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可采取电话询问、实地检查、网络监控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检查的工作流程包括:事先告知(必要时可进行突击检查)、准备检查材料、实施检查、结果确认等主要环节。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违约情况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付、拒付费用、责令赔偿、暂停协议、终止协议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对于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经办机构应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协议暂停、终止
第三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暂停服务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保留服务协议,经批准同意,可暂停医保服务协议6个月。超过6个月未恢复正常服务的,解除医保协议,恢复正常服务后,可重新申请签订服务协议。
第三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出现撤销、关闭等情况,应自撤销、关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至经办机构办理解除服务协议的相关事宜,3个月及以上未能正常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的,视作其自动终止医保服务协议。
第三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因违约被经办机构暂停、终止协议的,经办机构应书面通知,自送达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服务协议暂停、终止后,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共同做好善后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妥善处理在院病人。
第四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因违约被经办机构暂停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整改。暂停期满,经经办机构检查验收通过后可恢复协议。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工伤、生育保险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参照本规程办理。
第四十二条本规程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各统筹区经办机构遵照执行。《关于印发〈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劳社医〔2008〕35号)同时废止。
5、如何举报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可向当地卫生局、卫生防疫站、城管、工商执法站、派出所举报,也可以拨打信访、投诉部门和市卫生计生热线12320,或非法行医热线12356进行举报。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
政府鼓励市民积极主动发现非法行医线索,并创建无证行医线索有奖举报、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摸排、监督执法人员暗访等打击无证行医、非法行医工作机制,确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5)保健医生违规扩展资料: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2013年09月27日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开展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自2013年10月开始,为期一年,分为集中整治和深入巩固两个阶段,主要包括四项工作任务:
一是严厉打击“黑诊所”、“游医”等5种形式的无证行医以及假冒军队名义行医的行为;
二是重点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3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非法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四是坚决打击“医托”行骗行为。
6、广电总局要求停播哪些违规的医药广告?
据悉,广电总局要求停播违规的医药广告。
自即日起,涉及播出违规广告的播出机构,在整改报告中要列明本《通知》涉及的违规广告的广告公司和广告主,并提供相关合同。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总局近期发现,一些电视台播出的“苗医鲜药·苗仙咳喘方”、“时尚与健康消脂瘦身汤”等广告,存在以节目形态变相发布、时长超时等严重违规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具体情况是:
一、宣传“苗医鲜药·苗仙咳喘方”、“唐通50·清除糖毒”、“名医养生堂·天山雪莲”、“苗医健康汇·苗祖定喘方”、“药王宝典·苗家活骨方”、“蒙药传奇·蒙药心脑方”、“祝眠晚餐”、“蒙医老膏方”、“糖特邦化糖贴”、“科学健康·方雪清康”、“探索发现·活性多肽与人类健康”、“探索·奇闻怪事”、“健康一点通·细胞”、“全国小儿脑瘫康复专项基金”、“全国癫痫病专项救助基金”、“怪字奇书·苗老八远红外磁疗巴布贴”、“王焘吪唐膏”、“齐门缩泉丸”、“稳压宝穴位足贴”、“新乐盛育发黄金参方”、“糖御医牌远红外贴”、“揉药老方”、“给胰岛做保健并发症不再犯·唐得屏”、“股骨头修复与再造手术”、“唐大夫远红外贴”、“百姓话题·陈氏驴皮祛斑膏”、“花康牌香格里拉高原皇蜜”、“彝药传奇·彝族降糖方”、“美丽爱分享·素颜水光肌原液”、“走进云南·松花粉”、“水木堂黑浆养黑露”等产品或服务的广告,时长均长达10—30分钟,违反了总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等广告单条不得超过1分钟的规定。
同时,上述广告还存在以节目形态变相发布或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形式播出,夸张、夸大宣传,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作疗效证明等违规问题。
二、宣传“秘鲁玛卡动力裤”的医疗保健品广告,属总局明令禁止播出的宣传提高性功能产品的广告。
宣传“时尚与健康·消脂瘦身汤”、“灸出好身材中科灸宜寿”、“樊大夫1日瘦身汤”、“瘦身大美人陈氏冰火灸”、“灸肚脐减肥肉一灸瘦”、“吃豆子消肚子泰国鹰嘴豆”、“极融大肚子灸”的医药保健品广告,属总局明令禁止播出的宣传减肥产品的广告。
三、宣传收藏品“丝路盛典玉玺”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时长严重超过规定标准,违反了每条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不得超过3分钟的规定,且存在夸大夸张宣传、误导消费等违规问题。
7、关于保健品患者反馈疗效是否违法
保健品就是保健品,不具备疗效的。
有疗效的是药品。
保健品不具备治疗功能,保健品只是zd一种介于食品、药品之间,属于食品范畴内的功能产品
保健品上的批号是“健字号”
药品是“药准字”
药监部门或者工商部门都可以查处。
如果是广告违规,将专依据《广告法》和现行的《保健食品广告管理暂行规定》这两部法规的相关条款进行严厉查处。如果是对消费者的属健康造成了损害的,就要诉诸法律,是要借助刑法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你可以拨打举报电话,如果上述部门不予查处,你可以把他们也告了。
就告他们不作为。
8、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要求从业人员不能参与哪些违规、违法行为?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1]
从业规范
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九条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一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9、医生把保健品当药开给患者,医生的行为是犯罪吗
我国《药品管理法》关于假药的认定有明确规定:将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行为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视为假药。
所以,按照规定,医生在处方中是绝对不允许开具保健品的。如果病人需要,医生可以建议使用。但是,一旦保健品被当作药回品出现在处方笺上,就可被认定为使用假劣药,受到相应处罚。答
10、无证非法行医去哪儿投诉
市民如果发现医疗机构无证经营,医生无证非法行医,或者医疗机构超诊疗范围经营,非法出租科室等问题,可以拨打当地卫生局举报投诉受理中心电话,具体可以打114查询。
以下问题为非法行医或无照行医突出表现:
医疗机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生无《医师资格证》非法行医,或者医疗机构超诊疗范围经营,非法出租科室等问题;
民营及个体医疗机构聘用未经注册或未变更注册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生活按摩保健场所等非医疗机构开展针灸、按摩、推拿、刮痧等中医诊疗活动;
违法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医疗废物混放,专用包装物、容器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等。